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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校美育工作的瓶颈及其问题辨析*①

2020-02-25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研究院北京市美育与文明研究基地北京100024

关键词:美育教育

( 中国传媒大学 艺术研究院,北京市美育与文明研究基地,北京,100024 )

杨 杰

当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25)习近平:《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9年5月1日。的重任与中国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的历史现实对人才教育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2018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我国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同时,美育再次被确定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美育在培养和谐、健全的人格中所不可忽视的独特功效。2019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不仅重申美育意义和价值的重要性,更为令人鼓舞的是进一步强化高校美育的落实机制建设,彰显了美育在当代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作用,凸显了高校美育工作落实的紧迫性。

纵观美育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的共和国教育方针中即写入美育,之后又数次提及美育。美育在中国虽因社会历史原因而历经波折,但总体上说还是螺旋上升,逐步得以推进和深化。尤其是中国社会迈入新时代,伴随教育界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的如火如荼展开,包括美育工作在内的教育战线取得令人欣慰的成绩。然而,我们在充分肯定已有的发展成绩的同时,也要客观而冷静地审视、反思美育工作在高校教育中的实际情况——时至今日依然有着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方面,譬如在高等教育中处于名高位低、举步维艰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这既包括尚需深化的理论层面的研究——诸如科学认识与准确界定美育的基本概念、范畴、命题,也包括亟待健全与强化的美育实践层面的落实机制的探讨。因此,澄清错误认识、走出各种观念误区是当前高校美育工作真正得以有效落实、推进的逻辑前提。

回顾美育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已有百余年的历史。蔡元培提出的“以美育代宗教”口号拉开现代中国审美教育的大幕,引领了中国教育界的美育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伴随中国社会的起伏跌宕,虽经历次磨砺,美育工作还是逐渐得到教育界和社会的认可、重视。伴随新时期伟大历史篇章的开启,教育迎来了明媚的春天,拨乱反正与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展开,各行各业逐渐步入正轨;至新世纪,尤其是新时代的到来,作为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美育可谓“异军突起”,显现出其独特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作用。纵观近年高校美育研究,无论是对系列教育方针政策的制定、颁布,还是对高校美育理论与美育实践的学理性探讨,以及对高校美育实施的具体方式、路径和措施等实践层面的探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首先,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层面的研究,揭示出对美育工作日趋重视的发展态势。毫无疑问,教育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指航灯,有关高校美育的纲领性、指导性教育方针的正确解读与准确执行是美育理论研究的关键问题。已有的对高校美育教育方针嬗变历程的梳理、分析的研究成果,不仅有利于我们理清教育理念的变迁,还可以进一步揭示美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位置和扮演的“角色”,以及表象下深层次的美育观念的不断深化的逻辑轨迹。王晓宁的《美育在党的教育方针中的发展与演变》一文,较为全面地梳理了新中国成立后到新世纪期间我国美育方针嬗变的历史脉络,客观地为我们呈现了一幅砥砺前行的线路图。他将这一美育发展历程分作“提出与形成”“曲折与徘徊”“恢复与发展”三个阶段,从中折射出人们对美育认识逐步深化的演进态势。(26)王晓宁:《美育在党的教育方针中的发展与演变》,《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当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美育的社会价值与作用日渐突出。在这渐变历程中,先后颁布的几个重要纲领性文件是美育嬗变脉络的关键性标志点,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得到学界关注。1999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标,强调“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学校教育……还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要尽快改变学校美育工作薄弱的状况,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2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国教育报》1999年6月17日。;2006年又推出《全国普通高校改革艺术课程指导方案》,2010年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之后,2015年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从国家层面提出:到2020年初步形成“大中小幼美育相互衔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互结合、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相互促进、学校美育和社会家庭美育相互联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美育体系”(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2015年9月28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28/content_10196.htm。。王登峰在《让高校美育“曲高而和众”》一文中指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重点突出了中华传统文化具有的独特的民族性特征,认为美育是对我国传统“乐教”所蕴含的丰富的美育思想的传承,事关整个社会和民族“文脉”的延续。(29)王登峰:《让高校美育“曲高而和众”》,《中国高等教育》2017年第7期。有学者认为,2019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所确立的新时代“不断创造美好生活”的战略目标在教育领域的积极回应和落实之举。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3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1页。可见,以“美好生活”为核心范畴的对“美”的向往与追求,成为十九大报告的一个与以往明显不同的亮点——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所不曾有过的,凸显了新时代中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实现“美好生活”的坚定信念和为此目标而奋斗的坚定不移的决心。(31)郭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视域下高校美育工作探析》,《北京教育》2018年第3期。在此历史语境下,“美的教育”——美育——理所当然地就成为新时代教育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美育被纳入中国教育方针框架是历史与逻辑的必然选择。纵观新时期以来中国教育政策的变迁,系列关于强化与落实各级学校美育工作文件的推出,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美育工作的重视,以及美育在培养与塑造全面和谐发展的人的教育过程中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美育观念正在教育界和社会上逐渐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肯定。

