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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与教学模式的广西实践与改革创新
——以《立法法》全面扩容地方立法主体为研究背景

2020-02-25邓炜辉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立法法指导性

邓炜辉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530006)

根据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出台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培养方案》,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实务型高层次法律人才。从本质上说,就是要“坚持人才培养的职业化导向”。[1]广西目前正在招收法律硕士的高校有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4所高校在为培养广西地方法治人才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通过考察以上4所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及实践,发现各高校在人才培养目标设置方面还存在明显的“司法中心主义”特征。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面扩容地方立法主体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与教学模式等也亟待进行转型和创新。

一、广西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比较考察

(一)广西各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设计

目前,广西有法律硕士学位授予权且正在持续招生的高校,包括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通过比较以上各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设置规定,发现关于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具有以下共性特征:

第一,培养目标设置均是根据国家指导性培养方案进行细化。为深入推进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广西,各高校制定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时,均是以上述指导性培养方案为基础,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的。作为例证,从总体上看,广西各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目标与要求设置均采取“总-分”的结构。其中,总括性规定主要体现为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各高校普遍结合指导性方案中将“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各行业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作为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分括性规定主要体现为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广西各高校普遍在上述指导性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了提炼、细化或者直接沿用。

第二,人才培养具体要求呈现出司法中心主义特点。虽然多数高校在设定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时将人才培养定位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法学教育等各领域,但在具体设置培养要求时,重心则主要集中在司法以及法律服务方面。在这4所高校中,只有广西师范大学在人才培养具体要求中,明确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初步经验、技能”作为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其余3所高校在设定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具体要求时,均是或直接或间接套用国家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模式。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为例,该校在规定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具体要求时,第3至第6项规定的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掌握诉讼主要程序、从事非诉讼法律实务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等均属于司法中心主要的培养模式。

(二)广西各高校法律硕士课堂教学课程设置情况

从以上各高校法律硕士培养的课程设置情况来看,广西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具有以下共性或特点:

第一,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课程设置基本一致。从整体情况看,除了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外,各校法学和非法学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基本相同。究其原因,主要是基于师资力量、上课人数以及排课等综合考量。统一课程设置,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但存在未根据法学和非法学法律硕士学生的知识结构差异因材施教的情况。

第二,各学校设置的法律硕士基础课基本相同。各高校均重视主干基础课程教学,将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基础课。此外,法理学、宪法学以及经济法等,也是各高校设置为基础课的重要课程。

第三,各高校普遍重视实务类和前沿课程设置。例如,广西大学在选修课中设置了民事法律实务专题、证据规则与证据运用、金融法律实务、市场主体法律实务、公法思维及实务训练专题等课程。广西民族大学设置了证据法原理与应用、法律实务专家讲座等课程。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法学)设置了民法与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原理与实务等专业学位课。广西师范大学2014年开始确立了以“法学前沿”课程兼职硕导授课模式。授课课程内容涉及“民商法前沿理论以及案例解析,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及方式、法律思维的构建以及法律人员的礼仪等多个方面”。[2]

第四,各高校利用本校学科优势或特色开展特色选修课程。例如,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利用其“东盟法、民族法”特色,在国际法课程中开设了东盟经贸法、中国-东盟国际关系以及开设了民族法等特色课程;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利用其学科优势围绕研究方向重点开设了网络信息法、知识产权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选修课。

第五,课程设置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各高校法律硕士课程的设计,坚持教学内容理论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例如,广西民族大学等高校专门设置了案例课程。教学内容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疑案研讨、实践调查、模拟训练等方法。

(三)广西各高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与训练等课程设置情况

根据检索统计,广西各高校设置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与训练等课程设置具有相似性。各高校普遍将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专业实习等设置为实践教学与训练课程。部分高校还将范围扩展到法律写作、法律检索等方面。各高校实践教学与训练课程科目相似,但学分在不同高校以及同一高校不同专业类别中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广西大学实践教学学分为12学分,但每一具体实践课程学分不一,比如法律硕士(非法学)实习为3学分,法律硕士(法学)实习为6学分;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则规定实践教学和训练学分为不低于15学分。

