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合并指南
2020-02-28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
美国司法部 联邦贸易委员会
韩伟 译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一、概述
本《纵向合并指南》介绍了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执法部门”)针对纵向合并与收购的一系列交易的主要分析技术、惯例与执法政策。1本指南取代美国司法部1984年《合并指南》(Merger Guidelines)中的相应部分,1984版指南已被撤销及取代。本指南反映了执法部门不断积累的经验。执法部门可能会不定期对本指南进行修订,以反映执法政策的重大变化,阐明现有政策或体现新的知识积累。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克莱顿法》第7条(15 U.S.C. § 18)、《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15 U.S.C. §§1-2),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15 U.S.C. §45)。特别是,依据《克莱顿法》第7条,如果“在从事商业或者从事任何影响商业的活动,合并的结果是实质性地减少竞争或趋于建立垄断”,则这样的合并被禁止。正如国会在1950年对《克莱顿法》的修正案中明确指出,该条适用于纵向合并。
本指南描述了执法部门如何分析一系列的非横向交易。在适用本指南时,“纵向”一词的含义不应被理解的太过狭窄。本指南描述的分析技术、惯例和执法政策,同时适用于严格意义上的纵向合并(处于同一供应链不同层级的公司或资产之间的整合)、对角合并(处于竞争性供应链的不同层级的公司或资产之间的整合),以及互补性合并中可能出现的纵向问题。在描述纵向关系时,更接近最终消费者(比如分销商、零售商或制成品制造商)的层级被称为“下游”,而远离最终消费者(比如供应商、批发商或投入品制造商)的层级被称为“上游”。
一项合并经常同时涉及横向与纵向要素,执法部门在评估交易时可以同时适用《横向合并指南》2U.S. Dep't of Justice & Fed. Trade Comm'n,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 (2010).与《纵向合并指南》。此外,如果交易中的一方可以借助先前的运营基础进入合并另一方的市场,则执法部门还可以适用《横向合并指南》所述方法,考虑合并是否会消除潜在进入者带来的竞争。
本指南旨在提升执法部门决策背后分析过程的透明度,来帮助业界与反垄断从业人员。本指南还可以协助法院针对纵向合并确定适当的反垄断法解释与适用框架。3本指南无意描述执法部门在那些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如何行动。尽管这种情况也具有相关性,但本指南并未明确和穷尽执法部门在诉讼中可能使用的证据范围。
本指南应与《横向合并指南》一起阅读。用于评估横向合并的许多原理与分析框架都适用于纵向合并。例如,《横向合并指南》第1部分(概述了《横向合并指南》的目的、范围以及合并执法的目标)也与纵向合并有关。本指南未涉及但《横向合并指南》涉及的其他主题(比如评估市场进入考量因素的分析框架,对破产企业或其资产进行收购的处理,以及对部分所有权的收购),也与纵向合并竞争效果的评估相关。
但是,纵向合并也引发了一些不同的考虑因素,本指南对此进行了具体阐述。例如,纵向合并通常通过消除“双重加价”(double marginalization)而使消费者受益,这往往会降低竞争损害的风险。尽管执法部门遇到有问题的横向合并要多于有问题的纵向合并,但纵向合并并非总是无害的。本指南描述了执法部门在区分反竞争性纵向合并以及促进竞争(或竞争中性)的纵向合并所采取的分析框架。
与横向合并一样,执法部门通常会审查合并给合并方实际和潜在的直接客户带来的影响,以及(如果有)对使用合并方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执法部门关心的是交易对竞争的损害,而非对竞争者的损害。当合并涉及供应链中不同层级的产品时,执法部门关注的直接客户是下游产品的实际和潜在买家。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相反证据,执法部门会推定对这些直接客户的不利影响,也会导致对最终消费者的不利影响。
买方市场力量加强(有时被称为“买方势力”)产生的不利影响,与卖方市场力量的加强类似。执法部门采用类似的框架去分析那些可能增强买方市场力量的纵向合并。
