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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2020-02-25刘玉勉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仲裁纠纷多元化

刘玉勉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合肥行政学院),安徽 合肥230000)

在科技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新形势背景下,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实效,愈发得到关注。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规定:“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过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我国在顶层设计上,业已对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布设要求,具体制度机制安排亦应有相应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跟进。

一、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起源于美国,原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后随着该制度在世界各国范围内的普遍适用而逐渐成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称。[1]仲裁、调解是最为基础、最为传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还出现了行政确认等方式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并且,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日益明显。

(一)国际发展趋势的积极回应

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在积极倡导诉讼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机制。许多国家业已形成了程序较为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例如,以行政方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日本实施判定制度(鉴定性质)、韩国实施权利范围行政确认制度(准司法性质)。[2]再如,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通过制定执行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规则,解决相应纠纷并取得成功经验。2019年8月,我国同45个国家签署了《新加坡公约》,该公约规定,跨境知识产权商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在缔约国申请强制执行,即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调解解决的渠道,这即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提出客观需要。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积极回应。

(二)缓解司法压力的必然要求

我国各地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前后,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增幅,可以合理预计,伴随科技创新的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是必然趋势。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具有较好效果,但单纯依靠诉讼单一制度解决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存在周期长、成本高、取证难等诸多问题。市场主体维权通常是因为侵权行为影响了自身的产品销售,而从发现侵权、到证据保全、再到立案诉讼、加上一审二审的审限时长,整个流程下来少则半年,多则一两年,就算最后胜诉,维权的意义也失去了大半。面对当前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的大幅攀升,尤其是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构建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分流知识产权案件,关注纠纷解决的质量、效果及成本,从而能够满足知识产权纠纷多样化的需求。因此,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深化政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

营商环境客观、准确、真实反映一个地方的思想解放程度、市场发育程度、对外开放水平,深刻影响着企业经营效益和投融资活动,决定高端要素资源的集聚与流向,是区域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是评价区域营商环境的三个维度,[3]就法治化而言,营商环境的构建,要求有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具体法律法规和监管程序,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世贸规则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体系,更加契合地与国际市场接轨。从实践调研而言,市场主体对更加经济便捷维权渠道的诉求较多,相较于诉讼途径,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功能多样等优势,对于集聚优势资源、推动市场开放极具现实意义。可以说,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选项。

二、构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难点

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特殊优势,可以有效弥补诉讼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不足,但在实务中亦存在一些难点问题,值得关注。

(一)法律制度规定有待调整

基于立法特质,法律制度的既有规定内容会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出现一定的滞后性,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体系亦不可避免。如,根据我国新签署的《新加坡公约》,跨境知识产权商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在缔约国申请强制执行。若是和解协议中的意定条款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定条文发生实质冲突,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尚需作出对应的制度安排。再如,市场主体对引入第三方或者行业协会居中处理诉求日益提升,如何避免滥用调解规则、和解协议证据效力如何认定等内容,我国相应的制度机制均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多元机制实效有待协调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主体主要诉求包括:相应行政部门及时采取行政行为制止侵权行为;督促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督促侵权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以仲裁、调解、行政处理等相对时间短、成本低的纠纷解决方式,适度分流单一的诉讼解决方式,依托高效机制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然而实务中,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通过诉讼方式形成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相对优势。因此,对于仲裁、调解、行政处理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要关注其相应处理结果的执行效力问题,另一方面要关注如何发挥多元机制的各自优势,使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更加合理地分流与整合,以优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资源。

(三)相关专业能力有待提升

通过前期调研发现,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解决路径、侵权信息收集、证据保全等需要相应的专业能力,一方面纠纷主体需要相应的专业帮助,另一方面调解机构、仲裁机构、行政部门等亦需要相应的专业队伍。然而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而相应的多元纠纷解决机构,由于以往涉猎知识产权领域范围的纠纷相对较少,缺乏专门人才的前期积累,尤其是在解决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缺乏此类专业人才。

三、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

构建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是针对性解决当前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攀升带来的司法压力问题,另一方面是提供纠纷解决的多元渠道以满足知识产权纠纷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质量与效果,助推科学技术与创新产业的持续发展。依托于我国社会实践特点,并借助现有的仲裁、调解、行政机制基础,借鉴国外经验启示及国内先发做法,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管见:

(一)健全法律法规以提升制度衔接

针对实务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提升有效应用。如,引入第三方或者行业协会居中调解处理,进一步健全侵权信息收集、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担保前置程序等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此外,多元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亦需要相应的法律确认。以日本行政方式确认专利权利为例,由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第三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现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此来判定专利权这一知识产权的相应保护,对此,我国在法律制度上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加强调解机制以优化资源配置

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亦需尊重社会实践基础。我国调解制度的现有基础具有一定优势,调解方式在多领域中发挥着快速妥善解决纠纷的重要促进作用。此外,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中美商事调解中心、中意商事调解中心等,针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打破地域限制,开展联合调解。除了依托现有调解机构,可以借鉴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经验,在海南自贸区等地探索建立自由贸易港国际争端调解机构,[4]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供更多有效的权利保障路径。以地方成功经验来看,长沙市通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协同发展,搭建了线上线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取得了良好实效。①加强调解机制建设,除了有效运用现有的调解机构资源,还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诉调对接机制、强化公证机构适时介入,可以借鉴在其他领域形成的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前期经验,保障调解协议执行效力。

(三)发展复合方式以发挥联动实效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以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重机制呈现,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的复合方式,统筹职能部门的协同机制。有些地方依托原有基础,已经建成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②目前我国在仲裁院内部建立专门的商事调解委员会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基础条件,在专业人员配备、制度流程设置上均有相应经验。在知识产权争议仲裁中先行调解的复合方式,可以有效统一两种非诉讼方式,更为灵活地解决纠纷。笔者认为,行政处理的复合方式,亦可以进一步拓展。如,实务中海关作为行政部门,通常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介入知识产权纠纷,以其他纠纷化解机制介入较少。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将中国海关评为最有效率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海关监管人员与专利申请审查人员、法院专业法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等并称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5]在实践中,可以进一步挖掘并发挥海关的优势资源,拓展其行政复合方式,并形成部门联动的协作合力。

(四)加强宣传推广以培育社会氛围

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为了推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尤其是简易案件的快速处理,其持续健全与完善的内在驱动源于多元化解机制的广泛适用,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推广,使更多相关主体认可、接受、信赖。一是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平台,清晰呈现多元解决机制的救济措施、机构设置、流程规定、热线电话等信息,使更多主体形成相应认知;二是利用高新技术展会、论坛等交流平台,在信息共享、纠纷联调、联合宣传等方面进行专业互动,为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跨区域、跨部门问题提供协作机制;三是推进知识产权院校人才培养主要阵地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行政部门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一方面为国际化、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做准备,另一方面为知识产权纠纷专业化解拓宽思路,使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发挥其定分止争的作用。

四、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须依托于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有效性,相应的纠纷化解的及时高效显得尤为重要。探索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既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客观选择,亦是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应有之义。

注释

①2018年度长沙市专利行政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居全国158个副省级及地级城市第2位。

②如2019年11月6日,由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合肥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合肥市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中心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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