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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约性理念对完善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启示

2020-02-25

法制与经济 2020年7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契约律师

彭 爽

(信阳农林学院,河南 信阳464000)

法律援助是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体现和构成,同时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的实施过程中,律师是重要的主体,也是法律援助发力的基点之一。这是由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所要求的,律师不仅是法律的服务者和应用者,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司法文明的重要主体。法律援助的实施,正是通过律师这一职业,结合司法不均衡的问题,为司法实践过程中有需要帮助的主体提供及时的帮助,以此来保证司法实践的公平与正义。[1]我国法律援助的建设起步于2003年,并且在十几年的实践中逐渐搭建了法律援助的体系。但是,就整个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来看,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即作为援助主体的律师,在有关“为什么”和“怎么做”上缺乏明确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援助的实践。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契约性理念,对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实施提供参考。

一、基于契约责任的法律援助

(一)契约性理念的内涵

契约性理念起源于契约精神,其内核就是公平性原则,即基于契约双方的公平与合作。从法律援助来看,契约性理念所指为两大关系,即作为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律师与国家之间的契约以及律师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契约,这种契约的达成一方面是需要国家政策制度和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则是与律师行业本身的法治追求和公平正义追求相适应。[2]从契约性理念视角来看法律援助,就需要从这两个关系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律师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主体,依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联通司法和社会,并且这一职业在整个社会运行过程中具有相对的特殊性,这也决定了律师从业者在整个社会的地位。但是,律师的地位以及职业本身的特殊性也要求律师从业者能够作出相应的承诺,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追求法律的公平,为急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助之手,这也就是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律师职业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契约,这种契约的背后也强调了法律实践中的平等性,即司法救济权的平等。

其次,从律师与国家之间的契约来看,国家依托相应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职业自治等特权,并且需要律师能够通过与社会大众的联系,帮助社会大众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维护司法实践本身的形象,以此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从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因此,从这种契约关系来看,为整个法律援助过程的开展提供了指导性与原则性。

(二)契约性理念的优势

1.打通法律援助的伦理价值与效用价值

在契约性理念下,法律援助的实施不仅与整个律师职业伦理道德相适应,同时也是整个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重要构成,并且通过法律援助的实践,进一步彰显律师的伦理价值,这也是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体现。同时,契约性理念也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缘由进行了回答,即律师通过法律援助的参与,既能够实现自身的职业理想与利益,同时也能够维护行业性的伦理,并且以法律援助为过程,将伦理价值、效用价值进行统一。[3]

2.重构律师法律援助责任观

契约性理念下法律援助的责任观既包括基于律师个体的内在责任与信仰追求,同时也包括整个行业和社会的外部责任规范,并且这种责任观更具有合法性,其源头就是法律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保护,是对律师职业正当性的一种社会回应。契约性理念下的法律援助表明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公民不论贫富或者社会地位高低,都应有权获得法律救济,并且这种权利应当被法律的权威所保护,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这样一种责任观也直接回答了法律援助本身的合法正义性和道德性,同时也表明了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法律和国家支持的合理性,为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律师主体的责任观明确提供了引导与支撑。[4]

3.突出法律援助的沟通性

以契约性理念为背景来探讨法律援助,能够有效地突出法律援助本身的互动性和沟通性,以此确保法律援助的顺利实施。契约性理念为法律援助行为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基于社会整体的互动环境,并且通过律师、公民两大主体的共同沟通与互动来实现自身的价值和追求。[5]这也就为法律援助的开展提供了更多的支撑意义,即在律师与社会、国家的双重契约互动过程中,能够培育公民的法律观念、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能够使得国家法律最大限度地兼顾每一个公民合法的需求。

二、契约性理念与我国律师职业改革精神的契合性

在整个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律师是重要的角色,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律援助是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下,律师、公民和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法律实践。因此,探讨契约性理念和法律援助的问题,就需要对律师职业与契约性理念的适应性进行探讨。从我国律师职业的改革来看,也充分遵循了契约性理念,通过职业改革逐步将律师纳入社会契约中。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契约性理念在法律援助中的重构,也是与我国当前律师职业改革相适应的,两者之间的适应性也是影响整个法律援助效果发挥的关键。[6]具体来看,律师职业改革与契约性理念的契合性,可以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和自治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方面

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来看,20世纪90年代,我国明确规定律师从业者必须有律师执业证书,否则不能在社会中从事律师活动,包括辩护业务、诉讼业务等。这一规定出台以后使得之前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逐渐退出律师行业,明确了律师职业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地位。而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地位也为整个法律援助的开展提供了适应性的环境,确保了法律援助的质量,再加上律师职业改革过程中对契约性理念的遵循,进一步强化了垄断性职业与契约性理念的契合性。

(二)律师职业的自治性方面

从我国律师职业的自治性来看,近年来由于整个律师职业的规范化发展以及国家相应政策和制度的支持,律师职业的自治性不断提升。2007年以后,对我国律师职业的自治进行了调整,强调律师协会拥有律师自治的惩戒权,能够对违反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的律师从业者进行惩治。在律师自治以外,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也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从整个法律援助实施来看,律师职业自治与国家之间也形成了契约交换的关系,也自然被纳入到社会契约的范畴之中,从而与契约性理念下法律援助的开展相适应。

三、契约性理念对完善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启示

(一)建设多元互动的法律援助体系

在契约性理念下,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在建设的过程中,应当突出各个主体的互动性和交流性,对原有的公权主导互动模式进行调整,将整个法律援助的实践置于更加广泛的社会过程中,调动公民、国家和律师三个主体之间的多元互动。要能够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三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作用。如,在地区法律援助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发挥律师协会对各个律所与律师从业者的沟通作用,设置流动性的法律援助岗位,由各个律所进行轮岗,以此来调动律师主体的积极性,并防止区域法律援助垄断的问题。

(二)突出律师协会在法律援助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从契约性理念下来看,律师从业者对法律援助的参与是基于契约本身的义务行为,而各个律师从业者的义务履行既需要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同时也需要发挥律师协会的自治作用,以此来保障法律援助过程中律师从业者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实施。因此,要能够发挥律师协会沟通国家权力机关、律所、社会大众、公益组织等主体的作用,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等方式,对法律援助过程中律师报酬不足等问题进行解决,以此来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律师的利益。

(三)加强适应性法律教育体系建设

契约性理念下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也需要有各个高校法律教育的支撑,尤其是与法律援助相适应的教育体系,以此来为法律援助的实践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才。[7]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就是要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契约精神、人文精神和公平正义追求,引导学生在相应法律知识的支撑下追求对法律的信仰,这也与契约性理念相符合。因此,各个高校在教育实施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为法律援助的开展提供适应性人才的保障。

四、结语

以契约性理念为视角对整个法律援助进行审视,不仅能在法律援助开展的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公平性等理念,同时也能为律师群体回应为什么进行法律援助的问题,为整个法律援助行为的开展提供明确且统一的起点。法律援助的实践不仅是与律师职业的利益相符合,同时也与律师职业的行业道德相一致。对于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契约性理念也能够给出相应的建议,解决当前体系建设过程中最为关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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