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制:促进性别平等与发展的基础设施
2020-02-25冯媛
冯 媛
(香港大学 法律学院,香港 999077)
促进性别平等作为国家的责任,它不仅是原则,更应具体体现在法规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的举措及其成效上。国家要履行好这个使命,就必须建规立制,以标本兼治的方法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200多年的世界妇女运动和1975年以来的历次联合国妇女大会,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
联合国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所通过的《行动纲领》,进一步将国家机制建设作为一个优先关注领域,确定了具体的战略目标和措施。此后,每五年一次的后续行动评审(简称“北京+5”“北京+10”……“北京+25”),国家机制的建设情况是政府需要提交的国家报告和民间积极提交的“影子报告”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是否建立和加强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这个机制运作如何,已然成为衡量一国促进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的政治意愿和实际行动的重要指标。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相当于一个基础设施,而要为性别平等打好基础,国家就需要履行自己作为主要责任方的一种义务。有无基础设施,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履责意愿;基础设施是否健全、是否强有力,运转是否有成效,体现的则是一个国家履职能力的强弱。在这个大背景下,本文在介绍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考察中国国家机制的设立过程,初步探讨其特点,同时根据自己多年来的亲身经历和全面观察,回顾和思考民间妇女团体是如何参与并推动国家机制建设的。
一、承诺:建设有效的国家机制
197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89个国家同意受其条款约束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为《妇女公约》或《消歧公约》),是国家建立机制的国际法依据。缔结公约,目的就是“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公约第二条明确列出了一些办法,包括审议、废止既有的歧视性法律,出台新的法律、政策和措施。1988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消歧公约的执行机构——第七届会议通过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建议各缔约国加强机制建设,并在履约报告中列入所采取的行动。条约机构的一般性意见或建议,是对公约的阐释,或对缔约国履约的督导,是公约所代表的国际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个建议在第一条明确指出,要在高级政府一级建立和/或加强有效的国家机制、机构和程序,并赋之以充分的资源、承诺和授权。具体包括:就政府各项政策对妇女的影响提供咨询意见;全面监测妇女的状况;帮助拟订新政策和有效地执行消除歧视的战略和措施。
1995年,北京世妇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对“国家机制”这一概念进行了详尽阐述,并成为《行动纲领》12个优先关注的领域之一。其中,“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一章提出了三个战略目标和若干应采取的行动,对机制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有多角度、全方位的具体概括。三个战略目标分别是:设立或加强国家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立法、公共政策方案和项目;搜集并传播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信息以用于规划和评估。可见,国家机制不仅仅指某一个或几个机构,而且包括所有机构及其工作过程——所有立法、政策方案和项目都要纳入性别观点,并将性别平等的观点纳入所有政策领域的主流(简称“将性别观点纳入决策主流”或“性别主流化”),强调分性别数据和信息的编制、传播和使用,以用于规划和评价。国家机构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包括:尽可能设置在政府最高级别,直属一个内阁部长;组织机制或进程应斟酌情况便利下放规划、执行和监测权力,以期带动自下而上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参与;预算和专业能力方面具有足够资源;有机会影响所有政府政策的制订。在处理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问题时,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在决策之前就要分析对妇女和男性各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根据北京世妇会《行动纲领》,其层级和任务授权为:应建立在尽可能最高的政府级别,负责人可以是内阁部长一级的官员;未建立的要建立,已建立的应加强,这些机构应有明确授权、拥有影响政策和制定及审查立法的适当资源、能力和职权;应进行政策分析,并从事倡导、传播、协调和监测执行情况;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以便从性别观点设计和分析数据;制订各种程序,使机构能尽早收集关于整个政府的政策问题的有关资料,并在政府内部制定政策和审查进程中不断利用这种资料;定期向立法机关提交性别议题纳入主流的进展报告;鼓励和促进广泛而不同的体制的行动者积极参与。作为中央政策协调单位,国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支持政府各部门将“性别主流化”。具体而言,就是为制订和执行男女平等的政府政策提供便利,通过拟订适当的战略和方法促进中央政府内部的协调与合作,确保所有决策进程都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促进或建立同下列各方面的合作关系:政府有关部门、妇女问题和研究中心、学术和教育机构、私营部门、媒体、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所有其他行动者;从事各方面的法律改革活动,如家庭、就业条件、社会保障、所得税、教育机会平等、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积极措施、有利于平等的态度和文化的观点,以及在法律政策和方案编制的改革中提倡性别观点;促使更多妇女作为积极分子和受益者参与提高所有人的生活素质的发展进程;同提高妇女地位领域中的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建立直接联系;向政府机构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以便将性别观点纳入决策方案中。
