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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甲骨卜辭中的“四戈”問題補議*

2020-02-24韓曈曈

甲骨文与殷商史 2020年0期
关键词:殷墟甲骨文

韓曈曈

(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碩士研究生)

一、由《合集》33208的釋讀談起

甲骨文作爲我國目前出土時代最早的成熟文字,因其時代久遠、材料凌亂破碎等各方面原因,在釋讀方面有很大難度。正確釋讀甲骨卜辭,解決釋讀上的歧義,有利於更好地理解卜辭内容,了解商代歷史情況。本文將從《合集》33208版的分歧問題談起,再論商代甲骨卜辭中的“四戈”一詞。不當之處,還請方家賜正。

《合集》33208版上除去殘辭後的釋文如下:

對於此版卜辭的釋讀,前人多有分歧,主要集中在“東戈”“南戈”“西戈”“北戈”的理解上。一種看法是將此四個方向合稱爲“四戈”。陳夢家先生在《殷虚卜辭綜述》中談到:“《説文》中或……域一字,卜辭中的四戈疑是四或、四國,但因爲於四戈乎諸侯出伐,則戈當指邊境之地。”(1)陳夢家: 《殷虚卜辭綜述》,北京: 中華書局1988年版,頁320—321。宋鎮豪先生在《夏商社會生活史》一書中認爲“四戈”當爲“四土”與“四至”之間的邊地。(2)宋鎮豪: 《夏商社會生活史》,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頁40—41。連劭名先生《殷墟卜辭中的四戈與四巫》一文將此版中的“四戈”與“四方”相配,“四戈”猶言“四方”。(3)連劭名: 《殷墟卜辭中的四戈與四巫》,《殷都學刊》2008年第4期。常玉芝先生在《商代宗教祭祀》一書中指出此版卜辭中的“四戈”當爲方域,即東方、南方、西方、北方四個方向,該卜辭即是卜問商王於東、南、西、北四方命令諸侯出征。(4)常玉芝: 《商代宗教祭祀》,宋鎮豪主編: 《商代史》卷八,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頁154。另一種看法是將“戈”看作動詞。張玉金先生《甲骨文虚詞詞典》一書中談及“從”字的用法時也提及了《合集》33208版,他認爲:“戈,用如動詞,有攻伐之義。第一辭貞問: 如果大王經由東面去攻伐乎侯,那麽就會取得勝利嗎?其他三條卜辭類此,不贅譯。此例是四天中連續占卜,占卜者因爲不知道經由哪個方向攻擊乎侯好,所以卜問。”(5)張玉金: 《甲骨文虚詞詞典》,北京: 中華書局 1994年版,頁71。吴振武先生在《〈合〉33208號卜辭的文字學解釋》一文中專門討論了此版,他將此版中的“戈”理解爲動詞,在這裏表征伐義,並結合曾侯乙墓所出竹簡中的“菓”字,進一步闡釋“戈”在動詞義上相當於後世的“”字。(6)吴振武: 《〈合〉33208號卜辭的文字學解釋》,《史學集刊》2000年第1期。黄天樹先生在《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一書中將此版作爲類字體的一片胛骨,認爲“戈”在這裏應爲動詞,此版文辭大意應當是連續四天占卜從東、南、西、北四個方向伐侯是否會獲勝。(7)黄天樹: 《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北京: 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頁39—40。張玉金先生、吴振武先生和黄天樹先生皆認識到在該片胛骨中,“東戈”“南戈”“西戈”“北戈”不是作爲四個“方位+戈”的表空間地域的名詞,而是將“戈”理解爲動詞,卜辭的結構即爲“主語+從+方位副詞+動詞+賓語”的句法結構。討論《合集》33208的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討論“戈”在辭例中的具體用法,或可爲進一步認識“戈”字在此版甲骨中釋讀的歧義問題奠定基礎。

二、“戈”在卜辭中的用法

(《合集》22349,師小字類(9)本文采用黄天樹對王卜辭的分類與命名,詳見黄天樹《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

(2) …皿屰戈,十一月。

(《合補》2981,賓一類)

在這兩例中“戈”都是指被賞賜的兵器。

(《合集》29783,無名類)

