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可追刑责
2020-02-27王翠花
江淮法治 2020年2期
【案情简介】
案例一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接到武汉市四医院(西区)报警,称医院12楼有病人家属殴打医院医务人员。接到报警后分局民警将打人者柯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柯某68岁的岳父因患病毒性肺炎在医院去世。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扯坏了医生口罩、防护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给予刑事立案,并依法对柯某刑事拘留。
案例二
1月27日,在湖北省孝感市妇幼保健院,一位高烧病人故意摘下口罩,对着医生咳嗽,意图让医生也感染病毒。
【评析】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规定: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2020年1月29日湖北省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对六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按法律论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疫情当前,医务工作者是守护人民健康的第一道防线。保护医务人员生命安全,坚决维护医疗秩序,是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重要任务,任何违法行为必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