其次,高校美育的基本范畴、基本命题和基本规律问题也是近年美育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这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美育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美育的价值和作用的探讨;二是关于艺术教育的论述。就第一个方面讲,有的研究立足于席勒的《审美教育书简》中有关美育的功能、性质和价值、意义论述的引用、阐释的层面,也有对美育在中国的诞生及以蔡元培等人的有关美育的论述的史料性梳理、回顾与评价;还有对美育研究成果的综述,认为具有代表性的美育著作涵盖了艺术教育、智育美育、德育美育、体育美育等类别。就第二个方面讲,相当多的论文在行文过程中,直接将“艺术教育”与“美育(审美教育)”等同而予以概念置换,有的虽然以“美育”作标题,但通篇却只谈“艺术教育”而不讲“美育”,实际以“艺术教育”概念取代了“美育”;有的则以“艺术教育是美育的主要内容”为过渡句,然后也止步于艺术教育而不及其他;有的虽然意识到“美育不仅仅是艺术教育”,但这个“仅仅”之外,究竟还包括什么却是避而不谈、无从知晓。上述这些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对“美育”内涵和外延认识的模糊不清甚至错误。(32)曾繁仁:《美育十五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彭吉象:《完善美育体系,加强素质教育》,《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8期;周星:《2017年中国艺术教育热点问题概述》,《艺术评论》2018年第5期。

再次,有关高校美育实施的语境、路径、方式以及课程体系构建等高校美育教育实践层面的研究,是对新形势下高校美育研究亟待解决的现实之问的关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大众文化的蓬勃兴盛的新的历史语境,为社会文化和高校校园文化带来了全新的局面。高校美育如何应对机遇与挑战,以及如何积极依托和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提升高校美育水平等问题,也成为学者们积极探索、踊跃建言的研究关注点。(33)金昕:《当代高校美育新探》,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邱地、谢朝晖:《高校美育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探讨》,《教育探索》2015年第6期;张跃民:《试论我国高校美育的弱化与强化》,《当代教育科学》2009年第9期;朱哲、任慧宇:《新时代高校美育工作的瓶颈及其破解》,《人民论坛》2019年7月下。

针对互联网语境下的高校美育现状、问题与对策等,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大力推动“互联网+教育”的新时代,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都在飞速发展,美育应该充分调动大学生对网络感知能力较强的优势,因此,要将高校美育工作与互联网技术有效结合,运用互联网思维积极探索推动高校美育教学科学化的方法与路径。这是历史发展趋势。然而,现实的高校美育状况仍存在一些欠缺,亟待改进和完善。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大学生审美意识培养的缺位。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大学生的审美趣味和审美意识,弱化了审美能力的提升,这突出反映于低级趣味的负面影响——某些貌似“新潮的”审美观可能造成大学生价值观、人生观的扭曲;二是忽视“互联网+美育教学”融合的教育创新应用。当前高校美育教学活动方式陈旧、单一,致使教学过程缺乏趣味性、生动性和吸引性,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美育学习的热情;三是作为高校美育实施的重要载体的校园文化建设的滞后以及与美育之间的脱节问题。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理念与投入力度还有待加强,这就制约了高校校园文化打造的立体化结构。良好的校园文化建设可以有效提升美育课堂教学的直观化、演示化、趣味化效果,为美育教学提供广阔的美育实践天地。当然,与上述对互联网负面作用的担忧、焦虑不同,有学者则持积极态度,认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是高校美育难得的发展契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改革与创新将应用于教育的改革,与此同时‘互联网+’时代的高校美育将迎来自身发展的春天”(34)冯婷:《“互联网+”时代的高校美育实践研究》,《学术探索》2018年第9期。。如此乐观结论形成的依据是,互联网契合当代大学生追求个性自由的特点,能够明显提升学生对美育接受的兴趣和热情。同时,高校美育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有效地将生动而丰富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和影视、戏剧,以及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物馆、音乐厅、剧场等资源“为我所用”,融合线上与线下、课堂内与课堂外、校园内与校园外的平台,打破时间、空间限制,造就更加贴合美育教学自身特性的内容和方式。

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大众文化的蜂拥而至也是影响当下高校美育实施的不可忽视的因素。有学者认为,大众文化的兴盛与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传播便捷性与广泛性特点不可割裂,需要辩证审视。(35)张卉:《当代高校美育工作现状探究及相关的几点看法》,《内蒙古教育》2019年第4期;陈丹:《新时期高等院校美育实施现状调查与分析》,《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7年第5期;何骏:《新时代高校美育工作深化的维度与思考》,《大学教育》2019年第12期。大众文化之所以值得我们肯定,其合理性一面在于它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时,其中所包含的“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也对高校美育工作提出了挑战,如何顺势利导地发挥大众文化的优势推动美育独特功能的实施,以防范、化解大众文化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学者们积极探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诸如好莱坞电影、流行音乐、电视综艺、网络剧、网络综艺、游戏、广告、时装等样态大众文化的蔓延、渗透与遍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各个角落,对当代大学生构成“饱和式轰炸”的文化冲击波,不仅改变着大学生的生活理念、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更对其人生观、价值观和审美观在潜移默化中施加着影响作用。从有益的角度讲,面对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和逐渐加快的生活节奏,现代大学生承受的压力也不断增强,而大众文化以其通俗、活泼、轻松、休闲以及形式的多元化和平易近人的特点舒缓日常生活节奏,放松身心,达到精神愉悦的目的,这些都吻合了大众社会心理的需求,同时,又以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演化为现代大学生文化消费的“主打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讲,这是对过去以启蒙为目标的社会主流文化、精英文化地位的颠覆和重构,由此形成新的社会文化格局。我们在肯定大众文化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局限性的存在:消解深度性、虚化历史感、走向图像化,呈现为过度娱乐化和狂欢化的特点,甚至出现低俗化、庸俗化——充斥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这种负面效应降低大学生的审美品位,继而逃避高雅艺术。因此,面对互联网时代和大众文化勃兴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高校美育任重而道远。

