基于异质性行为契合的合作创新作用机制研究
2020-02-28刘克寅
刘克寅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合作创新是创新主体之间通过有效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完成创新目标的过程。但是在许多合作过程中,合作各方可能由于对合作目标的认同不一,或者激励不足、监督不到位以及企业组织管理无效,导致各方的行为迥异,出现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最终使得合作失败。这些创新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是异质性行为(Heterogeneous Actions),例如,合作中的研发不努力或投入不足、任务完成拖延、刻意隐瞒部分成果、挪用项目资金,甚至知识侵权等。合作过程中的异质性行为将使得合作各方相互间无法形成合力,知识信息传递受到极大阻碍,给创新活动带来极大风险。总之,如果对这些异质性行为缺乏有效管理将导致合作低效甚至创新失败。
一、企业合作创新中的各种异质性行为
异质性行为是指合作一方在寻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出现的投机性行为与不公平行为,[1]它利用了信息不对称以及合作另一方的脆弱性等做出不利于合作发展和另一方利益的选择行为。最典型的异质性行为就是合作过程中的不努力,表现为研发支出不到位、投入不足,或者不提供最好的技术人员。由于在合作过程中,各方的投入以无形资源(知识资产)为主,其在合作中的贡献难以计量,且难以对合作努力进行监控,因而很容易产生“偷懒”行为。合作不努力也是一种道德风险问题,特别是在多家创新主体开展合作过程中,少数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倾向,寄希望其他企业努力,而自身不愿意付出相应的成本。合作不努力很容易导致创新失败,各方应有的创新投入与努力不到位,导致研发活动不协调,创新目标往往很难实现。
合作过程往往涉及到一些技术诀窍、个人经验或敏感性知识,而合作企业之间又存在一定竞争关系。为了防止在合作中丧失竞争优势,一些合作企业存在明显的机会主义倾向,即刻意隐瞒一些重要的技术信息,或者没有将最先进的技术知识与合作伙伴共享,试图独占研发成果。很显然,这种异质性行为将使得技术信息无法在合作伙伴之间得到共享,并影响到合作预期目标的达成。部分合作企业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也可能采用虚假、空洞的承诺来引诱对方投入,窃取合作方的关键知识,损害他方利益。有些企业开展合作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一个共同目标,而只是把合作作为一个平台,借助合作方的优势获取自身的利益,它们将合作引向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发展方向。
另外,在合作过程中,还存在一方挪用研发资金、变相把先进技术转卖给其他企业,窃取、盗用或者滥用其他合作方的核心知识和技术等侵犯合作方知识产权的情况。这些欺骗行为完全违背了合作的目标,使得某些企业遭受很大的损失。
二、异质性行为导致企业合作创新失败
合作创新中的异质性行为危害非常大,它无法形成合作伙伴之间的默契,直接导致合作纷争和分离,而适度的行为默契程度才最有利于组织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合作创新绩效的实现。[2]
(一)协调失灵致使合作分离
合作创新效益的实现需要各个合作方的协同创新行为,包括研发支出的协调、相关专业人才的激励等,但是由于各方利益冲突、目标不一致以及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的差异使得行为协调的难度加大。例如,部分小企业参与合作的目标是进入市场,借助于大企业的技术优势,突破关键性技术的进入门槛。而大企业参与合作的目标是寄希望于多方研发投入,降低自身创新风险,同时不愿向合作企业透露过多重要技术信息。也有的大企业参与合作是增强对其他企业的控制力,通过多方合作扩大自身声誉,并试图控制整个产业链与地区市场。各方企业都尽可能从对方身上获取利益,而不愿给予对方应有协助。合作企业的目标不兼容,导致行为契合性低,合作建立在勉强基础上,最终导致冲突、资源浪费与创新机会丧失。同时,合作企业的各种异质性行为也导致协调的维度、深度和广度加大,协调成本过高,最终出现协调失灵和合作分离。[3]
(二)信息传递困难
信息共享是企业研发合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信息共享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作所开发的技术知识信息。如果合作方出现刻意隐瞒、扭曲或者独占重要技术信息的投机行为,那么将造成合作中的知识传递困难,技术知识的传递质量与速率将大大打折扣,而这将进一步影响到合作双方的感知差异和最终的创新绩效。许多创新成果都是建立在合作方提供的重要技术知识的基础上,如果技术知识信息被隐瞒会造成另一方的创新速率下降,还可能造成重复性的研发投入。很多的合作创新失败都源于此。另一方面的信息共享则是关于合作项目的进展、取得的成果、项目推进的难点等。这些信息是合作各方做出正确决策的前提,它们有助于合作项目决策,有利于各方决策如何向前推进项目,决定投入的资源数量以及何时终止项目等,减少决策冲突和项目损失。
