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效辩护问题调研报告
——以西宁市为例
2020-02-25郭莹乃娲
郭莹乃娲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0)
有效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律师辩护能力的体现,同样也能显现出当下司法制度改革的环境和背景。所以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有效辩护的问题,笔者做了如下调查:截至2019年1月,青海省西宁市共有114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大约750人左右,女性律师的比例相比男性律师少一些,虽术业有专攻,但绝大部分的律师都不区分案件类型,刑事律师也接民事案件,民事律师也接刑事案件。本次调研报告采用了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形式,严格按照抽样的概率原则。调研共发放问卷365份,其中向律师发放115份,向法官发放87份,向检察官发放74份,并随机对89位社会普通民众进行访谈,在发放的问卷中,共收回问卷347份,有效问卷331份。经调研分析,现提出西宁市律师在进行有效辩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若干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一、律师有效辩护调研情况分析
(一)有关律师辩护权问题的分析
在本次调查中,58%的律师认为辩护权受到限制,40%的律师认为辩护权没有受到限制。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就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颁布到三次修改都涉及了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这些都为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提供了法律上的“硬核辅助”。2012《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律师的阅卷、会见及调查取证等权利都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律师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律师辩护权得不到保障。仅从立法层面给予权利,导致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阻碍重重。律师这个群体相对于公检法这些机关,处于弱势。再加上律师这个行业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司法实践中申请调查取证的律师并不算多。我国的法官长期受案卷中心主义的影响,在庭审中会有重案卷材料而轻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律师难以为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的辩护。律师的当庭辩护就是一场公开的辩论赛,就是与国家公权力进行博弈的过程,在控辩审三方实力不均衡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律师的辩护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达不到有效辩护的效果。实践中辩护律师的意见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也是这次调研中律师反映出来的问题之一。在访谈过程中,一名年轻律师认为,律师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律师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无具体的法律依据等各种理由,法官不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高风险低保障,公权力和律师群体不在一个制度层面,律师辩护权受到阻碍,救济途径无法得到保障,这也是调研中反映出来的律师最担心的问题之一。
(二)有关律师职业水平问题的分析
在本次调查中,68%的律师认为自身的能力问题也是影响一个案件是否有效辩护的关键所在,18%的律师认为辩护质量不影响案件的有效辩护,10%的律师没有考虑过辩护质量的问题是否影响案件的有效辩护。司考改革变身法考之后,整个大环境也随之改变,制度方面也有了进步。“司考时代”涌入了一大批专业非法学的“法律人”,没有严格的专业限制,任何专业的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大量非法学人士加入律师队伍,这种情况在“司考时代”很是常见。通过调研访谈发现,律师辩护质量低是当前刑事辩护中反映出来比较严峻的问题,亟待解决。通过与律师谈话,从中了解到,辩护还是有很多技巧的,辩护是一门艺术,有些律师业务水平还存在问题,掌握不到辩护的技巧,等等。访谈中也有执业很久的老律师说,对于那些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律所都有指标,报酬低,有时候会遇到一些不理性的当事人,会影响到代理的质量,甚至有的案件到开庭前几分钟才会看一下案卷材料。还有甚者,有的律所仅仅是为了应付当事人,让从未有过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单独出庭应诉,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达到有效辩护。
(三)有关律师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的分析
在本次调查中,63%的律师认为自己的辩护意见未能得到全部采纳,30%的律师认为自己的辩护意见未能得到大部分采纳,只有不到10%的律师认为自己的辩护意见得到了采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控辩平等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这个环节中律师和被追诉人都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展示自己的证据,尤其是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法官通过质证与辩论环节形成心证进行判案,为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创造条件,使得律师的辩护意见有效地得到法官的采纳。中央领导在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中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控辩审三方各司其职,公正平等的庭审产生公正平等的、让人民群众信服的裁判结果。
二、律师有效辩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的贯彻
虽然刑诉法扩大了律师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还是有点施展不开,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保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让法律规定用起来、重要的是“活”起来,以此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访谈中有些律师说道,现在确实是比以前好多了,“旧三难”问题虽然逐渐得到解决,而实践中又迎来了各种各样的新难题。有些复杂的案件、二审案件,一般书记员都不会让律师复印而只能拍照。基层法院案件量大,书记员更是拿着与工作不相称的酬劳,关于司法辅助人员的同工同酬问题不断被提出,实践中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所以如何切实地保障律师的权利在当下要从多方面全方位地考虑。
(二)律师执业素质能力的欠缺
律师经过一年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后就可以执业,这种“快餐式人才培养模式”,导致司法系统及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良莠不齐,这也是有效辩护制度无法贯彻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中国法律并不仅仅满足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而且还要促使律师提供一种高质量的辩护,从而使委托人可以获得较好的法律帮助。”①刑事辩护的目的不仅在于让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还在于让被告人获得有价值有意义的辩护。
(三)未能实现实质化的庭审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就是要破除庭审的形式主义及虚无主义,如果法官是“业务开庭”、控方是“义务出庭”,辩方律师是“营生出庭”,那么辩护必然走向形式化,诉辩双方对抗必然失衡,有效辩护必然沦陷。所以要充分发挥“公、检、法、司”(司是指的律师),这四大主体的正能量,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此次调研中发现很多问题,例如:一审法院案件量繁多,法官压力巨大,案子源源不断,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年要办理1000多个案件,如何达到控辩审三方和谐的诉讼构造?如何使庭审不流于形式?如何实现庭审实质化?如何让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完善律师有效辩护的意见
(一)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和强化律师队伍建设
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专业的律师辩护质量标准:首先,应规定律师辩护的指导规范,让律师在进行辩护时有规范参考;其次,律师协会应制定律师辩护质量的最低标准,以督促律师尽职尽责地辩护,在辩护中呈现专业化及高质量的服务;最后,为确保刑事辩护的质量还可以建立刑事案件辩护质量评估委员会,对律师的辩护进行评估,当事人委托律师时有一定参考依据,这也能从侧面提升律师辩护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从而加强其辩护质量。当前的律师行业有待完善与规范。完善律师行业的惩戒制度也是蓄势待发的,对辩护律师的不称职、不尽责、流于形式等问题以及浪费当事人宝贵辩护机会的行为,要给予行业惩戒。以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
(二)脱离案卷中心主义
诉讼应当是:“两造具备,法官居中裁判,是呈等腰三角形结构,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导致诉讼结构的破坏。”②司法独立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法官的独立上,从过去的全案移送到后来的部分移送,再从部分移送又到全案移送,可以看出法官对案卷的依赖,法官阅卷的过程中早已完成了自己的心证环节,导致审判流于形式,律师的辩护将无法发挥作用,更加别说达到有效辩护。法官要摆脱对案卷的依赖,通过当庭的调查、提问被告人、法庭辩论、听取当事人陈述等环节,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作出独立的判决。法官审理案件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枉法裁判,这是一个法官的职业素养。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法官独立、公正、公平,控辩双方才能真正做到平等对抗,庭审才能真正达到实质化。
四、结语
有效辩护的发展与完善在将来可能会变成刑事诉讼法中前沿性的话题,律师有效辩护问题的研究也会成为未来刑事辩护制度研究的重点领域。所以,对律师有效辩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注释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②李思远.有效辩护与有效公诉——审判中心改革下新型诉辩关系的构建[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