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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协商民主实践对政府满意度影响机制的实证分析

2020-02-26陈家喜

关键词:基层干部协商决策

聂 伟,陈家喜

(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广东 深圳 518060)

一、引 言

协商民主理念自21世纪初引入中国后,理论研究日渐成为国内学界的研究热潮。与此相呼应的是,这一理念引起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各地政府用以应对治理难题的 “民主恳谈会”、“参与式预算”、“决策听证会”、“社区议事会”、“居民论坛”、“在线网络论坛”等协商民主实践遍地开花、方兴未艾。与此同时,中共中央自十八大以来先后出台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等制度政策安排,将协商民主建设推向广泛、多层、制度化;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推动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实践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然而,让协商民主运转起来等治理实践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规范和标准化操作程序的保驾护航,还需要协商实践绩效的外驱力。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协商民主具有政治合法性功能,协商民主实践能够增进一般政治认同,提升政治信任和政府满意度等,并且这一实践绩效得到了实验和个案研究结果的证实[1],协商治理因而得以在西方持续生长。然而,在方兴未艾的中国协商民主实践背景下,很少有研究利用大规模调查数据考察协商民主实践的政治合法性功能。那么,作为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主体,基层干部的协商民主实践状况究竟如何?是否会对政府满意度产生积极影响?若产生影响,不同类型的协商实践是否会对政府满意度产生不同影响?协商实践绩效又如何影响政府满意度?

作为公众满意评价对象的政府官员同时也是评价主体,地方干部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是学术界长期忽视的一个问题;基层官员是政府、民主政治体制运行的核心支持力量,他们对政府的满意水平对于促进中国政治体制的稳定运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协商民主为基层干部带来的政府满意度提升,更能体现出协商民主体制的生命力,是协商民主制度实现调试增长和持续纵深发展的根基所在。本研究将通过全国16 省36 市的基层干部问卷调查数据来回答上述问题,这不仅有助于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而且对于进一步推动中国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与文献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认为美国宪政秩序的立宪思想和制度设计既尊重多数原则,又对大众的多数进行制衡,这体现为协商民主[2]。自此之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如火如荼。围绕协商民主的内涵,西方学界呈现出3 种主要观点:第一,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当一个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所有参与者理性自由表达意见公开讨论,并在充分考虑相反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该体制就是协商的”[3]。第二,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主张以公共利益为取向,通过公共理性对话,明确各方责任,做出普遍认同的决策,有效回应社会的某些核心问题,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方式[4]。第三,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协商民主,是为政治生活的理性讨论提供空间的民主政府[5];或者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公共协商支配的社团[6]。无论何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治合法性功能的再生产。

首先,就作为协商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而言,协商民主实践与政府满意度直接关联。协商民主是做出高质量决策的重要工具[7];作为一种决策机制的协商民主,具有较大包容性,要求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平等地参与进来,通过自由理性、平等真诚地沟通,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克服个人理性,追求公共价值利益目标,促使出台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法性[8]。而政府满意度是个体结合自身感受对政府政策制定者、执行者、政策效果的评价;对政府政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评价将显著提升政府满意度[9]。协商民主将促进政府决策优化,促进个体对政府政策制定者形成积极正面评价,进而提升政府满意度。浙江温岭泽国协商民主个案实践使广大民众意识到涉及到全镇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民众参与的协商恳谈才具有政策科学性和合法性;由此泽国镇党委政府在进行镇重大政府决策制定时均采用协商途径[10];而与不实施协商民主的浙江乐清市相比,浙江温岭的乡镇政府满意度显著较高[11]。

其次,就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而言,协商民主实践所带来的治理绩效是政府满意度的重要来源。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既关注政策过程中相关利益者的有序政治参与,优化地方治理体系,促进建立多中心稳定治理架构;又培育自治精神和能力,协调社会利益矛盾,推动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12],提升地方治理的有效性。公共协商意味着决策主体由官方扩大到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公民,促使决策公开透明,提高政策接受度,进而有助于促进政策的执行,提升治理质量;由于决策过程具有民意基础,即使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政府的责任也相应减少,政府的形象也不会轻易受损。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城市政府的公共协商实践显著提升公共服务满意度[13]。个体对政府的好感源于对政府的绩效感知; 无论是客观政府绩效还是主观政府绩效,均决定政府满意度的高低[14][15]。相关研究结果表明,随着基层治理水平的提升,政府满意度显著提升[16];若地方治理的有效性下降,将带来生活满意度下降,导致群众对政府满意度的持续下降[9]。

