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痕迹检验工作现状与对策探讨
2020-02-25种正
种 正
(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750021)
基层痕迹检验工作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和应用,已成为基层公安干警侦破刑事案件的重要助手。刑侦干警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全面勘验,力图找到犯罪分子留下的蛛丝马迹,通过提取、检验、解释,可以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人物轮廓甚至是犯罪心理,因此痕迹检验工作成果直接指引着刑侦工作的方向。研究基层痕迹检验工作的现状,重视痕迹检验工作在基层刑侦工作中的定位,有助于强化刑事侦查工作,实现精确打击犯罪的战略目标。
一、基层痕迹检验工作成果
(一)有良好的制度保障
2015年公安部修订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了现场组织指挥、实地勘验检查等涉及痕迹检查工作的具体规定,为基层刑事案件侦办从到场勘验到清理现场全过程提供了行动指南,为痕迹检验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健全的指挥体系
准确地指挥将提升现场勘查的工作效率。新修订的《规则》相较于2005年的《规则》在“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一章中特别规定了指挥员内容,健全了现场勘验的指挥体系,便于工作有序开展。
(三)充分的技术支持
为了适应现代大数据打击犯罪的趋势和要求,《规则》第七十五条提出了建立“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该系统为开展刑事案件串并工作、深化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精确打击提供技术支持。随着系统启动后大量数据的录入,基于大数据的勘验信息数据库将为基层痕迹检验工作提供方便,更加便捷地为案件侦破方向提供指引。
(四)逐步完善的操作规范
痕迹检验的基础是科学,将现场痕迹经过科学分析和解释得到对刑侦工作有利的结果,并将其呈现必须是规范的。我国现已出台痕迹检验国家标准文件6部、行业标准18部。不断出台的痕迹检验工作规范标准文件为基层痕迹检验工作的技术成果的信度和效度提供了保证。
二、基层痕迹检验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勘验分离,犯罪现场无“专家”
传统上认为,好的检验科学(包括痕迹检验)始于犯罪现场。现场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会影响现场发现痕迹的数量和质量,因此若不重新审视犯罪现场的一些关键方面,就不能全面地掌握犯罪情况,准确侦破案件。实践中,痕迹检验专家往往不出外勤,而是等现场侦查人员将检材收集带回实验室才开展工作。同时受经验和理念的影响,犯罪现场调查往往被视为一个简单的机械过程:遵循程序确保在痕迹检验时满足检验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师的工作,在双盲的情况下获得的证据,很容易使案件定性产生偏差,影响案件走向。此外,犯罪分子也拥有一定的知识和现代化设备,犯罪手段不断更新,仅由具有刑侦经验的警员指挥开展现场侦查,缺乏更高痕迹检验素养的专家指导,侦查工作将非常被动。一方面投入资金建立高级实验室,另一方面现场却由非专家处理,那么在刑侦工作的前端就缺乏解决问题的专家,案件侦办工作水平因木桶效应很难提高。《规则》中将具有经验的干警作为指挥员遴选对象,解决了现场勘验指挥员不足的难题,但经验具有个案特殊性且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因此《规则》只解决了组织问题,没有从制度上解决痕迹证据提取工作的质量问题。
(二)设备落后,缺乏大数据支持
痕迹证据的检验是具有技术含量的,科学知识的研习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实践。在检验工作初期,检验专家的培养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进度缓慢。当偏远地区发生新型犯罪时,往往需要聘请外地专家协助侦办,时间和人力成本成为制约办案的因素。痕迹检验设备的普及不仅缩短人才培养周期,更提升检验效率。目前,基层检验设备较为落后,工作方式仍以独立机器检验为主,工序繁琐耗时长,不能快速配合侦办工作。为实现精准化打击犯罪目标,基层检验工作需要大数据的支持。
三、完善痕迹检验工作的对策探讨
(一)重新审视交换原则
痕迹检验工作理论来源是罗卡定律。当痕迹检验工作的现状偏离预期时,不妨回溯历史,重新审视基本原理并找到调整路径。[1]“没有人能犯罪而不留下痕迹。这里的线索有两种……:有时犯罪者通过他们的行为在现场中留下痕迹;有时他移动他们的衣服或他们身体的位置或存在的痕迹。”这一定义通常被理解为“任何犯罪都会留下痕迹”,发现了痕迹证据就能破案,于是痕迹检验工作的目标限缩在研究痕迹证据的属性上即独立、静观地认识此证据,显然这种认识没有理解罗卡的本意。
