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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校园网贷的运作机理、侵权类型与分类治理

2020-02-26

关键词:借款借贷贷款

曹 辉

(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并被运用到金融行业,应运而生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P2P 模式。P2P 指的是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运行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属于民间小额借贷。网络金融的兴起是人口激增、 行业发展的切实需要。通过新兴融资方式,促进产业发展,是互联网+金融普惠的便民利民之举。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P2P 网络借贷延伸至校园,大学生群体成为其重要目标,在网络金融异化和妖魔化情势下,不良校园贷逐渐显露。相关部门对大学生网贷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60%的大学生在校园网贷平台进行过消费,大多数大学生网贷的主要目的是满足消费欲望[1]。不良校园贷通过病毒式营销、诱导式推广以及虚假式宣传等方式在全国各地高校兴起,多以高利贷款、长期贷款、传销贷款等形式在学校肆意蔓延。低门槛、借款快、收款多等特性吸引盲目消费的大学生群体向借贷机构借款,但是因为监管力度不足、法律条款不明确、平台运营不当等因素,许多借贷平台陷入恶性发展。部分平台因急于收回贷款资金而采用暴力催收手段,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侵犯学生权利。

一、不良校园贷的运作机理

(一)不良校园贷的内涵

准确定义校园贷有助于揭示其本质、明确其内涵、构建其外延,使其有别于其他贷款。然而现阶段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还没有就校园贷给出明确的定义。从学术研究角度出发,学者们围绕着校园贷的概念内涵展开了诸多讨论。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以大学生借贷者为消费群体的高校网络金融贷款服务”[2];还有学者将校园贷定义为“大学生使用网络贷款平台(主要指P2P 网络贷款)或第三方贷款公司,通过网上应用程序,以个人信息等为凭证,从网络贷款公司获取资金或者直接用于消费的借贷形式”[3]。本文认为,对校园网贷进行清晰的定义,首先需要明确网络信贷平台的主体地位,然后探究其作为“贷款+网络”相结合产物的界定要素,包括贷款的途径、对象、目的等。

校园贷将大学生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利用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带来的便利,满足大学生群体对金钱的需求。其贷款业务的形式是借出资金并获得分期偿还,是“互联网+”时代下金融服务行业瞄准大学生群体提供贷款的一种新型模式。简言之,大学生通过互联网向自然人或校外组织借贷的行为即可称之为校园贷。根据图1 显示,在兰州高校进行的调查中,大学生选择的校园贷产品占比最高的为蚂蚁花呗,其次是蚂蚁借呗、分期乐、借贷宝以及趣分期,这些都属于正规校园网贷平台。不良校园贷则是以虚假的宣传、超低的准入门槛、模糊的资费标准等诱导高校大学生过度消费,使用不文明的催收手段给学生带来恶意贷款的校园网贷平台。不良校园贷存在借款利率不清、借款门槛低、审计不严等问题,而且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借款人可能会把借款风险转嫁给家庭。

图1 大学生选择的校园贷调查

(二)不良校园贷的类型

随着国内消费市场的扩大,校园贷在发展初期便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席卷了沿海发达城市以及内陆的中小城市,并在其发展过程中变异出众多类型。不良校园贷大多从联系在校大学生作为校园代理人入手,诱惑各级代理利用其交友圈进行宣传推广,扩大消费群体。不良校园贷的类型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4 种。

1.“高利贷”。我国最高法院对年利率不超过24%的借贷关系予以支持,而年利率超过36%则被认定为高利贷。在校园贷发展过程中,不法运营商会以月息0.99%为噱头,使学生误以为借款利息低,但如果按照学生在实际借款时签订的合同中所包含的费用和平台其他服务费用来计算,则其实际年利率已超过24%。若再加上滞纳金等,年利率会超过36%。例如,福建一大学生从小广告中获取校园贷平台的借款信息,在没有计算实际借款利率的情况下借款800 元,最后背负近20 万元的欠款①。

