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0-02-28王馨
江淮法治 2020年20期
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办法》, 将从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融资难、 融资贵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省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市 (州)、县 (市、 区) 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设立。 同时, 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破解现实中长期存在的贷款难、 担保难、 中介贵等问题,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推进普惠金融组织建设, 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
实施办法还对加强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如, 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公共服务, 建立开放型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高校、 科研机构创新资源共享平台, 鼓励高校、 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共享实验平台和设施;建立统一的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台, 完善受理转办程序, 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