今天,至少有 193个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性别平等机构或协调中心,它们已列入联合国妇女署持有的各国性别平等的国家机构名录。(1)联合国:审查和评价《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的执行情况秘书长的报告(E/CN.6/2015/3 ),2014年12月15日。在不同国家,这些机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是部级机构(如越南的妇女进步国家委员会,其他国家的名称有性别平等委员会、妇女事务部等),有的国家则隶属于总统办公室,或其他部门(如司法部、社会发展部)。到21世纪第一个十年结束之际,2010年世界各国的报告显示出继续存在两种趋势。其一,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机构既保持顶层在位,还要横向夯实和逐级下沉,在协调中心或主管性别平等的具体部门之外,还要有司级、部级和多部门的机构以及州、市和地方政府的问责机构;在最基层的行政级别也设立了“咨询/协商理事会”这样的体制/机制,使得各级政府共同承担促进性别平等的责任。如韩国形成了由总统、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三个层次组成的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机构。中央政府部门包括性别平等部、与性别问题相关的6个政府部门、其他政府部门,6个政府部门均设立性别平等办公室,其他政府部门则设有指派的性别平等办公室,地方政府相应地设有性别平等局。(2)余永跃、雒丽:《促进性别平等,各国顶层设计新进展》,《中国妇女报》2020年1月8日。其二,立法部门建立了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机制。如议会中设立的性别平等问题核心小组或常设委员会,以评估拟议立法对妇女和性别平等的影响,提出有关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并为之游说。此类机构有助于对行政系统内各部门执行在国家政策框架内订立的两性平等目标进行问责。与此同时,全球很多国家的机制普遍面临短板,如缺乏足够的财政资源,技术能力水平低,决策权力不够并在政府内能见度低,以及缺乏优先处理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府政策和方案主流的政治意愿。(3)联合国:审查和评价《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的执行情况秘书长的报告(E/CN.6/2015/3 ),2014年12月15日因此,要使领导层真正直面这些问题,具有坚定的政治意愿,还需要来自多方面的更大推动力。
二、特色:中国性别平等机构的设置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中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中居于最显著的地位。就中国的具体情形来说,机制建设与机构设置密切相关。从30年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和职能的具体表述以及机构安排的变与不变中,可以折射出中国性别平等国家机构的某些特色。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之初(1990年),名称与现在略有不同,叫“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二字体现了这个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协调”需要政府部门解决与妇女儿童工作有关的一些问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成立之前,我国一直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机构。从全球角度回望历史,那正是中国相继面临对妇女和儿童两个国际公约作出承诺的时段。妇女公约方面,如上文介绍,1988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向缔约国提出了建立和加强有效的国家机制问题,并在履约报告中需要列入所采取的行动的议题。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中,一直有中国政府提名的专家。中国这时也即将接受委员会对自己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的第二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在制定之中,这是履行公约的承诺、将公约化为国内法的举措。《儿童权利公约》也已经于1989年11月20日的联合国大会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中国将于1990年8月签署、1991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92年公约在中国生效。
此前,中国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无一在政府序列之内(20世纪30年代初短暂建立在中共领导的苏维埃政府内的“改善妇女生活委员会”是个例外)。其中,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是最早建立,也是最主要的机构,1949年成立时名为“民主妇联”,覆盖各族各界妇女,组织设置从中央直至最基层的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之称。全国妇联作为群团组织,是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隶属于党的序列。全国政协的妇女组1956年建立,属于当时增设的3个工作组之一。(4)政协第一届至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要形式是“工作组”。1956年4月27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在原有的8个工作组的基础上增设3个组,即医药卫生组、民族组、妇女组。1988年4月工作组改设为专门委员会,妇女不再单列而成为妇女青年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则于1989年4月成立,由人民代表和实际工作者及有权威、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办理、审议和提出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议案和法律案,督促检查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执行情况,调查研究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妇女儿童工作的建议。后来该小组发展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妇女儿童青少年室。2018年,全国人大的机构调整中,原内务司法委员会一分为二,成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转到社会建设委员会。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这个现有名称,始于1993年8月4日。委员会更名,去掉“协调”二字的同时,其授权范围也增加了“推动”的职能,即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负责人仍然是国务委员或副总理。