最后,就作为共同体(政府或社团)的协商民而言,政府或社团为其成员提供公共参与协商讨论的机会; 公共参与对政府满意度发挥着显著积极作用。一方面,公共协商参与是个体向政府表达诉求的渠道,在参与过程中与政府进行有效的互动与回应,获取政府事务相关政策和信息,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对政府工作的积极评价[17]。另一方面,从程序公平角度来说,不论参与者的输入是否会影响最终结果,或者参与者是否同意最终结果,公共协商参与本身带来的程序公平感,就能够增强参与者对政治过程的认可,提升政治信任和认同度[18][19]。已有实证研究表明,民主参与可以通过影响财政偏好、优化决策、培育信任等3 种机制对政府满意度发挥重要作用[20]。政治参与还通过高效政治沟通中介提升政府满意度[21],但部分实证结果表明,公共协商参与(人大议政平台)对低教育程度者和非共产党员的政府满意度产生积极作用,而对其他群体影响不显著[1]。

已有研究从理论上揭示了协商民主可以从提高决策合法性、增强治理绩效、促进公共参与3 个方面提升政府满意度,但从实证深化的角度来说,还存在不足和可拓展之处:一是研究内容上,现有研究关于协商民主实践的操作化较为单一,使用的典型测量指标包括“居住城市的政府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状况”、“是否提供协商参政议政平台”等,而未能全面考察协商民主实践重视程度、参与类型、参与频率、参与绩效等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二是研究方法上,当前关于协商民主与政府满意度的实证研究,绝大多数是基于实验控制或者少数个案的田野调查,缺乏基于全国大规模样本的实证分析,研究结论的一般性和可推广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研究对象上,以往实证研究较多关注特定对象如学生群体,相对忽视了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主体——基层干部。为了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本研究将借助全国大规模调查数据,全面反映当前基层干部的协商民主实践状况,进一步辨析协商民主实践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检验中国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功能,以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可持续发展。

三、数据、变量与模型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央编译局陈家刚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①。课题组于2017年4月到12月在全国16 省开展 “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问卷调查”,根据基层干部的地域归属,在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甘肃、广东、贵州、四川等16 省36个地级市抽取基层干部,调查内容涉及协商民主认知、 实践与政府工作满意度。调查发放问卷4000份,由被访者自填,完成有效问卷3304 份,问卷有效率为 82.6%。

(二)变量测量

1.自变量:协商民主实践。结合以往的相关研究,将协商民主实践操作化为4 个方面:协商民主实践重视度,协商民主实践途径、协商民主实践领域、协商民主实践满意度。

协商民主实践重视程度,问卷中询问被访者“在关系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的重大事情上,比如征地、调整土地、修路等,您认为你们当地的政府重视村民(居民)的意见吗?”,选项包含非常重视、比较重视、一般重视、不太重视、完全不重视,分别赋值为 5~1 分。

协商民主实践途径,问卷中询问被访者“为了解决您个人或集体面临的问题,您通过如下途径参与协商民主的情况如何?”,分别为决策听证会、干部定期接访群体、政府热线电话、参与政府意见征集或者行风评议活动、信访、通过网络问政平台与政府互动、直接找基层干部。选项包含“从不、偶尔、有时、经常”,分别赋值为 1~4 分。

协商民主实践参与领域,问卷中询问被访者参加过哪些领域的协商民主,包含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公共预算、社区自治、民生福利、交通运输、干部任免、政府评估、招商引资、其他等10 个项目,参加过赋值为1,未参加为0;累加得到协商民主参与广泛性变量,得分越高,协商民主参与领域越广泛。

协商民主实践满意度,问卷包含题目“总体来说,您对本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贯彻实施协商民主满意度如何?”选项包含很不满意、不太满意、一般、比较满意、非常满意,分别赋值为1~5 分。