二、广西各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大环境驱动下,广西各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具有明显单一性特征,同时在培养模式方面,各培养单位培养模式同质化情况突出,各培养单位内部存在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培养趋同性等问题。

(一)单一性的人才培养目标

目前广西各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都是参照国务院学位办《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17〕19号)(以下简称《指导性培养方案》)制定的。上述指导性培养方案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定位为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对非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定位为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各行业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虽然上述指导性培养方案设定的培养目标含括了立法、司法等法律实务部门,但在具体培养方案尤其是课程设置方面,人才培养的重心主要是为国家或者地方培养司法型法律人才。而纵观广西各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的设定,也存在单一性的问题。

(二)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存在趋同性

在国家法律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法本法律硕士和非法本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存在一定的差异,优势和劣势是相互存在的。对于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而言,他们的优势在于有多学科背景,在就读法律硕士前已经系统学习过其他学科专业知识,这有利于复合型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但他们也存在劣势,即其法律知识储备不够系统、深入。这是在法律硕士阶段必须重点突破的地方。对于法本法律硕士而言,由于其本科阶段已经系统学习过法律课程,所以在硕士阶段将其培养成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重点应当是拓宽其法律应用能力以及跨学科知识的培养,否则对法本法律硕士的培养将会造成与法学学术型硕士培养目标和方式相趋同的情况。既然不同类别法律硕士存在不同的知识储备、优势和劣势,那么在进行培养方案设计时就应当采取分类化的培养方案。但纵观广西各高校对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设置,其培养目标和手段几乎一致,这在现实中很容易导致人才培养与目标定位相脱节。

(三)法律硕士人才培养高校课程设置特色不明显

国务院学位办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指导性方案中有关于特色方向选修课的规定。例如,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及本单位特色,自行设置特色专业方向板块并开设相应的自选课程”,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各培养单位可以从以下推荐选修课中选定,也可根据培养目标及本单位特色,自行设置特色方向板块并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就广西各高校而言,虽然也设置了部分特色课程,但总体说来,特色课程开设的广度和深度都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于与各高校法学发展的定位融合需要强化。

(四)法律应用型职业导向不凸显

加强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是科学设定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的关键。从各高校的培养方案来看,大多数课程设置都比较偏理论性,且课程开设的门类与本科法学课程基本没有差别。在实际授课过程中,多数老师也只是将本科的课程内容向法律硕士研究生重新讲授一遍。另外,有的高校虽然在课程名称上标注为“理论与实务”或“实务”课程,但实际授课内容基本与实务无关。实践教学和训练课程,多数高校直接吸纳了《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表述。由于对相关课程设置缺乏明确的授课标准、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流于形式,最终与培养方案中设定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广西区外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的经验考察

(一)广西区外高校实践考察

结合广西4所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高校的特点,本文对标选择了云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进行比较考察,以期从上述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中吸收养分。通过归纳对标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情况,可以总结出以下可供广西各高校完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的经验启示:

(二)利用学科优势突出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方向特色

从中国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看,各高校在制定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向时,均重点考虑了本学院或本学校的学科优势和特色来设定具体的发展方向。例如,华中科技大学利用其知识产权、金融法特长,结合实务法律人才需要,设置了知识产权、财税金融法等研究方向。南京师范大学作为长江流域法学重镇之一,其在培养法律硕士时专门设置了区域法治发展方向。云南大学作为西南边疆的省属重点大学,其在培养法律硕士时特别注重对边疆法治人才的培养。此外,云南大学还专门设置了立法学等相关课程,以加强对地方法治人才的培养。