现有资料表明,1990年末到1991年,中国已经准备申办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992年3月,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做出决议,确定北京为世妇会东道主。199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得名时,北京世妇会上要通过的《行动纲领》已现荦荦大端。因此当时正在草拟、协商中的世妇会《行动纲领》列出了到20世纪末要实现的战略目标,以及各相关方(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应该采取的行动。或许可以推断,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这个新名字,可以更好地彰显中国政府当好东道主的积极意愿,在新中国提高了妇女地位的历史自豪感的基础上,以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方式强化国家机构,迎接世妇会在中国的召开。从1990年成立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到1993年更名并增加“推动”的职能,中国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经历了在中央政府最高层次创设,再到1997年基本逐级覆盖到各地县市,完成了对自身历史的超越,在’95世妇会这个历史契机的推动下,实现了和国际社会的接轨。而国务委员或副总理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排,也达到乃至超越了北京世妇会《行动纲领》中描述的内阁部长级别的情况。
在超越历史、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同时,强化传统是性别平等机构的另一个特色。具体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机构名称上的传统意涵。将妇女和儿童这两个群体串联和并列,沿袭的是惯性思维,而这两个群体除生育方面的天然联系外,并不必然要处处相提并论;儿童首要的是被保护的权利,儿童自己不能完全行使自己的权利,往往需要监护人代为行使法律方面的权利;妇女权利最需要的是得到切实保障,除女童外,妇女是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必须本人授权别人才能代为行使其权利。其次,机构设置上的传统因素。妇儿工委的办公室设在妇联。各级妇儿工委的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担任,主理日常工作的办公室主任由妇联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则几乎都出自妇联。和妇联这种紧密的关联,也体现了传统的延续。再次,机构演进中的传统回归。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论述中,妇联的传统主角地位继续加强。妇儿工委设立后,妇联的重要性和资源继续增加,尤其是21世纪之后逐渐在各地实现的妇女发展基金,财政以每个妇女每年一元的标准拨付到各地妇联,妇联的实力日渐增强。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机构的设置,既在自身历史脉络上超越和强化,又和世界在形式和意涵上接轨。
三、推动:自下而上参与机制建设
促进性别平等和争取妇女权利,负有首要责任的是政府,妇女组织是政府的合作伙伴。一代代民间和学术界的妇女在参与和弘扬’95世妇会及其平行的NGO论坛精神中实现了自我赋权,一改传统的习惯性认知,以对国家机制的新的理解,自下而上地推动其完善和发挥效用。这里,仅以笔者有所涉足的领域,勾画近20年来通过社会力量来促进国家机制发展方面的概况。
民间妇女组织和学术界的妇女由于其身份和自我定位,往往更多关注国家机构不如人意、国家机制不够有效的一面,注重以建设性的方式来表达意见和建议。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制约因素,中国民间妇女组织仍然处于数量很少、资源不足、力量微弱、渠道不畅、声音局促等状况。尽管如此,有男女平等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有作为’95世妇会东道国和消歧公约缔约国的国际承诺,民间妇女群体拥有对自己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自信和底气,加之’95以来和国际社会保持接轨,更多妇女特别是青年人掌握外文、普通人国际接触增加等带来的种种便利,使自下而上推进国家机制建设成为可能。
通过社会力量推动国家强化性别平等体制/机制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呼吁将“国妇工委”升级为常设实体机构,加强性别统计。在1990年2月成立时,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自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1981年3月成立)。值得考究的是,与国妇工委的负责人均为现任领导不同,1990年2月成立的“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的负责人是从“第一线”退下的领导干部,此外两个机构的领导成员级别大致相当,关工委仍有一批国家机构和群团的现职中层干部。虽然没有列入政府序列,关工委和两个国务院机构在同一地点办公,工作会议密度远远大于国妇工委。此外,共青团中央也设有儿童工作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与其他类似机构相比,1993年8月,国务院有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26个,其中只有妇儿工委和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设在群团组织,其余都设置在政府部门。(5)《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2003年3月21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1993年9月成立;2006年4月6日去掉“协调”二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具体工作由中残联承担。http://www.gov.cn/zwgk/2006-04/17/content_255982.htm.后来成立的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民政部,对内有政府身份,在国际上主要以协会名义活动,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6)老龄委1999年10月20日成立;中编办2005年18号文件明文合署办公:在国内以老龄委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在国际上主要以老龄协会的名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老龄办的主要人事安排:办理、研究提出方针政策和拟定实施办法,督促、协调,搜集信息,调查研究。“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见2003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55号;《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增加“与中国老龄协会合署办公”(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8/content_987920.htm)。《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8〕96号,2018年9月30日)调整为,办公室设在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卫健委主任兼任,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0/16/content_5331231.htm.