2.“多头贷”。主要是指利用多个校园贷平台进行贷款,形成一种“以贷还债”的方式,最终导致负债越来越多。学生在某一家校园贷平台上借款,在借款到期时因资金紧张,无法立刻还清贷款,就会选择向另一家校园贷进行借款,如此循环借款,最终致使自己陷入“多头贷”。例如,河南的一名大学生在10 多个校园金融平台贷款近60 万元,最后因无力偿还导致跳楼身亡②。

3.“传销贷”。传销贷主要是指打着校园贷的幌子,欺骗大学生让其发展学生下线进行敛财的行为。诈骗团伙在学校内发展一名兼职代理,由该名学生代理招纳更多的学生,学生需要上交会费、发展下线,通过发展下线逐级提成,这就是“传销贷”的运作方式。例如,2017年2月,在吉林省破获的大学生传销式敛财类校园贷诈骗案中就涉及了150 多名在校大学生,大学生小郑以兼职代理身份发展下线并进行逐级提成③。

4.“刷单贷”。主要是指利用大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以购物刷单获取佣金名义进行的新型诈骗,刚开始诈骗人员会让学生从刷单中获取利益,唤起学生对金钱的渴望,随着学生的防备心理渐弱,诈骗分子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佣金,最后导致学生陷入“刷单贷”的陷阱。比如2016年上半年,南京一名大学生为了在课余时间赚钱,通过网络为其他人“刷单”购买手机,但是在购买手机之后,另一方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该大学生只能自己还清债务④。

(三)不良校园贷的运作机理

当前,P2P 网络贷款平台主要存在两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是仅提供贷款信息、中介或管理服务的纯信用中介服务模式;第二种是基于传统纯信用模式的变异模式,可以分为基于提供贷款信息的担保服务模式和双方不直接参与债权债务关系而由第三方的债权转让形成的信用中介模式[4]。校园贷针对大学生这一消费群体,在法律监管制度依据不足、征信系统尚未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管理尚未健全的漏洞下,以它的低门槛、低要求的个人征信体系,向大学生大肆输出资本借贷,以满足大学生的消费欲望。校园贷的主要运营模式有3 种 (见表1),而不良校园贷也是通过这3 种模式运行的。

1.信息中介模式

信息中介模式下,借款人提供平台所需的相关贷款信息,如身份证、户口簿、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基本信息,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P2P 平台会公布借款人的贷款需求,符合投资人借款条件的借款人会被推介给投资者。出借人(或称投资者)将根据P2P 平台上关于该笔贷款的相关信息来判断是否投资。投资者会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筛选,如果借款人要求的借款金额在投资人投资计划内,那么平台就成功撮合此项借款业务;如果投资人拒绝对相关借款人进行资金出借,则借款计划失败。该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P2P 平台仅提供借贷信息服务 (类似于淘宝模式),由投资人和借款人自行开展业务往来,平台只为双方提供交易基本信息,不向双方提供担保、资金池等信用中介服务,这就对征信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5]。拍拍贷、开鑫贷、小牛在线都属于这种模式。采用信息中介模式的不良校园贷,是向投资人、学生提供虚假平台信息,学生得到虚假投资人的借款信息,导致借款实际利率高于平台提供的利率,增加学生还款金额。

2.信用中介模式

信用中介模式指P2P 平台不仅发挥信息中介功能,同时还具有“期限转换”和“金额转换”等功能。实际上,此类P2P 平台已经演化为具有金融功能的网络平台公司(异化为金融机构),不同之处在于其借贷行为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信用中介模式蕴含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如资金池模式,实质上是实现了信用转换。此外,P2P 平台的秒标、净值标也属于这种模式。目前,中国部分P2P 平台变相成为银行表外非标业务平台、 债权打包及转包平台,如国内大部分P2P 平台提供的债权转让服务就是例证,即放贷人以未偿还的贷款作为还款保障,获得一定比例的净值额度,并在平台上进行再融资。此外,某些担保模式的P2P 平台实质上也是信用中介模式,如重庆的宜信、汇中,由P2P 平台先行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平台再对借款人的放款打包,设计成不同期限、回报率的“理财产品”卖给投资人,赚取息差。采用信用中介模式的不良校园贷主要体现为平台恶意携款跑路,导致投资人资金损失,学生为平台跑路行为负责,成为投资人的追债对象,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3.担保模式