目前學界對例(3)的理解也有分歧。李學勤先生結合《花東》480認爲例(3)中的“戈”指玉戈,(10)李學勤: 《從兩條〈花東〉卜辭看殷禮》,《吉林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3期。趙誠先生認爲字象人懷抱戈形,在甲骨文中用來指稱祭祀時候的儀仗隊伍。例(3)意爲是整個儀仗隊伍中有一把戈和九把斧。(11)趙誠: 《甲骨文簡明詞典》,北京: 中華書局2009年版,頁253。關於“”字的釋讀學界已有許多意見,李發先生書中已多有總結,本文從李發先生的意見將“”讀爲“獻”,訓爲“進獻”。(12)李發: 《甲骨軍事刻辭整理與研究》,北京: 中華書局2018年版,頁400—405。那麽例(3)中的“戈”便指“玉戈”。在《殷墟婦好墓》中對玉戈的用途有較爲清楚的論述:“……有戈、矛、戚、鉞和大刀等五類,一般無使用痕迹,大多數琢雕得比較精緻,特别是幾件較大的戈,正反面都琢出陽紋脊綫和對稱的邊刃,工藝水平相當高……這些器物大都作儀仗之用,而非實用的武器。”(13)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所: 《殷墟婦好墓》,北京: 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頁130。

由“戈”字本義可引申出使用“戈”攻擊、擊殺敵人和以“戈”伐祭祀犧牲的兩種動詞義。“戈”作動詞,可表示攻擊、擊殺義,在卜辭中例舉如下:

(4) 貞: 叀黄令戈方。二月。

(《合集》8397,賓出類)

(《合集》20245,師小字類)

(6) 庚子,不戈缶。

(《合集》21954,丙種子卜辭(14)本文采用蔣玉斌對子卜辭的分類與命名,詳見蔣玉斌《殷墟子卜辭的整理與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

例(4)爲“叀”字引導的賓語前置句,“黄”爲人名,“戈”爲動詞,“方”爲方國名,本辭意爲是否命令黄去攻打方。例(5)“火”爲人名,“戈”爲動詞,“”爲方國名,意爲丙申這一天卜問,王要不要命令火去攻打。例(6)中“缶”爲方國名,卜辭大意是庚子日,不要去攻擊缶國嗎?在上舉卜辭中,“戈”都作謂語動詞,意爲征伐、攻擊。本文開篇提到的《合集》33208版上四條卜辭中的“戈”也當爲動詞義,即王在甲子、乙丑、丙寅、丁卯連續四天的占卜中,貞問應該分别從東、南、西、北這四個方向中哪個方向去攻打侯會將之翦滅,因此卜辭中也就不存在“東戈”“南戈”“西戈”“北戈”之“四戈”。“戈”作祭祀動詞時,表示以戈伐祭祀犧牲的例舉如下:

(7) 甲辰卜: 叀戈。兹用。

甲辰卜: 奭叀戚三牛。兹用。

(《屯南》783,歷一類)

“戈”與“戚”在這裏都可以理解爲祭祀動詞或用牲方法,“戈”後省略了“三牛”。該版卜辭的大意即爲甲辰這一日卜問,是對“三牛”的祭牲進行“戈”式處理還是進行“戚”式處理。卜辭中常見“伐”祭,即用“戈”砍伐人牲以祭祀,但在卜辭中也不乏有以戈“伐”動物祭牲的例子,如:

(《合集》21751, 丙種子卜辭)

(9) 癸亥卜: 又上甲酒,伐五牛。乙丑。

(《合集》32080師歷間類)

因此我們將例(7)的“戈”看作是一種祭祀動詞或用牲方法。

“戈”字除本義及其引申義之外,在甲骨卜辭中還假借作人名、地名和國族名。假借作人名的例子如:

(《合集》33378,無名類)

(11) 王…田…

叀亞戈田省。

(《合集》29374,無名類)

(12) □寅卜: 壬王叀戈田省,亡灾。

(《合集》29379,無名類)

(《合集》32779,歷一類)

(14) 癸亥卜,王: 戈受年。十二月。 一 二

(《合集》8984,典賓類)

例(10)爲王命令戈去打虎,表現出了戈方與商屬臣的關係。例(11)(12)例爲王命令亞戈省田或王親自去戈地省田,反映出了王對戈地農業生産的關心。例(13)中 “子戈”爲一人名,可意譯爲壬子這一天貞問子戈是否能够無憂,側面顯示出商王對子戈健康的關心。例(14)爲王親自貞問戈地是否受年,也能够看出商王室對戈地農業狀況的關心和重視。假借作族名的可舉出如下幾例:

(15) 叀戈人射。

(《合集》33002,歷二類)

(16) 己丑卜,賓貞: 翌庚寅,令入戈人?