这样的机构设置,客观体现了儿童问题更重要,而“妇女问题由妇女组织自己解决”的传统思路,与’95世妇会《行动纲领》的承诺有一定距离。为此,2004年5月,北京世妇会10周年全球评估之际,在京的各非政府妇女组织代表、妇女活动家、专家学者、社会热心人士,在全国妇联和中国妇女研究会的召集下,开始酝酿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对北京世妇会的后续行动评估报告(亦简称《紫皮书》)。后来递交到联合国并发表于国务院妇儿工委网站的“紫皮书”,在国家机制部分肯定其成就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与障碍:政府授权不足,影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权威性。国务院妇儿工委作为“非常设机构”“协调和推动”性别平等,没有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职能,人力、财力资源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威去“支持政府各部门将性别平等的观点纳入所有政策领域的主流”;有的决策者认为,性别平等就是妇女问题,妇女问题应由妇女组织和妇女自己解决。对此,《紫皮书》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主要包括: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家法律和中央政府及各部门的规章制度,明确其内涵、执行程序、执行和监督主体;在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就国家和地方各级提高妇女地位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资源等予以明确规定,如将国务院妇儿工委更名为国家性别平等工作委员会或性别平等工作部,设在政府最高级别,作为推动执行和监测男女平等国策及妇女发展纲要的实体机构;在政府部门设立性别平等顾问、专员和巡视员及性别平等工作协调机构等。(7)详见国务院妇儿工委网站http://www.nwccw.gov.cn/2017-04/11/content_155758.htm“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紫皮书》”。
与《紫皮书》的建议相呼应,“社会性别与发展在中国网络”2005年2月23日发表了《我们的声音》。红枫妇女咨询服务中心、河南社区研究中心、广西妇女理论研究会、浙江社会科学院妇女和家庭研究中心等来自全国40多个妇女群体共同提出:考虑建立国家层面的机会平等委员会或平等部和相应的地方性的机制,建立性别预算、性别审计和有效的监测评估机制,承诺并落实人大代表和行政机构负责人中有30%是女性,完善反对性别暴力的法律规定与干预机制,改善边远地区和边缘群体尤其是其中妇女和女童获得经济、教育和保健资源的状况,鼓励媒体更加广泛深入地报道妇女和社会性别议题。(8)2005年2月24日《中国妇女报》刊载了这个建议的主要内容。2006年和2007年秋天连续举办的“全球消除贫困联盟——中国论坛”在其政策建言中,先后重申了“社会性别与发展在中国”的上述建议。
上述声音虽然在国家层面没有得到回响,但在地方则出现了实例。2012年6月28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2013年1月1日施行,2019年4月24日修正),创设了“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具体规定包括: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预算、社会性别审计和社会性别统计;对本市涉及性别平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或者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分析;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投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9)《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深圳政府在线,2019年6月19日,http://www.sz.gov.cn/zfgb/2019/gb1103_3/content/post_4978779.html.据悉,2017年7月10日,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妇儿工委办加挂牌子的批复》文件,深圳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已挂牌成立。(10)《落实“消除性别歧视”目标的三大实施途径》,2018年3月13日,http://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8-03/13/047161.html?sh=top.尽管该机构的具体信息无法检索到,但它的出现,无疑体现了某种进展。
第二,开展研究和试点,推进性别预算和性别审计等制度化或机制化,促进性别主流化。也是在“北京+10”(2005年)前后,多方力量不约而同地在国内普及性别预算的概念,以求在国家、部门、地区各层面的资源分配中纳入性别平等的视角。例如,“社会性别与发展在中国网络”汇集了一组关于性别预算的译文,全面介绍概念、进展、方法和实例。翻译这些文章的是一个以年轻人为主体的“社会性别与发展资源小组”。它的发起者是’95世妇会时参加NGO论坛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再如,2005年12月国际行动援助北京办公室和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大、市妇联共同举办“公共预算基础知识培训研讨班”。当时,从社会性别视角对预算进行评估已在全球40多个国家开展,石家庄市开展的性别预算项目在我国尚属首次。这次培训之后,张北、尚义、康保、崇礼、涿鹿、怀安六县计划走出性别预算的第一步——从性别视角考察公共支出及其效应。他们分别从以下角度开展调研:预算资金在敬老院中的分配及使用情况,农村妇女实用科技培训情况,现行政策对下岗女性再就业的影响,女性初中受教育情况,计划生育费用与妇女的生殖健康需求以及妇女参政议政。2008年初,基于调研数据和实例的政策建议,以提案议案的形式分别递交给上述各县和张家口市、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并以专题分享的方式介绍给关心此议题的各界同仁。此后,河南焦作财政局和浙江温州的基层人大先后开展了性别预算的试点,为公共财政的讨论积累了初步的本土经验。