担保模式是指P2P 平台除了提供资金供需双方的相关信息外,还对投资人(或称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提供担保和承诺。P2P 平台会在线下对借款人的基本资料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审核后,借款人的贷款需求会被发布在P2P 平台上,平台自身为投资人提供借款保证,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无法偿还贷款,平台作为担保人承担借款人的债务关系[6],有义务向投资者还清借款,假如需要赔付,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平台的自有资金以及风险保障金。投资者的本金、 服务费等是风险保障金的主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一种担保模式是第三方担保模式。平台通过与第三方担保公司或其他合作伙伴合作等方式,为投资人的本息收益提供担保,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与平台合作的担保公司要向投资人兑付本息。通过第三方担保是指利用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出借人的资金进行保障。采用担保模式运作的不良校园贷,其平台要承担借款的风险。如果学生故意逾期还款,致使平台垫付资金周转不灵,平台资金链断裂,最终致使平台倒闭,就会给投资人带来巨大资金损失。

表1 校园贷的运作模式

二、不良校园贷的侵权类型

校园贷已成为“互联网+”时代下难以避免的客观进程。目前从全球范围看,英国和美国的借贷平台发展趋于常规化,在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等条件下正常运转;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借贷平台则起步晚且状态混乱,尤其表现为行业风险叠加,平台增多。据统计,自2010年起,国内的网络借贷平台数量飞速增长,截止到2015年,国内注册在案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了2500 家,这些网贷平台的总交易额预计超过万亿[7]。网络金融的发展为校园贷创造了条件,大学生的消费能力一般低于社会人士,但在面对各种新奇事物时又有极其强烈的消费欲望,这就提供了不良校园贷繁殖的温床。对于大学生而言,满足消费欲望最快速的途径就是进行网贷。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在线贷款平台将大学校园作为自己的狩猎场所,大学生成为他们的目标。一些媒体在报道校园贷的相关新闻时,常常使用“乱象丛生”“野蛮扩张”[8]等词汇,足见国内校园贷行业的混乱环境。从图2 可以看出,有31.12%的大学生在校内见过有人宣传校园贷; 有38.15%的大学生表示曾在楼梯间、厕所等处看到校园贷的小广告; 有28.11%的大学生表示有校园代理向其介绍校园贷[9]。由此可见,校园贷在学生中的传播范围很大,学生极易接触到校园贷信息。加之学生群体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信贷教育,对信贷信息了解浅薄,所以极易走入不良校园贷的陷阱中。

大学生从网络贷款平台借款时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所以大学生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应该受到民法约束。但是校园贷平台不论是在地位、信息获取还是风险抵御能力上都远远高于大学生,所以双方之间很难实现真正的信息平等[9]。校园贷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以及无监管机构的特性,吸引了许多没有固定收入、社会经验少的大学生群体。校园贷的主要服务群体是大学生,大学生可流转资金少、缺乏责任心的特点决定了校园贷市场的诸多缺陷不可避免[10]。在监管不明朗和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不良校园贷屡屡钻空子,侵犯学生的权利。