2.因变量:政府满意度。问卷中询问被访者 “您对国家在下列各项工作方面的表现满意度程度如何?”,然后列举出环境、教育、养老、医疗、就业、交通、住房、反腐败8 个方面的工作,选项为非常不满意~非常满意,分别赋值1~4 分。对8 个项目进行因子分析,KMO 值为 0.888,每个项目的因子贡献度均超过 0.5,累积方差贡献率为 50.43%,最终拟合成一个满意度因子;Cronbach's Alpha 信度系数为0.853;表明量表具备较好的内部一致性,可以对量表进行累加,得到政府满意度综合值,得分越高,表示政府满意度越高。

3.控制变量。结合以往研究,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务级别、党员、党政部门工作年限进行控制。变量特征情况如表1 所示。

表1 变量特征情况

四、结果与分析

(一)基层干部的协商民主实践状况

1.协商民主实践重视程度

2015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明确加强党对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大力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那么,基层协商重视程度如何?调查数据结果显示,在关系到老百姓生产生活的重大事情上(比如征地、调整土地、修路等),当前基层政府非常重视群众意见的比例仅4%,比较重视也只占19.6%,不重视占46.8%。这说明中央政府在顶层设计上制定了强化基层协商民主的规范,但在基层具体执行中遇到了“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难题。同时,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视程度也与协商认知存在非常大的差距:62.3%的干部认为涉及到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决策时非常有必要进行协商,与实际上非常重视相差 58.3 个百分点(见表 2)。

表2 协商民主实践重视程度

2.协商民主实践参与途径

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协商民主不仅包含党内和党际协商,而且包括更广泛意义的公共协商;所谓公共协商是个体针对特定议题与党政部门通过面对面、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对话、沟通和交流,主要表现为表3 的7 类重要途径。总体来看,为了解决个人或集体问题,基层干部经常参与的协商民主途径主要为干部定期接访群众、 直接找基层干部;但两者比例仅均约23%;其次为政府热线电话、参与政府意见征集或者行风评议、信访,三者“经常”的比例均约17%。在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的建设背景下,通过网络问政平台与政府互动的比例仅为10.7%;经常参与决策听证会的比例最低,不到5%。从均值上看(表1),与处级以上干部调查结果相比[22],基层干部参与协商民主的各项分数均显著较低,说明基层协商仍然是当前协商民主实践的薄弱环节,具有较大的拓展空间。以上结果总体表明,基层干部经常参与协商民主的比例总体偏低,而且被动式协商实践(干部定期接访群众、政府热线电话、参与政府意见征集与行风评议)多于主动式协商实践(决策听证会、网络协商)。

表3 协商民主的参与途径(%)

3.协商民主实践参与领域

在应然层面,协商民主在内容上的“公共性”实践特征,要求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决策必须在公共范围内进行平等协商讨论;在实然层面,中国的协商民主主要属于治理民主,内容主要集中在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公共治理层面[23]。表4 数据结果表明,基层干部的协商民主实践参与与理论存在较大差距,征地拆迁比例最高,但仅为32.7%,不足1/3;其次为环境保护、干部任免、民生福利,均占25%左右;而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预算和社区自治比例仅为15%左右,未超过20%;政府评估、招商引资、交通运输的比例最低,仅为12%左右。表1 均值结果显示,基层干部仅平均参与2 个领域的协商。这说明基层协商民主参与广泛性和覆盖面仍然有限,部分领域存在着协商民主实施的形式化、虚化和空化现象,陷入“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的状况,因此在推进基层民主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需要继续以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决策为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运行机制。

表4 协商民主参与的领域(%,N=2801)

4.协商民主实践满意度

协商实践满意度是对协商过程中的平等性、规范性和协商结果的有效性、影响性等的综合反映[24],较高的满意度有助于提升协商民主被基层干部接纳的程度和运用的可能性。表1 均值结果表明,基层干部的协商民主满意度总体停留在一般水平,但随着协商层级的提升而不断提高,呈现“县(市)强社(村)弱”的格局(见表 5);对县(市)协商民主不满意仅占10.4%,乡镇 (街道) 的不满意比例为13.4%,社区协商民主不满意的比例为16.7%;县(市)的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素质相对较高,协商能力较强,能够达到较好的协商效果;社区(村)的协商群体参与面广、要求多,但协商制度规范缺失,导致协商的政绩化和形式化,协商结果难以有效执行[25],相应地降低了实践效果评价。