(《合集》8398正,典賓類)

(《合集》8400,賓出類)

有關戈族、戈地的卜辭很多,所涉及的事類包括軍事屏衛、農牧田獵以及進貢等事項,這些卜辭側面反映了戈族戈人在當時商王室的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2018年,安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對河南安陽辛店遺址的文物勘探調查基本完成,“遺址内發現商代晚期墓葬近100座,墓葬内共計出土青銅禮器40余件,在這批青銅器上多見‘戈’銘文,專家推測戈族應是該遺址的實際控制者。”(16)《考古發現證實河南安陽辛店遺址爲商代晚期大型青銅鑄造基地》,《文物鑒定與鑒賞》2019年第3期。辛店遺址位於殷墟遺址核心區的東北約十公里,遺址的文化内涵與殷墟遺址基本相同,這些考古調查的發現與卜辭内容相互印證,證實了戈族在商代對整個王室確實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關於“四戈”的討論

根據上文的討論我們發現,卜辭中可能並不存在“東戈”“南戈”“西戈”“北戈”的四個概念,因此“四戈”是一種相當於“四土”或“四方”等空間概念的説法便值得商榷。那麽爲了理清“四戈”在卜辭中的含義究竟爲何,我們檢索了漢達文庫(17)香港中文大學劉殿爵中國古籍研究中心成立於2005年,前身爲漢達古文獻資料庫(建於1988年),旨在全面整理中國古代傳世及出土文獻,並建立電腦資料庫,藉此進行多項研究工作,然後通過各種媒體出版研究成果。收録甲骨文材料包括: 《甲骨文合集》、《甲骨文合集補編》、《蘇德美日所藏甲骨》、《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藏甲骨文字》、《小屯南地甲骨》、《懷特氏收藏甲骨文集》、《天理大學附屬參考館甲骨文字》、《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心網址爲: http: / /www.cuhk.edu.hk /ics /rccat /。中有關“四戈”的卜辭,有如下四例:

(《合集》34120,師歷間類)

(《合集》34121,師歷間類)

(《合集》34122,師歷間類)

(《合集》8396,師賓間類)

例(18)意爲癸卯這一天進行貞卜,在乙子(巳)這一天舉行酒祭和祭,從上甲以下二十示祭一頭牛,對二示祭一只羊,向土神燎祭一牢,向四戈祭祀一彘,向四巫祭祀豖。在此例中,“四戈”與“四巫”的語法地位相同,因此可將“四戈”與“四巫”聯繫起來理解。張光直先生認爲“巫”字即兩個“工”字相套,巫即是使矩的專家。(18)張光直: 《談“琮”及其在中國古史上的意義》,原載《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成立三十周年紀念》,北京: 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頁252—260。後收入《中國青銅時代》,北京: 三聯書店2013年版,頁304—305。晁福林先生認爲,甲骨文中的“巫”的造字本義可能是向四方施行巫術,這裏的“四方”並非單純的方位之義,而是指向四方或某方舉行祭祀或施行巫術。(19)晁福林: 《商代的巫與巫術》,《學術月刊》1996年第10期。連劭名先生認爲殷墟卜辭中的四巫當爲“四靈”。(20)連劭名: 《殷墟卜辭中的四戈與四巫》 ,《殷都學刊》2008年第4期。李發先生在《“禘風”與“寧風”: 卜辭祭風問題新探》(待刊稿)一文中也有論及“巫”的問題,他認爲巫可能是與四方有關,“晁福林(1996)謂巫可能是向四方施行巫術的意見較爲可從”。(21)李發: 《“禘風”與“寧風”: 卜辭祭風問題新探》(待刊稿)。但各家對“巫”可作神名並無異議。爲了更清楚地了解“巫”的相關用法,我們繼續清理了與“巫”有關的卜辭,發現卜辭中還存在“帝東巫(《合集》5662)”“帝北巫(《合集》34157)”等相關用例。

