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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政治渗透探析

2020-02-26董邦俊郭少杰

警学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黑社会国家机关性质

董邦俊,郭少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威胁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形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一直是我国惩治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虽然我国自198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施了四次严打斗争,2000年更是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除此之外,一些地方省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形,相应采取了一些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举措,比如2008年重庆“打黑除恶”。这些严打斗争和“打黑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沉重打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但是反观这些年的严打斗争和“打黑行动”,时间间隔逐步在缩短,而黑恶势力却始终无法清除,而且呈现越打越黑的态势,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移送起诉并被判决的案件很少。这令我们不得不深思:在严打斗争和“打黑行动”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何能够屡屡逃脱侦查机关的侦查,最终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1]

向政治方面渗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或者主要表现,这已经成为侦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达到长期违法犯罪活动以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会绞尽脑汁地以金钱、美色等手段拉拢、引诱、腐蚀能够为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方面是为其组织充当“保护伞”,使其免于遭受司法机关的打击;另一方面,为其清除竞争道路上的对手提供帮助;再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为其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在商业方面进行不公平的竞争获取高额利润;甚至利用这些人手中的权力,通过变卖、低价转让等手段使国有资产变成私有资产,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2]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方面的渗透并不仅仅表现为以上基本特征。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全国各地自上而下开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分析,打击利用政治渗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正当其时。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深入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政治渗透表现,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略尽绵薄之力。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政治渗透的表现形式

国外的黑社会组织众多。如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等具有较大势力或者较大影响,在政治选举时,通常通过以重大资金支持选举者,或以暴力方式贿选参与选举的一方,在支持方当选后继续控制从而实现对政府的渗透。由于国体、政体等方面的因素,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晋升为黑社会组织,同时我国法律也不允许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所以目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方面的渗透仍然处于低位。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渗透,吸纳官员进行政治渗透,支持组织成员向政治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向政治渗透。

(一)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渗透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渗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政治渗透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也是专家、学者经常探讨的一种形式。笔者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渗透分为直接式渗透和间接式渗透两种。

1.直接式政治渗透。(1)利用金钱和女色。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通过金钱和女色拉拢、引诱、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向政治渗透,目前查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保护伞”也是主要因金钱和女色而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如在山西省柳林县,被当地“黑老大”陈某志当众扇耳光的原县委书记王某,被打后竟然毫无反应,就是因为王某接受了黑恶头目陈某志的房子、车子、票子等财物,还接受了陈某志给安排的女色,王某有把柄被陈某志掌握,所以不敢反抗。最重要的一点是,王某这个县委书记的职位就是陈某志帮忙运作而得。王某从县长能够上任县委书记,是与陈某志达成协作的,陈某志耗费2 000万元运作,四处打点,帮助王某当上县委书记,而王某上台后,就心甘情愿听从陈某志的意见,甘当以陈某志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3]广东省深圳市沙井街道原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某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某东等个人和公司的贿赂款近2 000万元,长期纵容以陈某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4](2)采用胁迫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直接式政治渗透时,除了利用金钱和女色拉拢、引诱、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外,还会采用胁迫的手段,逼迫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本不愿意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但因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了国家工作人员自身存在行贿受贿、嫖娼、赌博、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帮其摆平其他一些事情等违法行为的信息,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非法利益。浙江瑞安“地下组织部长”陈某松就是通过跟踪拍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信息,深挖隐私,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把柄,要挟、控制国家工作人员,胁迫国家工作人员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5]除此之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会采用言语恐吓、绑架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等手段,威逼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服务。

2.间接式政治渗透。间接式政治渗透,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未直接采用金钱、女色或者胁迫等方式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而是通过获得更高级别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后,凭借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威势,取得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纵容。简言之,就是“地下组织部长”。前文提到的陈某松直接依靠“把柄”控制国家工作人员,让该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或者纵容,此为直接式政治渗透;依靠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威势,取得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即为间接式政治渗透。刘某仁在任时的贵州省“地下组织部长”陈某,就是依靠女色,牢牢掌控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某仁,凭借刘某仁的威势,陈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向银行贷款,从事基建项目,赚得盆满钵满。[6]