在效果评估时,执法部门专注于合并导致的竞争结果的可能变化。因此,执法部门关注与合并后企业的能力和动机相匹配的行为所引发的竞争结果,如果交易不发生这些结果就不会出现。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执法部门将使用一致的事实和假设去评估纵向合并带来的潜在竞争损害以及潜在竞争利益。
二、反竞争效果证据
执法部门将运用所有可合理取得及可靠的证据,来解决合并是否可能实质性地减少竞争这一核心问题。《横向合并指南》第2.1部分描述的证据类型也可以提供纵向合并效果的相关信息,包括已完成合并的实际效果,基于经验的直接比较,以及合并一方的破坏角色。执法部门也会考虑非合并方企业破坏性角色的相关证据,比如在评估交易可能使得合并后企业可以打击破坏性竞争对手这一损害理论时。执法部门还可以考虑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参阅第3部分),在评估单边效应时还可以考虑合并一方与合并另一方的交易对手存在激烈竞争的证据(参阅第4部分)。执法部门依赖的证据来源与《横向合并指南》第2.2部分规定的证据来源相同,包括合并当事人、客户以及其他产业参与人与观察者。
三、市场界定、相关产品、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
在涉及纵向合并的执法行动中,执法部门通常会界定一个或多个相关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合并可能会实质性地减少竞争。当执法部门针对纵向合并交易界定市场时,《横向合并指南》第4部分描述的市场界定的目的与范围等相关内容也可以适用,执法部门通常使用《横向合并指南》第4.1和4.2部分确定的方法为纵向合并界定相关市场。
当执法部门在相关市场中发现潜在竞争问题时,它们还将确定一种或多种相关产品。相关产品是指由合并后的企业提供或控制的产品或服务,其与相关市场中的产品和服务形成上下游关系或互补关系。比如,相关产品可以是一种投入品,一种分销渠道,一组客户的接触渠道或者一种互补品。同一交易可能引发多个纵向方面的竞争关注,不同关注则可能影响不同的相关市场。
例1:相关市场可以处于上游或者下游
情形:一家零售连锁店收购一家品牌A清洁产品的制造商
分析:在此例中,合并后的企业对品牌A清洁产品(相关产品)的供应,可能影响特定地理区域(相关市场)零售商之间在下游的竞争。执法部门可能也会考虑合并后的企业在特定地理区域零售清洁产品(相关产品)是否会影响该地区(相关市场)清洁产品制造商之间的竞争。
执法部门在评估竞争效果时可以考虑对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进行测算。为了评估合并是否会实质性减少竞争这一最终目的,执法部门会基于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以及其他可合理取得及可靠的证据进行分析。
执法部门使用《横向合并指南》第5部分规定的方法去衡量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但不会将《横向合并指南》第5.3部分确定的阈值直接作为纵向竞争损害分析的参考指标。尽管如此,现有的市场集中度水平仍可能是相关的。例如,相关市场的高集中度,可能为相关市场中反竞争效果的可能性、持续性或效果范围提供一定的证据。
四、单边效应
纵向合并可能减少合并一方公司与特定公司之间的竞争,这些公司往往和合并另一方公司存在交易(或可能交易)关系。本部分讨论纵向合并产生的常见单边效应类型。(一)部分讨论封锁效应以及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二)部分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这些效应并未穷尽可能的单边效应类型。
(一)封锁、提高竞争对手成本
纵向合并可以使合并后的企业利用对相关产品的控制来削弱或消除其在相关市场中的一个或多个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的竞争约束,从而减少竞争。比如,合并可能提升纵向整合的企业提高竞争对手成本(通过提高相关产品的价格或降低其质量)的能力或动机。合并后的企业也可能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相关产品(“封锁”)。