图2 校园网贷的宣传方式调查

(一)侵犯学生的知情权

知情权,又可以称为咨询权,是指知悉、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被征集信息的民事主体有权了解其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根据该信息形成的征信产品的形式和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信息的价值也越来越高。许多不良校园贷平台为了增长业务,打着“零担保”、“零抵押”、“零利息”等名号,隐瞒实际资费标准、还贷方式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等合约内容。这些不良校园贷会故意向学生隐瞒实际借款利率,夸大“低息”借款,在借贷宣称过程中采用欺骗性的广告宣传,从而诱导大学生进行贷款。例如,一家名为天津嘉科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司,通过招聘校园兼职的方式,获得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之后利用这些信息从网络贷款平台贷款,致使上千名学生背上了贷款⑤。据调查,有较为明确费率的平台约占所有被调查机构总数的21%,大部分的校园网贷平台都存在费率不明的问题,约占总数的79%。这充分体现了不良校园贷利用大学生法律知识缺口大、社会经验不足的群体特征,侵犯其知情权。

(二)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可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个体实现其他各种权利的基础。在借款学生无法向平台按期偿还借款时,不良校园贷就会雇佣催收机构,上门骚扰借款学生,并采用口头恐吓、胁迫、跟踪、盯梢、暴力追债等非法追债行为伤害借款学生,这些行为均侵害了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甚至有些大学生由于心理压力过大最后选择自杀。例如,2017年4月,厦门华厦学院大二一名女大学生被卷入今借到、闪银、现金贷等多家校园贷,其中在“今借到”平台的借贷数目就达到257 笔,借债金额达570985元,最终该学生因还不起校园贷烧炭自杀⑥。

(三)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与学习权

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不良校园贷事件中经常出现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事例,比如,散播女大学生裸照、对男大学生实施殴打恐吓等非法追债行为,导致学生无法参与正常教学活动,大学生群体的受教育权与学习权受到严重侵害。西安南郊某大学曾有一名大四学生,因为卷入“校园贷”事件,一年时间内,他从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变成一个经常旷课、补考7 门、四处躲债的边缘人,最终,父母和学校商议后不得不为其办理了退学手续⑦。

(四)侵犯学生的个人名誉权与隐私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损害公民和他人的名誉,任何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都属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隐私权主要是指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不为他人知悉、干涉的权利。隐私权主要包括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不良校园贷平台在追款时以“裸贷”方式逼迫女学生就范,就法律角度而言侵犯了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中的情报保密权(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未经他人同意不得进行公开暴露)。部分学生因偿还不起借款,借贷平台通过不正当途径泄露学生个人信件、电话及谈论的内容等基本信息,侵犯了学生隐私权中的个人通讯秘密权。2016年发生的10G 裸条资源事件中,多名女大学生陷入不良校园贷的陷阱,暴露了校园贷行业中裸持借贷这条灰色产业链⑧。合肥某大二女生,通过裸贷借钱满足自己和男友的消费欲,结果因为欠款数目巨大难以偿还,其裸持身份证的照片被催收人发到网上,女生家人也受到催债骚扰,最终不得不通过变卖住房偿还借款⑨。裸条图片视频的泄露与传播,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名誉权与隐私权。

(五)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校园贷在不规范操作过程中,大量资金容易为不法分子转权占为己有,有些平台恶意跑路,还有些网贷平台完全就是虚假平台,其提供的信息都是虚假的,不仅欺骗投资人的资金投入,也造成学生的资金消耗。学生在借款时,网贷平台没有向学生提供真实的借款信息,导致学生错估借款利息,这实际上是平台“以诈骗的方式”侵害学生的财产权。学生在实际高利息的借款中,不断进行大额借款、还款、再借款等操作,其资金消耗额早已超出原始借款金额,学生在被网贷平台欺瞒的情况下,会因为难以偿还巨额欠款而面临催债机构的恐吓,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准入门槛比较低,市场准入和行业配套制度、行业监管、投资者保护等处于缺位状态,平台资金账户监管不严,给很多动机不良的网贷平台带来可乘之机,个别不法平台发起人利用平台进行欺诈,卷款跑路的案例时有发生。不良校园贷在借贷之初多未向大学生说明还款要求、期限和平台中介费,资金错配和期限错配促使其变成利滚利深不见底的高利贷,贷款主体无论怎么还款都无法填补亏空,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例如,河南一大学生向校园贷平台借款8000 元,之后又在平台内进行还款、借款、再借款等操作,但在半年内其还款本金加利息就高达8 万余元,最终因无法还贷而自杀⑩。

