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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溺婴现象研究述评

2020-02-25李俊丰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史料现象研究

李俊丰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510303)

所谓溺婴,顾名思义,指将初生婴儿淹死,泛指父母或其他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实行的危害婴儿生命的一切行为①见:齐麟:《对 “溺婴”的人口社会学分析》,《西北人口》2002年第2期第22—24页。明清以来,溺婴的对象主要是女婴,故就本文讨论的时间范围而言,“溺婴”“溺女”两词可视为是同义的,为叙述一致起见,本文中除引用原文之处,其他地方均用 “溺婴”一词。。在传统中国,溺婴行为并不罕见,时至今日,此种令人发指的行为仍间有发生。

溺婴现象涉及传统中国宗教、法律、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层面。对中国历史上的溺婴现象进行研究,既有助于推进对传统中国的深层理解,也有助于对当今中国之溺婴问题加深认识,寻求解决办法。

溺婴现象本身具有相当的隐匿性,这导致了今人在搜集相关史料时会遇到较大的困难。比起其他朝代,清代留存下来的史料则相对丰富,可能是这个缘故,不少学者在研究传统中国的溺婴现象时,多将焦点置于此一时期。本文拟对 “清代溺婴现象”的已有研究成果作一概要述评,以作为继续深入研究传统中国溺婴问题的基础。

一、“清代溺婴现象”研究成果综述

(一)国内学界

1.通论式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界对中国溺婴现象之研究始于冯尔康教授,他对溺婴的介绍和讨论便是以清代为中心的②见:冯尔康:《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第355—359,381—382页;冯尔康:《古人社会生活琐谈》,湖南人民出版社,1991,第144—149页;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载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第五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第305—343页。。上世纪90年代,赵建群教授和张建民教授也专门论述过清代的溺婴现象。赵建群指出清代溺婴具有残忍性、持久性和普遍性等特点,而当时的溺婴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在于人口增长与农业生产发展的非同步性及由此造成的巨大人口压力[1]。张建民在梳理相关史料的基础上,主要对溺婴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溺婴的原因有三,最基本的因素是 “社会贫困化”[2]。

在《清代溺婴问题新探》一文中,常建华教授从溺婴的概况、地区分布、原因、防治对策等诸多方面展开了详细的讨论。其中,作者关于清人劝禁溺婴措施的梳理和讨论颇具启发性,他指出,童养媳和育婴堂是清代减少溺婴的两项基本对策,劝善和禁诫溺婴的结合也是清代值得注意的社会现象。当时形式多样、广泛流播的劝善文书中,不少均包含劝诫溺婴之内容[3]。

2.专题式研究

进入21世纪,通论式的研究有所减少,选择某一特定视角或地区来展开分析的论作则增多了。

柏桦和周囿彬的研究从法律与教化的视角出发。他们认为,在历代统治者眼中,溺婴是一种残忍的行为和败坏的风俗,但却不是—种犯罪,如在清代,溺婴行为并未被明确列入律例中予以规制,因此,教化成了一种重要的遏制溺婴的方式[4]。

吴巍巍教授对溺婴的关注,乃放在 “近代来华西方传教士如何认识、批判中国的溺婴现象”这一问题上。作者指出,通过西方传教士们大量的集体传递和层累报道,溺婴成为外国人观照、评价中国时形成的一种负面形象,其中虽然不乏真实,但也有很多盲目推断甚至是肆意诋毁,而传教士就溺婴所进行的精神、道德层面的批判,最终还是为了实现他们的传教目的[5]。李秀清教授的研究旨趣与其相近,即尝试以溺婴为切入点,探讨 “19世纪西人笔下之中国法律形象”这一问题,她认为,西人对于中国杀女婴的描写,实际上构建出了一个 “道德陵夷、野蛮落后”的中国形象[6]。

此外,下文述及的一些专从原因、影响、应对措施等某一方面而论的文章,也可算作专题式研究的一种。

3.区域式研究

同治年间,御史林式恭曾奏 “近来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恐他省亦所不免”[7],不少研究均聚焦于这些溺婴情况较为严重的地区。