(三)技术供求不匹配
在一些产学研合作中,大学研究人员的目的一般是重视论文发表,追求学术成果,而对技术转移及其应用性重视不够,导致研究技术供求不匹配。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周期较长,忽略了相关产业的近期发展情况和企业的需要。例如,我国不少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科研方面取得了众多成果,但是它们较关注国家级或省部级的中长期研究项目,即使是为企业做应用研究项目,也往往是直接购买国外的核心零部件,没有针对企业特定的生产环境进行二次开发和集成,企业很难获得和掌握最新成果。二是研究成果很难实现产业化,研发结果达不到企业的生产技术要求,或者与企业的生产无法匹配融合。高校科研人员可能倾向于技术成果的先进性,而先进技术不一定能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四)投资风险加大
合作创新中的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风险,即所开发技术的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当合作创新所开发技术的前沿性越强时,技术的不确定性越高,研发成功难度越大,风险也越高。二是合作中异质性行为所致的投资风险,这一方面的风险是由合作者的主观行为所致,属于可控范围以内。投机性行为,例如研发不努力、投入不足会增加合作失败的可能性,也造成了合作关系的不稳定和不确定,进一步弱化创新者的合作意愿。异质性行为往往引起合作伙伴对创新前景的担心,不信任程度增加,进一步降低了合作关系的稳定性与持续性,研发投入和合作关系有可能提前终止。
三、合作企业的创新行为不契合的根源分析
(一)合作观念、思维与目标的不一致
不同创新主体之间存在合作观念、思维与目标的不一致将导致合作方行为的异质性。每个创新主体有着不同的优势,它们有着不同知识积累和对问题的独特见解,而这可能强化其自身思维意识。
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分属不同类型的组织,它们在任务和目标上有很大的差异,这导致它们在项目选择、任务执行方面有分歧,高校的研究人员一般偏向于学术、有利于职称评定的课题研究,而企业选择与市场需求紧密联系的项目开发,目标差异会影响合作效率。同时,企业与高校在项目完成认定方面存在差异,企业要求能够实现批量生产,而高校、研究机构等没有考虑到成本、工艺以及能否实现批量生产等问题。另外,高校、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倾向于追求完美主义,缺乏对研究的期限、收益率的关注,忽视创新速度的重要性,缺乏对知识、技术保密性的重视,并引起冲突。不同创新主体的技术偏差、规模不一样,较大规模的创新主体试图寻求不对称的地位和利益,而这也容易引起纷争。[4]
(二)合作中的不完全信息
导致异质性行为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合作中的不完全信息,即关于合作方研发努力程度、重要技术信息成果、技术应用范围及其程度等信息分享不完全。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传递不完全,例如,承担主要研发任务的一方可能对技术开发投入资源状况、研发过程、重要参数及其相关问题很了解;但是另一方却无法完全掌握这些信息,其原因可能是研发的高度专业性,也可能是合作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观察、监督和验证,或者实施这些措施的成本太高,不具现实性。例如,在委托技术开发中,企业可能不清楚合作方的创新能力,企业可能无法判断合作的大学或科研机构是拥有较高素质的研究人员还是创新资源不足且能力较弱而急需外部资助。二是不同创新主体拥有信息的差异。例如,大学和科研机构在专业知识基础、人才质量、研究开发等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而企业在生产、营销等方面占有信息优势,创新经过技术开发和商业化应用两个阶段,不同主体拥有不同信息。信息不完全还有可能是部分技术创新人员刻意隐藏他们的创新资源投入数量和低质量发明,而合作企业又无法轻易识别技术创新的质量,只能给出一般评价。
(三)研发投资的专用性