明確了“巫”字在例(18)中的意義之後,我們繼續討論“四戈”作爲名詞的意義。例(21)中“于+名詞”的卜辭結構,所接名詞幾乎全爲神祇名,只有一例(《合集》12859)中“于”後跟的名詞表示地名,且例(18)中“四戈”與“自上甲二十示”“二示”“土”“巫”同祭,在(19)(20)例中是與“二十示”“二示”同祭,那麽例(21)中的“四戈”作名詞時也極有可能爲神祇名,即對四地戈神進行祭。若將“四戈”理解爲地名,那麽卜辭即是在貞問祭應在四個戈地的其中哪個“戈”地舉行,於辭意不通,因此我們認爲在現有卜辭中,“四戈”一詞也應如“四巫”一樣,是一指稱神主之詞。

關於“四戈神”的内涵,各位前輩學者的見解也有所不同。常玉芝先生認爲這裏的“四戈”是神名,是用射殺的猪祭祀四戈,也即祭祀四方。(25)常玉芝: 《商代宗教祭祀》,頁154—156。連劭名先生認爲例(19)(20)兩版中的“歸”爲方國之名,因伐歸而舉行拜祭,因此例(18)中的“四戈”神等同於“四方”神。(26)連劭名: 《殷墟卜辭中的四戈與四巫》,《殷都學刊》2008年第4期。以上前輩學者都將“四戈”同於“四方”,而李學勤先生則認爲“四戈”並不是“四國”,而是四個名爲“戈”之地或“戈”地的四個部分。(27)李學勤: 《評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考古學報》1957年第3期。爲了進一步弄清楚“四戈”與“四方”是否等同,我們梳理了有關“方神”的祭祀卜辭,發現了以下幾點現象。

第一,我們發現殷商時期商人對方神的祭祀規格較高,祭祀牲品有羌、犬、牛、、羊,豚等,種類繁多且數量也比較多,例如:

(《合集》12855,賓一類)

(23) 甲寅卜: 其帝方一羌、一牛、九犬。

(《合集》32112,歷二類)

叀牛。

(《合集》28239,無名類)

(《合集》21103,師小字類)

以上從祭祀規格的角度,可以説明方神在商人的心目中地位比較高。而對“戈神”的祭祀牲品如例(18)(19)(20)只出現了“彘”且數量較少,説明“戈神”的地位在商人的心目中較低,並不如“方神”的地位高。

第二,從卜辭中還可以看出祭祀“方神”的頻率很高,既有向東、南、西、北四個方神單獨祭祀的卜辭,例如:

(《合集》30173,歷無名間類)

(27) 于南方求雨。

(《合集》30175,無名類)

(28) …隹西方害我。

(《合集》33094,歷二類)

第三,梳理過祭祀對象是“方神”的祭祀卜辭后,我們發現“方神”常與“土(社)神”同祭,而没有出現與先公先王同祭的情況,而對“戈神”的祭祀則出現了例(18)(19)(20)中與“二十示、二示”同祭的情況,也能説明“方神”和“戈神”的神主性質可能不同,四方神或相當於自然神,四戈神相當於先臣神主。

從以上三點的對比可以看出,“四方神”與“四戈神”在祭祀規格、祭祀頻率和神主性質上並不相同,這些不同點可以反映出二者在殷商時期作爲神祇在商人心中是不一樣的地位和性質,“四方神”的地位更高,商人多向之進行寧風、求雨、保佑年成等祭祀事項。而“四戈神”的地位較“四方神”低,商人對之類似先臣神主,或是因爲“戈”爲戈地之神的緣故,商人對之進行祭祀以尋求保佑。