高校美育教学实践是不容忽视的环节,也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自然也成为美育研究的重要问题。针对当下高校美育实施的现状进行剖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以期改进、完善,这也是积极推进高校美育工作切实落地的有效途径。客观说,近年来,高校对于美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在明显提升,但是在具体落实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有学者将高校美育实践环节的主要问题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美育实施内容科学性的缺失。美育内容仅仅局限于艺术教育狭小的范围内,严重造成美育内涵的单一化和美育功能的虚弱化;同时,也势必间接带来艺术教育教师承受过重的教学负担。二是高校美育师资匮乏与经费投入的不足。由于美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滞后,已有师资又仅仅局限于艺术教育学科,由此难免造成师资紧张。究其原因,不外乎受编制、资金的掣肘:与此相比较而言,高校的德育实施就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政策明文予以规定,无论是教师、辅导员等岗位人员设置,还是资金投入,都有切实可行的落实机制。可是,高校美育尽管在现行的国家教育方针层面上得到积极肯定,并且大力倡导美育的实施,但这种导向与高校美育的实际贯彻、落实的现实局面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三是高校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的欠缺。这与师资不足、投入资金不到位的现状密切相关。美育基本被置于当下高校教学培养方案体系的通识教育类,而且是处于选修课程的模块之中,通常也未必列入规定的选修学分之列,更不用说跻身于必修学分的框架之中。这就造成高校美育实际状况的“名高位低”的尴尬境遇——成为可有可无的“点缀品”“装饰品”。

纵观近年来已有的美育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学理性层面的理论探讨,还是教育实践环节的落实推进,美育都较之前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值得肯定。同时,我们也要冷静而客观地正视当下高校美育工作所面临的困惑——依然还处于发展的瓶颈境地,这不仅表现在理论研究领域存在的误区,更反映到美育实际工作的严重边缘化局面。我们时常发现,在美育有关基本概念范畴、观念方面仍存在着模糊乃至错误的认识,甚至包括教育权威部门发布的文件也时有概念模糊甚至混淆等现象发生,还有主张放弃对美育理论基本范畴的学理性探讨的观点。有的学者在逻辑上将美育与艺术教育等量观之,甚至互相置换。这实质是以艺术教育取代美育——这些观念偏差难免会进一步影响高校美育教学实践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一方面,对美育基本认识的谬误必然引发行动的盲目性和工作方向的偏差,最终导致背离美育实施的初衷。另一方面,存在较多制约当前高校美育实践环节发展的因素,其中,落实机制的不健全、不到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可见,无论是理论探讨方面,还是具体教学的实施方面,美育工作都有待于我们积极改进。因此,高校美育工作若要突破现有瓶颈的束缚,步入健康而快速的发展轨道,其前提必然是澄清认识、走出各种误区。

综上所述,当下高校美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表象复杂多样,但一言以蔽之,可以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何谓美育”;二是“美育何为”。当然,从内在逻辑关系讲,两者之间又是密切相连,共同构成完整的高校美育的结构。前者具有基础性、前提性的地位,后者则是前者的延展。前者是美育学理探讨,后者是美育实践环节。若是第一个问题不能明晰,那么,第二个问题也就无从谈及,即使勉强为之,也可能只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

“何谓美育”,在美育界似乎是一个不言自喻、不证自明的“公理”问题。然而,恰恰是这个最具逻辑起点的基础性与前提性的基本范畴,或者重复已有论述无创新,或者沿用错误观点而少纠偏。譬如,现有研究多围绕美育功能和社会价值展开,多是以席勒和蔡元培的阐述为逻辑依据,认为美育的目的就是激发人们的活泼、敏锐的性灵,培养高尚纯洁的人格。尽管我们每个人都有感情,但未必一定同时具备伟大而高尚的品格和高雅的举止,其原因或许就在于缺乏深厚的美好感情的动力,若要强化这一内在驱动力,必定依赖于“陶治”,即以“美”的对象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即“美育”。至于美育内涵问题,却始终存在着一定程度上认识的局限性、片面性:有观点认为,美育是艺术教育,将美育局限于艺术教育、艺术技能的范围和存在样式,认为学校开设绘画、舞蹈、歌唱等艺术门类课程就是完成审美教育;有观点认为,美育是素质教育,实施美育就是推行素质教育;还有观点认为美育就是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人文素质”“人文精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都明确将美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提高学生的审美与人文素养”;等等。这些观点都认识到美育具有的某方面的内涵和功能,揭示了美育不同方面的特征。但是,若将美育的局部内涵或某种特征视作美育的全部属性,难免以偏概全而产生诸多观念偏差,进而误导高校美育的贯彻实施。

因此,我们再次强调对“美育”范畴认识的科学性与定位的准确性问题,其重要意义在于,这不仅是美育研究的逻辑起点,更是诸如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目标等美育实施环节推进的依据与指导,“课程是实现教育目的和目标的手段或工具,是决定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36)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教育学基础》,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162页。,这就如同发起一场军事战役,如果对这次作战的目的、目标都不明确,或者即使确定了目标,但目标制定得不够科学,甚至是不正确,恐怕也很难谈及胜利;更何况,若是行动目标不明确,怎么能制定战斗的下一步具体方案呢?遑论执行环节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问题了。

