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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型拐卖越南妇女犯罪原因分析

2020-07-24赵嘉炜

警学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人贩子越南妇女

庄 嘉,赵嘉炜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2.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 201620)

所谓“婚姻型拐卖”,就是以介绍婚姻为目的的人口拐卖。近年来,一些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以介绍工作、旅游、婚姻为名,将周边国家一些妇女拐骗至中国后卖为人妻。不仅严重损害了这些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滋生了偷渡、非法婚姻、婚姻诈骗等违法犯罪。越南因为紧邻中国广西、云南两省,中越两国山水相连,文化的相通,近年来随着双方经济的迅速发展更是交往频繁,人流量也随之爆炸式增长,一些越南少女也夹杂在这熙来攘往的人流中,成为不法分子的主要猎物之一。

从近十年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情况来看,被拐卖到中国的越南妇女数量整体上一直呈上升趋势,2010年被拐卖的妇女为17名,2011年与2012年持平,均为18名,2013年为30名,2014年上升为43名,2015年略有下降,为33名,2016年快速增长为63名。2015年的下降原因是当年中越两国在云南昆明举行了联合打拐专项行动,拐卖越南妇女的犯罪活动得到短暂的遏制,但随后的2016年,增长了近一倍。即便是这样的增长,依然远远没有反应出整个越南妇女走私的全貌,婚姻型拐卖越南妇女犯罪活动仍存在着大量的犯罪黑数。

拐卖越南妇女犯罪的产生有着独特的背景,是社会、经济和文化等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主要表现在性别比失衡对婚姻市场的挤压和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凸显出大量的男性“婚姻剩余人口”。由于婚姻成本上升,经济基础薄弱及个人条件较差的男性无法正常成婚,为完成结婚生子的人生目标,便转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默顿在解释其失范理论时指出,“社会价值结构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分离和文化所规定的目标同欲达到这些目标所取得在制度化的合法手段之间的分离,是造成人类不幸的原因,当人民不能用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这些目标时,失范就因此产生了。”[1]社会生活中,结婚生子是人生中的正常需求,本无可厚非,但是在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导致合法目标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完成,非法收买便成为必然的选择。婚姻型拐卖越南妇女犯罪的存在,其根源在于收买方的存在及其刚性需求,这是中国农村地区适婚男女比例失衡的表现,也是越南女性地位低下的结果,加上中国自古就有买卖婚姻的传统,人们的内心并不抵触买卖婚姻,很少有人在意收买人的行为和被收买人的生活。

一、农村适婚男女比例失衡

农村适婚男女比例失衡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宏观方面是整体的出生性别比失衡,这是生育意愿、社会政策和性别选择技术的综合产物。微观方面是农村经济水平落后,受梯度婚迁、打工潮的影响,流失了更多的农村女性资源,加剧了农村适婚男女比例失衡。

(一)出生性别比失衡

在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生育观念依然是强烈的生男偏好。孩子未出生就被赋予“传宗接代、奉养父母”的重任,因此,生孩子的成本与效益被算计得很清楚。一个不能传宗接代,不能给父母养老的孩子,即便有价值,也没有地位。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女子嫁人后依然是“从夫居”模式,被认为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出去都是别人家的人了”,因此,只有男性才会延续香火,才是家族的“根儿”。没有传宗接代和养老价值的女儿是没有价值的,甚至认为女儿外嫁引起家庭财富的流失,所以计划生育实施后,几乎没有农民愿意生女儿。这样的观念导致许多农民在孩子出生前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性别筛查,选择把仅有的生育机会留给男孩,于是出生性别比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出生男女性别比为105.2,按照这个趋势计算,中国正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人数多出3 000万~4 000万人。[2]事实上,以2019年为节点,处于适婚年龄段的人群中,男性远多于女性。目前处于适婚年龄段的人,大多生于1985年—1999年,而据“快易数据”公布的资料,在此期间出生男女人数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1985年—1999年我国新生儿性别对比

从图1可以看出,自1985年至1999年的15年间,每年出生的男性都远多于女性,而且这种差距还一直在扩大。这一点从出生性别比上可以看得更清楚。(见图2)

图2

一般而言,新生儿性别比的合理值为105,而在1985年—1999年,新生儿性别比最低的年份(1987年)也达到了107.5。而且,从整体上看,除前3年的性别比基本稳定外,随后的12年里新生儿性别比持续走高,增长幅度惊人。1990年更是跳跃式增长,突破了110,达到113.4。1997年,新生儿性别比超过了120,1999年更是达到122.7。

