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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染织工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过程与经验启示*

2020-02-25钟朝芳

文化遗产 2020年1期
关键词:传统工艺民俗文化文化遗产

钟朝芳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立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日本的经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力推广,并被纳入“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的整体框架中,成为人类社会共有的财富。(1)胡澎:《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措施》,《战略与管理》2014年06期。尽管日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但是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其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实践性。本文以染织工艺保护为例,对日本现行《文化遗产保护法》(以下简称《文保法》)中染织工艺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日本学者针对问题所提出的一些改进建议进行论述,进而提炼出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的可资借鉴之处,以期有助于拓展我们对传统工艺保护的思路和视野,提高传统工艺保护的科学性。

一、 《文保法》中染织工艺保护法律制度建设过程

日本政府于1950年5月30日颁布了《文保法》。在《文保法》中,作为“无形文化财”中工艺技术的一个类别,将染织工艺作为“选定无形文化财”纳入了保护。在这之后,和染织工艺相关的法律制度经过1954年、1975年以及2004年的三次修订,直至发展成现行的法律体系。

《文保法》制定后的1950年至1954年期间,针对濒危对象,作为 “选定无形文化财”,共选定了17件染织工艺纳入保护对象。当时,将民俗文化遗产视为“民俗资料”,与“建筑物”“美术工艺品”一并被共同作为“无形文化财”的一部分,这一部分还未与染织工艺的保护相关。

在1954年的《文保法》修订中,完全废除了“选定无形文化财”制度,取而代之的新制度是“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以及“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文化财”的选择。只不过这段时间对技术传承者的认定标准还局限在“相应的工艺技术的高超习得者,或者对这些技术有正确的领会且精通该项技术的人”,即实行针对每一个手艺人进行个人认定的“逐一认定”,团体不作为认定对象。而如果技术是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传承,则将集体的代表人物认定为技术的传承人,即“综合认定”。同时,针对“重要无形文化财”以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设有“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文化财”制度。被完全废除的“选定无形文化财”中的染织工艺中,在修订后的1955年至1957年间,除“裱装金欗”“植物染·蓝染” “乌梅”以外的“选定无形文化财”,都被划归到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和“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文化财”中。下表为“选定无形文化财”染织类别在经过1954年的《文保法》的修订后发生的框架变化。

表一1954年《文保法》的修订后“选定无形文化财”染织类别的变化

资料来源:菊池理予:《無形文化遺産としての工芸技術-染織分野を中心として-》,《無形文化遺産研究報告》2011年第3号,第49页。

在这次修订中,在民俗文化遗产方面,和“物质民俗资料”保护相关的制度被从“有形文化财”范畴中剥离了出来,为其新设了“重要民俗资料”的指定制度。与之匹配的是,针对非物质的民俗资料,创设了“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民俗资料”这一选择制度。正是在这一时期,作为“重要民俗资料”的工具及其相关资料的保护,以及作为“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民俗资料”的与染织工艺相关的习俗的保护自此开始。

《文保法》在1975年修订中,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着眼于保护文化遗产中不可或缺的技术的保护,即对非物质的“技艺”进行选定。将“综合认定”改为“保持团体认定”, 即在某项艺能或技法中,个人的角色很淡,而且掌握这项艺能或技法的人数也较多,就可以对以这些人为主所构成的团队进行团体认定。新设了对传承人或者传承团体进行认定的“选定保存技术”。与染织领域相关的“琉球蓝制造”“乌梅制造”“梭制作”“手动织布机制作”“粗芋制造”等被认定为“选定保存技术”;其二,在民俗文化遗产方面,将“民俗资料”改称为“民俗文化财”。于是,“重要民俗资料”变为了“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民俗资料”变为了“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财”。

《文保法》在此后的2004年的修订中,将“民俗技术”作为“民俗文化财”进行保护。另外,还新设了“登录有形民俗文化财”制度,作为“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指定制度的补充。

