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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与保护问题研究

2020-02-25陈夏妍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0期
关键词:人格权隐私权公民

●陈夏妍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00)

目前,学术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与性质分析仍众说纷坛。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借助互联网而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1]其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应当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独立规定。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价值和法益是一致的,只是前者存在于虚拟网络中,后者存在于现实生活里。李德成老师对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是“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或禁止他人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2]其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还有专家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变化与发展的产物,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两种属性。黄辉老师指出网络人格权的财产属性已经被接受,相对于传统的隐私权来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更积极地从人格权角度出发,网络隐私权已经成为了一种以人格权为主,兼具财产权属性的新权利。[3]国际上也有不少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作出了规定,例如美国的《个人隐私法》、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等。[4]

在众多关于网络隐私权界定的观点中,笔者较为倾向于认同王利民老师的观点。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并且在其下用专门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1032条第2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从立法角度考察,这里的隐私权当然涵盖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现状及立法借鉴

(一)传统的间接保护形式难以有效保护隐私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把隐私权作为具体人格权中的独立权利加以规定,但并未确认隐私权的内容及范围,而仅仅把隐私权作为一个分支包涵于人格权中。就权利本身而言,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应当视作对权利合法性的确认,而仅仅依靠侵权法来确认民法体系中未独立和并不存在的权利,在依据以及法律逻辑上均存在瑕疵。[5]大多时候只有当侵犯隐私权和侵犯名誉权出现部分竞合时,才能得到有效救济。但隐私权与名誉权在主客体、侵权方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不小差异,其保护措施用意虽好,但显然有悖于相关法律赋予隐私权独立权利地位的精神。[6]

(二)法律对于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在网络环境中保护隐私权难以做到有法可依。通过上文关于我国对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现状的分析可知,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文原则性较强,对保护方式和手段的规定细化、深化不足。无论在现实还是网络环境中,当隐私权受到侵犯时,缺乏直接的法律条文加以适用。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互联网大国向互联网强国发展的进程中,法律对于网络隐私侵权问题的研究与保护不能匹配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与责任的认定目前仍然处于一个较为模糊的状态。

(三)法律尚未明确相关权利之间的冲突

相关权利的冲突集中表现在公民知情权的行使与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中。从权利本质来看,隐私权是阻止个人信息被他人随意知晓和运用的权利,而知情权是获得某种自己或者他人信息的权利,这就决定了如果没有明确二者之间的界限,冲突是不会自行理顺的。

(四)国外立法经验及借鉴

法国在1970年修正的《法国民法典》中,确立了隐私权的地位,该法典指出了保护隐私权利的方式,让隐私权得到司法保护。随后,法国颁布了以《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为代表的法律规章对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法律支撑。新西兰采用的是法律保障和自律相结合的混合模式。这种模式从立法成本和行业自律两个方面出发,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较为成熟。并且新西兰宪法也对隐私权保障作了相应规定,其隐私法对此也有细化规则。[7]

世界上拥有较发达互联网技术的一些国家基本对保护隐私权以及网络中隐私权的保护拥有基本完善的制度体系,这对于当前我国完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一些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的方式,这种方式的政府和法律强制力不足,一定程度下会导致新的网络社会问题。我国行业协会在行业行为规范中的作用有待加强,再加上我国传统对于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现状,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来保护网络环境隐私权可行性不大。而一些欧洲国家以及日本在确定了基本原则后,重视私人组织的作用,制定较为全面的相关法律,这方面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二、对于我国保护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法律完善建议

通过以上有关网络环境下隐私保护的现状分析以及参考域外法律的借鉴价值,对未来我国保护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作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隐私权立法

完善我国隐私权立法,尤其要重视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工作。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是保护网络隐私权最为直接的方式,也是最有效的途径。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目前也处于真空状态,不仅需要出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尤其需要建立并完善关于网络信息环境中隐私权利保护的法律。由于网络信息环境的复杂,如果只制定有关隐私权方面的法律远远不够,还需要制定关于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具体内容的法律,如网络隐私权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8]让公民能够更为直接、便捷地运用相对应的法律武器保护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信息。

(二)推动相关立法与司法衔接

加强其他法规和组织对于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推动相关立法与司法的衔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庞大的整体,通过对世界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充分借鉴,可以适用硬法与软法并行的模式进行网络隐私权保护。Linda Senden教授认为:“软法是指记载于一定文书中的行为规范,他不曾被国家赋予约束力,但可能产生某种法律的效果,目的在于产生一定的实际效果。”[9]在建立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之后,可以考虑将软法作为有强制力的法律的补充,以期切实提高法律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使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受到全方位的保护。

(三)充分结合我国网络环境的现实需要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拥有对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相对成熟的法律,这对还在探索研究阶段的我国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比如,部分欧洲国家选择的保护模式以及日本的原则与细则并重、从多个方面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方法值得我国借鉴。但是借鉴国外法律优点的同时,不能一味地生搬硬套,否则将造成法律实施的“水土不服”。例如,依靠行业自律来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的方法,我国的道德传统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国情是不允许的。

(四)紧密结合国际的网络大环境,提高我国法律前瞻性

在制定关于网络环境隐私权的法律时,必须要顺应国际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与时俱进,跟上网络信息时代发展的脚步。要进一步分析其他国家已经出现但我国目前还未出现的矛盾问题,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提高法律制度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前瞻性,从另一个角度提高我国整体法律体系的实用性。

三、结语

综上,公民网络中隐私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发展速度仍未能满足网络环境的需要,所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最迫在眉睫的事情就是要完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真正做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公民需要树立隐私权不容他人侵犯的观念,重视网络隐私权的地位,协调有利因素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营造一个便捷安全与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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