“美育何为”的问题与前者“何谓美育”之问密切相关,两者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美育何为”即美育的功能问题,也就是说“美育是做什么用的”。在这个问题上,美育研究同样也存在着诸多误区:有观点认为,美育就是培养人的情感;有观点认为,美育是培养人的艺术修养;也有观点认为,美育就是培养人的审美情趣;有的观点将“美育理论课”“美育鉴赏课”与“美育实践课”割裂,甚至视作非此即彼的对立性存在;还有观点认为,美育是为德育和智育服务的,是从属于德育和智育的,是工具和附庸;等等,不一而论。概括地说,这些美育观念与观点都有其合理性的“真理性”成分,都从一定角度或者某个层面上揭示了美育的功能和作用。然而,这些论断又具有某种程度的片面性与局限性,因为这仅仅从单一的局部着眼审视美育,就会忽视这样一个事实:作为教育大系统组成部分的子系统的美育,既有与教育大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相吻合、相一致的基本功能,也有区别于教育其他子系统的自身独特的质的规定性和教育功能;同时,它又脱离了美育作为独立存在所具有的复合关系结构对其功能与作用的支撑和制约。因此,上述的不同观点虽各有正确性的方面,但都是难以全面而系统地阐释美育的内涵、功能和作用。

若是进一步探究到美育的具体实施环节,与“美育何为”逻辑紧密相连的则是“美育如何为”的命题。这里所说的“美育如何为”即是如何将美育的功能和作用予以实施、发挥出来的路径和方法,既包括美育课程在高校的存在形态——诸如美育课程自身的教学目标、教学目的、课程设置、实施的路径和方法,也涵盖美育与专业教育之间的关系问题,即美育在高校各个专业教育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以及教学课程设置中如何体现、贯彻、执行和落实美育理念。具体说来,就是美育与高等学校的专业教育之间的辩证互补关系问题,即在高校的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美育存在形态之间的关系问题,亟待进一步探讨、明晰。其中,美育自身的研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直接决定了美育教学实践的实施理念:“理论派”青睐于对美学、美育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命题的形而上的抽象理论的传授;“实践派”则更为偏好于对艺术实践活动的倡导。二者虽说各有正确性的一面,但是,这种或者排斥美育理论素养的提升,或者否定美育实践意义的观念与做法,在实质上都同样显现出其片面性的局限——他们都将美育丰富的内涵狭窄化和单一化。对于后者——美育与专业教育的关系问题,无论在教育理念方面还是在教学实践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将专业教育与美育割裂、甚至将二者对立的现象,厚专业教育而薄美育的状况更是不争的客观现实。至于美育的具体实施方式、路径问题,有学者认为,面对新世纪高标准的人才需求,应放眼于构建高校大美育体系——美育的社会化和社会的美育化,推动美育的协调创新,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美育发展和青年学生全面成长的氛围;有观点认为,高校美育实施应将课堂教学与课外辅助相结合、“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结合,有学者提出“四位一体”的美育理念——家庭、学校、社会、个人构成的多元化立体结构;有人倡议加强美育与地方文化活动相联合;也有学者提出了高校校内专业的优化组合、校本课程的开发问题。这些学术研究都具有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为我们进一步深化高校美育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是,不足之处在于多停留于方向性的表层,与高校美育的真正切实有效的实施还存在差距,而且,有的观点是立足于对美育概念不太准确、甚至错误的理解基础之上的。可见,若是对美育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不够正确、全面,那么,其具体实践过程必然是指导思想迷茫或混乱,美育最终指向的结局可能会南辕北辙,背离初衷应有的轨道。(37)王敏、曾繁仁:《高校大美育体系的现代化建构》,《中国高等教育》2017年第1期。

作为基本范畴的“美育”,对其进行学理界定和理论阐发的历程由来已久。自席勒的《审美书简》提出“审美教育”概念,到蔡元培高举“美育代宗教”大旗,关于美育的功能、价值、意义方面的研究比较充分,也取得一定进展。但对“何谓美育”问题的探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一方面,随着奔流不息的时代潮流而与时俱进地提出各个时期不同的具体目标和前进方向,不断自我丰富,赋予新的内涵;另一方面,美育范畴又保持了一定的自身质的稳定性。因此,尽管时代在不断变迁,但其内在的本质规定性又是清晰和明确的,这将其自身与教育大家庭的其他教育门类、教育形式予以区分。那么,美育的基本规定性又是什么呢?