表5 协商民主满意度(%)

(二)协商民主实践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

以政府满意度为因变量,以协商民主实践重视程度、协商实践途径、协商参与广泛性、协商满意度为自变量,控制人口特征和社会经济地位变量,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考察协商民主实践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具体结果见表6。

1.协商民主实践重视程度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

模型1 为基准模型,调整R2仅为1.5%,加入协商民主实践重视程度变量后,调整R2增加到14%,提升12.5 个百分点,协商民主实践重视程度对政府满意度具有较好的解释力。协商民主实践重视程度系数为1.508(模型2),即当地政府的协商民主实践重视程度每提升1 个等级,基层干部的政府满意度得分相应增加1.5 分,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商民主有助于政府满意度提升。当基层干部感受到被允许较高程度地参与协商时,对政府体系的满意也相应提升[26]。这一研究结果亦与“民主导向的合法性”相吻合[27];民主制度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在现代化程度日益深化的中国,基层干部对民主协商的渴求日益强烈,制度化和常态化的协商民主为其平等参与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机会,成为政府满意度的重要来源。

2.协商民主实践途径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

在模型2 的基础上,加入协商实践途径变量后,得到协实践途径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模型。模型3 的调整R2为16.5%,比模型2 提升2.5%,协商民主途径能够解释政府满意度2.5%的差异; 进一步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并不是所有的协商民主途径均对政府满意度发挥显著影响作用。

具体来看,决策听证会、网络互动协商显著正向提升政府满意度,决策听证会参与频率每提升1个等级,政府满意度提升0.626 分。决策听证会为基层干部的理性论辩提供制度化的空间,赋予程序性的权利,并通过制度规范排除权力和资本的干扰,在平等协商中整合利益,实现公共理性,促进决策优化[28],从程序正义上有助于提升基层干部的政府满意度。通过网络问政平台与政府互动的频率每提升1 个等级,政府满意度相应增加0.365 分;政府主动响应式政治过程中的网络协商更具理性和持续性,有助于节约沟通成本和提升沟通效率[29],优化治理绩效,进而提升政府满意度。与上述影响方向相反的是,直接找基层干部进行协商反而降低政府工作满意度,直接找基层干部协商频率每提升1 个等级,政府满意度减少0.235 分。政治信任的相关研究也发现,直接联系官员并不会带来较高的政治信任,直接联系官员的重要原因在于官员掌握公众日常生活中的就业、住房、教育等基本生活资源,对相关政策运行满意度较低的干部更可能会通过此类协商来改变资源的分配不均[30]。干部定期接访群众、政府热线电话、参与政府意见征集或者行风评议虽然对政府满意度呈现正向影响,但影响不显著。随着协商参与广泛性和协商实践满意度的加入,信访对政府满意度虽然影响不显著,但呈现负向影响,这一点与以往的研究结果保持相似性,信访导致政府信任流失[31]。

进一步总结发现,若根据主动性程度,由政府主动发起的公共协商途径,如开展决策听证会、网络在线协商等可归为积极实践,而政府被动卷入的干部定期接访群众、热线电话、参与政府意见征集、信访、直接找基层干部等可归为消极实践;数据结果表明积极实践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显著大于消极实践;积极协商实践更能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促使其规范执行协商民主的程序,发挥协商民主应有效能,促进实践效果提升,进而提升政府满意度。

表6 协商民主实践对政府满意度影响的回归模型②

3.协商民主实践参与广泛性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

模型4 结果显示,协商民主参与领域广泛性的系数为0.233,且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协商民主参与领域每增加1 个,政府满意度提升0.233 分;基层干部参与的协商民主领域越广泛,掌握的政府信息和对政府部门的监管也越多,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会更符合其期望,其对政府的满意度也会提升。分具体参与领域来看(表7 模型6),征地拆迁、公共预算、民生福利、招商引资的影响系数显著;与未参加过上述协商领域的干部相比,参加过的干部的政府满意度得分分别高0.422、1.481、0.787 和0.743 分,其中参与公共预算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力最大。基层干部平等讨论和决定公共预算,能够促进政治决策透明,使预算更加科学细化和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公共服务质量[32],进而提升政府满意度。参与环境保护、社区自治、交通运输、干部任免对政府满意度呈正向影响,政府评估系数为负,但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上述领域的协商民主实际效能未能有效发挥。