(二)吸纳官员进行政治渗透

官员,即为国家工作人员。一些官员由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主动向黑社会性质组织靠拢,充当其骨干分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冲锋陷阵”。广东省雷州市以陈某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祸害一方,其骨干分子叶某青被捕前任雷州市纪家镇人民武装部部长,作为一名基层政府官员,竟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陈某斌沆瀣一气,充当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纠集组织的其他成员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非法控制他人的废纸经营,为非作歹。[7]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官员在前期被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金钱、女色等方式威逼利诱,后期也极其容易自愿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

(三)支持组织成员向政治渗透

支持组织成员积极考取国家公职人员,或者通过选举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渗透的另一种形式。2017年2月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对长期盘踞在睦洲镇的以关某合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依法打击,就发现2014年关某合筹集资金作为“拉选票资金”,帮助其组织内部成员何某明当选村主任,进而为其敛财、占用集体土地提供便利。[8]除此之外,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向年轻化、智能化发展,一些高学历成员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这些骨干分子中符合国家公务员报考要求的人员,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支持,很有可能考取国家公务人员,进而隐藏于国家机关之中,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渗透的筹码。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向政治渗透

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向政治渗透,主要表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成为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吉林省长春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梁某东更是依靠其巨大的经济实力通过各种关系混入长春市公安局警察队伍,并最终成为朝阳区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9]陕西省安康市黑老大邹某林虽然有5次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记录,但是在被查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却是汉滨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10]重庆市打黑重犯之一黎某,曾任重庆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巴南区第十二届政协常委、市巴南区工商联(总商会)会长。[11]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龙某锋直到被枪杀,才被人们知道原来龙某锋是黑老大,其领导的名震四会的黑帮组织“龙兴社”才浮出水面。[12]这些黑老大向政治方面的渗透主要集中在公、检、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也会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领域和进入国家机关的门槛而被有所渗透。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的原因

(一)文化因素

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就有民间组织向政治渗透的先例,比如墨家。先秦墨家是一个具有民间结社性质的组织,这一点在墨学界近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13]墨子有很明确的社会分工思想,根据弟子的个人禀赋,墨子将他们分为“谈辩”“说书”和“从事”三类分别进行教育,分担集团内不同的任务。[14]郑杰文认为,这三类墨家弟子分别承担的职能是:“谈辩”类弟子“游说诸侯、出仕为官”;“说书”类弟子“记录和整理墨子言行思想”,“发展和传递墨家学说”;“从事”类弟子“研究守御器械、帮助诸侯守城卫地”。[15]“谈辩”类弟子向政治渗透,目的就是为了践行墨家的理念与思想。我国古代民间的各派学说对政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但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传统文化渗透进行了畸形的创造和应用,其发挥的是犯罪亚文化的影响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属于民间结社性质的组织,为了实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积极主动向政治渗透。民国时期的上海滩“大佬”杜月笙,实为中国民间帮派组织“青帮”的头目之一,他从穷小子到“大佬”的始末,对政治的渗透始终非常紧密,在后期也是积极主动向政治渗透,蒋介石更是让杜月笙担任中央赈济委员会常委,负责粤、桂、闽三省称第九救济区工作。[16]这些中国传统文化中,民间组织积极向政治渗透的文化被畸形利用,深深影响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渗透。

(二)经济因素

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满足其组织成员的需求,维持其组织的运转,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为了获取这些非法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得不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榨取其他公民的财产,或者从经济领域非法获取利益。在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榨取其他公民的财产时,会遭到公安等行政司法机关的打击,为了获得公安等行政司法机关的庇护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向公安等行政司法机关进行政治渗透,维护其非法利益的获取。

另外,黑社会性质组织从经济领域获取非法利益时,需要该经济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这就需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向经济领域的国家机关进行政治渗透,以便于从经济领域获取非法利益,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运转。当然,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会视其经济利益的获取领域而向不同领域的国家机关政治渗透,或者提前向不同领域的国家机关进行政治渗透,为以后向这些领域获取非法利益奠定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运转所需的经济基础,以及其长期的违法犯罪实践,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要向政治渗透。