美育是“审美教育”的简称,质言之,就是关于“审美”的教育。因此,对这个概念厘定的核心则是“审美”。对于什么是“审美”及其基本特征、规律的界定和研究成为美育范畴厘定的逻辑前提。那么,再进一步讲,什么是“美”?其内涵界定成为解读“审美”的关键。然而,对范畴“美”的阐释却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美”的问题成为“千古之谜”。尽管古希腊圣贤慨叹“美是难的”,但仍将“美”(本身)与“美的”(事物)加以区别,由此揭开了充满艰辛探索的形而上的“美”的问题的研究历程之帷幕。有的试图从客体角度揭示“美”的属性,有的则是从主体的维度研究“美”之心理机制,有的求助于“神灵”,认为“美”是神灵光辉的“溢出”,是上帝神韵的“分享”与“附体”;狄德罗尝试从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新路径推进“美”的问题的研究。应该说,这些探索的精神都值得肯定,其研究成果也为后人的继续研究奠定了可资借鉴的基础。但是,真正找到“美的问题”研究的科学路径而卓有见解的则是马克思主义美学。

马克思主义美学从人的存在方式这一最基本的逻辑前提出发,认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6页。,也就是说,人的存在方式就是人的生命活动存在的状态,能为人的生命体存在提供最基本物质条件和维持保障的是人类社会实践方式之一的物质生产实践,也就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命活动的形式。马克思主义美学既借鉴以往人类历史已有的美学研究的成果,又在不断克服矫正已有理论成果的不足的基础上,确立了以揭示人的作为人类生命活动现实的存在方式——社会实践——的研究路径,由此剖析人与现实的对象性关系的形成与不断完善的历程。这种对象性关系生成的前提条件包含两个方面:既取决于客体对象的属性,也取决于主体的本质力量,当然,这里所说的“主体的本质力量”是与客体对象的属性相对应,由此二者形成了特定的主客体之间的对象性关系。这时的主体与客体之间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断交互影响、促进,共同发展提高。马克思主义美学进而分析了人类社会实践的不同的对象性关系及其基本特征,将“美”的问题研究纳入审美关系这一人类社会实践特殊方式的框架内予以探索,从而正确地揭示了“美”的本质规定性,也为我们进一步探讨审美和美育等问题奠定了坚实的逻辑基础。

人的生命体的存在是我们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人若生存,首先要解决的是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命体存活的物质前提条件,这就决定人类生命体存活的物质生产——即狭义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的现实的最基本的存在方式,即主体的人与客体对象之间形成的物质实践关系。在物质实践活动中,实践主体认识、遵循客观规律以实现改造客观世界,获取物质财富,在此社会活动的过程中的人所面对的是客体世界的自然规律,与此相对应则是主体方面得到不断提升的认识、运用自然规律的科学意识,这种主体的科学意识与客体自身规律之间所形成的现实的对象性关系就是科学认知关系,追寻“真”的原则。人类获取物质的实践活动中,作为有意识、有目的、自觉的实践主体,不是盲目、消极、被动地适应外界客观世界,而是不断地、积极地发挥着主观能动性,按照趋利避害的主观意愿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为,于是,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主体就与客体之间形成了价值关系,这时主体的伦理意识就与客体的价值属性之间形成了伦理道德关系,反映到主体方面则是不断提升的伦理道德意识,追寻“善”的原则。在认识关系中,主体必须遵循客体的客观规律,于是,主体的主动性就受制于客体的客观规律性,主动性受制于受动性,受动性居于主导地位;在伦理道德关系中,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试图支配客体,使客体服从、服务于主体的意志,于是,客体的受动性就受制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主动性占据主导地位。一方面,认识关系中的受动性主导与伦理道德关系中的主动性主导二者之间就存在矛盾性对立——这是理性与感性的矛盾,那么,如何克服“理性王国”与“感性王国”对人的束缚以及二者的对立?这就需要取消二者各自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而审美关系则成为沟通二者的桥梁和中介。

审美关系中的客体是真与善相统一的美,与此对应的是主体的科学意识与伦理意识相统一的审美意识。科学意识追求客体对象的客观规律的“真”,伦理意识追求的是主体趋利避害的“善”,审美意识包含科学意识,但又不是简单地等同于科学意识;审美意识包含伦理意识,但也不等同于纯粹的伦理意识。一方面,主体与客体之间形成的审美关系是处于科学关系、伦理关系之间的中介关系结构;另一方面,审美意识是科学意识与伦理意识的相互渗透、融通的拥有独特本质规定性的意识领域,具有沟通二者的桥梁作用。正是基于这个功能,审美意识与科学意识、伦理意识共同构建起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形成完整的意识体系,若是缺少任何一个维度,都会导致人的片面化发展。科学意识偏于客观性、受动性,凸显主体对客体规律的遵从;伦理意识偏于主观性、主动性,要求客体为主体支配、服务,如此形成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识体系与结构的分裂、对立关系,这种矛盾又是感性与理性、受动与主动的集结体,能够跨越二者之间沟壑的桥梁则是审美意识,它可以消除理智与意志之间的对立,使之摒弃各自的片面性、局限性而融合到一个全新的意识体系结构之中:审美意识可以克服纯粹理性的片面性,并使枯燥的理性注入感性的斑斓色彩,这时我们获取的科学认识不是被客观规律盲目支配的受动性,而是化作主体意志驾驭的“人化自然”;同时,审美意识也可以避免单一的感性的局限性,使得主体意志欲望的主动性也不是一味的贪婪攫取,而是遵循客观规律下的主观意志自由的发挥。因此,具有这种和谐的意识体系的主体就可以实现既遵从“任何种的尺寸”所蕴含的客观自然规律,又遵从自身意志的主体“内在尺度”的主观欲望需求,按照主体的“合目的性”去遵循、驾驭、运用大自然的“合规律性”——从而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和谐统一,这就是人类所追求的“美的规律”。对“美的规律”进行的培养教育就是美育,“美的规律”是对受教育主体进行美育的基本内涵。