肖倩的系列研究聚焦于江西。在《清代江西溺女状况与禁诫文》中,她较详细地对遏禁溺婴的法律禁令和道德教化进行了讨论,并指出溺婴和婚姻失期及相关诉讼存在关联[8]。在另一篇论文中,肖倩认为奢嫁是富家和贫家溺婴的共同原因,前者会为了防止过多的女儿分割家产导致自家经济、社会地位下降而溺婴[9]。施由明则主要讨论了江西农村的宗族如何应对溺女之风的问题[10],值得指出的是,作者留意到了宗谱、族谱中劝诫溺婴的话语,并引用了一些较罕见的相关史料,这丰富了我们对溺婴现象的认识。

汪毅夫对众多反映清代福建溺婴之风的史料进行了梳理,指出 “严禁溺女”“董行育婴”和 “劝抚苗媳”是清代官方遏制溺女之风的主要措施[11]。薛刚的论文也将重点放在 “福建官府对溺婴的整饬”上面,他认为,溺婴陋习 “扎根于固有的文化土壤”,故官府的应对措施效果不佳[12]。

刘昶以余治所著的《得一录》为中心文本,分析了江南地区溺婴的情况、原因、后果、应对措施等问题。他也留意到 “贫家、富家都会溺婴”这一点,由此认为,溺婴行为与溺婴家庭的文化素养、经济水平并无绝对关联[13]。

谭志云和刘曼娜的研究则探讨了湖南的情况。他们认为,贫困和厚嫁之风是溺婴盛行的直接原因,溺婴也导致了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等社会矛盾的产生[14]。张超凡以湖南地区为例,重点讨论了救助女婴措施效果和失败原因,他认为,当地解决溺女问题失败的原因主要包括政府禁令缺乏威慑力、政府缺乏充足资金来源、士绅经济实力有限、重男轻女观念没有改变这四点[15]。

此外,部分研究尝试跨越朝代的划分,对溺婴现象进行较长时段的考察。徐晓望的论文探讨了福建的溺婴从宋代到清代的转变,指出此间存在从男女皆溺到只溺女婴的变化,两朝溺婴的原因也有所不同[16];张功远同样对宋、清两代溺婴的原因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比较[17]。其他一些讨论明清时期和晚清至民国时期溺婴现象的论文也作出了各有侧重的探讨①见:王美英:《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地区的溺女问题初探》,《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801—805页;徐永志:《近代溺女之风盛行探析》,《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5期,第30—42页;杨剑利:《近代华北地区的溺女习俗》,《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79—81页;陈熙:《清至民国福建溺婴现象与育婴堂研究》,《地方文化研究》2015年第2期第49—59页;田红湖:《近代溺女风气中的嫁妆问题》,《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第102—104页。,丰富了人们对清代溺婴现象的了解。此外,有的学者在讨论清代的慈善、人口、婚俗等其他问题时,也会或多或少地述及中国的溺婴现象,如梁其姿[18],李中清、王丰[19],毛立平[20],等等。

(二)国外学界

在国外学界,关于杀婴问题的研究其实为数不少,但聚焦于中国的论作较为少见,译介至国内则更少。

在西方学界,Mungello和King两位学者各有一本研究传统中国溺婴现象的专著,这两本书中有不少章节涉及清代的情况。和国内学界相比,两位学者的研究有一明显不同之处,即较多地涉及西方视域这一层面。例如,Mungello详细描绘了17—19世纪西方传教士基于其对中国溺婴之认识而大办育婴事业的情况[21],而King则深入探讨了天主教圣婴会是如何通过中国的溺婴现象来在西方儿童中进行宗教宣传的[22]。可惜两书均未有中译版本。

日本学者小川快之的论文讨论的主题是清代江西、福建的溺婴习俗和法律。作者对清代两地的禁溺告示做了详尽的整理和分析,并据此认为,地方官员在应对溺婴习俗时,会根据溺婴的背景差异而灵活应对[23]。此外,据小川快之介绍,喜多三佳、五味知子等其他一些日本学者也发表过关于清代溺婴现象的论作。