将1954年《文保法》修订开始直至现行法案中的“无形文化财”工艺技术分类里的染织领域,以及“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文化财”“选定保存技术”的指定、选择、选定进行统计,共有“江户小纹”“正蓝染”等91种染织工艺被认定为“无形文化财”。其中,属于“重要无形文化财(逐一认定)”的为47种,属于“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团体认定)”的为7种,属于“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文化财”的为18种,属于“选定保存技术(逐一认定)”的为13种,属于“选定保存技术(保持团体认定)”的为6种。另外,“阿波蓝栽培加工工具”“艺北的染织工具及草木染的藏品”等11种染织工艺相关的工具及藏品被相继指定为“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阿波的粗布纺织习俗”“越后的在品布纺织习俗”等9种和染织工艺相关的习俗被相继选择为“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财”。

经过这一系列的变迁,日本完成了现行染织工艺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可以明确:在历史上或是艺术上具有很高价值的染织工艺被作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和“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文化财”进行保护;与之相关联的制作材料和工具的技术被作为“选定保存技术”进行保护;有资料价值的工具及其资料被作为“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及“登录有形民俗文化财”进行保护;纺织习俗作为“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财”进行保护。即现在和染织工艺相关的保护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项构成:(1)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艺技术染织类别的“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2)“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文化财”的选择;(3)和文化遗产处在不同范畴的“选定保存技术”的选定;(4)民俗文化遗产的“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的指定;(5)“登录有形民俗文化财”的登录及“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财”的选择。

从总体上看,日本《文保法》中染织工艺保护法律制度建设过程,是从物质形态文物的保护上,逐渐扩展到对依附于人的“技艺”的保护上,进而再扩展到对染织工艺所承载的文化习俗的保护上。无庸置疑,日本很多传统染织工艺没有走向衰亡,甚至走向新的繁荣,这和《文保法》的不断修正和有效实施有直接关系。文化厅的行政长官柳桥真对建设过程评价道:“前任者们尽制度允许的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去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并为我们留下了实绩”。(2)柳橋眞:《選定保存技術の歩み-工芸技術の観点から-》,《月刊文化財》2006年第516号,第15页。

二、 《文保法》中染织工艺保护的问题探讨

柳桥真还指出:“越是接近现代事态的变化就变得越加让人应接不暇,之前从来没有想过的困难接踵而至,法律也只能处在一种追赶这种变化的境地”。(3)柳橋眞:《選定保存技術の歩み-工芸技術の観点から-》,第15页。即染织工艺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不是短期行为,需要根据新情况,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日本相关学者对现行《文保法》中染织工艺保护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形成了诸多争议焦点。

(一)《文保法》中染织工艺保护的问题点

以下是结合日本学者对现行《文保法》中对染织工艺保护的不完善之处的探讨而梳理出的核心问题点。

1.概念分类的混乱与矛盾

在日本的染织工艺中,囊括了纤维和染料的制作技术、织造反物(用于制作和服腰带的布料)的技术、制作生产工具的技术、修理以及保存染织品的技术等众多“手艺”。染织工艺一般分成以下几道工序:①制作原材料(包括原纱材料、染料和其他材料)的技术;②将原丝材料制造成丝线的技术;③将丝线制造成布料的技术;④装饰布料的技术;⑤裁剪布料制造成染织品的技术;⑥制作·修理生产工具的技术;⑦保存·修复染织品的技术。(4)菊池理予:《我が国における工芸技術保護の歴史と現状-染織技術を中心として-》,《無形文化遺産研究報告》2011年第5号,第4页。在以上这些工序中,①~⑥是制造染织品阶段所用到的技术,而将制造出来的成品进行维护保存的技术为⑥~⑦。如,1955年被认定为“正蓝染”传承人的千叶绫,可以独自一人完成①~⑤的工序,即包括从栽培麻或靛蓝在内的采集纤维、制作丝线、纺织、染色、裁剪整个制造过程;1974年被认定为“喜如嘉的芭蕉布”传承团体的喜如嘉的芭蕉布保存会也是从线芭蕉的栽培开始至完成织布,囊括了①~④的制造技术。还有,“江户小纹”、“长板中型”这样的型(模板)染、友禅染等染布技术,则是一种能对布料进行装饰的技术(对应④)。同样都是型染的型绘染还需要自己设计图样并雕刻出模板(对应⑥),并用该模板染布(对应④)。可见其工序有一定的跨度,同时还可以发现有着共通的地方。综观被选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护对象的91种技术,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都是包含有③或④的技术,而“选定保存技术”则大多是不包含这两个工序的技术,即主要是对应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的制造技术。