中国自古以来在生育观念上就有“男孩偏好”,但过去从未导致出生性别比的严重失衡。不错,当大规模家庭盛行时,可以通过继续生孩子来满足对子女组合的意愿,而无需考虑对孩子的性别选择,而当小规模家庭盛行时,尤其是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只能要一个孩子时,就会考虑孩子的性别。1982年,计划生育政策被定为国策写入宪法,开始推行“一胎政策”,强化了生男偏好。1990年,计划生育推行力度加大,出生人口急剧下降为2 621万余人,1991年锐减为2 008万余人。而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的产前性别鉴定技术有了更好地普及性、可获性和便捷性,尤其是技术使用的价格很低廉,不论从经济角度还是在情感上,都让一对夫妻更容易进行孩子性别的选择。计划生育的推行和性别选择技术的综合作用导致男女人数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另外,在婴儿的喂养方面,男婴显然比女婴得到更多的重视,农村地区男孩的出生率与存活率远远高于女孩,进而造成男女比例失调。

(二)梯度婚迁流失女性资源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流动性加剧,广大农村地区大量的男女青年涌向城市或者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的地方打工。许多女性在离开农村之后,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上她们在打工中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其自主意识逐渐提高,婚姻大事从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转而奉行“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很多女孩不仅远离家乡打工,同时还远嫁他乡。

与此同时,婚姻作为人生的重要事项,往往也是决定个人命运的重要方式。中国古代的“养子攀穷亲,养女攀高门”的婚姻观至今依然适用,虽然不是说女孩结婚一定要找有钱人,但确实更愿意选择比自己条件稍微好一点的男性或家庭。女性在婚姻选择时的“梯度偏好”,向上择偶、梯度婚迁的模式使得女性更愿意寻找社会地位和受教育程度略高于自己的男性,离开农村婚配圈。然而在城市打工的男性却更多地因为“传宗接代,奉养父母”的传统思想不得不返回家乡寻找对象,如此更加剧了农村女性资源的稀缺。

据婚姻型拐卖越南妇女犯罪发生地的情况统计,被拐卖的越南妇女流入最多的是云南、河南、安徽等地,这些地区经济不发达且是劳务输出大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基于传宗接代的生存需要,在合法途径不可能做到的情况下,非法的收买成为必然的选择。

二、收买越南妇女的低成本

收买被拐卖的越南妇女需要支付金钱,这是经济成本。同时,我国法律规定要追究收买被拐卖妇女者的刑事责任,这是法律成本。而社会对买卖婚姻的谴责及收买人承受的心理压力则是道德成本。如果上述成本过高,收买人就会考虑其行为是否值得。然而,笔者在研究中发现,收买越南妇女的成本极低。

(一)收买越南妇女的经济成本低

美国学者彼得·M.布劳说:“社会赞同的价值取决于它的稀缺性,而稀缺性的赞同只有付出高成本的努力才可以获得。”[3]一方面,男女出生的性别比作为影响婚姻市场的基础因素,导致了适婚男女供求关系的失衡,适婚年龄的女性成为婚姻市场上的稀缺资源,男性只有付出更高的成本才能娶到媳妇,某些地区为了娶上媳妇,可以不顾法律,不管伦理,兄弟俩为此争执打斗。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案例判决书中提到,“陶某打电话说:有没有要媳妇的,俺领了一个妇女来想找个人家。我问:怎么来的?陶某说:在莒县找了个人家,那家兄弟俩都是光棍,都争着要”。①顾某、钟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刑初426号。另一方面体现为婚姻市场上彩礼价格快速增长。2018年某公众平台针对河南彩礼攀比现象,进行一项网络数据大调查,共有8 067名河南网友参与这项调查,具体如图3所示:

图3 河南各地娶妻彩礼价格(万)