表7 协商民主参与具体领域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

4.协商民主实践效果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

表6 模型5 结果显示,加入协商实践满意度3个变量后,调整 R2从模型 4 的 16.9%增加到26.7%,意味着协商实践效果能解释政府满意度10%的差异,具备较强的解释力。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协商满意度每提升1 个等级,政府满意度分别增加 0.804、0.465、0.728 分,县(市)协商满意度影响力最大,其次为社区(村),最后为街道(乡镇)。模型2 到模型5 结果显示,加入协商民主实践效果变量之后,协商实践重视程度、协商实践途径(决策听证会)、协商参与广泛性的回归系数均呈现较大程度的下降,且显著性保持不变,说明这些变量均通过协商实践效果对政府满意度发挥中介影响作用。也就是说,当基层干部拥有积极的协商参与意愿,并且积极参与协商实践,感受到政府参与系统运行良好时,才会提高其对政府运行状况的满意度;反之,即使基层干部有高度的协商热情,但是因为协商过程中的权力干涉导致沟通效果无效,或者协商结果得不到关键部门的有效执行,那么协商民主未必能够带来政府满意度的提升。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利用全国16 省36 市的3304 名基层干部调查数据,系统分析了基层干部的协商民主实践状况及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机制,得到以下研究结论:第一,基层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存在较明显的“知行不合一”特征,呈现高协商民主必要性认知与较低的协商民主实践重视程度并存;协商民主经常化水平总体偏低,形式上积极协商实践频率显著低于消极协商实践;协商民主参与的广泛性有限;由此带来基层协商实践满意度一般。第二,协商民主实践对政府满意度具有重要影响。若当地政府对协商民主越重视,政府满意度越高。但并不是所有的协商实践都能提升政府满意度,积极协商实践促进政府满意度的提升,消极协商实践对政府满意度没有显著提升作用甚至出现负向影响。协商参与广泛性对政府满意度具有提升作用。第三,协商实践满意度对政府满意度不仅具有直接促进作用,而且还是协商实践重视程度、协商实践途径(决策听证会)、 协商参与广泛性等影响政府满意度的重要中介。基于以上研究发现,本研究认为以下4 点值得进一步讨论。

首先,本研究证实了西方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功能同样在中国发挥着效力,协商民主实践赋予民意参与基础,促进决策科学优化,增强治理绩效和政策支持度,从而提升政府满意度。然而,不同类型的协商民主实践对政府满意度提升作用并不一致,这一发现意味着政府要以协商稳固治理合法性和提升政府满意度,需要结合当地事务积极主动开展协商民主实践,并提高协商民主实践绩效。如果因为制度压力,政府仅释放无关痛痒的协商空间,开展政府被动卷入的公共协商实践,如干部接待、热线电话、信访、群众评议等,那么将导致协商治理的合法性功能无法有效发挥。政府满意度的提升不仅需要从总体上重视协商实践,而且还需要协商范围的增加和协商形式的改变,更需要高质量的协商效果。

其次,从基层干部的实际参与行为来看,基层干部自身参与了较低政府满意度的生成。问卷结果显示接近2/3 的基层干部认为涉及到生产生活重大事件时非常有必要进行协商,但实际非常重视不到4%。较低水平的基层协商民主重视程度和较低的政府满意度背后隐匿着基层协商民主困境、协商文化缺位等。在当前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还存在多数基层干部认为协商民主是对自己权威和利益的削弱,或者不具备与基层民众直接协商沟通的能力,难以主动建立起广泛的协商民主渠道;而基层公众的参与意识不高、 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欠缺、议事能力低下[33],这些问题导致了基层协商民主呈现形式化倾向、政绩式协商或被协商、假协商,难以达到较好的沟通效果,实现基层的高效治理,进而难以提升基层干部的政府满意度。

