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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制度

2020-02-27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

人民调解 2020年4期
关键词:调解员法庭新加坡

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

新加坡共和国位于马来半岛南端、马六甲海峡出入口,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新加坡具有悠久的历史。随着社会的变迁,新加坡过去由族群领袖和长者主导解决族群纠纷的时代已不复存在,但重视社会和谐的传统文化保留至今。由于与文化传统相契合,调解的发展在新加坡具有较深厚的文化基础。

20 世纪70年代以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在欧美各国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形成了全球ADR 趋势。新加坡政府顺应这一新潮流,期望利用地理位置优势,谋求成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为此,新加坡将ADR 作为一种快捷、高效和经济的纠纷解决方法,在多个领域和行业予以推行。

一、新加坡调解制度概况

1994年,为了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新加坡修改了民事诉讼规则,鼓励当事人庭外和解。1995年,新加坡初级法院设立法院调解中心(1998年更名为初级纠纷解决中心,即PDRC)。该中心主要受理标的额在25 万新加坡元以下的民事争议,提供法院附设调解的服务。

此外,新加坡还有两家旨在提供调解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即新加坡调解中心(SMC)和社区调解中心(CMCs)。新加坡调解中心致力于提供解决私人商事纠纷的服务。该中心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紧密合作,积极鼓励参与案件管理会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和其他ADR 程序解决纠纷。最高法院如果认为适当,可以直接将案件交付调解。该中心还与重点行业合作,针对特殊需求制定以行业为中心的调解方案。社区调解中心主要处理邻里、家庭成员和亲友之间的日常纠纷,不涉及商业性质的事项。

2017年1月,新加坡通过并施行《调解法》。该法旨在为商事调解提供法律依据。《调解法》不适用于法庭调解或在法庭指导下进行的调解商谈,由家事法院的法官、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组织所进行的调解也被排除在外。此外,《调解法》也不适用于一些已由生效的法律所调整的调解,例如由社区调解中心主持的调解(1998年的《社区调解中心法》)、人力资源部下设的争端管理三方联盟 (2016年的《劳动者求偿法》、2004年的《劳资关系法》)和小额索偿法庭(1998年的《小额索偿法庭法》)所进行的调解等。

总之,《调解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配合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的建设。该中心成立于2014年,致力于提供跨域纠纷调解服务。《调解法》排除特定类型的调解,以避免与现行调解规范产生潜在的矛盾。

根据《调解法》第6 条第3款规定,部长可以作出指令,将本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法院调解或根据法院的指示进行的调解。立法机关表示,目前《调解法》的适用范围只是一个保守的开始,未来会加以丰富和扩展。这一渐进型路径符合整个调解行业和使用者的意旨,即最终拥有一套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调解的统一法律规则。

根据《调解法》第3 条的规定,调解的过程被定义为通过问题确定、探索选择和协助沟通、促进争端的解决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该定义强调了协商一致的调解本质,并将调解区别于诉讼及仲裁程序。调解的方式包括通过信息技术在网上进行的调解,即《调解法》可适用于在线调解。

《调解法》对调解保密原则的范围作了清晰的规定,即包含以调解为目的的任何言行、资料的准备以及信息的提供,其中既包括启动调解的协议,也包括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所有的调解商谈都是保密的,但须遵守有关例外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希望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时,调解保密的限制才会被双方当事人合意放弃或被法院裁定突破。

《调解法》第9 条第2 款列举了调解保密的例外情形,其中包括一些社会普遍接受的例外,如双方合意、寻求法律建议、保护某人免受伤害为目的的公开,以及调解涉及潜在罪行或非法目的的公开。除此之外,若当事人欲突破保密性原则,须获得法院或仲裁庭的许可。这一许可须考虑《调解法》第11 条第2 款所载明的因素:(1)调解内容是否已经公开;(2)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或者司法公正的考虑而公开;(3)法院或仲裁庭认为有关的其他情形。在实践中,法院考虑较多的主要是“公共利益”和“公正司法”的因素。

除了以上条款,《调解法》并未就调解标准和调解认证作出规定。对此,有评论者解释说,诸如行为准则或协会规则等软法比制定法更灵活,更有助于促进调解的专业化。立法机关目前选择依靠“新加坡国际调解协会”来规范调解标准。

二、初级纠纷解决中心

初级纠纷解决中心的成立对新加坡的司法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该中心以“节省时间、费用和维系社会关系”为宗旨,其进行的活动属于“法庭调解”方式。它充分运用公共资源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使得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开始制度化,降低了化解冲突的费用。

该中心的案件来源有三种方式:法庭转交、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庭指示直接转交。调解方式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目前已经拓展到初级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案件。

该中心的调解事务由调解法官负责。调解法官必须具备处理民事案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娴熟的调解技能,遵从《法院调解实务示范标准》和《调解法官道德规范》。《调解法官道德规范》规定了调解的自愿性、中立性、保密性、及时性等原则,以及调解员的利益冲突、调解法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等内容。在初级纠纷解决中心,案件由中心直接安排调解法官,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调解法官。