从图3可以看出,2018年的河南各地,彩礼从6万多到19万多不等。奇怪的是,收入相对较高的洛阳和郑州彩礼反而是最低的,这表明男方生活在城市本身就代表一种优势,是“高门”的条件之一,反倒是越穷的农村彩礼越高。而且,我们这里所说的彩礼仅仅指狭义上的彩礼,即订亲时送的礼金或聘礼。事实上,河南农村地区娶妻的花费远不止彩礼这点钱。笔者作为河南农村的一员,2019年春节在家乡河南商丘农村地区就如今农村娶妻的具体花费进行社会调查,走访了当地的媒人及正在相亲的男性青年,了解部分男青年从定亲到结婚的全程花费。大部分男青年娶妻,除了以上狭义彩礼之外,要花钱的地方还有很多。据不完全统计,主要包括以下几大项:第一大项是基础硬件。在县城的一套房子或在本村有两层以上的楼房、一辆价值十万元左右的车;第二大项是交往费用。最重要的是三类,其一,是男女双方初次见面的见面礼(在商丘地区又称“押手”,金额一般是两万元和八箱不同种类的礼物)。其二,是上面说的定亲时的彩礼。彩礼一般是双方事先商定好的金额,每一万元绑在一起,并用红布袋挂着,随行还要带其他礼物,包括:六条烟、六箱酒、六条鱼、六箱礼品等。其三,下聘礼时还需在酒店招待女方家族中的重要长辈,费用约在两万元左右。此外还有结婚之前女方到男方家去拜年要给的拜年礼,也是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第三大项是“请期”费。“请期”俗称“要好”,就是确定婚礼日期,一般是男方定好日子,用红笺书写明,然后前往女方家中商量迎娶日期。此行要带着寓意吉祥,数量不等的礼物;第四大项是筹备婚礼的开支。此阶段要装修房屋,还要给女方买“三金”(一至两万元不等)和“三身红”①三金: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等;三身红:红色秋衣,红色保暖衣,红色外套。(五千元左右);第五大项就是结婚当天要给的各种礼。上、下婚车,要有上车礼和下车礼(一至两万元不等),新娘给男方父母端酒,要给端酒钱和改口礼,也是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总之,普通农村男性,从相亲到结婚,总计花费几十万元。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齐家是治国、平天下的前提。大婚一般是成人的标志,在完成结婚生子传宗接代的使命之后才可以成就事业,因此男性的婚姻不仅仅是个人一生中的大事,还是整个家族的大事,举全家之力来办一场婚礼,完成这一仪式,男性的婚姻实质上是一种代际剥削。所以在婚姻市场中,除了男性本身的长相、年龄、收入等会影响婚姻外,家庭的经济状况势必会对男性的成婚产生影响。

以河南为例,虽然乡民收入有较大提高,但是结婚成本增加的幅度远远高于村民收入提高的幅度,且在民众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许多村民为子女成婚奋斗半生,最后还欠下巨额债务。与此相较的是收买被拐卖的越南妇女为妻费用会少得多。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的219名被拐卖的越南妇女中,最高金额也只有11万,平均为5.14万元。平均值之下的是114个,平均值之上的是105个。更为重要的是,收买被拐卖的越南妇女成婚的流程简单,不需要有基础硬件——新房和车子,当然更没有其他额外花费。由此可见,收入低、竞争力弱的男子,利用自身的关系、渠道收买“价格低廉”的被拐卖的越南妇女便成为其完成人生大事的最佳手段。

(二)买卖婚姻的道德成本极低

一般而言,就犯罪人来说,其准备犯罪之前会有强大的心理阻碍,表现为自我谴责和对惩罚的恐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及亲朋好友的谴责的忧虑。只有在经过一系列的自我合理化,克服犯罪的心理障碍之后,若其他条件具备,才会完成犯罪活动。许多犯罪人往往惧怕来自法律的惩罚,惧怕给家庭带来风险,惧怕社区及好友的道德谴责,进而放弃犯罪活动。然而,在婚姻型拐卖妇女犯罪活动中,这种阻碍犯罪的道德成本极低,收买人、媒婆的行为都符合社区认知。

默顿认为,每一个社会群体都总是将自己的文化目标与根植于习俗或制度的规则、实现这些目标所允许的程序规则联系起来。虽然从整个特定的角度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都是被排除在制度所允许的行为之外,但是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一种与“反拐”的主流文化相异的社会亚文化,这一亚文化占据主导地位,使人们认为收买是合情合理的。对于人口交易中的买方,主流文化批判较多的是“法盲”“丧尽天良”之类的道德批判,但是在婚姻型拐卖妇女中的收买方,并不一定是道德匮乏或者道德堕落的产物,而是某种生存策略的产物。在中国内地农村地区,父母一定会想方设法让子女成婚,不然就没有完成人生任务,没有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会被村民歧视。当“不惜一切代价为子女完成婚配”“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某一地区成为一种价值观时,收买方就可以通过购买妇女的方式来解决面临的断子绝孙的生存问题。而且,在邻居、亲朋好友看来,为了传宗接代去拐卖或收买妇女也是正当的、合算的,合当地习俗的、合传统文化的,甚至是合法律的。所以婚姻型拐卖及收买妇女的道德成本相对较低,缺乏社会谴责性和自我谴责性。判决书显示,当地的村民不乏有“警察也不能让人断子绝孙吧”之类的言语,这表明在他们的观念里,买媳妇传宗接代是正当的。一旦某件事被认为理所应当,做的人便不会有对法律惩罚的顾忌,更不会有任何心理压力,所以才会出现利用全家的信息渠道打听卖家的事情。而需求的旺盛进一步刺激了人贩子的牟利动机,加之人贩子的拐卖行为也符合社区村民期待,几乎不存在社会谴责性,这大大降低了人贩子的心理障碍,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拐卖越南妇女。