再次,从基层干部参与协商实践的途径来看,不同协商途径对政府满意度的影响大相径庭,不是任何形式的协商民主都能促进基层干部的有效沟通并提升政府满意度,相反有的协商形式会抑制政府满意度。第一,决策型协商民主的效果最佳。科学规范的决策听证会通过为公民参与决策提高输入端的合法性,让公民自下而上地表达,与决策主体面对面沟通,全面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提升政治效能感,进而增强政府满意度。第二,装饰性协商民主不具有提升政府满意度的效果。比如仅仅为了粉饰治理的合法性,被动地开展定期接访群众、接听热线电话、意见征集或行风评议,此类协商参与缺乏深入性和公共性,协商目标难以有效快速达成,不会促进政府满意度的提升。第三,网络协商民主促进政府满意度提升。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形式进行沟通互动的协商民主,以其开放性、自由平等性、时空脱域性、低成本性等,拓展了参与协商的机会和渠道,提升协商的时效性,促进协商结果的真实化[34],进而提升政府满意度。尽管本研究中网络协商民主的影响作用呈现出正向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协商是提升政府满意度的灵丹妙药,而是需要不断克服其发展过程中的数字鸿沟、 协商不规范、群体极化、有限效果等限制,促进网络协商的良性发展以提升政府满意度。最后,信访型协商民主对政府工作满意度具有抑制作用。无论是体制内的正式信访还是体制外的非正式直接找基层干部,均对政府满意度呈现负向影响。信访作为一种体制内的合法利益表达,理应成为政府与民众进行沟通协商的重要渠道;但在维稳压力型体制下,地方政府往往将信访对象视为影响地方稳定和治理绩效的“洪水猛兽”,由此压制型手段——“拦访”、“截访”成为地方干部的现实选择[22],造成地方干部对信访协商重视程度不够和沟通效果差,自然降低政府满意度。然而,令人喜忧参半的是,当前基层干部已认识到重大生活事件协商的价值必要性,但当前经常化水平较高的多为粉饰型协商和信访型协商,协商参与空间的有限性和协商效果的虚化影响协商民主提升政府满意度合法性功能的发挥,促进真诚、充分、平等的基层协商民主可持续发展仍然“路漫漫其修远兮”。

最后,从基层干部参与的协商民主领域来看,不同领域的协商实践对政府满意度影响呈不一致性。这一发现并不意味着有的协商民主领域不重要,而是要规范协商民主操作程序提升协商治理绩效,以提升政府满意度。第一,征地拆迁涉及多元主体的高额利益诉求,但各方主体往往采取灰色策略博弈,导致拆迁矛盾的累积和升级;正式的协商制度将利益事务引导为可以讨价还价的问题,以柔性的治理术化解利益纠纷矛盾,提升政府工作满意度。第二,参与式预算通过民主参与的技术供给和科学的程序设计,吸纳广大基层干部广泛有效地参与决策,提升公共预算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增强基层干部对政府的好感。第三,民生福利与协商民主均追求社会公平公正,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利益相关者的协商参与促进福利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提升生活质量,进而增强政府工作满意度。第四,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重要手段的招商引资,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吸纳多元利益主体参与决策,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增强经济绩效,提升政府满意度感知。值得一提的是,从理论上来看,环境保护、社区自治、交通运输、干部任免、政府评估等领域的协商民主,理应同样从程序正义、促进决策优化、增强治理绩效等方面对政府满意度发挥重要影响,但本研究发现这些领域的协商民主对政府满意度不具有显著影响,说明这些领域应进一步拓展协商参与空间,规范协商操作程序,形成合理有效的沟通,并促进协商结果的全面贯彻执行,提升协商实践效果,进而增强协商民主的政府满意度合法性功能。

注:

①特别感谢陈家刚教授及调查团队的工作; 问卷设计、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中,中山大学何俊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马得勇教授、清华大学孟天广教授、中央编译局陈雪莲、王艳、宋学增等研究人员付出了辛苦劳动。

②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之前,我们对自变量进行了中心化处理,五组模型的共线性诊断结果如下: 模型1 为1.11<VIF<3.67; 模型 2 为 1.01<VIF<3.67; 模型 3 为1.13<VIF<3.73; 模型 4 为 1.12<VIF<3.74; 模型 5 为1.13<VIF<5.34,均在可接受范围,以上结果表明回归分析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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