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20-02-26
面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该怎么办?
文/观法
·导读之声·
人肉搜索、 垃圾信息、 电信诈骗……这些乱象无不与我们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有关。 无隐私、 无人格尊严, 就谈不上个人生活的安宁和幸福。 如今, 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之后, 人们对尊严的需求就更加强烈。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 “保护人民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权”。 那么人格权包括哪些方面的权利? 如何更好保护人格权? 此前法律虽有一些规定, 但较零散且存在空白, 民法典则从诸多方面进行了完善。
插图/小宜
·故事聚焦·
周军与韩燕恋爱期间,周军经常私自翻看韩燕的手机,查看并截取韩燕与他人的聊天记录, 两人因此经常争吵, 最后分手。 分手后,周军将韩燕与他人聊天记录中的部分内容在微博中予以公开,并在网上散布谣言,诋毁韩燕的名誉。韩燕想知道周军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有话说·
首先,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民法典首次对隐私作了定义,并将 “私人生活安宁”纳入其中,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 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以电话、 短信、 即时通讯工具、 电子邮件、 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 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所谓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具体指获取、 删除、 公开、买卖他人私密信息。 本案中, 韩燕的聊天记录属于其个人的私密信息,周军未经韩燕的同意擅自截取其聊天记录在微博上公开, 明显侵犯了韩燕的隐私权。
其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 才能、 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 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 周军在网上散布谣言,诋毁韩燕的名誉, 很显然侵犯了韩燕的名誉权。
最后, 韩燕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包括: 第一,申请 “人格权保护禁令”。鉴于诉讼因时间长难以及时制止侵权,故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据此,为及时止损,韩燕可以申请法院对周军的违法行为采取紧急措施,如对公开的聊天记录、网络谣言采取删除、屏蔽等。第二,可以向法院起诉, 要求周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