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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020-02-25刘啸宇

法制与经济 2020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权利环境

刘啸宇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266000)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概述

(一)著作权侵权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与传统著作权侵权不同的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指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无相关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上传、下载、转载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专有权利有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及时性使网络信息的更新速度极快,从而导致信息来源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上传网址或其他,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2.特点

(1)迅速性

互联网的技术发展为各种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新途径,它较其他技术更为迅速和快捷,且花费小,只是在技术层面有所要求,可能只需要侵权者运用技术建立一个网站或者上传一个服务网站,即可将著作权人的正规作品通过非法方式放到网上,供他人浏览或者下载,从而从中获得利润或其他价值。信息时代的主要表现就是信息的传播速度,侵权者正是抓住这一点充分利用并为自己创造利润。

(2)广泛性

著作权人的权利较多,因而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的方法也各式各样,涉及各个层面。比如有些网站未经新闻单位许可擅自转载该单位发布的新闻;比如在网上走私或者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资料。其实可简单分为复制侵权、传播侵权、未经授权的作品侵权。侵权人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网络的各个层面进行多样侵权,侵害著作权人的不同权益。

(二)著作权侵权的分类

1.直接侵权行为

在当下网络环境中,该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为网络服务供应者,指直接涉及作品本身的,违法使用作品或阻碍权利人行使其著作权的行为。在英美版权法理论当中,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的规定的免责理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而不论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主观意思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只对赔偿和救济方面产生影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0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哥伦比亚电影公司诉搜狐一案当中,被告提出自己获得了案外人就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对涉案电影的著作权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检查。由于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①但在提供的与金互动公司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中文本授权书来看,该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且没有原件,原告在证明对电影服务得到了合法授权缺乏事实依据,对金互动公司提供的资源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故侵犯了哥伦比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原告实施了相应的直接侵权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的一个概念。间接侵权概念包含的各种行为均不直接涉及著作权的各项专有权利,而是指与其他直接侵权行为相关的,例如教唆、帮助侵权行为、侵权预备行为以及放任侵权结果扩大的未尽义务行为,等等。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与直接侵权行为存在特定关系,或者有政策指定的行为。

在刘京胜诉搜狐②一案中,原告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搜狐擅自将其1995年出版的译著《唐吉诃德》以多种方式在其网站上登出,并提供了下载途径。而被告称只是提供了通向下载网站的链接。法院认为这种链接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在原告提出指控时,被告没有对该网站链接的内容加以控制,没有尽到止损的义务。被告得知侵权后没有采取措施停止链接,而是让侵权状态延续,这就是侵权中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属于间接侵权。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产生的原因

(一)科学技术的发展

自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后,人们越来越依靠网络技术,从获取知识了解信息到获取利润传播不良信息,涉及层面越来越广,也导致各种行为的出现。互联网是信息技术普及与生活化的产物,其初衷是构造一个快捷便利、广阔无垠的信息世界,而作为信息集成的文本则与著作权利息息相关,由于网络表现的高速、准确的复制性能以及日益提高的用户自主性和交互性,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③技术为人类带来了便利,用户从各种各样的网址或网站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这也就导致对于有些东西的不正规性,著作权侵权也就自然地暴露出来。

(二)利益利润的诱惑

在激烈的经济竞争当中,社会的就业率不稳定,社会生存成了一大问题,就业面是有限的,人的思想是无限的,在现实情况的逼迫下,不少人想了各种手段和方法获取利益,利用“共享精神”去和其他人分享自己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的著作权版权,从而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报酬。比如一本小说,网络小说的传播相对于传统形式的书本小说成本低,复制、发行要求低,一旦侵权行为完成,侵权行为人就可以在短时间内高效低成本地获取不法收益,因此近年来网络侵权行为频发。

(三)网民的不合理使用

著作权人的作品是付出劳动成果的,想获得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去为作品付出金钱或者其他代价。于是免费使用或者寻找捷径获得就已经成了网民的常用方式。其实这也就反映了网民的权利意识不强,为了减少花费而购买网络上的盗版产品,进一步助长了网络侵权行为的产生。

(四)网络环境的监督管理系统欠缺

我国当前网络信息良莠不齐,与管理和监督的落实相关。虽然我国有《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在执行力方面还有所欠缺,这也就导致著作权人在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时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并且网络是一个传播极其迅速的媒体,给著作权利人所带来的损失也是难以估计的。相关部门对网络侵权行为监管的缺失也是网络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三、有效减少和避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途径

(一)提高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

首先,网络著作权人应该及时认识到自己权利和义务,以及控制自己的作品的传播范围和公开程度,及时关注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采取一定措施及时制止。其次,因为网络的交互性,传播速度之快,维权单靠个人力量是不够的,相关人员可以联合起来,例如十一大公司诉雅虎唱片侵权一案,行业团体成为保护著作权的利益集合体和重要力量。只有提高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重视个人著作权的保护,学习了解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避免侵权行为和打击侵权人。再者,著作权人还可增强技术层面的保护和反制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侵害。例如通过加密、限制访问、防火墙等技术手段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维护,科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加强管理净化网络著作权环境

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以及侵权手段的多样化,我国相应的网络监管机构应该进一步专业化,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督体系,才能更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合法审查网址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对不正规网站进行打压和禁止,比如举报有偿制度的建立,鼓励大家举报不法网站和传播不良信息的侵权人,对盗版的作品进行删除。技术革命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由技术引起,最有效的预警措施也是通过技术来进行保护。④运用这一网络著作权侵权预警技术也不失为一种方法,可以加强用户的警惕性和著作权人的强度保护,在侵权行为人侵权时,报警系统便会弹出,使权利人可以第一时间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进一步侵害。通过这样的方式净化了网络著作权环境。

(三)运用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加强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笔者认为,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这一现象来说,可以运用或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有具体的严厉惩罚措施,才会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

四、结语

当代环境下人们的心理认知中,对于文化产品和精神产品消费意识不强,对网络作品著作权同样属于他人不可侵犯的权利认识不够。不管是侵权人还是使用人,都没有考虑到文化的实质价值,这也就导致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一直存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是科技发展的产物,既然出现了,就应该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不仅是著作权人的利益,更是广大公众的利益。

注释

①摘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1932 号民事判决书。

②摘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③严莉莉.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探讨[D].华中师范大学,2002。

④郭延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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