艺术教育是美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手段,理应纳入美育的视野。因此,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中就提出,美育要在开设以艺术鉴赏为主的限定性选修课程基础上,开设艺术实践类、艺术史论类、艺术批评类等方面的任意性选修课程。由此可见,尽管艺术教育不是美育的全部,却是高校美育的重要构成部分。艺术既不同于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美,也与社会美相异,是美存在的典型形态。自然美的形成与存在是自在的、原生态的——例如山水之美以及伴随春夏秋冬四季交替而呈现出不同风格的变幻多彩的景象之美;社会美也是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带有较为明显的人之主体实践印记的美的形态,同样也是呈现为社会常态。可见,无论是自然美还是社会美,一般说是比较零散的、自在的,需要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才能展现出来。但艺术美则不同,它超越了自发的、原生态的美的存在样式,是更凝练、更集中、更鲜明、更典型的美的存在形式。艺术是艺术家依据自身主体的审美情趣、审美观念、审美理想,遵循“美的规律”并通过审美心理创造的个性化的“第二自然”世界。譬如,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竹子,展现于郑板桥艺术作品创作中的“竹子”却是别有一番风采:“江馆清秋,晨起看竹,烟光日影露气,皆浮动于疏枝密叶之间。胸中勃勃,遂有画意。其实胸中之竹,并不是眼中之竹也。因而磨墨展纸,落笔倏作变相,手中之竹,又不是胸中之竹也。总之,意在笔先者,定则也。趣在法外者,化机也。独画云乎哉?”(39)《郑板桥全集》,济南:齐鲁书社,1985年,第199页。这里,通过绘画艺术中的“竹子”,苏轼以审美方式诠释了艺术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辩证关系:艺术创造的“第二自然”虽然源于大自然中的现实的竹子这一客观对象,这是艺术反映的基点,但是,正如有学者所言:艺术反映是以审美——即“实践—精神”——的方式进行的主体建构式的审美反映,它超越了人与自然之间形成的单纯的审美关系的自然美,也超越了人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社会美,而进入了一个人类独有的艺术的纯精神创造的世界。这时的主体若是仅仅依靠与生俱来的“人皆有之的爱美之心”,仅仅是出于自发的、近乎本能的“无目的”的美的天性,难以与人类精神文化重镇——艺术——搭建起特殊的对象化的审美关系。艺术突破了一般意义上的美的内涵,进入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审美空间。艺术所蕴含的美是独特的精神之美,不仅能够给人提供赏心悦目的感性愉悦,更能通过艺术这一探视世界的“窗口”使人了解自然,洞悉社会,认识历史,体悟人生真谛,进而促进实现对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辩证统一的融合,丰富个人综合素养和提升人生境界。(40)马龙潜:《什么是文艺美学》,《文艺美学研究》第1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上述观点准确地揭示了艺术活动所具有的独特的价值和作用。因此,艺术成为美育实施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毋容置疑。若将艺术教育排除在美育之外,那么美育则是残缺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将美育等同于艺术教育的观点有其合理性。因为,这种观点充分肯定了艺术的审美特征,以及通过艺术教育实施美育的典型性和有效性。然而,把艺术教育与美育简单地划等号,甚至认为艺术教育就是美育全部的观点,也有其片面性与局限性。审美是一个包含艺术但远远大于艺术的概念,若是将审美教育仅仅局限为艺术教育,甚至认为增加几节唱歌、跳舞、绘画之类的艺术技能课就是贯彻实施美育,这种观点无论是在美育理念还是美育实践层面都将大大缩小美育的范围,将本应丰富多彩的美育变成单一化、平面化、简单化和技术化。

除了将美育等同于艺术教育的观点外,还存在对美育范畴认识的其他误区。有观点认为,美育就是素质教育。这种“美育=素质教育”的观点,认识到美育有利于促进培养高素质人才,在实施与推进对人的全面教育中具有积极作用,二者在目的性方面是吻合一致的。但是,这个论断只是揭示了美育的一个重要方面的特征和功效,美育与素质教育二者的内涵和外延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概念的内涵方面讲,素质教育具有更为丰富的含义,是德智体美劳等诸多方面有机融合的全面发展的培养教育,可见,美育只是素质教育的一个组成成分、实施路径或方式;从功能方面讲,素质教育所彰显的“素质”,同样也是“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是人之“发展”的应有之义——保持作为个体的人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平衡、提高、完善,而美育侧重的是审美意识的建构,虽涉及人的科学意识和伦理道德意识,却无法替代以培养人的科学意识为职责的智育,也无法置换以培养人的伦理道德意识为己任的德育;从概念外延方面讲,美育是以美启真、以美向善,“审美”是实施美育的基点和中介,美育的对象和途径是美的存在的客体,通过审美认知、审美体验、审美感悟并内化为审美素养,完善审美心理,继而提升审美情趣、审美观念,陶冶情操,净化心灵,以审美创造实现对审美理想的追求;而素质教育的外延更为广泛,不仅包括美育的“辖区”,还延展到凡是有利于培养人的诸如德智体美劳并举的综合素质教育等方面。