三、不良校园贷的分类治理

不良校园贷的产生与发展已经违背了校园贷旨在帮助大学生群体成长的初衷,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不仅损害了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还干扰了校园环境,破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必须对其加大治理力度。

(一)不良信息中介模式治理

部分经营线上贷款的P2P 平台采用纯线上方式审核贷款项目,平台扮演纯粹的网络中介的角色,仅仅完成制定交易规则、提供平台供双方完成交易等任务,而借贷的所有程序包括信息审核等流程都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线上执行。线上审核须建立在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和大数据分析基础之上,通过多维度的数据核准借款者的信用[11]。审核借款者资质的方法主要有身份证信息核实、 银行对账单校对、互联网碎片信息分析、视频验证等。线上审核有信息透明、交易成本低、不受区域限制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数据获取难度大、信用评估体系难以建立、 信用贷款坏账难以赔付等问题。国外最大的P2P 平台Lending Club 即通过线上审核形式,利用大数据模型以及信用评分标准的分析,对申请借款方进行合理的信用等级评定,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其在安全借款额度内进行借贷。这一模式更多基于借、贷双方自身的诚信系统,而大学生群体的信用体系并未完全建立,与此同时,部分学生消费需求旺盛但收入难以满足自身消费需求,便极易陷入不良校园贷的泥沼。

治理不良校园贷,必须从信息源上遏制不良信息的产生和传播,并对借贷信息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透明公开化,监管和限流信息源。应完善央行的征信体系,通过大数据技术建立覆盖到P2P 行业的准确立体的信用评估体系[12]。解决在信息中介模式里借贷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互不公开的问题,明确网贷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借款人和贷款方之间的合同关系。20世纪中期,生产力发展带来了时代的新的革命,社会发展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带来的价值颠覆了整个时代的认知。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给人们生活带来各个方面的变化,对于成长于信息发展时代的90 后、00 后一代青少年来说,纷繁复杂的信息充斥着成长的每个角落,信息价值的参差不齐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些信息中,包含着一些极大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信息化使得社会各个领域发生深刻变革,信息渗透到人们物质、精神生活之中,有着深刻而无声的影响,但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对人们具有正向作用,如果不经甄别的信息结合了一些不良的网络借贷方式,对于涉世未深、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大学生群体来说,不可谓不是一场灾难。信息化社会中互联网是一个大型信息库和信息交换中心,需要依靠技术、回顾互联网本身的特征,对信息源进行要素甄别和分类处理,遏制不良借贷信息的传播和误导。借贷平台应通过大数据技术筛选信息来源的真实性、信息本体的可靠性、信息传播的有效性和价值,提高数据的公开和透明度,与此同时,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信息安全意识的培养,以有效解决大学生因对于网络借贷的信息盲区而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不良信用中介模式治理

P2P 借贷过程中,假使投资人的资金经由P2P平台发生与借款人账户之间的交易,平台便具有对交易资金进行归集再匹配,即建立资金池的前提条件。“资金池”又称现金总库,如同蓄水池,将资金汇集到一起,然后进行再调配或管理[13]。这一模式类似于银行的运作方式,然而却与后者有天壤之别,“资金池”模式的运作便于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配,能够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同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然而由于网络平台经营能力、风控能力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也容易出现亏损、庞氏骗局、资金回笼难以及平台跑路的风险。P2P 平台的账户就像个“黑盒子”,平台用户无法得知资金的具体运作过程。对于P2P 平台来说,投资端和借款端都不断有资金流入流出,除非出现极端情况,资金池总能沉淀一定的资金,完全可以通过债权错配、期限错配等方式获取更大的收益。债权转让模式的P2P借贷往往会产生资金池,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务债权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借款者,再经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的方式。债权转让模式下,资金的真实流转过程完全被掩盖[14]。且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即使是平台“自融”,他人也无从验证,这种模式没有通过第三方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加以核查,同时也背离了P2P 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身份,而成为与银行类似的金融机构,却并没有银行的风控强、资金链长、安全性高等特点。