但是,也有一些技术不适用以上的分类规律,如在三重县铃鹿市白子町、寺家町出产的染色用型纸“伊势型纸”。“伊势型纸”是制作“江户小纹”时不可或缺的工具的制造技术(对应⑥)。按照分类规律,这一技术更适合被归为“选定保存技术”。然而这项技术在《文保法》建设的初期就被选定为“选定无形文化财”,即使经历了1954年的法案修订,“伊势型纸”仍然和“江户小纹”一样被指定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1952年,工艺学会理事西川友武在以《无形文化财和染织工艺》为主题的讲演中指出:“仅仅对‘伊势型纸’实施保护,而不同时伴随对其使用层面的保护(‘江户小纹’的型付技术),最终只有‘伊势型纸’技术得以留存,这是毫无意义的。最好是能综合地进行考量,将能够支撑整个产业形态的各个方面纳入到保护中来,否则保护便无从谈起”。(5)西川友武、村岡景夫、本吉春三郎:《無形文化財と染織技術座談会》,《染織美術》1952年第14号,第27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相关研究者已经认识到“伊势型纸”和“江户小纹”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伊势型纸”在纪州藩的庇护下,在白子町获得发展,而“江户小纹”起源于江户(现在的东京)并得以蓬勃发展。因为它们都是各自地域中的代表产业,虽然“江户小纹”的染色技术和“伊势型纸”的雕刻技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很难将二者集合在一起按照“重要无形文化财”中的“综合认定”进行认定。另外,如果将其中一方按照“应采取记录在册等措施的无形文化财”对待的话,就无法将二者放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行保护。菊池理予认为,当时人们之所以将“伊势型纸”和“江户小纹”一起纳入“重要无形文化财”进行保护,正是因为经历了这样的争论。(6)菊池理予:《我が国における工芸技術保護の歴史と現状-染織技術を中心として-》,第7页。可见,染织工艺保护法律制度在划分上尚有混乱之处,而这种混乱的概念有必要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澄清。

同样,由于“应采取记录在册措施的无形文化财”也和“重要无形文化财”一样,没有在工序上设置甄别,在被选择的技术中,也有一些可以看到“选定保存技术”的要素。如1957年被选择的“紫根染·茜染”中的丝线染色技术(对应②),应更加接近“选定保存技术”。

更能说明混乱与矛盾的例子是“重要无形文化财”中的“小千叶缩·越后上布”(1955年被指定,之后经历过两次修订)以及“选定保存技术”中的“芋麻生产·芋引”(在1991年被选定)。芋麻作为“小千叶缩·越后上布”的原材料,盛产于江户时代的越后地区,而现在则使用的是由福岛县的昭和村生产的芋麻。如果要对“小千谷缩·越后上布”实施保护,对其原材料芋麻的保护也是不可或缺的。将“芋麻生产·芋引”选定为“选定保存技术”后,在昭和村修建了包括名为“芋麻工艺馆”这一展示厅在内的设施,致力于培养新人和技术传承。从技术工序层面来看,被选定为“选定保存技术”的昭和村的芋麻栽培和麻纺技术是对应上文染织工艺工序的①的技术。而对应上文染织工艺工序②、③的技术则被作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中的“小千谷缩·越后上布”受到保护。也就是说作为制造同一个保护对象的技术,被同时分配在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和“选定保存技术”中实施保护。