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投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专用性,一旦开发成功,其价值很大;而一旦失败,则其价值几乎为零,投资形成的资产很难转为他用。这种研发投资的专用性进一步加大了合作者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使得任何合作主体的行为都不再是孤立的,合作收益存在于合作主体之间的有利互动,但是它也为合作一方的异质性行为提供了便利,使另一方的投资暴露在极大的损失风险中。专用性投资的特性不仅使得合作一方可能利用异质性行为攫取准租金的概率大大增加,而且会进一步抑制合作研发投资的激励。因为“套牢”风险使得合作方投资的积极性大大受挫,合作方彼此担心研发投入中的“搭便车”行为、“敲竹杠”行为、“退出威胁”行为等异质性行为的发生,投资不足问题将变得严重。从专业化角度而言,这一种低效率状态,引起合作成本的增加,最终可能导致整个合作失败。
(四)合作契约不完备
合作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合作双方关于技术开发速度、期限、资金投入、使用以及技术保密、风险担负、利益共享等方面的条款规定的不完备,有些方面缺乏相应的条款,有些方面的规定不完全。合作契约的不完备给予了缔约人利用漏洞实施异质性行为的便利。例如,合作契约没有对合作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知识的产权、保密性做出详细规定,合作方有收益独占而忽略他方收益的激励。在产学研合作中,大学合作者希望通过尽快公开发表论文获得学术成果,但是这一行为可能损害了合作企业的利益,合作企业希望延缓大学公开发表论文的时间来减少或延缓核心技术知识外溢,增加创新收益。当合作双方没有在契约中对知识产权做出详细规定时,纷争就容易发生。
合作契约不完备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合作企业往往忽视了契约完备的重要性。部分合作是建立在人情关系的基础上,例如企业之间经常有业务往来,企业高管之间较为熟悉,特别是在初次订立合作契约时,双方对合作事宜的考虑较为仓促和随意。第二个是客观原因,合作创新是动态发展的,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技术开发失败、生产应用失败、创新产品不被用户接受、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可能性都存在,合作主体的有限理性也无法预见所有可能的意外情况。对于这一问题,合作双方应尽可能订立一个相对完备的契约和借助交流沟通机制来解决。
四、合作创新中异质性行为的治理策略
基于上述对合作创新中各种异质性行为表现以及问题产生根源的分析,本文提出下列治理机制与协同机制,即利用信号机制、关系强度治理、契约治理和沟通管理四种方式来解决合作中信息不完全造成的投机行为、道德风险问题等,以法律为基础完善合作契约,建立激励与惩罚机制,控制风险;通过健全沟通机制,提高合作中的柔性与稳定性。[5][6]
(一)注重信号机制的治理作用
企业要从大量的潜在合作对象中选择合作伙伴,这些对象对企业而言是陌生的,不可能掌握其全面的真实信息。信誉、声誉等都是很好的信号机制,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完全问题。企业声誉具有积累性、综合性,它能反映企业有价值等能力,其经过长期努力形成。能通过将合作伙伴的信誉与声誉作为一种信号,来区别“好”的合作伙伴和“坏”的合作伙伴,以此减少合作中异质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一般而言,信誉越高的合作伙伴,其选择异质性行为的概率越小。很显然,在信誉的激励下,合作创新的效率会相对较高。
发挥信号机制的作用有三个策略:(1)为合作方建立信誉记录。通过政府、第三方信息中介或者自身信息收集,为潜在的合作方建立合作信誉记录。信誉记录可以起到约束合作方的异质性行为的作用,因为一旦其实施异质性行为,其将被逐出合作创新的市场,并招致损失。这种信誉记录传播越为广泛,对合作者的行为约束作用越强。(2)通过形成制度化、长期的合作关系来发挥信号机制的作用,约束合作方的异质性行为。与一次性、短期的合作不同,在长期、重复性合作中,信誉和声誉更为重要,合作方弱化异质性行为的激励更强。因为重复合作中,互惠行为带来的整体收益更高,合作方也更有激励为自身确立一个好的声誉,提高合作创新的总产出。(3)根据合作方的前期研发投入信息来决定后续合作或合作模式。正如前文所述,研发投入是一种专用性投资,具有沉没成本性质。前期的研发投入信息是一种良好的表明企业信誉和声誉的信号。
(二)发挥社会关系网络的治理作用
目前合作创新的网络越来越宽泛,可以选择的合作对象也越来越多,已经突破了地理范围限制。[7]社会关系网络不仅能够提供优质资源,而且能够有效解决合作中的一些异质性行为。社会网络关系治理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作用:(1)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通过网络的信息传递,企业能够较为准确、迅速了解到潜在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包括潜在合作方的规模、技术资源拥有状况、开发与吸收能力、以往合作经验、合作成功项目情况等。(2)社会网络中的各方一般具有较为相近的战略意图、价值观和文化或产业背景,它们之间容易形成匹配和信任,提高了合作创新行为的一致性与协调性,能有效降低合作中的摩擦和交易成本。(3)社会网络中的合作方的声誉等能起到自动抑制异质性行为的作用。当社会网络关系的“嵌入性”越强时,这种自动抑制作用越强。[8]
