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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三治融合治理过程中自治、法治、德治的组合方式探究

2020-02-25顾泽楠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三治德治公民

顾泽楠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225009)

一、三治融合概述

(一)三治融合的涵义

三治融合源于浙江省桐乡市于2013年开展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实践,对于长久以来存在于基层社会的种种治理难题有着较为显著的解决成效。三治融合秉承自治为体,法德两用的治理理念对新时代中国基层治理提出了新要求。首先,三治融合利用自治其自身优势充分激发基层及群众创造力与创新能力,突出强调人的参与性,阐述人民是治理客体更是治理主体的观点,将自治置于“三治”中的主体地位。其次,三治融合运用法治对自治的成果进行巩固,实行有效的依法自治。将法治元素引入自治之中对自治的现有成果进行固本,实现依法自治是自治走向成熟的又一大步。最后,三治融合将德治引入其中,充分强化各主体的责任感,实现有效的道德与法律双重约束。法治以权利为约束,而德治以道德为约束,道德的约束使得共同体多了人文关怀。

(二)三治间的关系

三治融合中的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需要明确各自之间的关系,以三治间的稳定关系全面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进步。三治融合以自治为主体,以法治与德治为两翼,自治、法治、德治三者构成了一种稳定的一体两翼的结构关系,即可理解为以实现社区自治为治理的主体部分与最终目标,将法治与德治作为辅助社区实现自治的手段与工具。

在自治、法治、德治构建的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理论体系框架中,自治是基层治理的方式与依托,承载最主要的治理与运行任务;法治是基层社会秩序、自治及德治良好运行的有力保障;德治是整个治理模式中的认同基础,起到预防与调节可能出现的矛盾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矛盾发生的概率,提升群众对基层治理的认同,在自治、法治及基层民众中起到润滑作用。三治融合坚持自治为本、法治为纲、德治为基的基本思路,并非单纯作为三种因素进行简单相加,而是“三治”在强化突出各自特点与功能的同时对其他“两治”进行补足与提升,是一种多元素有机结合的升华过程,所形成的“三治”结合治理模式源于“三治”却又高于这“三治”其本身,有效发挥出1+1+1>3的作用。三治融合的融合方式先采取两两结合的方式,此中两两结合的方式包含了三治融合中所有的融合过程,并可以此形成三者间环环紧扣的、系统的有机整体。

二、自治、法治、德治在三治融合中的组合方式

(一)自治与法治的组合方式

我国基层社会的自治主要由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及民主管理及部分构成,其构成显示出自治是一种制度上的合理性安排。而法治则是体现出人人平等的公平性原则,是一种原则性的制度体现,自治所突出体现的是民主原则,其中自然包含了多种不同的个性与差异,法治体现的法律思想则是将多种不同统一为共性,这就决定了自治与法治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价值观念与立场冲突。自治与法治组合方式的关键便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厘清、求同存异,以此充分实现两者的有机组合。

自治与法治的组合过程中,需要坚持与自治为组合的基础与根本,法治中所体现对全体居民的规范从根本上来看也是全社会的共识,是全体公民意识的具化,同样也应将自治作为基础。追溯法治核心——法律的根本源头,可以清楚发现各行为主体其自身的精神意志其实从本质上便是法律所具有的特质,所以其在法治环境中应感到舒适与习惯的。这也再次说明了法律的源头是公民的自身价值,同时也是公民生活轨迹的有机整合。法律来自于每个公民的意志与精神,凸显出法治源于公众意志,这便从源头上说明了法治也是自治的基础之一。

因此,在实现自治与法治的组合或有机融合时,在形式上侧重于法治是实现自治的手段,但在内部结构方面更应注意到自治与法治在实际上互为表里,两者相互保障与促进对方发展,互为对方的关键性因素。换句话来说,自治与法治两者间具有极为显著的同一性。在现实的社区治理实施过程中,过度的民主在多数情况下也会带来一定问题,这对于少部分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当法治介入其中时,因法治所天生具有严格统一的规范作用,能使自治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地运行,这便是自治与法治组合后的良好效果。

(二)自治与德治的组合方式

自治与德治的融合较自治与法治的融合难度较低,这是因为自治与德治所追求的目标较为接近,两者之间几乎不存在较大的冲突,甚至两者之间天然实现了互补,并可持续性地相互促进对方发展与双方融合。自治与德治都以居民自身的行为与意识自由为追求,两者之间的融合是可以顺理成章地进行的。