2.实施机制的片面与割裂

根据《文保法》第二条的规定,“无形文化财”为“演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的文化产物,且在我国的历史上或者艺术上具有很高价值的对象”,而“民俗文化财”为“对了解我国国民生活的变迁不可或缺的文化遗产”。前者针对的是非物质的“技艺”本身,后者侧重于历史史料乃至资料层面的记录。这种不同也反映在了“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的认定对象上。“无形文化财”是将拥有对应技术的特定个人或团体认定为“保持者(传承人)”;而“无形民俗文化财”的指定对象则是风俗习惯、民俗表演艺术、地方节庆等和一般民众的生活、习惯、节庆相关的事物,并不会对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进行认定并推举出“保持者”。因此,“无形民俗文化财”包含在“民俗文化财”的范畴内,而不包含在“无形文化财”的范畴内。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无法纳入“无形文化财”中进行保护的工具以及和染织工艺相关的习俗都被纳入到了“民俗文化财”之中受到保护。还有,在现行的体制中,归纳在“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团体”的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的制作技术被视作“文化财”,如果被选定为“选定保存技术”的话,其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的制作技术就不会归属到“文化财”中,这就使“无形文化财”和“选定保存技术”划清了界限,将“技艺”按照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甄别。于是,菊池理予指出: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染织工艺保护的实施是片面与割裂的。(7)菊池理予:《我が国における工芸技術保護の歴史と現状-染織技術を中心として-》,第11页。

在此,以麻纺为例来说明染织工艺保护的片面。日本不同地区的麻纺的工序和方法是不同的,如栃木县和群马县的麻纺就有相异之处。要揭示不同地区麻纺的过去技术的全貌,在研究麻纺的“技艺”之外,还必须研究和染织工艺相关的重要要素——制造工具和古代藏品。但是,制造工具和古代藏品是作为“有形民俗文化财”受到保护的,而在“选定保存技术”中,即便对制作工具的技术实施保护,也仍不能让制造工具的本身和古代藏品得到保护。

此外,还可以以“重要无形文化财”中的“小千谷缩·越后上布”为例,来说明染织工艺保护的割裂。“小千谷缩·越后上布”的原材料生产(昭和村的芋麻栽培和麻纺技术)作为“选定保存技术”受到保护,和制作技术相关的工具和资料(越后缩的纺织工具及相关资料)则被作为“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受到保护。因此,在具体保护措施中也是从不同角度来进行。同样是数字化记录,1975年3月,日本相关部门从“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保护角度出发,对越后缩相关的工序和习俗进行了记录,制作了《纺织习俗I》,即非物质民俗资料纪录片第二十集。1980年至1981年期间,又从“无形文化财”保护角度出发,制作了昭和村的芋麻栽培和麻纺技术的电影。尽管像这样从多个方面构建起来的工艺技术保护机制,但把它们放在不同的类别框架中进行保护,也相应地带来了无法整体性保护的弊端。

(二)从综合视角出发进行染织工艺保护的提议

日本的染织工艺是和技术拥有者的生活相伴相生的。在小千谷,用织布机纺织是冬天女性的重要工作,而其产品——“反物”则是居家的一种收入来源,迎娶媳妇的时候要求其具有织布手艺这一现象成为当地的习俗。在琉球,曾用来缴税的织物“贡纳布”,规定技术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准才能成为征收的对象,并由此促进了技术的发展。就这样,从各个地域的生活和习俗中孕育出了各自不同的生产技术。另一方面,染织工艺的发展与其产业的发展密不可分。日本的染织工艺在明治初期得到大发展的原因是染织业的发展。以京都为首的日本染织界在“殖产兴业”政策的推动下,积极学习和引进西方先进的工艺技术的同时,结合自己的传统进行技术革新,在很短的时间内,使日本染织业在产品的多样化、生产方式的产业化等方面取得了世所瞩目的进步。(8)赵云川:《日本近代染织工艺的引进与革新》,《艺术设计研究》2014年第2期。因此,我们不可以将染织工艺从孕育它的背景中割离出来进行保护。菊池理予认为,在对染织工艺实施保护的时候,地域习俗是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要素。同时,染织工艺和产业的关联这一点,也是不可忽视的。(9)菊池理予:《我が国における工芸技術保護の歴史と現状-染織技術を中心として-》,第7-11页。基于以上,研究染织工艺保护法律制度应该突破现有的框架,也就是说技术不仅仅只局限在“技艺”本身上,也要和支撑“技艺”背后的习俗、产业等整体关联在一起进行考量。