二、“清代溺婴现象”研究成果的评价和推进

(一)已有成果评价

由上可见,一方面,当前学界关于 “清代溺婴现象”的研究已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其一,涉及层面较为多元,研究内容较为丰富;其二,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少具启发性的问题和观点。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该领域的研究尚存在不少值得进一步深入之处。

1.寓目、应用的史料有待扩展

前文曾提及,溺婴的隐匿性导致今人难以找到足够丰富的相关史料。与此相关,学者们在展开研究时,便容易出现所用资料较为集中、重复的情况。

例如,在上述已有研究中,相当一部分主要利用地方志来进行。无疑,地方志具有反映地方特点的优势,有的地方志更载有地方官员禁溺告示的全文。但是,地方志对人们如何溺婴、地方官员如何禁溺等“动态”行为的记载却大多非常简略,也只反映出地方精英、官员的视角。如只依据地方志,今人很难搞清楚清代中国溺婴的具体情况到底如何。

再如,现有的区域式研究多集中于福建、江西、湖南等地,而较少关注其他地区,这可能和这些地方保存下来的相关史料较多有关。但如前所及,清代溺婴多见的地区还包括广东、山西等等;此外,明清时期已有不少闽粤民众移居台湾,他们的风俗理应和福建、广东相近,故台湾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溺婴之俗,但是,学者对这些地区的相关历史记载似乎关注较少,聚焦于这些地区的论作更是尚未出现。

在一定程度上,史料的局限也对研究分析视角造成了限制。

例如,专题式研究往往关注清代溺婴的原因、影响、应对措施等方面,这实际上隐含着一种视角上的偏向,即将焦点放在官员、士人等精英身上,普通民众关于溺婴的思想观念和实践却少有学者予以措意。虽然部分研究也留意到 “普通民众如何看待溺婴”等问题①如陈熙试图从道德性、人性的角度来分析民众对溺婴的看法,见:陈熙:《清至民国福建溺婴现象与育婴堂研究》,《地方文化研究》2015年第2期第49—59页。,但类似的探讨远未称得上足够深入和充分,如 “普通民众如何看待地方官员的禁溺措施”这一颇为重要的问题便尚未有学者做出过讨论。再如,由于外文史料较难获得和搜集,关注 “西人如何看待中国溺婴现象”等问题的国内学者仍是少数。

2.理论意识有待加强,分析层次有待深入

已有的专题式研究之所以 “扎堆”关注溺婴的原因、影响、应对措施等方面,也许还源于理论意识尚嫌不足,这导致了研究者大多只能较为表层地根据史料来进行归纳,而较难利用史料进行 “深描”。清代的溺婴现象其实尚有许多未曾受到关注的面向,如溺婴背后的宗教信仰、西人如何通过溺婴来观照和评价中国文化等等。这些问题并不都能直接从史料中反映出来,这要求研究者进一步加强理论意识,以深入探究隐藏在史料背后的丰富内容。

再举两个国外的溺婴研究为例。 Meyer 和Oberman在研究当代美国的杀婴现象时,便结合性别研究、社会学之理论和视角,将杀婴视为 “对母亲养育之社会建构和限制的一个反应”[24]。Goc在分析18—19世纪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杀婴案件报道时,则运用了福柯关于话语、权力等理论,尝试发掘出杀婴女性的被遮蔽的声音[25]。类似的研究进路,在国内关于清代溺婴现象的研究中均未得见。清代被溺婴儿多是女婴,故常亦以 “溺女”称之。已有研究(如前述肖倩、田红湖的论文)虽也关注到嫁妆等和性别有关的方面,但借鉴性别研究理论的意识仍较为缺乏。

(二)未来推进路径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意欲继续推进关于清代溺婴情况的研究,以下的一些路径和方式值得注意。