在确定纵向合并是否会通过单边封锁或提高竞争对手成本4为便于说明,这里主要讨论纵向合并相关的原料封锁与提高竞争对手的投入品成本,关注的是合并后的企业能否有利可图地利用其对某种投入品(相关产品)的供应去弱化其在下游市场(相关市场)面临的竞争对手带来的竞争约束。本部分的例证讨论了封锁及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相关情形,包括提升市场进入壁垒,客户封锁,提高竞争对手的分销成本,以及互补性合并。去减少竞争时,执法部门通常考虑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能力:通过变更向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提供相关产品的条件,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会使得这些竞争对手:(a)在相关市场上销量锐减(比如,如果它们被迫退出市场;如果它们因创新、市场进入或扩张而受阻,或者无法为它们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或者如果它们有动机通过较高价格将更高的成本转嫁掉),或者(b)针对客户业务的竞争没那么积极。
如果竞争对手可以轻易地转向购买相关产品的其他替代品(包括自给自足),且交易对相关市场中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可用性方面没有实质性影响,则前述条件就无法满足,执法部门一般不需要针对这类交易导致封锁或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执法部门对合并后企业的竞争对手转向相关产品替代品的能力所进行的评估,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执法部门在实施假定垄断者测试时用来评估客户转换情况的证据类型,详见《横向合并指南》第4.1.3部分。
(2)动机:由于合并,合并后的企业可能发现针对相关产品封锁竞争对手或者提出更严苛的交易条件是有利可图的,因为当竞争对手的销量锐减或者为了应对封锁或更差交易条件而改变它们的行为时,合并后的企业在相关市场可能会获得显著的利益。
在相关市场中如果合并后的企业无法从减少与相关产品用户的实际或潜在竞争中获益,则前述条件无法满足,执法部门一般不需要针对这类交易导致封锁或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执法部门就纵向合并对封锁或提高竞争对手成本(通过改变相关产品交易条件)的动机所产生影响进行的评估,会基于特定事实展开。例如,在封锁情形下,执法部门通常会考虑合并后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收益是否会超过相关产品销量减少带来的损失。
满足前述条件的合并可能会引发严重竞争关注,通常需要进行仔细的审查。
对于需要进行仔细审查的合并,执法部门将根据对相关市场的事实和情况的评估,确定合并是否会实质性地减少竞争。该评估通常包括,就合并后企业单方面动机的所有变化对相关市场竞争带来的净效应进行评估。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会封锁竞争对手或通过变更相关产品的交易条件来提高对手的成本,但纵向合并也会改变其他方面的动机。比如,消除双重加价让合并后的企业有动机去降低下游的价格。交易前,下游公司向一家独立的上游公司提供的投入品支付的价格,可能包括上游公司边际成本的加价。如果下游公司和上游公司合并,且合并后的企业为自己提供相关产品,则下游公司可以按成本价获得投入品。(参见本指南第6部分)合并可能导致的下游价格的上升或下降,将通过考察前述影响并结合其他可能的竞争影响来进行综合判断。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执法部门将使用相同的事实和假设来评估纵向合并的潜在损害和消除双重加价带来的潜在收益,并专注于评估那些让合并后的企业整体上最有利可图的行为。
如果有足够的相关数据可用,执法部门可以构建旨在量化合并对竞争影响的净效应的经济模型。执法部门可以采用合并模拟模型来协助进行定量评估。这些模型通常包括那些未参与合并的公司的独立定价反应,也可能包括对动机不同影响的反馈。执法部门不会将合并模拟证据视为决定性的证据,较之单次模拟的精确预测,它们更看重合并模拟是否运用了合理的模型能够一致性地预测价格的大幅上涨。执法部门也可以基于对所有潜在影响的相关定性证据的评估,确定合并可以实质性地减少竞争。
接下来的部分提供一些应用示例,这些示例并未穷尽所有可能的封锁问题类型。
例2:原料封锁与提高竞争对手成本
情形:上游公司向下游公司供应橙子,下游公司利用橙子生产橙汁。所有橙子供应商都以恒定单位价格出售产品。5所谓“恒定单价”(constant unit prices),是指没有其他费用或补偿的简化每单位线性定价。定价结构与提高竞争对手成本以及消除双重加价的可能性及程度都有关。橙子(相关产品)供应商A与一家橙汁生产商(相关市场)合并,合并前该橙汁生产商所需的所有橙子都从A那里购买。
分析:合并后的企业可能有能力限制向竞争性橙汁生产商供应橙子。如果竞争对手无法基于可比价格与质量获得足量的橙子替代对合并后企业橙子的需求,则合并后的企业就能够通过提高橙子的售价来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或者拒绝向其出售橙子。