进行自治与德治的有机融合必须要明确德治是以自治为基础的,这一点与自治和法治的融合思路相一致。道德对于个体所产生的软性约束是多元化与个性化的,这与法治的一元性有着极大的不同。道德的特性是个体、自治、多元,这与自治所蕴含的观念有着出奇的一致性,但同时也决定了德治对于个体的约束难以用一个或确立的形式进行且无法形成线性结构,因此也很难对德治进行强制推行。德治的建立源于公民的道德共识,而形成道德共识需以自治为前提,人们通过自觉积极的公众参与方式将公众认同的道德行为规范融入自治体质范畴,这一点是任何外界力量所不能够实现的。

自治的发展到达一定程度时也会遭遇瓶颈,此时德治便可成为自治的突破口,这并非意味着只有当自治遭遇发展困境时德治才会显示其重要作用,在自治日常的运行中,德治也能够充分激发自治活力,优化基层治理规范及效果。城市社区与乡村社区的德治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差别的,乡村社区德治相较于城市社区更易于推行。城市社区的现代化特征决定了其自治与德治制度与我国传统乡村社会所运行的自治与德治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乡村传统熟人社会的性质决定其自治及德治是一种约定俗成具有自发性且不易被外界因素破坏的制度,而城市社区多为陌生人组成,具备了交往程度低、人口流动快等特性。因此,城市社区的自治及德治需要外部力量的推动,特别是德治其缺乏伦理道德培育并与全体居民产生共识的氛围及土壤,而德治培育发展的环境不是硬性条件所能达成的,需要利用自治的初步成果与城市社区广泛认同的道德伦理营造良好的德治环境,赢得全体社区居民的认同与遵守。德治的发展是否良好也决定了社区自治是否能够实现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自治实现的重要手段,并以自治为根本。

德治在城市社区的治理中,大多数时间扮演的是防患未然的角色,主要针对的是将要发生或未来会发生在社区治理中的矛盾,将还在萌芽阶段的矛盾扼杀于无形。和法治的单纯保障机制角色不同的是,德治不只是扮演预防机制的角色,其对于三治融合更重要的作用在于润滑与补充自治及法治间的关系与这二者所不能及的职能。德治的柔性特征是自治、法治皆不具备的,因此也决定了德治具备自治及法治所不具备的功能,使三治融合不是三者间简单地相加,而是三者间互相融合,互相渗透,互相配合,从而发挥1+1+1>3的效果。所以可以看出,在德治与自治相融合的状态里,德治以自治为其实现基础,且还需兼顾自治与法治的融合过程中的调和职责,充当三治融合体系建立的“胶水”。

(三)法治与德治的组合方式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统治过程中,儒家道德思想常常被作为法律依据,一直追求道德与法律相统一,以道德美化法律,以法律加强道德建设。现代社会的法律日趋完善,与道德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壁垒,道德与法律间的界限较之古代便有了清晰的界定。法律在现代社会成为公民行为的底线,而道德成为公民行为的上限,城市社区中法治与德治的融合,便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界限清晰却相互融合,各取所长,相互融合与促进。

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走了截然不同的两条路线,一刚一柔,那么两者的融合便不可简单相加,应充分考虑两种治理方式自身特性,实现有机融合。三治融合的体系里,社区治理始终是以自治为根本与基础,自治的地位使得法治与德治处于较为平等的条件里,其二者都是实现自治的方法与手段,这一点也使得二者可以更为妥善良好地进行有机融合。

德治中所蕴含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精神与法治中所蕴含的如出一辙。法治侧重于通过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与约束达到治理目标,而德治则是通过公民的精神方面自觉与对社会中其他成员对自身行为的看法而遵守道德伦理实现治理目标。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应侧重于法治的硬性特征所鞭长莫及的区域由德治来补足,而德治其软性特征带来的约束性弱这一劣势由法治来进行弥补。可以看出,法治与德治两者是平等的关系,双方各为对方的基础。良好的法治其必然体现德治中所蕴含的道德伦理精神,而良好的德治也必定会具备法治所包含的公正与规范特性。只有这样,才会使德治不会“软”到无人遵循,法治“硬”到不通人情。

三、结语

实现“三治”之间有效组合及深度融合的关键不仅在于组织架构上的成熟,更在于推进基层自治建设过程中增强各治理主体的自觉,不论是权利义务观念还是法治与道德的意识都不是直接存在的,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渐生成并进一步完善成为一种调节机制。自治的完善不是简单地制定一个规则与机制,而是在基层社会营造公共生活之时激励群众在关注自身权益的同时关心自身所在的基层社会治理,引导群众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与创造力参与到基层治理与相关的规则制定之中。法治的加强不仅是简单地普及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社会规则的尊重与敬畏之心。德治的倡导也不仅仅是单纯的道德灌输,而更应注重公民自身的道德荣誉感与尊严感。以上种种都对三治融合中自治、法治、德治三者间的组合模式探索提出了要求,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之中,时刻都要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积极性与参与程度作为体制创新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的推行与应用,对于城市与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建设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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