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网络游戏直播现状调查研究
2020-05-14王旭
王 旭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0)
近年来,中国游戏市场呈爆发式增长,催生了一个比较火热的行业即网络游戏直播行业,与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发展相伴而生的就是各类法律问题,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占有很大的比例。当前,我国对网络游戏直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在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未加以明确,导致目前网络游戏直播侵权问题比较混乱。一方面,司法实践的难度很大,另一方面,还会导致网络游戏直播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了更好地解决网络游戏直播中隐含的法律问题,本文对网络游戏直播的现状进行调研。此次调研选择的城市为大庆市,借助对大庆市部分地区网络游戏直播现状的调查研究,以反映网络游戏直播中存在的著作权问题。
一、研究方法
(一)调查研究法
要了解大庆市网络游戏直播的现状,需要对大庆市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调研,从而获取第一手数据资料。此次调研通过发放问卷方式进行,并且根据调研数据资料分析大庆市网络游戏直播现状以及其中所隐含的法律问题。
(二)统计分析法
统计分析法将会大量地应用在本课题对样本的分析研究部分。对所得的数据进行统计,通过对调研得到的数据予以整理和分析,最终以图表的形式呈现,主要表现出研究的直观性和准确性。
(三)文献研究法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文献研究法,搜集了大量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的文献资料。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厘清网络游戏直播的现状以及反映出的法律问题。通过借鉴现有成果中的有益观点,将理论与实践情况相联系,以便通过深入研究能够探索出解决网络游戏直播中著作权纠纷问题的方法。
(四)研究目的
通过前期的调研、中期的分析和最后的书写研究报告,最终总结大庆市网络游戏直播的现状以及凸显出的法律问题,然后经过分析,总结出意见,从而为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问题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大庆市网络游戏直播现状
(一)大庆市网络游戏直播现状的调研数据
本次对大庆市网络游戏直播现状的调研参与人数为200人,没有无效的调研数据。此次参加调研的年龄段在18岁以下的占8%,18-28岁的占74.5%,28岁以上的占17.5%。这200人中学历在高中及高中以下的占9.5%,大专的占20.5%,本科及以上的占66%,其他的占4%。所以此次的调查人群中受过教育的年轻人居多数。
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关于是否为网络游戏主播的问题调查中,有9人是网络游戏主播,占比4.5%,不是主播的人数占比95.5%(如图1所示)。关于是否会观看网络游戏直播的问题调查中,有109人会观看,占比54.5%,不观看的人数占比45.5%。关于是否参与网络游戏的问题调查中,有143人参与网络游戏,占比71.5%,不参与游戏的人数占比28.5%。涉及法律类问题的题目中,关于调查者中自己参与的网络游戏所形成的画面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有75%的人认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网络游戏主播中纯技术流所形成游戏画面是否受法律的保护,有77.5%的人认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网络游戏主播中纯解说流所形成的视频或者音频是否受法律的保护,有75%的人认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网络游戏主播中边游戏边解说所形成的视频是否受法律的保护,有78%的人认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大庆市部分地区网络游戏主播情况调查扇形图
(二)对大庆市网络游戏直播现状的调研数据分析
以上数据说明,网络游戏在年轻的群体中已经比较大众化了,网络游戏直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词汇,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已经走进年轻人的视野当中,网络游戏直播的影响力已经不能再被忽视。有关于网络游戏直播凸显出来的法律问题应尽早解决,尤其是网络游戏直播中关于著作权问题的纠纷一直居高不下。200个参与调查的人中有占将近四分之三的人认为不论是自己打出的网络游戏画面,还是游戏主播所打出的游戏画面或者形成的视频、音频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来看,我们国家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中并未对网络游戏画面是否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加以明确。所以应该尽快完善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学界当中关于网络游戏画面的定性有几种观点。袁博关于游戏画面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是把游戏画面分为4种类型进行分析,第一,关于静态游戏画面,根据其表现出来的独创性高低来判断是否为美术作品。第二,关于游戏自带的动态画面。这一类的画面可以构成作品,只要其符合作品对于独创性的要求。第三,关于有玩家参与的单机游戏画面。一般来讲,根据游戏玩家的创作空间来判定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如果是由开发商预先设定好的游戏画面,游戏玩家无论怎样操作也不可能超出游戏的设定,这种情况即便有著作权,也归属于游戏开发商。如果游戏本身可以让游戏玩家有很大的创作空间,则游戏玩家会成为新的作者。第四,关于有玩家参与的网络对战游戏画面。这种随机性的对战,画面的形成是所有游戏玩家共同参与完成的,并且此画面的形成不是按照任何一个游戏玩家的创作意图来完成的,所以玩家无法成为作者。如果对战画面具备了某种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则开发商可以主张权利。①崔国斌对此问题的观点是,网络游戏画面可以适用汇编作品来进行保护,可以将网络游戏画面看成一个包含文字、音乐、图形、动态画面等的资料库。②王迁、袁锋对于此问题的观点是,网络游戏画面可以适用电影作品来进行保护,因为网络游戏画面的表现手法和创作过程与传统的电影非常相似。③
三、完善网络游戏直播中著作权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之所以有不同的人对网络游戏中涉及著作权的问题有不同的见解,是因为我们国家在著作权法中对于网络游戏所形成的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或者是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哪一类客体,以及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直播中所产生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进行裁判产生很大的难度。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现在正处于修改阶段,在《著作权法(送审稿)》中特别提到了“视听作品”,在《著作权法(送审稿)》中应明确网络游戏画面涉及的作品定性问题,这样更利于司法实践,也更便于保护各类主体的权益。网络游戏直播行业是一种新兴的行业,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持,将会影响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关于网络游戏直播中凸显的法律问题,应该完善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将会更好地规范网络游戏直播行业,使其健康发展。
(二)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普法教育
本次大庆市网络游戏直播现状的调查显示,此次被调查人群中受教育的青年人居多,而对于著作权了解的人却非常少,对于网络游戏直播中凸显的著作权问题有了解的人就更少了。在这个知识变现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开始融入人们的生活当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中涉及的著作权类纠纷案件,虽然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游戏中凸显的法律问题规定不是很完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游戏成为法外之地,可以随意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要加快完善网络游戏直播中关于著作权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否则普法教育的开展也会有一定的难度。
四、结语
网络游戏直播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不但涉及的主体多,而且涉及的商业利润也非常大,所以游戏开发商、签约主播的直播平台、签约主播、“挖墙脚”的直播平台等各方主体,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不断地挑战法律的底线,打破固有的法律条文,给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学者们出难题,但也在推进我们国家法律的发展。关于网络游戏直播中形成的作品属性问题,应尽快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出来,以便于保护各方主体的利益,增加我们国家的司法权威。虽然现在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关于如何处理网络游戏直播中涉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争议比较大,但是随着理论界不断地研究和讨论,立法将不断完善,网络游戏直播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一定会日渐明确,网络游戏直播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也会得到应有的保障。
注释
①袁博.泛娱乐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9。
②崔国斌.认真对待游戏著作权[J].知识产权,2016,2(4):3-19。
③王迁,袁锋.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J].中国版权,2016(4):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