执法部门可能会去评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有动机提高其向竞争对手供应的橙子的价格。该评估的重点可能是竞争的减少,包括因橙汁销售转向合并后企业而导致的竞争减少。尽管合并不发生时涨价对橙子供应商而言可能无利可图,合并后因下游销售转移带来的新增利润也可能使得涨价有利可图。交易对合并后企业橙子价格的影响,取决于合并后企业在相关市场中从转移的销售那里获得的收益以及从相关市场涨价中带来的收益。
执法部门还可能会考虑合并后的企业是否有动机完全停止向竞争性橙汁生产商供应橙子。这样做,合并后的企业将损失被放弃掉的那部分橙子销售带来的利润,但可能会受益于更高的利润以及从竞争对手那里转移过来的新增橘汁销量。如果下游销量提升带来的收益超过被放弃掉的上游销量带来的成本,则合并后的企业可能发现实施原料封锁是有利可图的。
在这些情形下,考虑到合并后的企业也有动机对自己的橙汁产品设置更低的价格(消除双重加价的影响),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以更低的成本采购橙子(而非向一家独立的上游公司支付包含其利润的价格)。为了确定合并是否会实质性地减少竞争,执法部门将基于具体事实与情况展开分析,尤其关注那些相互具有抵消性的动机之间的相对规模。
例3:通过谈判提高竞争对手的原料成本
情形:一家公司向许多相互竞争的下游零售商供应产品A,如果这些零售商没有库存产品A,则每家零售商都会在整体上损失大量业务。交易条款是通过谈判确定的,合同采用固定单位批发价的形式。产品A的供应商与一家零售商进行合并。
分析:纵向合并可以让合并后的企业有能力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通过谈判提高产品A(相关产品)的批发价),进而减少零售商之间的竞争(相关市场)。与产品A的生产商独立运营相比,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向其下游竞争对手中的一家或多家拒绝供应,并且这些竞争对手因此损失了销售,则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会在下游受益。这一受益可以改进合并后的企业变更供应协议的可能性(这些协议的变更本来可能需要耗费时间或可能遭遇失败),这可能提升合并后的企业与竞争对手的议价能力。
为产品A支付更高批发价的竞争对手可能会设定更高的零售价。相比之下,合并后的企业则可能降低其产品A的采购成本(因为它不会像第三方那样支付包括成本加价的批发价),从而为合并后的企业提供了降低其产品A的零售价的动机。一个事实问题是,零售市场上的竞争是否会实质性减少,从而让零售市场中的消费者在合并后整体上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
例4:构筑双重市场进入需求
情形:公司A是制造仅由公司B生产的非专利药的活性成分的唯一供应商。公司A供应的活性成分是相关产品。它设置了恒定的单价。C公司正在考虑使用自己的药物版本进入相关市场。如果进入市场,C公司与B公司的正面竞争将非常激烈,而且该药物的价格可能会大幅下跌,从而导致销量增长。公司B收购公司A。如果没有合并,公司A将受益于公司C进入市场。
分析:通过降低C公司进入市场的可能性,该合并可以减少相关市场的竞争。在没有合并的情况下,公司A可能有动机促使公司C进入市场并在公司C进入市场后向其提供原料。另一方面,合并后的企业可能有能力通过拒绝向C公司提供有效成分来阻止C公司成功进入相关市场。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要成功进入相关市场,就需要C公司自己也能生产活性成分。与仅进入相关市场相比,这种双重市场进入的成本会更高,风险也会更高,因此可能阻止C公司进入市场。此外,合并后的企业可能有动机拒绝向C公司提供原料,除非它的效率明显更高或者为了接触新增客户群体或市场。
如果合并后的企业按成本价采购活性成分,而非支付包括加价的价格,从而消除双重加价,则执法部门还将考虑这一情形对竞争的影响。对相关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净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合并不发生时的市场进入情况。
例5:提高竞争对手的分销成本
情形:A是一家针对不同用途的定制卡车提供卸货服务的升降台的分销商。升降台基于恒定的单位批发价供应。该分销商收购一家升降台制造商。基于提供卓越的支持服务以及建立了紧密的客户关系,该分销商在X地区建立了强大的市场地位。许多客户都认为其他分销商不足以替代合并后的企业在X地区的升降台分销(相关产品)。
分析:执法部门可能会考虑合并是否会损害X地区(相关市场)升降台生产市场的竞争。由于客户喜欢合并后企业的优质分销服务,因此合并后的企业可以通过为竞争性升降台制造商的产品设定更高的零售价来使它们处于不利地位。这种策略的盈利性将取决于转向合并后企业的升降台销量的提升,以及转向竞争性分销商的销售损失。
