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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刑事案件证据审查中的应用路径研究

2020-02-25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期
关键词:办案证据司法

宋 静

(合肥工业大学,安徽 合肥230000)

作为一个专业术语,“人工智能”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一般认为,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①正是由于其目前在社会其他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果已经接近甚至达到人类能力的水平,因此,对人工智能的优化整合和跨科学、多维度研究是新时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新命题。

我国先后发布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等文件均对司法领域人工智能的发展包括智慧法庭建设指明了前景和方向,为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的智能化、自动化提供了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等方面的研发思路,积极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这一系列的发展思路对于司法领域其他部门推动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应用同样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贯穿于司法机关办案的全过程,从公安侦查案件开始到法院最终判决的作出,都是关乎认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环节。现实办案中所不可否认的是,冤假错案形成原因之一即为证据认定方面出现了偏差。审查证据的重要性格外突出,尤其是在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办案的基本准则就是确保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的案件证据能够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法律+科技”的发展方向促使人工智能正在以其不断发展和优化的大数据系统、计算机视觉、语音处理、自然语言处理等现代技术手段逐步深入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在证据审查环节的应用更是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实际办案中已经试行并逐步推广的一套系统是由上海高院研发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其研发目的就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规则标准体系挖掘出来,并形成统一适用的规则,在证据源头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一、人工智能在证据审查中的应用原则

(一)效率优先原则

对于人工智能即将应用于司法领域的产品而言,效率原则是贯穿研发始终的。任何增加工作量或重复劳动的行为必将不能获得良好的用户体验。无论是PC端还是移动端的科技产品,便捷、高效都是其为之努力的亮点和特色。就刑事办案而言,效率优先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是工作效率的提高。在有限的办案期限内强化案件的办理质量,不仅是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更是庭审实质化的表现。应用到证据审查方面时可以表现为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分析、认定等环节进行智能化辅助,也可以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进行智能识别。二是减少程序性劳动。文书类材料的生成可以通过抓取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自动填录,并构建司法领域多个机关之间的数据连接系统,需要流转操作的文书在电子平台上即可交互实现,省去线下的人力和物力,在时效上更是质的飞跃。

(二)辅助参考原则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科技的发展历程就是人类的一部“减负”史,科技进步实现了成本的降低和产能的提高,推动时代的高速发展,在多个领域能够完全替代甚至超过人类能力所达到的水平。但是,由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在司法领域的技术应用现阶段必须且只能起到辅助参考作用,而不能完全代替人类决策。受限于技术发展的滞后、数据的缺失、算法的升级和不透明等客观原因,人工智能产品所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完全的确定性,且存在一定概率的误差。此外,刑事案件办理所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要求也是机器目前无法模拟并完成的人类思维模式。辅助与参考是司法科技产品的根本属性,在此基础上发展的产品功能致力于规范办案流程,辅助程序性工作,起到“AI助手”的作用。

(三)安全限定原则

计算机科学与人工智能之父艾伦·图灵曾说过:“即使我们可以使机器屈服于人类,比如,可以在关键时刻关掉电源,然而作为一个物种,我们也应当感到极大的敬畏。”同样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突破也应当被限定在相对安全和可控制的范围内。

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分析已不是新鲜的课题,关于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研究更是世界性核心议题之一。此类问题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一是对机器失控的担忧。未来的通用型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一旦不能有效受控于人类,就可能成为人类整体生存安全的最大威胁,需要提前防范。②二是隐私数据和涉密数据泄露风险。人工智能的技术基础就是对大量数据挖掘后再进行规律分析的过程。由于司法领域涉密程度较高,若想获得突出的成果,就必须依赖数据的质和量,并且其中的部分算法过程会存在“黑匣子”情况,也就是说结果得出的过程可能是未知的。基于此,开放的程度越高,对保密程度的要求就越高,泄密的风险也就越大。三是对司法独立的威胁。司法独立性要求也决定了任何技术应用都不应当打破这一原则,过度插手案件办理。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马尔库塞就认为,科学技术同意识形态一样,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和奴役性,具有统治人和奴役人的社会功能。③刑事办案人员对技术和数据的过于依赖可能会导致自主判断力下降,从而间接地影响独立决定的做出,甚至导致决策的偏差。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阶段,将技术成果限定在可预测和可控制的安全范围内是需要重点发展的方向之一。

二、人工智能在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方面的现实路径分析

如前所述,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可以起到协助司法主体开展智能化活动的作用,并实现刑事案件的全流程智能。现实办案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对证据审查的逻辑思路可以基本归纳为:单个证据合法性审查—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三个流程环环相扣,甚至反复、重复出现,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如能契合审查逻辑,必能增加得出恰当结论的概率,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一)单个证据合法性审查

