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情况探析
——以A 省B 市人民法院为例
2020-02-25徐圆圆
徐圆圆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7)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在家庭编里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实际上从2016年开始部分地方法院已经开始实施冷静期制度,最高院推行的家事审判改革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给予很大的关注与肯定。离婚冷静期,主要指的是给来法院诉讼离婚的夫妻双方一个时间期限,给予他们一定时间思考是否真的离婚,避免冲动之下草率结束婚姻,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冷静期也给了夫妻双方一个缓冲的时间去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问题等离婚后可能会引发的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实践中我国法院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案例,总结其中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基于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
一、离婚冷静期概述
(一)我国离婚现状
2003年我国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申请离婚取消了一个月期限的规定,在此之后的一段日子里离婚率有所增长。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出台时,登记离婚人数为69.1万对,增长率为20.59%;到了2004年,登记离婚增长了34.9万对,增长率高达50.5%。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离婚率的高低与婚姻制度尤其是离婚制度相关。
当前有不少年轻人,他们可能是在一时的冲动下缔结婚姻关系的,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之后发现双方有诸多的不合,可能又在一时的冲动之下结束婚姻关系,这就是所谓的“闪婚闪离”。“闪婚闪离”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比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老人赡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等,这些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除此之外,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或者为了维护家庭的安稳,双方发现应当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有部分人会选择复婚,这对司法的资源而言也是一种浪费。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设立在家庭编,属于民法典的一个部分,理应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同时冷静期又兼顾调整婚姻家庭的关系,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离婚冷静期一方面是对自己的婚姻给予一段理性、冷静的思考时间,另一方面通过挽救尚可维持的婚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冷静期是有期限的,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冷静期制度。[1]离婚冷静期的最终目的就是调解有危机的婚姻家庭纠纷,妥善处理和化解婚姻危机关系,将没有达到离婚程度的病态婚姻扼杀在摇篮里,同时也引导人们真诚地缔造婚姻、用心地经营婚姻、慎重地解除婚姻。
二、对A省B市人民法院调查结果的分析
(一)在诉讼离婚中适用离婚冷静期的优点
通过对A省B市人民法院调研发现,离婚案件大多数因为日常的琐碎小事积累起来而爆发。经调查发现,如果给双方当事人一定期限的冷静与考虑时间,决定是否继续上诉,会有60%—70%的案件以调解或者撤诉结案。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来说,设立冷静期有利于双方更加慎重、理性地看待自己的婚姻,可以有效地降低法院的冲动型离婚诉讼率。[2]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双方当事人因冲动、赌气等原因产生的矛盾,避免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受到伤害,通过婚姻关系的稳定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离婚冷静期还有助于改善夫妻对婚姻关系的不谨慎态度,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维护婚姻秩序。
诉讼离婚的争议大多围绕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夫妻财产的分割。设立诉讼冷静期给予双方当事人更多的时间以自愿、公平地处理这些矛盾纠纷。甚至冷静期可以有效降低非理性的离婚诉讼率,挽救了很多家庭。笔者认为家庭的稳定性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一个稳定的家庭实际上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环境,更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在诉讼离婚中适用离婚冷静期存在的弊端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属于一个比较新的制度,目前的立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如何实施冷静期,也没有设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司法人员在适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理解或者执行错误,这反而造成弱势一方更大的损害。同时为了更好适用冷静期制度,法院需在审判前对离婚案件做一个比较深入的调查,了解离婚的真正原因才能确定此案件是否需要适用冷静期来挽救尚可维持的夫妻关系。在这过程中,冷静期是否应该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如果计入,那么对于离婚案件来说,容易将司法人员的审判权力架空;但如若不计入,那么对于一个离婚案件来说是久拖而不判,这对我国司法资源而言是一种浪费。
离婚案件主要是由基层法院审理,而基层法院最大的特点是“案多人少”,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法官除了审判任务之外,还需承担调解、开导夫妻的工作。法院判定是否需要适用冷静期制度是一种自由心证,法院需要判定适用离婚冷静期是否还存在意义、对于此案件是否有挽救的必要性等,这些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把握其中的平衡,对司法人员也是一种考验。通过调查发现,72%的法官认为设立冷静期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离婚诉讼的门槛,在一定意义上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如果在冷静期内不采取有效的措施,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反而给弱势一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三、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议
不管是诉讼中的离婚冷静期还是登记中的离婚冷静期,笔者认为必须要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律的规定内实施冷静期制度,尤其注重保护弱势一方的权利,在冷静期内配有相应的保护措施。[3]我国地方司法实践试点积累的丰富经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不断创新与完善。离婚冷静期能从实践逐渐走入立法,已经证明了该制度在不断发展和成熟,在推广上具有可行性。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应当明确区分适用对象
冷静期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冲动下离婚、草率地对待婚姻的夫妻,对于那些具有家暴现象以及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婚姻,法院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裁决对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甚至在离婚的过程中采用一些措施,比如人身保护令,以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婚姻情况的不同,设置冷静期的时间也应随之改变,比如有子女的离婚冷静期可以适当延长;对于有暴力倾向的,可以适当缩短冷静期。尤其是在离婚诉讼中,司法人员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决定冷静期的长短。
(二)引入社会力量介入
为了减轻司法人员的工作压力,应充分引入社会力量的介入,比如建立专门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的人员可以由婚姻专家、心理医师或者相关的社区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对有离婚念头的夫妻进行调解、开导,帮助他们一起解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4]通过调解员专业的调解,向当事人双方提供必要的离婚劝导、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冷静考虑其婚姻状态,思考是否真正需要解除婚姻关系,挽救仍有和好希望的婚姻。
(三)邀请法律人士介入
在调解婚姻矛盾时,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的法律人士加入,对当事人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让当事人更好地处理婚姻中的各种关系。在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过程中,引入的社会力量要时刻关注双方的情况,以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当出现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时,相关的社会力量应及时介入以中止损害行为的继续发生。
四、结语
婚姻是一个家庭组成的基础,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在登记离婚中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有利于更好地稳定婚姻和社会。基于在离婚诉讼中适用冷静期制度的经验,可进一步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以达到更好的立法目的。离婚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适度限制,可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