此例中,潜在损害是升降台制造商(升降台分销市场上游的相关市场)之间的竞争减弱。但是,执法部门在评估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时,可能会考虑对零售价格的影响。上游制造商的竞争力部分取决于下游分销商客户的需求,分销商依据下游零售价格在上游制造商的产品中进行选择。如果合并后的企业提高竞争对手品牌的零售价格,升降台的零售竞争可能受到损害,即使竞争性制造商可能通过设置更低的批发价(而非更高价)来应对合并后企业动机的变化。执法部门还将评估合并后的企业由于双重加价的消除为升降台设定较低价格的动机的程度。
例6:引发纵向问题的互补性合并
情形:制造电动踏板车时,制造商会使用电池和电机。电动踏板车制造商根据其生产技术使用不同的电池和电机。这两种组成部分是互补性的:当任一组成部分的价格下降时,制造商可能会生产更多的踏板车,对这两个组成部分的需求也会提升。所有组件通过合同基于恒定的单位价格出售。踏板车电机的领先制造商与一家踏板车电池制造商合并。
分析:电机和电池是电动踏板车生产的互补性投入品。在供应链中,任一种投入品都不在另一种投入品的上游或下游。执法部门可能会调查合并后的企业是否有能力和动机让竞争性电池制造商处于不利地位。例如,合并后的企业可能向那些不购买它生产的电池的客户(例如电动踏板车制造商),提高其电机(相关产品)的价格。合并后的企业也可能有动机向那些从它那里同时购买两种组成部分的客户,提供更低的电池价格。如果执法部门得出结论,两种价格方面的抵消性效应都可能在合并后出现,则执法部门将对这些效应进行衡量,以确定交易对客户可能支付的价格产生的净效应。
执法部门也可以使用与上述调查类似的分析方法,通过提高那些不会购买合并后企业电机的客户的电池(相关产品)供应价格,去调查合并后的企业是否有能力与动机让竞争性电机制造商(一个附加的相关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
例7:对角合并
情形:一家电子公司开发了一种增强低端笔记本电脑无线功能的组件。该组件加剧了将该组件作为投入品的低端笔记本电脑与已经提供高级无线功能而没有该组件的高端笔记本电脑之间的竞争。最大的具有高级无线功能的高端笔记本电脑制造商收购了这家电子公司。这一收购既不会扩充也不会改善收购方交易前就可以提供的功能。所收购的技术也与收购方公司的产品不兼容,重新设计其产品以整合所收购的技术既不会降低其边际成本,也不会提升其笔记本电脑的无线功能。
分析:执法部门可能会调查合并后的企业是否有能力和动机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或者降低提供无线功能的组件(相关产品)的可用性,来减少笔记本电脑市场(相关市场)的竞争。合并方公司之间技术的不兼容性明显表明,该合并不太可能产生消除双重加价相关的任何积极利益。
(二)获得竞争性敏感信息
在纵向合并中,交易可能使合并后的企业能够访问和控制合并前无法获得的有关其上游或下游竞争对手的敏感性商业信息。例如,合并后企业的某个下游竞争对手可能是上游公司合并前的客户。合并后,合并后企业的下游业务部门便可以访问其竞争对手的敏感性商业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合并后的企业可以通过了解某个竞争对手的竞争性敏感信息去调整其对该对手竞争行为的反应。比如,它可能就竞争对手的商业行为抢先或快速作出回应。这种情况下,竞争对手在采取竞争性行动时可能看不到多大的竞争价值。相关地,竞争对手可能会避免与合并后的企业开展业务,而不是冒着如上所述合并后的企业利用其竞争性敏感信息的风险。如果它们必须依靠这类不太中意的贸易伙伴,或者如果因为他们拥有较少的竞争性选择而支付更高的价格,那么它们可能会成为更为低效的竞争者。
五、协同效应
在某些情形下,纵向合并可能在相关市场中通过扶持和鼓励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协同行为去减少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横向合并指南》第7部分介绍了执法部门如何评估协同效应。特别是,第7.1部分指出,当相关市场显示出容易受协同行为损害的迹象,并且执法部门有可靠理由相信合并会加强这种易受伤害性时,执法部门更有可能基于协同效应对合并提出质疑。第7.2部分则规定了评估市场是否易受协同行为损害的证据。《横向合并指南》中讨论的损害理论,以及本指南下面讨论的内容,并未穷尽所有损害理论,只是说明了一项合并由于协同效应可能减少竞争的方式。
纵向合并可能通过在相关市场中消除或阻碍一家在防止或限制反竞争性协调行为方面扮演(或本该扮演)着重要角色的“背离企业”(maverick firm),来提高市场对协同能力的易受损害性。例如,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会利用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控制去损害未参与合并的背离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从而提升合并后的企业与该市场中的其他竞争对手之间协调互动的可能性。