针对染织工艺保护法律制度的混乱与矛盾、片面与割裂的问题,日本民艺协会理事长村冈景夫在1952年以“无形文化财和染织工艺”为题的座谈会上谈到:“对于已经成为过去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其实相对还是比较简单的,但是现在还存活着的技术如果被抛弃了的话,只能面对消亡的命运。如何去保护传承这些技术,且能让这些技术在未来的世界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这个问题才是保护工作中的难点。这些技术和产业层面有着很大的关联,所以在建构保护措施的时候必须将非常复杂的生产关系也考虑进来。如果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抽象的技术进行片面的保护,是绝对不能对这些技术起到保护传承的作用的”。(10)西川友武、村岡景夫、本吉春三郎:《無形文化財と染織技術座談会》,第26-27页。这表达出了对染织工艺实施综合性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日本相关学者越来越关注从综合视角来进行保护文化遗产这一议题。如,2009年1月号的《月刊文化财产》,即作为“文化财的综合保存、活用和城市建设”的特辑号,以“文化财的综合保存、活用为目标——文化财的种类搭配”为主题展开讨论,其中就探讨了关于“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轮岛涂和“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的轮岛涂制作工具及产品的综合保护问题。(11)日本文化厅文化财部:《文化財の総合的な保存·活用をめざして-文化財の種別ごとの取り組み-》,《月刊文化財》2009年第544号,第24-36页。也有学者专门对染织工艺整体性保护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思路。如,菊池理予在《我国工艺技术保护的历史与现状——以染织工艺为例》一文中,指出应对与染织工艺的“技艺”相关联的事物进行一体化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综合性地理解染织工艺这一文化遗产。文中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与织染技术相关的民俗和工艺技术的数字化记录,应该打通保护体系中不同类别框架的壁垒,将它们合在一起进行全方位记录,在操作过程中便有可能创建新的记录方法。(12)菊池理予:《我が国における工芸技術保護の歴史と現状-染織技術を中心として-》,第10页。关于染织工艺的记录保护工作,深津裕子在《染织工艺的记录保护工作——以纺织、丝线、缝制为中心》一文中,认为不仅要对纺织、丝线、缝制技术等的从古至今的历史变迁过程进行记录和验证,还要与设计教育的实施、发展现状的调查等联系在一起综合考虑和进行。(13)深津裕子:《染織技術の記録·保護への取り組み-製織·製糸·縫製を中心に-》,《無形文化遺産研究報告》2010年第4号,第57页。

可以说,日本学者对现行《文保法》中染织工艺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并从反思中积极探索染织工艺保护法律制度改革的出路,即从“整体性关联”的综合视角出发来进行染织工艺保护。

三、《文保法》中染织工艺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经验及其启示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时间较晚,法律制度建设还比较仓促和粗糙。涉及到传统工艺保护的法律主要有: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7年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及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上法律自实施以来,有成就,也有失误。即使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虽经过5次修订,但仍然存在不足。有学者分别指出了上述法律的不完善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针对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物品的保护,但难以对大量的与民众历史生活相关的,至今依然部分活态传承的工艺品及代表性实物进行保护。(14)张西昌:《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西安美术学院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页。《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保护范围限定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大量与民生相联系的,以及非造型类的手工艺形态并不在保护之列。(15)张西昌:《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2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非物质文化的角度切入,对于以往重视物态保护的法律条例形成补充。该法在颁布后引来了学界和社会层面的广泛讨论,但这些讨论基本上还都集中于字面推敲和法理层面探讨,至于在法律实践中的成效及缺憾,目前还未得到较为有效的反馈。(16)张西昌:《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31页。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我国传统工艺保护走了曲折的道路,有很多惨痛的教训。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在现代文明的强势话语下,传统对自身的命运几乎没有话语权。而在以传统为名的具体保护操作中,常常是在破坏传统。”(17)张西昌:《“保存”与“保护”:非遗资源的存亡和走向》,《上海艺术评论》2016年第5期。具体到中国传统染织行业,其作为农耕时代的产物,与现代染织行业在功用性产品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即传统染织工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采取适合其发展的科学化保护措施,才是解决危机的关键所在。(18)刘安定、邱夷平:《中国传统工艺的保护研究——以染织工艺为例》,《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年第8期。因此,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我国做好传统工艺全面保护工作的必然选择。