三、农村合法跨国婚姻存在障碍

当社会个体的既定目标可以通过社会所认可的合法手段达到时,则失范现象不会产生,相反,当社会个体采取合法手段不能达到既定目标时,则会通过非法手段达成。这种情况在中国农村的跨国婚姻中体现得尤其明显。

中国在涉外婚姻、涉外婚介的管理上也一度并不被关注。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也成为周边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女性向往的地方,特别是越南、缅甸、柬埔寨等邻国的女性,不少人都希望通过嫁到中国来改变自己及家庭的命运。据浙江丽水庆元县的“中国庆元网”报道,“近年来,越南、柬埔寨籍妇女婚嫁我县(庆元县)人数日益增多,截至2013年3月22日,已有596人。”①《关于推进我县外籍新娘服务管理的思考》,http://qynews.zjol.com.cn/qynews/system/2013/05/09/016 415907.shtml。但是,至今都没有规范的渠道和规范的机构来管理这种涉外婚姻。其主要体现在:

(一)涉外婚介机构监管混乱

国务院办公厅在1994年从保护中国妇女权益出发,颁布了《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1994年104号。1998年,辽宁省民政厅希望开展涉外婚姻介绍试点工作请示民政部,得到回复为:条件尚不成熟,继续执行“严禁涉外婚姻介绍机构”的规定。在20世纪90年代,这些法律法规是为保护那些外嫁心切的中国女性,以免她们轻易被骗。而在今天,这一法律也同时保护那些娶妻心切的中国男子,避免他们在婚介市场遭遇婚姻诈骗。然而,即便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背后却因为大量的现实需求的存在而催生了更多的黑市交易。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立婚介机构也在此次发布的名单之中。也就是说,从2002年开始,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无需得到民政部门的审批,民政部门此后也无法再监管婚姻中介机构的业务。于是,各种明里暗里从事涉外婚介业务的婚介机构相继而出。甚至“黑中介”拐卖境外妇女的事件也频频发生。

2019年,山东菏泽东明县打掉了一批涉外婚介机构,其新闻通稿中报道:“近年来,我县外籍新娘逐渐增多,尤其是乡村涉外婚姻人数与日俱增,大大小小的跨国婚介机构也遍地开花,中巴、中越等跨国婚介机构公然印刷、悬挂和发放各类广告、宣传页和横幅,火山小视频、快手APP、手机微信群等社交软件也都有传播跨国婚姻图片和视频。这些以赢利为目的的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和个人,以农村未婚男青年为主要宣传拉拢对象,利用各种渠道传播涉外婚介信息,借涉外婚姻介绍之名,向当事人收取高额费用,牟取非法利益。有的甚至存在跨国诈骗、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②《花钱娶个外国新娘? 东明警方取缔九家跨国婚介所》,资料来自网站“齐鲁壹点”,网址https://baijia hao.baidu.com/sid=1626801021072206758&wfr=spider&for=pc这一新闻通稿非常清晰地说明了涉外婚介机构是如何以非法手段从事跨国婚介业务的。更重要的是,这种非法的跨国婚介不止出现在山东菏泽,河南、安徽、江西、湖南、云南等地都存在不少这样的跨国婚介所。例如河南的《大河报网》2020年1月3日刊登的文章《跨国婚姻需谨慎切莫人财两空》中报道:“2017年至2018年,公安机关已接与外籍新娘有关的警情十多起,涉及新娘逃跑、感情破裂、离家出走等。”③《跨国婚姻需谨慎切莫人财两空》,资料来自“大河报网”,网址https://www.dahebao.cn/news/1323 486cid=1323486