协同效应也可能以其他方式出现,包括当市场结构的变化或者合并后的企业接触保密信息有助于(a)市场参与者之间达成默示协议;(b)发现协议实施过程中的作弊行为;或(c)对作弊企业进行惩罚。
例8:引发协同效应问题的纵向合并
情形:一项合并整合了一家零件制造商与一家最终产品制造商。
分析:当零件制造商向竞争性最终产品制造商提供产品时,它将获得最终产品数量的信息,因此将能够更好地发现一项限制最终产品产量的默示协议在实施环节的作弊行为。结果,合并可能使一项限制供应的协议更为有效。
纵向合并的某些影响也可能让市场不太容易进行协调。比如,纵向合并消除双重加价(参阅第6部分)可能会增加合并后的企业在默示协议实施环节作弊的动机,从而降低协同效应的风险。
六、促进竞争的效果
纵向合并整合了互补性经济功能并消除了契约摩擦,因此有能力创造一系列潜在的可认知的效率,从而促进竞争并使消费者受益。纵向合并整合了互补性资产(包括供应链中不同层级的资产),以形成最终产品。一家能够协调如何使用这些资产的单一公司可能会简化生产、库存管理或者分销。它也可能以通过公平交易合约不太可能实现的方式去创造创新性产品。
执法部门适用《横向合并指南》第10部分规定的方法去评估合并方的效率主张。可认知的效率是那些已被证实的合并特有效率,而且它们不是反竞争的限制产出或服务所带来的结果。如果可认知效率的特性与重要性表明,合并不会在任何相关市场上产生反竞争效应,则执法部门就不会干涉该合并。6执法部门可根据《横向合并指南》脚注14中列出的原则,自行决定是否严格限于相关市场去考虑效率。
由于消除了双重加价,纵向相关公司的合并通常会导致合并后企业的上游原料成本要比合并前下游公司付出的成本低。这是因为合并后的企业能够基于成本价获取上游原料,而交易前的下游公司通常要支付包含加价的价格。消除双重加价不是生产、研发或采购效率的提高;它直接源于合并公司之间经济动机的协调。由于相同原因促使合并后企业有动机去封锁或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因此评估这些竞争损害所需的证据,与评估消除双重加价可能带来的竞争性利益所需的证据存在重叠。
生产互补性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合并,可以产生类似于消除双重加价的定价方面的效率。在合并不发生的情况下,合并方将为每种互补品定价,而不会考虑一种产品的较低价格对另一种产品需求产生的影响。如果两者合并,合并后的企业将有动机通过设置合适的价格,以使得合并后企业整体上的利润最大化,这可能会导致每种互补品价格的降低。如果合并后的企业能够针对那些从它们那里同时购买两种互补品的客户设置更低的价格,则提供低价的动机可能会更加明显。
虽然参与合并的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因消除双重加价而受益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所有可用证据(包括为评估封锁和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可能性而寻找的证据)独立地尝试去量化交易带来的影响。在验证消除双重加价的过程中,执法部门通常会评估,较之合并前从独立供应商那里购买原料,合并后的企业自我供应原料带来的成本节省情况。对消除双重加价进行量化,通常与执法部门对可能发生的封锁、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或其他竞争效果进行量化的精确度与可靠性类似。
在评估消除双重加价的合并特有性时,执法部门通常会评估合并后企业自我供应的原料,是否比合并不发生时下游企业从一个或多个独立企业那里购买的原料成本更低。合并方关于现有合同的相关证据,通常是下游公司在合并不发生时可能为原料支付的价格的最好证据。执法部门还可以考虑其他证据,比如同一行业中处于相似位置的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以及参与合并的公司所计划的订约的相关证据。但是,执法部门不会因为消除双重加价仅仅在理论上可以实现,缺乏相关书面证据,就一定拒绝消除双重加价的合并特有性主张。执法部门通常会采用与评估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或者封锁风险时的相同方法,去评估交易不发生的情形下可能出现的合同安排。
结合单边效应与协同效应,执法部门就消除双重加价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评估,在第4部分和第5部分已有具体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