日本的《文保法》中染织工艺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对我国传统工艺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尤其是日本学者们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反省和思考,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启示。

(一)与时俱进,积极应变

时代的变化日新月异积极应变,日本《文保法》和染织工艺相关制度的三次修订,就好比顺应时代变化的三次转型,每一次转型都拓宽了染织工艺保护的范围和视野,改变了染织工艺保护的模式和方式,并逐渐走向科学化、系统化,使得日本的染织工艺保护始终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然而,日本相关人士不满足于现状,他们以问题为导向,深刻反思,不断提出新理论、新思想和新举措,积极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从日本《文保法》和染织工艺保护的案例,足见传统工艺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积极应变。因此,我们要直面法制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像日本一样在实践中摸索前行,做到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永不懈怠地进行反思和修正,改变那些不合时宜的固有观念、传统做法,分期建设,分步实施,以探索中国特色的传统工艺法律保护的最佳路径。

(二)构建分类体系,实行分类保护

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工作重心的转移,以及非遗研究的不断深入,都需要对非遗保护的分类体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19)段晓卿:《非遗分类及非遗阶元系统建构研究》,《文化遗产》2018年第4期。日本《文保法》中对染织工艺的保护是分类别进行建设的,随着三次修订中的增加和调整,构建了五大类别的内容体系,并实行分类保护。新类别的提出和新制度的建立,不仅更新了人们的观念,也因为在保护和扶持政策上的区别对待,增强了保护的可操作性和精准度。我国与传统工艺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总体上属于基本法的范畴和指导性的制度,许多条文只是较为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进一步在分类和定义上作出细分。所以我们应学习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扩充和完善,对其中的主要制度进行细化和分类。分类的目的绝不是分类本身,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传统工艺的科学化保护。所以,构建分类体系不仅需要制定明确的分类标准,而且需要提出与分类相匹配的要求、政策,建立起严格的规范。

(三)采用“整体性关联”综合视角,推进活态传承

在传统工艺传承发展过程中,活态传承能达到其保护的终极目的,那么如何实现非遗活态传承?日本学者们的从“整体性关联”的综合视角出发来进行染织工艺保护的提议,很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无论针对何种非遗的保护,都要尊重非遗传承发展规律。(20)张秉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科学发展》,《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也就是说,任何一种传统工艺如果与其所根植的节日、习俗、信仰、禁忌等民俗文化相剥离,便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也失去了它的独特性,更谈不上对它的保护和传承。因此,传统工艺保护不仅仅是个法律的问题,更是一个文化生态发展机制的问题。这就要求法律制度的分类体系的构建必须以相互之间的关联综合为前提,即基于传统工艺技艺的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采用“整体性关联”的综合视角,加强制度间的有机联系,从宏观进行把握,实现动态平衡,这样才能固守技艺核心,确保传统工艺的活态生命力,也才能使中国传统工艺保护方法得到创新与根本突破。

结 语

综上所述,在日本《文保法》中,染织工艺作为“无形文化财”中工艺技术的一个类别,被纳入“选定无形文化财”进行保护。自此,和染织工艺相关的制度经过1954年、1975年以及2004年的三次修订,直至发展成现行的法律体系。每一次修订都加强了染织工艺保护的力度和增进了染织工艺保护的科学性,都在不断地在实践创新中推动染织工艺保护向纵深发展。然而,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实践性。针对现行法律制度所存在的概念分类的混乱与矛盾、实施机制的片面与割裂等问题,日本学者从综合视角出发展开了对染织工艺保护的探讨。日本的建设经验对我国传统工艺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即:与时俱进,积极应变;构建分类体系,实行分类保护;采用“整体性关联”综合视角,推进活态传承。传统工艺保护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文化工程,期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日趋完善,以实现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传统工艺文化遗产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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