四、余論:“四戈”的地望問題

鄒衡先生(1980)曾搜集160器,統計羅列出“戈”族器有記明出土地點的19器,通過對出土器的地點分布,他認爲涇陽高家堡遺址出土的戈族青銅器應是夏遺民的遺存,(30)鄒衡: 《論先周文化》,《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第二版),北京: 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頁294。並認爲戈地似乎更接近於鄭。(31)鄒衡: 《夏文化分布區域内有關夏人傳説的地望考》,《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第二版),頁227。鍾柏生先生從戈方與亘方、方的關係判斷戈方應處於殷西,戈氏應居住在河南。(32)鍾柏生: 《殷商卜辭地理論叢》,臺灣: 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頁386。戴應新先生指出:“高家堡及其附近地區就是古戈國之所在。”推測戈方原居地在豫西,後遷居于涇陽。(33)戴應新: 《涇陽高家堡戈國墓研究》,《周秦文化研究》編委會編: 《周秦文化研究》,西安: 陝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頁188—205。陳曉華先生認爲這些不同時段戈器的出土揭示了戈人在安陽區、涇陽區、湘江中下游和洛陽區活動的歷史路徑,並認爲戈可能與夏朝同時立國。(34)陳曉華: 《戈器、戈國、戈人》,《人文雜誌》1999年第4期。王長豐先生統計了帶有“戈”族銘文有明確出土地點的19器,結合傳世文獻與出土戈器的情況,認爲商周時期的“戈”地地望在今商丘與新鄭之間。(35)王長豐: 《殷周“戈”族銅器整理與“戈”族地望探討》,《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1年第2期。

我們根據吴鎮烽先生的《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一書,(36)吴鎮烽: 《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查閲出“戈”器有312件,其中有明確出土地記録的有66件。根據我們的統計,該66器中涉及的年代有商代晚期、西周早期和西周晚期。時代爲商代晚期的戈器中,出土於河南的器數最多(14件),其次是陝西(4件),再次是湖南(2件)和湖北(2件)。時代屬於西周早期的戈器中,出土數最多的省份是陝西(15件),其次是河南(2件)與北京(2件)。《史記·夏本紀》有記:“禹爲姒姓,其後分封,用國爲姓,故有夏後氏、有扈氏、有男氏、斟鄩氏、彤城氏、褒氏、費氏、杞氏、繒氏、辛氏、冥氏、斟氏、戈氏。學者多傳夏小正云。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根據“戈”族青銅器的出土信息及前人的研究情況,我們可作一推測,戈族可能系夏族後裔,於王畿地區發源,或因躲避商紂暴政開始向别處遷移。其中一支向北遷移,一支向西方陝西處遷徙,還有一部分繼續向湖北、湖南等地移動。這些遷徙活動在商代晚期就已出現,所以出現了商周時期可能有戈族分居多地以出現商王室的四個方向上都有戈族聚居的現象。更多更確定的信息尚需更多考古材料的發現,本文只作初步的推測與假設,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方家賜正。

五、結 語

黄天樹先生在《殷墟甲骨文中所見的“名動相因”現象》一文中敘述了甲骨卜辭中出現的“名動相因”現象,文中舉出了具有該現象的八類例證,其“器具類”中也提到了“戈”。(37)黄天樹: 《殷墟甲骨文中所見的“名動相因”現象》,《黄天樹甲骨金文論集》,北京: 學苑出版社2014年版,頁281—293。在一般卜辭中,“戈”作名詞表示其本義時爲一種兵器,作動詞時則表示使用該兵器攻打敵人;在其引申義的用法中,“戈”作名詞還可以表示祭祀儀禮中的玉戈作爲一種祭祀用品;在祭祀語境的影響下進一步引申作動詞,表示一種以戈伐牛的祭祀方法。同時,“戈”在卜辭中有時還假借作人名或國族名。“四戈”在卜辭中應爲神名,此卜辭中並不存在“東戈”“南戈”“西戈”“北戈”之“四戈”。結合帶有戈族族徽銘文的青銅器的出土情況來看,我們認爲戈族可能是夏族後裔,立國時期遠早於商代,是一古老而龐大的族群,在商滅夏之後便臣服於商,與商保持着密切的聯繫。在晚商時期因各種原因進行遷徙或分散,造成了戈族在當時商王室東、南、西、北四個方向上都有聚落的情況,逐漸形成了戈族的四個分支。這四個分支存在時間較長,一直延續到了西周晚期,“四戈”這一神祇名稱的存在也符合商代人對親近異族或近臣的重視心理。(38)此部分可參見常玉芝《商代宗教祭祀》,頁399—416。

附記: 本文在撰寫過程中蒙李發師悉心指導,同門龐苗、趙嘉琪指出若干錯誤,謹此一併衷心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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