以信用中介模式运营的校园贷,将平台资金集中于一个账户中,平台募集投资人的资金,再以平台的名义将资金出借给学生,转而将债权转让给了不同的投资者。学生缺乏金融知识,对于债权关系的转让并不了解,大部分学生在取得借款之后就认为自己只要向平台还款,实际上学生的还款对象是平台背后不同的投资人。资金池这种资金存储模式,将大量资金集中,如果平台恶意跑路,卷走投资者的资金,那么当投资者无法追回投资资金时,就会向不知情的学生讨回债款。在追债过程中,学生要替平台承担责任,这对于学生的学习生活会造成恶劣影响。所以,对于信用中介模式不良校园贷的治理,可以通过绑定大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确保平台正规操作。通过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和监管部门,定期对银行存管资金进行核査监管,从源头上杜绝平台挪用、卷款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学生在以信用中介模式运营的校园贷平台借款时,要了解实际债权人,这样既可以得到资金来源的真实信息,也可以减少自己陷入不良校园贷的风险。监管部门要对平台加强中间账户监管,取缔平台构建资金池方式。资金的真实流向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只有平台内部核心人员知道,所以在信息披露上,可适当借鉴英国、美国的披露制度[15]。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要求借贷平台必须真实、准确地对每笔贷款信息加以披露,不仅让投资者可以充分了解资金风险,做出理性判断,而且使学生可以根据校园贷平台的资金来源、运营信息,选择风险小的校园贷平台。

(三)不良担保模式治理

平台自身担保是担保模式的主要类别之一,治理不良担保模式的核心是要治理平台自身担保。平台自身担保模式是指P2P 平台运用自身注册资金对投资人提供一定条件下的投资安全保障,主要是通过利用自有资金收购借款人的违约债权。平台对投资者提供资金担保的模式在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6]。许多P2P 平台对投资者提供不同形式的资金担保,借款违约风险由平台自担。平台自身担保模式的实质是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转化为平台自身的经营风险,平台用自有资金对违约贷款买单,而因为平台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化解手段有限,所以这种模式蕴含着极大的风险。首先,国内P2P 平台的规范化治理还未成熟,目前并未出台明确的借贷平台的资本金准入门槛。因此,许多网贷平台都是自有资金不充足的中小平台,大多无法利用自有资金为所有的违约债权买单,而一旦出现大数额的借款违约情况则会直接致使平台无法运营、走向倒闭,在信息不对等、眼前利益最大化的借贷往来交易中,这类情况频频发生,平台的资金担保承诺也会成为一纸空谈,给投资人带来损失[17]。其次,提供自身担保的P2P 平台已经具有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实质,但杠杆率又远远高于法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杠杆率的要求。即使是具有雄厚资金实力的大型借贷平台,承担过多的代偿业务也会导致风险过于集中,很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而导致行业动荡。因此,自2014年以来银监会等机构负责人不断提出平台应该去担保化[18],应由信用中介转为信息中介,网贷平台不再参与风险性服务,应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承担能力。

不良担保模式还有一种主要的表现是第三方担保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指P2P 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障。第三方担保模式保障了P2P 平台信息中介性质的纯粹性,不吸储、不放贷,只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平台[19]。在第三方担保模式中,P2P 平台受理贷款项目,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核与担保,同时赚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P2P 平台既节约了风控成本,又降低了平台风险,是目前较为安全的P2P 借贷模式。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担保模式同样也没有消除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是把风险转嫁给了担保公司[20]。在这种模式下,P2P 的金融监管体系将更加完善且稳健发展,风险化解能力进一步增强。

