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分配正义论和诺奇克持有正义论的比较
2020-02-25王姝文
王姝文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266071)
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
与持有正义相对比,分配正义是指一种分配社会资源包括财富、权利、机会等有价值的东西的正义。分配正义的支持者是罗尔斯,在他看来,正义就是公平平等,每个人都享有政治思想和信念等方面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并应该得到保障,但是在分配社会经济利益时,分配正义的标准可以遵循一种最大限度地改善处境最差者的社会地位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政治领域内,罗尔斯把个人的自由权利放在了更重要的地位,而在经济领域内,他坚持社会分配平等的重要性,强调分配结果的正义。
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之下,人们必然会遵循如下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叫作自由平等原则,它用来处理基本自由的分配问题。[1]一个人拥有自由的同时其他人也能够拥有相同的自由,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来获得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这是正义原则的基础和首要原则,也是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理论条件。第二个原则主要解决的是除了基本自由以外的其他资源的分配问题,比如收入、权力、机会等等。它主要包括两种涵义,第一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机会是以职位和工作为载体的,而这些职位和工作是开放面向所有人的。第二是狭义的差别原则,即对每个人都有利,它强调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缩小贫富差距,应当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能够得到一种尽可能大的利益保障,从而矫正由于之前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机会而导致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和地位不平等的状况。
二、诺奇克的持有正义论
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可以完整地归结为如果一个人依据获取、转让或者矫正的正义原则持有,以一种盗窃、抢夺等暴力强制性方式以外的合法方式持有,那么他就是有权利和正义地持有。如果最初的获取是正义的并且以后一系列的转让都是正义的,那么不管现在的分配状态如何,都属于正义的情况。具体来说:
第一,获取的正义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无主物为什么可以被持有、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被持有和可以在什么程度和范围内被持有。第二,转让的正义原则由转让行为必须同时符合的三个构成条件组成,即,一是只能转让合法的财产;二是行为人必须自愿实施转让行为;三是转让行为必须受到限制性条款的约束。[2]这一点和获取的正义原则相同,也就是说这种转让行为不可以使其他所有人的状况变得更糟糕。第三,矫正的正义原则。矫正的正义原则适用于处理违反前两个正义原则的情况,依据该原则实施矫正获取和转让的过程与结果的行为。
三、罗尔斯和诺奇克正义论的联系
罗尔斯与诺齐克都坚持新自由主义,他们在相似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中提出了自己不同的正义论。相对于分配的过程,罗尔斯更关注的是分配的结果,这是一种“实质正义”,追求社会平等;诺齐克认为,分配的程序是否正当是判断分配是否正义的决定性因素,而分配的最终结果是否平均并不是必要条件,这是一种“程序正义”,追求个人权利保护。
(一)共同点
1.反对功利主义
诺奇克和罗尔斯都站在反对功利主义的立场上。由于功利主义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时,不关注动机和手段是否正当,而只考虑这个行为的结果对利益总值的影响,并以此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唯一标准,因此他们都不支持这种不考虑过程的判断标准。诺奇克和罗尔斯都很看重人的自由价值,主张个人的自由权利优先,需要得到必要的保障。
2.以契约论和道义论作为理论基础
罗尔斯和诺奇克都以契约论和康德的道义论作为自己的理论来源之一。具体来说,一是他们认为一个正确的道德判断,不只要看行为是不是正当的,还要看行为的手段是不是符合道德的标准。也就是说,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主要是由这个行为的动机是否是善意的和手段是否符合一定的行为标准来决定的。二是他们都主张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一切与理性认识有关的行为,人既是参与者也是主导者。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必须以人作为根本,不能为了实现国家的目的而忽视人的权利,把人作为利用的工具或者手段,强调了人的主体性地位。
(二)不同点
1.国家参与分配与再分配的必要性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支持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的生活进行干预具有必要性的观点,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可能存在形式上的不平等,国家应当为每个社会成员创造自由行使自己权利的环境,在工作职位和获得利益的方面给予人们平等的机会,并且可以通过税收等方法进行再分配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而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原则认为国家应当保持在最低限度的范围内,不能强制要求一些民众帮助另外一些民众,也不可以通过强制力来禁止人们为了保护自己或者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实施的行为。在诺奇克看来,国家应当是一种守夜人的模式,[3]为国民营造一种自由的环境,而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就是对创造价值的生产者的不公平。
2.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与诺齐克观点之间的主要不同点,主要体现为在社会和经济领域中分配社会资源时,着重关照处境最糟糕的人这种行为,罗尔斯是认可这样处理的,而诺齐克是反对这种行为的。
罗尔斯支持差别原则,强调在社会合作体系中尽可能缩小资源分配的差别,在保证国家经济正常发展的情况下使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尽可能增加,[4]从而有助于缩小社会中的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生活的长期稳定发展。而诺齐克主张,差别原则有可能导致国家权力逐渐插足个人的日常生活甚至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形发生。他支持保障一种绝对的和没有限制的自由,尊重占有在过去和现在的正当性,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坚持自由主义原则,实现经济活动的自由性和开放性。
3.构建正义理论的角度和立论基础
罗尔斯和诺齐克分配原则的立论基础是不同的。罗尔斯从“平等”的概念出发,重视社会结构和权益分配的正义性,他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希望使地位最低者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5]在罗尔斯看来,实现正义首先要实现平等,建立一种平等的分配秩序和更加重视处境最差的群体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有助于实现真正的正义。与此同时,诺齐克是从“权利”的概念出发的,比起社会贫富分化的问题,他更关注每个人的权利能否很好地实现。[6]在诺齐克看来,衡量是否正义的关键并不取决于分配的最终结果是否平等,平等并不代表着正义,个人的权利才是居于首位和不可侵犯的,政府的干预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只能限制在保障每个人都可以依据公正的程序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范围内。
四、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本文认为,和诺奇克的正义观念相比,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更加具有借鉴意义,但是由于他的正义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矛盾,[7]因此不能全面接受或者全盘否定,而是应该在适应国情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与我国的现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一)政治层面
政府应当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进行调整。一是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是优先的,应该体现在法律法规的设计安排中,赋予人们平等的基本权利。通过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将法律中规定的政治权利落实到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二是在确立规则平等和机会平等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国家宏观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重视社会公平,通过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贫富差距,帮助弱势群体,[8]使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更加合理,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经济层面
可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得到一定的启示。一是,政府应该为每一个主体创造和提供平等交易的机会和条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而有助于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的发展。同时,罗尔斯在探究政治经济制度的时候特别强调政府的职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可以避免由于市场本身的自发性、滞后性等弊端所导致的错位。二是,在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转变政府职能,不能侵犯到个人的权利。但是为了国家的功能也不能仅限于最低限度,通过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公共事业领域,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对群众的满足,从而促进经济上的实质平等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的实现。
五、结语
本文在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和诺奇克的持有正义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比分析了这两种理论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得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对我国构建正义观念更具有借鉴意义的判断之后,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但是由于阅读的相关文献还不是很丰富,所以本文还有值得改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