对定义可以做三个方面的递进理解:一是犯罪活动的性质决定了交换物质的种类,以及它们如何分散在环境中;二是这些材料的残余物是在检测、识别、收集和测量时成为证据的;三是解释过程旨在将它们转化为线索,以重建发生的事情。重新审视罗卡定律,必须强调活动和痕迹之间的关系,因为人类的活动才能产生犯罪痕迹。基于此,痕迹检验工作的重点不应放在辨别,而应该将操作和研究的重点放在识别维度上。换句话说,不仅考虑“是什么”,还应当考虑“为什么”,也就是考虑造型客体、承受客体以及作用力三者之间的组合因素。通过“为什么”的分析,有助于拓宽检验者的思路,为案件侦破提供更多参考意见。
(二)树立整体刑事侦查观
现场勘验工作的推进是一个系统工程,受到科学技术的影响,具有极高识别特征的DNA痕迹成为现场检查指挥员首先考虑的收集对象。实践中,受制于破案时间的要求,拿到“证据之王”就能快速锁定嫌疑人,这样的工作方式已经成为常态。在高科技犯罪的趋势下,普通的痕迹检验工作大有淘汰之势,痕迹检验科学家在实验室中成为配角中的配角,这种工作结构是需要批评的。一方面,犯罪方式不断更新,罪犯的反侦查意识加强,能够直接在现场提取到罪犯的DNA证据变得越来越困难。用进废退,过分强调某一专业或者领域的贡献将导致整体侦破工作走上孤岛;另一方面,对纯粹的分析科学家应当批评,如果他们对应该帮助解决的问题一无所知,那么他们对调查就没有什么价值。痕迹检验专家不能仅仅被限制于提供关于他人选择和收集标本的简单分析服务,以回应他人提出的问题。综合以上两种情况,体现出刑事侦查工作内部分工理念差异化严重以及因工作协调不足而存在的个人思想懈怠的情况。因此基层刑侦工作应以各工种协同配合为保障,以促进公安工作稳定发展为依托,树立整体刑事侦查观。
整体刑事侦查观体现在四个维度上。一是工作观念。刑事侦查工作的目标是准确打击犯罪,在这一目标的实现上,所有干警只有工作岗位之分,没有技术上的优劣之分,也没有个人思想脱离的可能。二是工作方法。刑事侦查工作方法要实现目的和过程相统一,坚持个案攻坚、抓破案促打击,加强刑事技术、抓基础促效能,由刑侦人员、痕迹检查人员共同到场勘验,落实现场必勘,提高现场痕迹证据提取率、利用率;加强对检验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在巩固传统检验技术的基础上增加对新型犯罪痕迹的检验培训,使每个检查人员都能提高技术水平,弥补因年龄、专业背景带来的二次差异。三是现场勘验体制。确立专业领导、协同分工的指挥体系,有经验的刑侦人员负责警力调配、现场保护和秩序维护等,痕迹检验等技术人员全面负责对现场痕迹的提取工作,做到合理分工、有效配置。四是工作目标。大数据时代淘汰了一个人或一队人的单打独斗,迎来的是整体刑侦工作的协调配合,只有通力协作才能实现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将犯罪现场作为一项科学建设
好的检验始于犯罪现场,深入反思犯罪现场管理工作,“将实验室带到现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基本制度中提升现场指挥员的任职资格,重视多种检验技术的同步运用,从入场勘查明确任务分工,到勘验流程把控,再到检验结果与现场情况的复查,整个流程都需要规范化的设计与科学评估。将现场勘查作为一项科学去努力建设,可以从源头解决勘验分离、专家缺失、材料损耗等人为因素对检验工作的影响。同时,在侦破个案的过程中,通过规范化的现场重建,可以得到各种科学信息和结论,结合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信息,对犯罪现场进行思维型、想象性、演绎性、实验性、仿真性的“回忆”再认识犯罪行为[2],将其作为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生动研究案例,为今后健全犯罪预防机制贡献力量。
(四)充分发挥痕迹检验信息库作用
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最新的智能设备不仅可以像数码相机一样具有记录功能,避免样品收集不良或已经恶化时遇到的检验不能问题,还能将检验成果直接传输到系统中,可能已经代表了蕴涵巨大经济节约的可能和内部质量的控制。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可以提升精度和完整度,较短的分析时间和最少的试剂消耗量降低了物流需求并降低了成本,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工作效率出发,在重点地区更新投入联网设备,真正将串并数据库建设起来是提升基层痕迹检验工作物质条件的重要一步。
四、结语
基层痕迹检验工作的现状是值得关注的,通过分析现状更好地理解挑战及其根源,协调好公安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发挥基层痕迹检验工作在刑事侦查领域的作用。基层痕迹检验工作不能仅以“专业”为中心,还应着眼于提升现场活动的分析和整体观的塑造;不能仅以实验室为中心,还应将犯罪现场作为科学努力重新建设。综上,基层痕迹检验工作应当有更广阔的胸怀,着力解决思想问题,这将为学科提供更为核心的地位,以及更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