在担保模式下的校园贷,对于学生借贷道德要求更高。由于校园贷平台对投资人的资金有担保,如果学生逾期未还款,平台会动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在担保模式下的校园贷,学生极易做出逾期还款的行为,学生考虑到平台会为自己的逾期行为“买单”,就会推迟还款。而在逾期还款期间,学生所欠债务越来越多,利息累计早已超出基础借款金额,所以,担保模式下的校园贷容易诱发学生不道德的金钱交易观,最终陷入大额债务。而且,校园贷平台的自有资金有限,如果学生借款金额都由平台先行向投资人垫付,极易造成平台资金链断裂。担保模式下的校园贷,虽然对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担保,但是无法保证平台会一直运营稳定、资金流稳定,也无法保证第三方担保机构不会向平台、投资人提供虚假担保信息。所以,要建立校园贷平台信息共享机制,这对于投资者、学生、校园贷平台都是有利的[21]。通过信息共享,投资人可以多渠道判别学生的信用状况、还款可信度、平台运营稳定程度,这可以有效减少不良网贷事件发生的几率[22];学生也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甄别出虚假网贷平台,多渠道搜集实际借款利率,避免陷入借贷陷阱;校园贷平台也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借贷过程的信息透明度,向投资人、学生提供平台运行有效数据,从而增加投资人、学生对平台的信任度。

在2019年第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央行金融司司长邹澜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将继续稳妥有序推进合规网贷机构纳入监管的工作,逐一对在线运营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与整改,通过对网贷平台的治理与监管,保证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为信息化时代下与人们息息相关的网络金融平台肃清不良产业平台。在更加平稳有序的金融大环境发展下,在校大学生的金融与信息安全将得到有效保障。

注:

①参见:大学生借800 元20 天后被迫还20 万,当心这种东西[EB/OL].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gcdt/2017-04-09/1993657.html,2019-06-12.

②参见:河南大学生因赌球陷校园贷欠巨债无力偿还跳楼[EB/OL].http://henan.sina.com.cn/news/s/2016-03-19/detail-ifxqnskh0983477.shtml?from=henan_ydph,2019-06-12.

③参见: 失信的校园贷坑害的不仅仅是大学生 [EB/OL].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70522/4220565.shtml,2019-06-13.

④参见:南京一大四学生利用网贷骗了57 名同学,涉案金额超140 万[EB/OL].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98836,2019-06-13.

⑤参见:1500 名大学生“刷课兼职”陷校园贷 律师:知情者或被认定为共犯[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3266435788414556&wfr=spider&for=pc,2019-06-13.

⑥参见:“痛心”又是校园贷! 厦门女大学生不堪追债,自杀身亡! [EB/OL].https://www.sohu.com/a/134032921_674310,2019-06-13.

⑦参见:超七成贷款学生,瞒着家长[EB/OL].http://epaper.xiancn.com/xawb/html/2016-12/18/content_459130.htm.2019-06-14.

⑧参见:女大学生落入“校园贷”陷阱:借贷宝10G 视频[EB/OL].https://www.sohu.com/a/120513723_549617,2019-06-14.

⑨参见:女大学生频陷“裸贷门”消费主义与无序网贷之坑?[EB/OL].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16/1202/c209043-28920476.html,2019-06-14.

⑩参见:“校园贷”乱象调查[EB/OL].http://news.cctv.com/2016/06/14/ARTIjdvzgbmJTdP8lmwzwvS9160614.shtml,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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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Huckleberry Friends:Even if the Whole World Stand against me,I Will always Stand by You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旧信封
一张图看懂民间借贷“防火墙”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之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