(三)法律因素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反思国家多年来的“严打”行动、各省的打黑除恶斗争实践。2018年1月全国范围开展的“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地位,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保证国家政治生态的稳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之一。据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绝非一朝一夕就可形成,而是在长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长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这些依法开展的打击推动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法律方面寻找漏洞,力求免受打击,尽可能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稳定;若是有公、检、法、司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照顾,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就会提前得到线索,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减少人员的损失;或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抓获时,利用同公、检、法、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提前掌握情报信息,避免黑社会性质组织遭受更大的损失。

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的实施,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生存不得不向国家法律靠拢。但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显然不会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选择,这也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立、存在和发展相违背,那就只有选择拉拢、腐蚀公、检、法、司等国家工作人员,向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渗透,这就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的法律因素。

(四)思想因素

被扣上违法犯罪的帽子,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是任何人都不愿意承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也不例外。为了摆脱被扣上违法犯罪的帽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运行的过程中,就会积极主动向政治渗透,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与纵容,或者支持其组织成员在国家机关混上一官半职,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积极主动通过钱、财、物等途径戴上“红帽”,从内心或者表面让其组织与违法犯罪绝缘,摆脱法律制裁和不利的社会评价影响。

向政治渗透不仅能够最大程度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面的合法性,还能够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包括头目)的虚荣心。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对公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不管如何富有,只有能够在国家机关混得一官半职,才能光耀门楣。这也是如今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积极通过贿赂、捐赠等途径当上人大、政协等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两种思想方面的因素,是推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的重要原因。

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希望更多地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金钱万能”思想影响深远。只有向政治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犯罪才能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如此一来,政治渗透换来更坚实的经济基础,而经济基础的强大反过来又会促进政治上渗透,二者之间相互促进,推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和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实力的壮大。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政治渗透的防控

由前文可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必须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才可以完成。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政治渗透的防治必须从内部防治国家机关被渗透和外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国家机关的渗透两个方面同时着手,只有坚持内外结合,才能真正达到防治的目标。

(一)内部预防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坚持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问题做斗争。所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政治渗透的内部防治方面,应当做到:

1.提升国家工作人员防黑拒变的意识。“打铁尚需自身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归根结底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机关渗透,因此,提升国家工作人员防黑拒变的意识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的关键。国家工作人员不论何种原因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国家机关渗透的桥梁,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思想上的腐化,抵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钱、权、色诱惑或者威胁的能力有待提高。一方面,应当提升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思想。实时学习党的新思想、新路线、新方针、新政策,坚定步伐跟党走,加强廉政建设,提升国家工作人员自觉抵制非法获取钱、权、色的能力,洁身自好,牢牢坚持做一名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另一方面,应当提升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防黑意识。加强观摩教育,通过观看扫黑除恶纪录片,实地接触被黑社会性质组织腐蚀的违法犯罪官员,深入调研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害的社会公民的情况等,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国家、社会、公民的严重危害性,了解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下场”,使国家工作人员自觉抵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交往。

2.完善国家机关的用人制度。完善国家机关的用人制度,主要体现在准入门槛和提拔机制。从这两个方面,严把入门关,严防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渗透。

(1)严格准入门槛。黑社会性质组织支持组织成员向国家机关渗透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向政治渗透的这两种表现,都能够说明我国目前的国家工作人员准入门槛存在问题。针对此,应当宁可信其有,而不可信其无。虽然我国目前招收公务员都严格履行《国家公务员法》第29条的规定,由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大多“走过场”:招收在校的学生,一般就到该生所在学校的二级学院访问领导,掌握学生的一些基本信息;招收的社会人员到其原单位询问该人员的一些思想情况。这种形式并不能达到真正对招录的公务员进行政治审查的目的。建议对招收的学生,既要向其所在学校进行访问,更要深入学生家庭所在地区进行深入审查;对招考的社会人员更是要向其家庭所在地进行审查,同时还应当通过函件的形式向该社会人员待过的基层派出所询查该社会人员的情况,总之就是严格、慎重。只要发现存在涉黑的行为,就应当严格审查,以免顾此失彼。