许多向往美好生活的越南妇女非常容易轻信人贩子,特别是人贩子披着婚姻中介的合法外衣,以婚姻中介的名义更容易获得被拐卖妇女的信任和逃避监管机构的怀疑。与单独的拐卖相比,通过婚姻中介的拐卖不用挖空心思去寻找借口,显然更具有隐蔽性和便利性,也较容易获得成功,成为常见的跨国拐卖妇女的重要方式。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关于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的规定依然有效,却早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现状,法律上的滞后性导致出现严重的监管漏洞。从市场来看,有供求关系,就会形成市场,包括婚姻在内。实际上,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存在差距的客观前提下,在双方不同的需求背景下,便会形成一定的婚姻供求关系。在正常、合法的运作中,这一供求关系会促进形成合法的婚姻市场,然而实际上缺乏正常的沟通途径,难免产生一个非正常、非法、畸形的婚姻市场,大量的涉外婚介机构推出“团购越南新娘”活动,实为拐卖行为。

(二)自由通婚受到规章制度阻碍

这其中既有中国的规章制度的阻碍,也有越南的规章制度的阻碍。在中国,由于前述一刀切的规定,使许多具有通婚对象的越南新娘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嫁入中国,在结婚登记、永久居留及落户方面存在障碍,因此,让一些本欲自由结婚的未婚男性对通过正常渠道迎娶越南新娘望而却步,转而寻求高效便捷的收买途径来实现婚姻的诉求。而在越南,政府也不支持越中两国通婚。众所周知,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虽然经过民间的嫁娶仪式,在村民心中被普遍认可,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法》中“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公布。未办理登记即同居的,夫妻关系并不成立。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居民与外国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应该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并且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其他机关出具的、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缺乏材料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长期以来,中越两国通婚通过合法登记途径的非常少,主要原因是越南政府不支持两国通婚,通婚者无法获得材料,无法办理结婚登记。

由于跨国婚姻难以得到正式认可,越南新娘在中国的居留问题也就无法解决。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配偶需满足: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②国务院:《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3日批准,2004年8月15日公布。值得注意的是,永久居留权获得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正如上文所述,越南妇女无法获取结婚登记材料,即使自由通婚也是非法婚姻,无法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所以无法获得居留资格,村民办理跨国婚姻登记的手续复杂且困难,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跨国婚姻。

四、人贩子的效益成本比高

“效益成本比”指的是完成一件事的收益和支出的比率,人贩子从事越南妇女拐卖也会计算其收入和支出。人的理性行动不仅仅是追求经济效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文化的、情感的、政治的等方面效益。[4]拐卖越南妇女不仅仅可以获得金钱上的收益,还可以获得心理上的成就感,因为拐卖越南妇女的犯罪不同于其他的暴力犯罪,这种犯罪缺乏自我谴责性和社会谴责性。

(一)人贩子的经济收益可观

从裁判文书网出现的全部案例来看,平均每个案子涉及3个被害人,每个被拐卖的妇女售价在五万元至十一万元。一次往返可带回多名妇女,路费及吃住等花销往往是收买方先预付定金或另外单独支付,除此之外,人贩子往往受到当地村民的感谢,会额外收到两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介绍费。拐卖越南妇女的犯罪活动是“一本万利”甚至是“无本万利”的活动。在人均收入普遍较低的农村,对越南妇女的需求巨大,拐来的妇女容易出售,出售价格也相对较高。加之打击率低,不存在卖不出去的“亏本”情况。整体上说,经济风险较低,能够获得非常可观的经济收益。

(二)心理成就感强

波斯纳认为犯罪收益是来自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的有形(在获得金钱性犯罪中)或无形的满足。[5]除了金钱方面有可观的收益外,婚姻型拐卖妇女犯罪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很小,而获得的心理满足程度较高。比如有犯罪人供述:“给越南妇女介绍对象,就是让她们生活得好点,我们也挣点钱。”①李某仙、石某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刑初18号。人贩子认为自己的首要出发点就是满足越南妇女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只是想让她们过得好点。被拐卖的越南女性多位于与中国接壤的农村地区,处在地域贫困中,加上重男轻女的传统,女性是家庭的主要劳动者且不被重视,教育资源被严重剥夺。正处于地域贫困和性别歧视之下的越南妇女,在金钱的吸引之下,许多人迫切希望逃离越南。越南女性因为缺乏发展的条件和机遇,加之受传统思想影响,嫁人是被视为改变命运的重要的途径,许多案例中被拐卖的妇女一开始是同意人贩子介绍的对象的,若对方不满意或是其他原因,才被强迫。比如某越南妇女从事婚介时说:“越南比较穷,都想赚钱。我就告诉那边的老板,我们这边很多人都在自己家里打工,很多待加工的产品,就是去把东西拉回来,一点也不累,赚钱很多,一个月的收入快赶上越南一年的收入了。这样一讲,越南女就更愿意啦。”[6]在防城港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则写到“阿雪(人贩子)了解到阿慧(被害人)丧偶,就问阿慧是否愿意到湖北嫁人,阿慧当时说如果找到好男人就可以嫁。”②阮氏XX(绰号阿兰)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防城港市人民法院〔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46号。

