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疫情谣言,将受处罚
2020-02-27陈笑梅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20年1月22日,浙江省温州市瑞安一网民在百度贴吧发文,称自己刚从武汉回来5天,头晕并且一直咳嗽。网友建议其赶紧去医院检查,其表示自己还买了两场电影票,看了电影再去检查。该贴被网友截图发至微博,引发大量关注和担忧。经查,该网民陈某并未离开过温州且无肺炎相关症状,出于想引起网友关注和“恶作剧”的心态,在网络上发布了不实言论。该网民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2020年1月23日,王某某在朋友圈散布谣言称“重庆沙坪坝、江北区、渝北区开始管制”。同日,刘某在微信群散布“江北盘溪、石马河地区已被警方封锁”谣言。经查,王某某、刘某均系道听途说后,为博人眼球,编造、散布谣言,制造恐慌,二人分别被重庆南岸、江北警方行政拘留。
【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无论网络还是现实,大家在任何时候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特别是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不实的信息会制造更多的恐慌,广大公民为配合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应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