法院的和解会议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在诉讼开庭前进行。其具体程序根据案件类型予以确定。和解会议由有经验的地区法院法官主持,在必要时,可由专业人士协助进行和解。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公开坦诚地探讨案件的实体问题,协助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从而促使其采纳更合适的和解方案。除当事人不同意外,所有初级法院的民事案件都自动进入法院的调解程序。

经过调解,当事人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具有与合同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如果案件是法庭转交的,协议双方可以要求法庭将协议内容作为“合意判决”(consent judgment)或者法庭发出“庭令”(court order)。该合意判决或庭令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各方经调解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调解法官对案件的进一步处理给予当事人指导,然后将案件转交到审判法院进行审理。如当事人各方还有调解意愿,可直接由审理该案的法官处理。若当事人各方有调解的意愿,但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的,为使调解能够继续进行,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可延期进入审理程序。调解中心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免交法庭费用,所支出的调解费用由政府负担。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新加坡初级法院自2000年开始采用电子调解。争议类型包括消费者争议、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争议等。当事人无需当面协商,所有因电子商务发生的争议均可在专业人士协助下,进行网上调解。电子调解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同意采用电子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申请人需向网上协调人提交调解申请书,列明索赔和建议解决的方案。协调人收到电子邮件后3 天内,将其转交被申请人,同时寄发调解通知。如被申请人表示不愿进行电子调解,或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协调人即通知申请人,不能进行电子调解。如被申请人同意电子调解,协调人通知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限提交答辩书,答辩期通常为1至4 周。协调人接到双方的资料后,将争议转交适宜的调解员。所有的交流和函件均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若有必要,调解员可安排当事人面谈,或者提交书面文件及证据。调解达成协议并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该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新加坡调解中心

新加坡调解中心成立于1997年8月8日,是新加坡法律学会下属的非营利组织,也是管理、推广调解及其他ADR 程序的主要机构。它与许多专业团体和商业协会有联系,得到新加坡最高法院、新加坡法律学会、新加坡司法部的大力支持。中心成功地推动了调解制度的发展,致力于友好高效地解决纠纷。其宗旨为创造一种环境,让人们有效地以非对抗性的方式寻求解决冲突的持久性解决方案,为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和繁荣的商业环境作出贡献。它所调解的案件类型包括银行、建筑、合同、公司、合伙、信息技术、保险、索赔、人身伤害、航运和租约、雇用、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纠纷,其中90%的案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解决。

调解中心设立了调解员名册,调解员来自不同专业和领域,包括国会议员、律师、建筑师、医生、工程师、技术专家、项目经理、心理医生和大学教授等。这些调解员均训练有素、经验丰富。此外,还专门设立了调解国际纠纷的国际调解员名册,由国际知名人士进行中立调解。如纠纷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解决,调解中心通常指定两名调解员,共同调解纠纷。其中一位为了解争议所涉专业知识的业内人士,另一位则是熟悉法律问题的律师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目前,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涉及英语、中国普通话及方言、泰米尔语和马来语等语种,因此指定调解员时,还考虑其语言能力。调解员需掌握双方当事人熟知的语言,无需翻译,避免因语言障碍影响案件调解中的交流。

大多数调解员由各自的专业或行业组织中的同事或者同行提名。获得提名者在参与新加坡调解中心的培训后接受评估,评估合格者被任命为调解员。为保证调解员的素质,新加坡调解中心设立了定期培训计划和调解员认证制度,对调解员的委派期限为一年,期满之后重新任命。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对调解内容保密,并保持中立和公正。

中心收到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评估,看其是否适合调解。如果各方均同意调解,调解中心则受理案件,并向各方解释调解步骤,确保双方明确接受调解,帮助纠纷各方找到合适的争议解决方案,并保证遵守调解达成的结果。调解程序如下:各方当事人签署同意调解的协议。该协议表明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的约束,并承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履行协议内容。调解会议前,纠纷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表明自己的立场,如有需要,也可以交换重要文件。其后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中心指定调解日期,紧急情况下可在24 小时内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会议在调解中心所在地由指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过程由调解员主导。如果双方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双方将在律师的协助下订立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014年,初级纠纷解决中心调解案件6430 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0%;新加坡调解中心调解案件2300 件,成功率为75%;社区调解中心调解案件7000 余件,成功率达到70%。调查显示,在2013年至2014年间,95%的当事人和98%的律师认为,调解帮助他们避免了额外的诉讼成本。100%的当事人表示,调解减少了他们花在法院的整体时间。81%的当事人认为,调解帮助他们改善了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这些机构取得成功的原因有如下几点:(1)政府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制度和其他ADR 机制,在劳动和公共采购等行业通过立法和行政行为建立了调解纠纷的程序。(2)司法机构全力支持调解制度的发展,促使调解成为与传统法庭程序平行的程序。新加坡法院一再强调,当事人通过法庭外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可以获得正义。(3)新加坡非常重视调解员的任职资格和培训。“新加坡国际调解协会”规定,调解人员应当获得官方认证并且接受监督,并对调解人员职业准入设立了较高的标准。(4)调解机构对用户的需求予以积极回应并不断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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