性别审计的概念也在这一时期被介绍给一些学术机构和政府部门。性别审计是实现’95世妇会行动纲领倡导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一个重要工具。它通过参与性的方式,以一个部门或机构内部人员为主,在外部专家的协作下,对本部门/机构的规章、制度、运作、战略、计划和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进行评估、反思和做出改进计划,使其政策、措施、运作具有性别平等意识,从而确保其政策实施和工作效果能促进性别平等。具体来讲,2007年,西安交通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学者在国家计生委为扭转男孩偏好而进行的项目中,吸纳妇女民间群体的专家参与,从政策、规定相互协调的角度,采用了性别审计的有关方法,在福建安溪、浙江德清对当地的计生政策、措施和工作开展检视,以整体性的思路对各项政策进行协调,完善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治理对策。笔者在担任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妇女赋权和性别平等主题协调员期间,试图推动更多地方开展性别审计。如2008年4月在中华女子学院的第16期学术沙龙上介绍性别审计的概念和方法,为推动性别审计提供契机;与国家计生委有关部门探讨在当时轰轰烈烈展开的新农村建设中,如何从性别平等的新家庭建设切入,在试点县以性别审计作为工具,来促进计生部门进一步重视性别平等;2008年11月,举办了有基层计生干部参加的在社区运用这些工作方法的培训者培训。再如,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后更名为“众泽中心”)参与了对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华投资项目的性别审计。其对世界银行“福建公路投资项目”的性别审计实地考察报告于2010年发表,呈现了项目对男女性别关系、妇女生产生活和妇女家庭角色地位改变等方面的影响。
整体来看,妇女民间力量对性别审计的上述推动,有的未能继续,有的只见耕耘未见收获。而历史的奇妙在于一旦天时地利人和的因素齐备,就会开花结果。如今,政策法规性别评估机制已经在国内普遍建立。2012年江苏省妇联率先成功倡导,2013年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确立为新形势下妇联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经过各级地方妇联和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的主动作为,积极实践,进展迅速,2015年有14个省(11)中国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妇女报,2015年12月21日,http://www.women.org.cn/art/2015/12/21/art_25_131464.html.、2017年有25个省(12)黄小希:我国已有25个省区市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新华社,2017年3月31日,http://m.xinhuanet.com/2017-03/31/c_1120734707.htm.、2018年底有30个省先后成立了评估工作机构,制定了评估工作规则,每年制定评估工作计划,依据评估规则和计划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一般通过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从社会性别视角提出意见,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在其中得以充分体现。(13)黄小希:我国已有25个省区市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新华社,2017年3月31日,http://m.xinhuanet.com/2017-03/31/c_1120734707.htm
不断完善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是国家真正重视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重要标志。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舞台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我国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状况虽然在一些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面临进展不平衡、有些领域停滞乃至退步的挑战,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一些不发达国家在’95世妇会后加快了努力,后来居上,一度领先世界的某些中国指标,现在落在全球平均水平线上,现状呼唤一个强有力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在全社会性别平等的推动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