在收买社区,人贩子在当地被称为“长线红娘”,更有甚者竟受到了周围的表扬和尊重,实现了个人的自尊需求。不少人贩子认为自己既赚了钱,又成人之美,是一举两得的好事。在我国,民间法——习俗对处于农业文明中的农村社会影响极大,拐卖妇女在某种程度上与“做红娘”的地方习俗相符。由于年轻人平时在外面打工,春节就成为男女相亲结婚的最佳时机,高额的彩礼催生了媒婆市场,为了促成婚姻拿到数额较高的“介绍费”,媒人大多隐瞒缺陷。在婚姻型拐卖越南妇女犯罪中,为了成功将被拐卖的妇女卖出,人贩子往往谎称是云南、广西、贵州等地女子,以听不懂普通话,也不会说普通话来隐瞒其为越南籍女子的事实。但在当地人的观念里,这样的“婚姻中介”的欺骗行为是合理和合习俗的,自古以来就是“媒人两头骗,不骗不成婚”。在主要的认知背景下,拐卖妇女所遭受的社会和自我的谴责也就弱化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合道德”行为,人贩子还会获得“做好事”“成人之美”“积德行善”之类的赞扬。比如,内蒙古某案件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石某供述、视听资料证实,2007年12月份,我将李某仙的外甥介绍给了我村村民,村子里的人知道后就陆陆续续有人来找我和我妻子介绍对象,共接回11个越南女人,都嫁给了内蒙古当地人,这些女的是我妻子李某仙和云南省的一个男子联系的,云南省的那个男子负责从越南往中国领越南籍的妇女。”③李某仙、石某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刑初18号。后经统计,此案的11名被拐卖的越南妇女均在内蒙古当地结婚生子,犯罪人李美仙成功帮本村的光棍们“摘帽”,且被拐卖的越南妇女均拒绝公安机关的解救,表示愿留在当地生活,同时言语中也显示出对李美仙行为的赞扬。

男方在娶妻过程中,需要盖房、买车、送彩礼等各种高额支出,“花钱娶媳妇”就是农村人有关婚姻的库存知识之一。花钱买来的越南媳妇,同样能为夫家生儿育女、操持家务。因此,花钱娶媳妇与花钱买媳妇难以区分,即使有些人意识到花钱买媳妇是违法的事,但也总觉得是情有可原,政府是不会追究的。所以在整个农村区域缺乏社会道德的可谴责性,随之而来的是缺乏社会的监督性,使得犯罪的成本更低,相对收益更高。

因防范和承担风险而导致的心理负担较小,缺乏社会谴责性和自我谴责性,因此,婚姻型拐卖越南妇女的犯罪心理层面的担忧也只是停留在对可能有的法律风险的担忧上。如果再缺少法律风险,人贩子更是有恃无恐。

现实生活中,婚姻型拐卖案件结案率很低。一是人贩子一旦控制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在贩运完成前会进行非常严密的人身控制,一般是关在边境地区人贩子家中或者废弃的民房中日夜看管。二是被害人本身语言不通,处于弱势地位,被拘禁之后更是无法通过自身、亲友或者身边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三是在收买终端,由于观念、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原因,在流入地的不少基层干部明知存在拐卖及收买行为,却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乡里乡亲的,怕报案惩处之后无法相处,甚至同一社区的基层干部还会协助对越南妇女的管控,使得收买被拐卖的越南妇女案发数量大大减少。

日常活动理论认为,一个犯罪的发生仅仅具备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是不够的,还要有合适的目标和监控的缺失。婚姻型拐卖越南妇女犯罪的需求端有着巨大的市场,供应端有着大量的非法入境越南妇女,具备合适的犯罪目标,具备犯罪动机的犯罪人经过理性选择、综合考量,收买及贩卖的管控程度之后,连接源头人贩子、居间人贩子及最终收买者,完成婚姻型拐卖越南妇女的整个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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