(2)完善提拔机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渗透方面,完善提拔机制,就是要审查该同志在担任原职务时,是否有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接触的经历,而不是目前组织与该同志进行谈话式的审查。在提拔时,审查该同志的过往经历,既是对人民、党和国家负责,避免出现已经被黑社会性质组织腐蚀的国家工作人员“带病提拔”的现象,防止国家机关中高层人员被渗透,又是对该同志负责,维护其清白的出身,便于国家机关更好地任用。

3.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渗透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加强权力监督。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向政治渗透,主要就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或者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而当前我国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少数领导手里,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往往很难找到切入点,因此亟需拓展权力监督渠道。[17]目前,在我国反腐败斗争中,中央巡视组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此为契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巡视组,除应重点关注涉及民生问题的各领域腐败问题的巡视之外,有针对性地深入地方查询国家工作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的情况,既可以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又可以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的渗透。第二,完善官员财物申报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愿意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便利,主要还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给其一定的利益。掌握官员及其家属的财产状况,就等于切断了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政治渗透的纽带。我国自1994年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是时至今日仍旧未能付诸实践,成为覆盖全部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必须尽快颁布《财产申报法》,让其成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利器。

4.完善刑法中相应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官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的规定体现在第29条第3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规定。这就存在两个弊端:首先,该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用于惩治公、检、法、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勾结行为没有规定。其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包庇或者纵容,惩罚力度较弱,无法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获取的非法利益及因此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因此,应当完善我国《刑法》对于官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将除公、检、法、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行为之外的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勾结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含括其中,不再以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定罪量刑;同时,提高官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幅度,做到罚当其罪。完善《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既可以从法律上震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勾结的念头,使国家工作人员内心抵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又可以为治理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更为翔实的法律依据,做到罪刑法定,不偏不枉,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部打击

1.全面搜集线索。全面搜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的线索,能够有针对性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政治渗透行为,防治国家工作人员因各种形式而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利用。

(1)群众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正常秩序,更重要的是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关公民个人正当利益,群众肯定会不遗余力予以检举揭发。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我国反腐败斗争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群众在检举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很有可能掺杂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及联系,而这些关系及联系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渗透的线索。此类线索虽然失实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机关的政治清明,事关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也应当全面搜集,宁滥勿缺。

(2)实名制举报。此处的实名制举报,指的是公民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举报自己掌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及联系的线索及证据材料。这种举报由于公民不惧怕被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报复,采用实名制的方式,如若不实,就会因诬告、陷害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更具真实性。同时,实名制举报在举报时会附上证明自己揭露的信息的证明材料。因此,实名制举报的线索更应当引起国家机关的重视。

2.认真核查线索。在国家机关掌握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的线索之后,就应当指派专门负责人员定向核查所掌握的信息的真实性。比如,张某经常向刚进入某地公安局的民警林某奉送钱财,根据这条线索,受指派的人员就应当核查张某与林某的关系及联系情况,审查张某是否属于民间组织成员,其所在的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再如,人大代表许某是一个公司老总,许某为了抢占市场、攫取非法暴利,曾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这个线索,就应当核查许某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曾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纠集这些闲散人员是否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总之,针对全面搜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渗透的线索,必须认真予以核实,仔细排除,让搜集的线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可因线索太多,顾虑大海捞针,嫌弃功效微弱。每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的线索的核实,都是对公民、社会和国家的负责。

3.实施联合打击。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的线索予以核实的基础上,掌握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的证据材料之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会被查明,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或者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行为也会被相应查明。这样,就可以双管齐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的行为予以法律打击。一方面,公安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另一方面,国家监察机关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两个国家机关共同合作,实施联合打击,不仅打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渗透的行为,更是科学践行了扫黑除恶和反腐斗争的国家方略。

我国虽然未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政治渗透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但是通过近些年公安机关办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以看出,政治渗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政治渗透进行深入研究,符合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要求,也能够回应目前我国反腐败向纵深发展的时代呼唤。不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政治渗透如何演变,最关键的还在于及时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命脉,并及时清除国家机关中思想和行为发生异变的国家工作人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决定他们是否有能力进行政治渗透,而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发生异变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政治渗透能否顺利实施。只要在这两个方面进行关键性防治,同时落实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措施,相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会逐步减少,逐步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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