1.重视史料的拓展

所谓 “重视史料的拓展”,是指有必要尽量注意多种性质、不同来源的史料,甚至要关注外文的史料。史料的拓展,有助于研究者更全面、更多角度地认识清代的溺婴现象。

其实除了地方志外,其他类型的史料也对清代溺婴现象有所记载。

例如,道德教化是地方官员和精英劝禁溺婴的重要方式之一,这常会在善书中体现出来,且善书中记载的戒溺女歌之类,往往更接近戒溺话语的原貌,更能反映出时人的劝禁溺婴是如何进行的。如在清末的一首《戒溺女歌》中,“想起溺女最伤惨,说来令人珠泪涟”之类的语言颇为通俗易懂[26],这反映出其面向的受众显然是那些文化程度有限的普通民众。

再如,19世纪的一些英文报刊登载了不少能反映出当时的西人如何认识、看待中国溺婴现象的文章。如美国传教士雅裨理便在厦门进行了一个关于当地溺婴情况的调查,并把调查情况发表在《中国丛报》上。雅裨理告诉读者,调查结果确凿无疑地显示出,中国的溺婴现象非常严重而普遍[27]。根据这些史料,我们便能尝试从中西文化交流等视角来探讨清代的溺婴现象。

2.重视理论意识的加强

溺婴现象涉及传统中国宗教、法律、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层面,故相关研究不应只看到溺婴本身,而有必要借鉴多个学科的理论资源和分析视角,以在研究广度和深度上获得进一步拓展。

例如,不少禁溺告示、戒溺歌之类,均会使用 “报应”话语,如上引的《戒溺女歌》中,便多次出现了 “妻溺谨防后产难,夫溺报他绝香烟”等语[26]。这些话语为何、如何被表达,其实际作用如何等问题便非常值得探究,可惜尚未为研究者所措意。

新文化史等史学理论,强调具体、微观的个案研究和文本分析,这一视角往往能让我们看到一些宏观、中观研究难以觉察的东西。以余治的《得一录》为例。在卷二里,余治写道:

按律载故杀子孙徒二年。何以宪典久悬,并无一人念及乎此? 岂人皆不犯耶? 抑官长所不及耶? 或深虑夫地保戚邻之告□,有索诈挟嫌诸弊反惹成多事耶?[28]477

不难发现,余治其实也注意到当时禁溺法律措施之效果并不理想,并进一步分析了背后的原因。也正是由此,我们方可理解他为何在试图禁绝溺婴时,主要采用了 “报应”话语来劝谕民众。

此外,书中除了有不少 “溺女得恶报”的例子外,也有一些 “救溺得善报”的故事,如:

韩念祖,凡有溺女者力劝止之。后入场,见阴人长不二尺,颇惊悚。忽闻小语曰:特谢解溺恩人。是科遂中式。[28]486

由此可以推断,在清代,并非每位官员、士人都抱有禁溺、拯婴的想法,否则,余治也不必以 “中科举”这一对士人阶层而言非常重要之事来 “引诱”人们力行救溺。

再如,有的女性研究者指出,身份话语是多重的,“女性”只是多重身份中的其中之一[29]。对于溺婴现象而言,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启发性的理论视角:被溺 “女婴”既是 “女”亦是 “婴”,那么,其 “婴儿”身份可能对溺婴行为本身产生怎样的影响? 女婴的两重身份之间又有怎样的相互作用? 从史料可见,清人在述及溺女时,多强调 “女”之方面,却往往忽视了“婴”这一方面,今人的研究也多循史料的 “引诱”而为。多重身份话语理论则能提醒我们,可尝试突破史料的囿限,用一种新眼光来审视清代的溺婴现象。

三、结语

张建民教授曾这样总结研究溺婴的意义:“溺婴问题不是单纯的侵害初生儿生命的行为,也非孤立的人口问题,而是一个相当复杂、影响深广的社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慎重对待。”[2]溺婴现象几乎存在于自战国起的每一个历史时期,也普遍存在于各地,是传统中国里的一个重要现象。更重要的是,溺婴问题至今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需要社会正确面对和应对。因此,对溺婴现象的分析,无论对于学术研究而言,还是对于社会现实而言,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具有继续深入研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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