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值班律师制度
2020-02-25王志祥
王志祥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国家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①其具有以下特征:1.无偿性。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无偿的,其主要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律师辩护和律师法律服务的全覆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辩护、咨询权利。②2.义务性。值班律师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3.初步性。其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是初步的,并不是完全的。我国法律援助系统的律师主要分为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刑事诉讼权利比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要多,如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律师必须出庭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但对值班律师不进行强制规定。4.职业化。值班律师每天有固定的上班时间点,无论是否有人进行咨询,其都必须在岗位上严正以待。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制度基础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主动认罪认罚后获得从宽处理,使这类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得到较好的法律帮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值班律师制度体现的公平价值更是深入人心,其对于推行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具有重要的意义。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该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普遍设立,旨在提供初步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根据调查发现,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站覆盖率在70%左右,2017年提供的法律咨询案件相比于前几年增长较快,由值班律师转交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也有所增加,由此可知,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并促进相关机制的建设以指导值班律师工作的开展。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制度法律定位问题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从实施以来,一直存在一个关键问题是应该如何合理确定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是值班律师是辩护人,其享有辩护律师所有的刑事辩护权利;第二种是准辩护人,值班律师更侧重于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服务,而辩护律师更侧重于出庭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书写法律文书,对案件进行阅卷等;第三种是法律服务者,也就是说值班律师仅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一般程度的法律服务,如对适用法条的说明;第四种是见证人,根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可知,在一些司法程序中需要值班律师在场,以防止司法程序出现漏洞,在这条法律条文中,不仅明确了值班律师的职能和诉讼权利,而且还给值班律师作出了制度的定位。笔者认为,值班律师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决定了其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时对案情了解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且其不能查阅案件卷宗,其只能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因此,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具有整体性,其也不能提供一种具体成熟的辩护方案。由此可知,我国设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不同于传统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制度,其所具有的基本权利范围应少于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再次,值班律师不是单纯的证人或见证人。虽然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有值班律师做见证人的规定,但其主要任务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值班律师是准辩护人,其既可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也可为其申请辩护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其既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也可在其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充当证人或见证人,由此可知,值班律师制度的职能和功能定位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在不同条件下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其是角色的综合体。③
(二)值班律师制度职能异化问题
对值班律师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有利于识别其职能权限,笔者在上文中表明值班律师应是准辩护人,因此,在刑事辩护全覆盖和认罪认罚从宽试点背景下,应充分考虑值班律师是否能发挥其该有的作用,是否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职能异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存在“假认罪认罚”现象。调研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得到从宽处理而假认罪,而值班律师制度正是为了保障认罪认罚从宽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其不能被胁迫或强迫,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值班律师并没有完全发挥该职责的作用。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有:1.值班律师职能定位的不准确,笔者在上文已论述。2.值班律师职务保障较低。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所获得的报酬远远少于一般律师,如永州市的值班律师在一件案件中所获得的补贴为800元以下,因此值班律师对案件缺乏积极性。3.值班律师职权不足,同时缺乏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衔接机制。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相比,其没有阅卷权、会见权以及调查取证权,值班律师对整体案情缺乏了解,提供的法律帮助便不完整,在量刑协商上很难有实质性的帮助。
三、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值班律师援助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值班律师援助范围将是未来司法深入改革发展的趋势之一,其具体应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如家庭纠纷、劳动保障纠纷、房屋征收等民事行政案件纳入范围之内。至于值班律师该如何提供法律帮助以及是否需要针对民刑事案件进行区别对待以及区别对待的程度如何,笔者认为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应区别对待,因为民事案件基本上属于私法自治领域,其不应该也不能强制进行全覆盖,应以司法调解为主地提供法律帮助,不必由值班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担任值班律师的门槛较高,值班律师资源并不充足,民事案件当事人需设立程序限制和实体核实,如将经济特别贫困或案件非常复杂的情况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是加强特定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特殊群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农民工等,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应尽量细致全面,以保证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特殊群体感受到国家强大和社会繁荣的好处。三是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法律咨询是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最基本的形式,根据《意见》可知,法律咨询可以利用“互联网+”体系建立网址网站,设置拨打热线以及便民服务窗口来实现。
(二)增加值班律师的职权
由于我国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在各省适用中的侧重点都不一样,因此值班律师并不能清晰地认识其职能或缺少必要的职权,尤其是对案情进行了解的阅卷权和会见权。笔者认为应扩大值班律师的职权,允许值班律师进行阅卷,以便其更了解案情和案件进度,提出更完善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且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支持。
(三)完善值班律师与相关部门的衔接机制
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各个部门和社会组织进行工作上的对接,以便提供优质便民的服务。在法律援助体系中,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作用、职能是不一样的,值班律师并不提供刑事辩护,而辩护律师主要是在刑事案件中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所以,首先将值班律师制度与辩护律师制度对接,以便节省法律援助律师资源,以便双方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其次,完善值班律师自身队伍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值班律师任职条件必须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且执业经验需达到3年,而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本身就不高,全国律师资源供不应求,因此降低值班律师任职的门槛对建设值班律师自身队伍具有较大的帮助,并可以不断输送新的血液到值班律师中。最后,新闻媒体应起到宣传作用,让群众了解值班律师制度,争取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
(四)建立值班律师职务保障与评价机制
根据《意见》可知,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④将值班律师的考评纳入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测评中,设立奖罚机制和投诉机制,在值班律师不称职或考评成绩达不到既定标准时,予以撤销值班律师资格、罚款等处罚,以促进值班律师的积极性,尽力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充分全面的服务。
四、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是一种大量需要投放律师资源的制度,在诉讼量相对较少、律师资源紧张、地区相对贫困、设施条件不完备的情况下,采取坐班的形式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能达到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名簿待命制”的做法,根据我国各地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坐班制”和“待命制”相结合,以便更为充分地利用有限的律师资源。
注释
①尹小英,沈银洁.关于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8。
②刘武俊.打通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J].人民法院报,2018。
③陈光中,张益南.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之探讨[J].法学杂志,2018(3)。
④司法部.重点做好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