证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称之为对证据能力的审查,证据能力一词及其内涵已基本被学界和实务界所接受。一般认为,证据不合法是指存在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两种可能,前者是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④后者在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适用。有学者认为,任何一项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都必须来源、过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⑤对此,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方向可以着眼于识别证据收集、保管、鉴定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通过将现行的与证据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大数据技术归类嵌入识别的系统中,可以协助办案人员审查证据合法性、真实性。

单一证据的审查功能还可以延伸至对单份证的归纳和整理之中,概言之,就是对证据内容进行总结甚至完成进一步的分析说明。通过收集并录入大量案件的证据材料形成数据库,用机器学习的方式寻找规律,抓取关键字词句整合后完成总结性内容的输出,并对此总结内容进行分析说明。举例来说,一份证人证言的内容,智能系统通过抓取时间、地点、人物、事项、后果等关键内容形成初步内容的概括,并就概括出的内容进行说明,说明的范畴可以包括前后有无矛盾、是否有涉及罪轻、罪重的证明,等等。

(二)证据间的相互印证

证据间的印证关系主要是指针对同一事实有至少两个证据的内容可以基本吻合,证据能够支撑事实的成立并排除合理性怀疑。智能化办案的发展可以将印证关系作为研发方向之一,通过提取同种类或不同种类证据中相对应的内容进行比较,将比较出的结果展现出来供办案人员参考认定。例如在聚众斗殴案件中,被害人受伤情况这一事实可以通过提取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对方证人证言,被害人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中相对应的内容以表格或清单的形式列明,至于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以及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则由办案人员进一步判断和认定。

(三)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根据罪名构成要件的不同,需要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也不尽相同,在鉴别证据真伪、对待证事实能否形成印证关系进行审查之后,就是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从犯罪的起因、过程到结果均能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才能减少案件发生错误的风险,增加司法人员的内心确认。因此,智能化辅助办案工具可以在单起案件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方面提供帮助,设计出普遍适用和单独罪名适用两种标准,根据证据名称和内容进行自动归类,办案人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辅助案件最终审查结果的做出。由于现实中会存在每个办案人员审查案件的步骤、方法不尽相同的情况,人工智能技术产品需保留有一定的可个性化设置的空间,在遵循法律程序规定的前提下,满足个人对于案件审查的习惯性做法。

(四)文书制作

形成于证据审查过程中的文书一般包括阅卷笔录、审查报告、审理报告等等,其主体内容也是文书的核心即为对证据材料的摘录和分析,而摘录的方式在证据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合理运用语言识别技术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功能,通过对语音的识别实现系统的自动操作,甚至产生对话交流互动。自动操作模式下系统可以根据关键词的识别推送相应的内容供选择,或者将语音转化为文字。对话问答情景同系统识别只是语音和文本的差异,而对话交流环境则需要智能化的筛选,可以在没有直接对应条件的情况下运用归纳或者推理的方法给出提示。这项技术的应用场景可以存在于证据审查的全过程,如证据的检索、分类、摘录,文书的制作,等等。例如,在自动操作模式和对话问答模式下,使用者可以发出“证人XX第一次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语音指令,启动系统中的相应证据内容,也可以运用目前发展较为成熟的语音输入功能将证据内容和分析结论摘录至相关的文书中。在对话交流的情景下,就需要系统做深度的决策,例如“犯罪嫌疑人笔录中关于作案工具的供述”“所有被害人关于被盗物品的陈述”等类型的问答可以通过一轮或者多轮的方式得出最终的结果供办案人员参考和分析。

三、结语

在司法领域中智能辅助办案产品的研发是创新,更是变革;对司法机关来说是突破,更是机遇。在技术红利惠及司法领域的今天,让科技服务于办案而并不依赖、不盲从才能让科技发展回归理性的轨道。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每一个案件中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正是通过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科学、高效地审查证据而得来的,智能辅助办案技术的发展应当顺应规律,以严格严谨的功能设置辅助办案人员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注释

①腾讯研究院,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腾讯AILab,腾讯开放平台.人工智能国家人工智能战略行动抓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23。

②腾讯研究院,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腾讯AILab,腾讯开放平台.人工智能国家人工智能战略行动抓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299。

③陈爱华.哈贝马斯科技伦理评价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解读[J].伦理学研究,2007(3)。

④李勇.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M].法律出版社,2017:31。

⑤李勇.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M].法律出版社,20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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