也有观点认为美育就是培养人的“人文素养”“人文素质”“人文精神”。这种观点充分肯定了美育可以有效地提升人的人文素养,对人文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塑造与提高也具有重要作用,毫无疑问,还可以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科学主义至上的重理轻文偏颇的教育观念——这些都显示了美育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固然,美育在培养人的人文素养、人文素质方面具有明显的功效,可以增强受教育者的人文情怀,促进形成人文精神;但是,美育不能仅仅局限于人文领域——既不能局限于人文学科的人文素养,也不能囿于人文精神的培养,而是包含科学美范畴与科学精神在内的自然科学教育在内的领域,更进一步说,美育视野中的人文素质、人文素养和人文精神也不是孤立存在的,是与科学素养、科学素质和科学精神相融通的辩证统一体,而不是彼此割裂的“单向度”。况且,今天的中国,科学素养教育与科学精神教育亟待“补课”。众所周知,我国的文化传统与西方历史发展的轨迹有着较大差异性,是以“美”与“善”的紧密融合为特征,而非西方那样“美”与“真”的结合,美学观念与伦理学思想融为一体,科学观念的树立相对薄弱。即使在自然科学方面,关注的核心并不是“科学”,而是“技术”层面,这使得科学精神远远没有像人文精神那样深入人心,也没有浸透于社会结构的各个子系统和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集体无意识”之中,对科学、科学精神的尊重乃至敬畏感不足。然而,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却是不可分割的。失去科学精神制约与规范的人文精神是狂野不羁的;同样,没有人文精神的科学精神也是缺少人文情怀温度的。因此,当我们谈论美育时,科学素质与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培养教育是不可拆分的,二者相辅相成,彼此支撑、互相制约、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可见,美育是培养人的审美观念、审美意识和审美创造的教育。核心范畴是“审美意识”,审美意识包含科学意识的“真”与伦理道德意识的“善”,是沟通“真”与“善”的中介。审美教育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科学意识与伦理道德意识的教育,即科学素养教育和人文素养教育。

以上列举的这些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美育观点,都认识到美育具有的某方面的内涵和功能,揭示了美育相关方面的特征。然而,也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以偏概全的局限——将局部特征放大到美育全部属性,进而误导了我们的美育实践活动。今天的中国,科学意识与科学素质的培养依然任重而道远。没有科学精神规范和制约的人文素养、人文精神是片面的。美育的实施既要包含人文素养和人文精神,还要涵盖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如同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不可偏废。高校美育要培养具有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统一的健全而和谐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

由此可见,若将美育局限于艺术教育或人文素养教育而缺少了科学精神、科学素养的教育,实质是否定了科学美的存在和科学美教育的价值、作用,就可能导致高校美育失于狭隘化、片面化。这有悖于美育的应有内涵。

由于对“美育”范畴内涵理解的狭隘化和片面化,导致“美育为何”以及“如何为”走向误区,高校美育的具体实施过程也呈现为目标不清晰、路径与方法的科学性缺失等问题,这又集中表现为“美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具体存在形态”的问题,即美育与专业教育之间的如何处理融合、互补的辩证关系。

客观说,美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实际状态是“名高位低”“名不副实”。长期以来,无论是高等教育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还是考核评价体系,高校美育常常是“边缘化”的“配角”,多限于选修课,或者纳入课外活动的范围,始终被排除在正规的教学培养方案和日常教学之外。某种意义上说,美育成为可有可无的点缀和装饰品。尽管教育界对美育的重要性、必要性的问题探讨和认识都已经非常充分,并无异议,但“美育在不同类型的高等院校和不同专业的教育中的位置、作用究竟是什么”“它的独特性与不可替代性又是什么”等问题,依旧悬而未决,依然存在模糊的认识。究其原因在于没有从学理层面解决美育与高等院校的文理工农林医等诸多门类的专业教育之间的辩证关系,即美育在不同专业培养中的存在形态和具体的实施路径、方式和方法的问题。这必然导致高校美育与专业教育的脱节和游离,造成高校美育的边缘化。同时,将广大专业教师排除到美育的责任之外,美育成为极少数艺术专业教师的职责,成为高校某些艺术团体或者艺术特长生的“小众”活动,自然脱离高校美育的大众化基础,这与实施美育的初衷可谓南辕北辙。如此的观念必然“窄化”美育的内涵和功能。

美育是高等教育培养体系中的“必修学分”。高校美育功能,既有现实的工具性作用,也有未来性价值,是现实工具性与未来价值性的统一,因此,任何将美育的工具性与未来价值性分裂甚至对立的观念与做法都是片面的。现实工具性表现为美育能够促进德育与智育有效实施的功能。德育是培养学生正确思想观念和道德伦理品质的教育,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浓厚的尚德风俗,以德育为贯穿始终的基本线索,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认为“圣人”既要有超人的智慧,还要有崇高的道德水准和人格魅力,若说“圣人”难以企及,那么,“君子”则是对具有高尚人格“凡人”的称谓。因此,“立德树人”一直被视作我国教育方针的首要任务。德育作用是使受教育者具有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主流社会价值的意识和素质,美育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将此观念、意识和社会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内化于受教育者的行为准则中,这是美育服务于社会政治和伦理的工具性功能。智育是以概念、逻辑为特征,对受教育者知识体系和智力进行培养的教育。所谓“智力”,“通常称‘智慧’。指学习、记忆、思维、认识客观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核心是思维能力”(41)《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第3665页。。智育可以促进智力结构优化和智慧品质的提升,其中以思维力的发展为核心,即通过科学知识的传授获得客观规律的认知,从而使受教育者形成一系列稳定智力因素。智力活动体现在心理活动方面就是意向活动,并在意向活动中逐渐形成具有稳定性的心理特征,构成非智力因素。狭义的非智力因素主要包括动机、兴趣、情感、意志等,这些因素可以有效地指引、主导智力活动的有序进行,使其能够积极而主动地克服困难,向着目标努力。虽然说,非智力因素不能直接参与智力活动对各种知识的加工处理,但是,可以促进智力活动的有效性和顺利完成。譬如,“学习热情”有利于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获得良好的学习效果。美育有助于这种作为稳定的心理特征的非智力因素的形成,从而助推智育的有效实施和发挥良好效果。美育的未来性价值,是指美育可以使受教育者把接受的知识内化为自身的素质,从而全面提升个体的素质,使之向着人生的更高境界跨越,实现人自身的主体性价值的功能,即康德所说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和老庄哲学的“无为而为”,美育的目的指向人的终生发展与不断完善。(42)马龙潜等:《知识经济与审美教育》,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15-119页。