发挥社会关系网络的治理作用可以通过:(1)增强合作企业的网络“嵌入性”,增强企业与现有的、过去的或潜在合作伙伴的连接,增加合作主体相互间的交流和信任等。(2)引入信誉监督机制,借助于合作第三方或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各方的档案,评定合作伙伴的信誉等级,并将信誉信息定期公布。
(三)完善契约治理的作用
契约治理是以法律条款为基础,形成控制、协调和激励机制来抑制合作伙伴的异质性行为,控制合作风险,促进合作发展。它是一种正式治理机制。
1.完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主要是在合作契约中规定具体的经济利益分配方案来激励合作方的努力,减少异质性行为。具体而言,它可以包括两个方面激励条款:(1)调整研发成果收益的分配比例。一般而言,平均分配创新收益容易导致投机行为,因此应该避免使用这种利益分配形式。相反,可以采用按合作方研发努力或研发投入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这种收益分配有助于避免“搭便车”投机行为。对于合作较为努力的一方,可以采用增大收益比例或额外奖励的方式进行鼓励。(2)采用股权或产权激励。股权和产权激励之所以较为有效,首先是因为合作研发的知识产权收益在未来时期具有不确定性,且主要取决于合作各方的自身努力程度。如果合作各方的努力较大,那么合作成果的收益也相应更大,因此让合作各方拥有合作成果的股权或产权能形成更大的激励。其次,股权或产权激励能提高合作各方的参与度,解决合作中的信息不完全问题,也有助于消除异质性行为。
2.完善惩罚机制
为了形成有效的约束,一定的事后惩罚条款是非常必要的。惩罚机制主要是针对机会主义者的知识泄密、知识侵权、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实施的惩罚,它能提高违约者的实际代价成本,具体的惩罚机制包括:罚款或赔偿、减少技术成果的分配收益、解除与其合作等。惩罚机制可以通过法院、政府以及相关协会来实施。(1)提高违约金或赔偿金额。由于异质性行为决策主要依据违约收益和惩罚成本而定,因此惩罚金额依据违约行为造成的收益变动来计算比较合理,亦有利于采取完全开放策略。(2)在一定程度上,合作创新的成本是固定的,因而惩罚可以通过对利润分配的调整实施。(3)解除合作并拥有被终止的研发项目的成果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是最优的,它能果断地解决某些激励冲突问题,维护合作方的正当利益。
(四)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与监督管理机制
合作创新有时会在不熟悉的异质性伙伴之间展开,而这时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协调与监督管理机制。首先,管理人员对于异质性的合作伙伴往往缺乏了解,需要通过沟通来增进了解。其次,合作创新是一个复杂的互动过程,信息流动不是单向的,它是一个双向流动过程,需要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不断进行信息反馈,寻找问题解决方案。再次,异质性伙伴之间往往存在一定冲突和不信任,它们会导致合作中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需要通过有效的沟通来降低这些成本。最后,合作中的有效协调,例如流程、惯例与系统都需要不断沟通来实现。
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沟通与监督管理机制:(1)建立基于工作团队(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市场推广人员等)的小组,小组负责合作过程中联系、组织、进度协调、工作检查与应急处理等工作。(2)更多建立直接的接触与协作网络连接,例如通过现场走访、联席会议、定期的交流汇报等方式,提高信息传递的质量,克服沟通中的障碍。(3)采取适宜的交流与监督方式。当合作双方具有较高信任度时,应尽量弱化过程控制和监督式控制,可以促使合作成员的自我控制,或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为主,检查研究进度、研究实验记录等等。当新技术开发的难度较大时,应加强沟通,通过频繁互动、会面来共同应对开发压力。如果双方是初次合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机制仍有必要,它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合约得到有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