(三)按研究方向分门别类设置自选课程

虽然国务院学位办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对必修课和推荐选修课进行了明确列举,但其同时也鼓励各培养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及本单位特色自行设置特色方向选修课。从实践上看,特色方向选修课是各高校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差异性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举措。学生在进行职业规划时,完全可以借助特色方向选修课扩充自己的知识构成,将单一性法律人才发展成为复合型法律人才。对此,上述所列高校根据研究方向设置特色选修课的做法,值得广西各高校参考借鉴。

(四)区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课程设置

考虑到非法本法律硕士生在研究生入学前没有系统接受过法律教育,所以各高校在设计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生课程时首先多考虑对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授课方式多以讲授为主。对于法本专业学生,进入硕士阶段后,如果再给他们讲授一次法学基础课程,则容易出现知识点重复讲授的问题。所以,为避免重复授课,各高校一方面将相关专题课程以专题形式开课,另一方面加大了对非法学类课程,如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课程的开课力度。同时,加大了法律实训等相关实践课程的开设。

四、广西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模式的创新优化

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硕士生的培养目标从‘法律人才’转变为‘法治人才’是法律硕士教育对法治建设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3]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综合广西各高校以及广西区外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方式情况,建议各高校从以下方面对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模式等进行创新优化:

(一)坚持立法与司法人才并行培养的目标定位

在传统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中,多数高校虽然提出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各行业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但在具体培养过程中,司法中心主义色彩浓厚。而事实上,自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地方人大、政府对立法方面的人才需要很大,但相关人才的供给却出现缺口。在此背景下,高校法律硕士作为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摇篮,自然需要跟进。就广西而言,目前除自治区本级外,14个设区的市、12个自治县均急切需要注入立法实务人才,所以今后在对法律硕士进行人才培养方案设定时,应当坚持立法与司法培养并重,在继续优化司法培养举措的同时,加大对立法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

(二)专门设置地方立法服务法律硕士专业方向

在广西4所正在招收法律硕士的高校中,其中有3所高校,分别是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其学校设立了广西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上述3所高校每年均要承担广西各级立法机关大量立法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在此背景下,各法律硕士培养高校的立法师资力量均比较雄厚,而如前所述,当前广西各层级立法人才又非常紧缺。如此,借助法律硕士培养,服务地方法治建设,设置地方立法服务发展方向,既具有智力支持,又具有需要现实需求。所以,针对广西现状,建议各法律硕士授权点高校能够积极设置法律硕士地方立法服务方向,以回应广西地方法治建设对立法人才的广泛需求。

(三)拓宽特色方向自选课程设置

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是培养出德才兼备复合型、应用型实务人才。所以,对知识传授的广度和深度都必须兼顾。以地方立法人才培养为例,在进行具体课程设置时,我们除需要设置立法学基本原理课程外,还必须设置更加细致、全面的课程。比如,为培养学生的立法实战能力,可以开设立法技术与技巧、模拟听证、立法与公共决策等相关技术性课程。在广西地方立法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主要地方立法形式。根据上述立法形式,我们可以重点开设以下两方面的自选课程:一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仅限制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相应地,我们可以设置上述立法事项方面的课程;二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我们可以设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法基本原理、民族文化等方面的课程。

(四)利用“传帮带”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实战能力

要培养出优秀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提高学生对法律创制和适用的综合应用能力。如前述,广西各法律硕士授权点高校每年均承接大量地方立法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在此过程中,授课老师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式,比如混合型教学模式、翻转课堂等,特别是进行小班上课时,可以利用“传帮带”的方式帮助学生掌握立法基本理论知识和立法技术等。例如,授课教师可以将承接的或者已经颁布的地方立法规范,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让学生实际参与立法的各个环节,有条件的还可以在实务课程中增加实际立法论证等课程。

五、结语

综上,本文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面扩容地方立法主体的背景下,广西各高校为支持地方法治建设,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面必须重点考虑将地方立法人才培养作为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向。各高校可以设置专门的地方立法服务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按照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各自特点,设置出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课程,既扩展学生知识面又能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既有利于节约教学资源、成本又能够确保因材施教的特色办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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