从健全受教育者知识结构的视角讲,美育可以弥补和完善专业教育的欠缺性,既有利于形成科学的知识谱系,也有助于受教育者构建和谐的意识体系。学界倡导高校美育的“三进”原则——“进培养方案”“进教学计划”“进日常教学课堂”,并不是非此即彼地否定专业教育的重要性,更不是以美育取代专业教育,而是有效地发挥美育补充和弥补专业教育范围之外教育的作用。今天,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知识的分门别类也相应出现趋向“高精尖”的发展态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为“越来越多的人在挖掘越来越小的知识点”,形成知识深度上的纵深性与广度上的狭窄化并存的矛盾性夹角分明的局面,无怪乎有人慨叹今天再也难以造就以往的拥有“百科全书式”知识结构的学者。这种片面化的知识结构有可能出现木桶的短板效应,并进而制约人的全面发展和创造性思维的施展。当然,我们这里所倡导的美育绝没有取代专业教育的意思,而是指以专业知识、专业素养为主导,以综合知识、综合素质为辅助的辩证统一的知识谱系和综合素质。针对当代对大学生追求人文关怀、积极乐观、独立自由、开朗热情、自我创新等特质,有观点认为,美育目标大致包括:一是提升学生的审美水平;二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审美情感和审美判断,协调受教育者人格中的感性、理性等因素共同发展,并形成各种要素之间的和谐统一;三是引导学生形成稳定化、普遍化的理想人格结构,逐步促使其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时代人格品质的形成与确立。(43)苏金萍:《高校美育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甘肃高师学报》2015年第1期。这种美育目标设置,就较为全面地着眼于当代大学生的长远而全面发展,体现了美育的未来性价值,值得肯定。

美育的实施是与专业教育相融合或配合的“有机体”。高校美育设置与实施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将美育与专业课程的具体特点相结合,二是针对性地弥补专业课程布局的空白点。其宗旨是正确树立科学发展观,有意识地兼顾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和自然科学教育,培养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并重,促进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有机融通。人文学科与美育相结合比较简单易行。在自然科学教育方面,美育有益于培育人们热爱科学事业的情感和深刻体悟感知科学美的内涵,进而转化为其致力于科学事业和创造科学美的不竭动力。

“科学美”的概念,学界认为是由法国科学家彭加勒较早提出。(44)[法]彭加勒:《科学的价值》,李醒民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357页。对此,爱因斯坦给予了积极的肯定:“我同意昂利·彭加勒,相信科学是值得追求的,因为它揭示了自然界的美。”(45)[美]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许良英、范岱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304页。科学活动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诸如数学公式、物理定理、定律等科学成果的表现形式,都可以转化为人们的审美对象。科学美育的目的是有益于科学工作者树立崇高的审美理想,超越狭隘的科学主义的局限性。因此,科学美育是高校美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理工科院校的美育实施找到了美育与专业教育的契合点。正如自然科学界公认的麦克斯韦方程组不但表达了丰富的科学规律,而且形式和谐,展现了科学美的简洁性特征。再如,数学专业的几何学中就蕴含丰富的美的因素,从中我们可以窥见美育在自然科学学科教学中的具体存在方式。早在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就认为数学与美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著名的“黄金分割”命题就吻合了美学原理。之后,许多数学家、科学家和哲学家明确提出数学美的范畴。英国哲学家罗素说,“数学,如果正确地看它,不但拥有真理,而且也具有至高的美,正像雕刻的美,是一种冷而严肃的美”(46)[英]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温锡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93页。,并对数学美进行了深入研究。解析几何的创始人笛卡儿也曾提出寻找一种能整合代数和几何学科优点的方法——这是暗含“美的规律”的方法,指导笛卡尔构建解析几何学原理,探寻新的数学研究方法的初衷和依据恰恰是他对自然科学方法美的坚信。事实上,当一种有效的符号把深刻而丰富的内容与完美的形式结合起来的时候,就会给人以美的震撼力。

毫无疑问,无论是人文社会学科专业还是自然科学专业的高等教育,都需要美育。高校美育工作的推进与深化离不开学理研究和实践探索两个维度,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提升。学理层面研究的关键是对“美育”应有内涵的科学界定,以及美育功能——在高等教育中的具体存在形态和促进教育在以德树人、全面发展方面的动力机制问题的探讨;美育实践层面重在切实可行的落实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其中,核心问题是将美育纳入“必修框架”的规定项目,成为大学生人生成长的“必修课程”和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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