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制度研究
2020-02-23马辉
马 辉
(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69)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但是,自2019 年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特别是初期,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公布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屡屡受到质疑,网络谣言四起。尽管相关机构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辟谣”,并不断动用公权力进行打击,但收效甚微。与此同时,以传播网络谣言被公安机关训诫的李文亮医生等8 人,事后证明却是疫情的“吹哨人”。李文亮医生事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2020 年2 月7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2020 年3 月19日,国家监委调查组发布《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鉴于我国网民体量庞大,经自媒体传播的疫情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难以一概禁止。借新冠肺炎疫情的契机,笔者拟探讨现行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并为未来的信息制度完善提供意见、建议。
1 自媒体成为发布、传播疫情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疫情暴发以来,公安机关处理了多起通过自媒体传播疫情信息的网络谣言案件。典型如通化市东昌区网络谣言案,2020 年1 月底,东昌区公安分局发现辖区内3 名网民利用网络传播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实消息,分别在微信群、微博、朋友圈宣称当地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该公安局宣传部门撰文称,“正值春节假期,又是防控新冠肺炎的关键时期,广大群众对新冠肺炎疫情高度重视,相关信息经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媒体发布后,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转发与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澄清事实真相,消除社会影响,东昌区公安分局立即召集网安大队、刑警大队、相关派出所等警种召开会议,要求依法从快从严查处散布谣言行为人。相关警种部门立即对3 起案件立案调查,经分析研判、调查取证,迅速查获3 名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明依法行政拘留,另2 人依法行政罚款处罚”。[1]类似案例在多地发生,以至港媒以“麻将迷和网络谣言——非同寻常的抗疫新挑战”为题发表文章,将网络谣言作为政府抗击疫情的重大挑战之一。
自媒体也称自媒介,是“通过数字技术链接全球知识,从而提供一种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和共享自身经历和新闻的途径”。本文所谓自媒体仅指自然人用以传播自己所见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微信、微博、博客、论坛等[2]。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中国人几乎人人有微信,个个知道微博、抖音或快手。大V 们通过微博传播观点,普通人发朋友圈、抖音、快手展示日常生活、传播信息。在“大众麦克风时代”,来自于自媒体的信息,早已取代了传统纸媒和官方网站,成为普通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尽管自媒体信息存在种种缺陷,如内容真假难辨、质量良莠不齐,但仍占据着人们获得信息的最重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种种现象说明,事后追责无法有效防止自媒体传播疫情信息。在通化市东昌区网络谣言案发生后,东昌区公安分局立即行动, “从快从严查处散布谣言行为人”,“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明依法行政拘留,另2 人依法行政罚款处罚”[1]。但此类案件仍在不断发生,有关疫情的各类谣言不断出现。襄城县一网民在新浪微博发布信息,谎称襄城县人民医院谎报瞒报群众和医生感染情况,一网民在抖音上发布“一名女子拒戴口罩不配合防疫登记”视频并配文称“干部家属特权惯了,许昌开发区管委会张局长是谁?”;有网民在新浪微博发文称“禹州某村防疫检查卡点工作人员抢夺志愿者捐献慰问品,搞得现场一遍狼藉!”[3]上述少量有关疫情信息的网络谣言案,各级公安机关都已作出处理。有关媒体也针对部分网络谣言进行了辟谣,2020 年1 月29 日,新华网针对14 则广为流行的网络谣言发表文章——“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最新辟谣!”[4]2020 年2 月2 日,中国青年网发表文章,澄清新流传的12 个网络谣言[5],新浪网专门开辟了“辟谣”专区。但是,对于绝大多数网络谣言,大多只能听之任之,处于无人监管、任意传播的状态。在全国各地不断打击网络谣言、各类谣言仍不断传播的事实充分说明,自媒体是疫情信息传播的重要力量,官方难以通过行政处罚等措施有效禁止。
2 自媒体发布、传播疫情信息的必然性
“存在即合理”,自媒体信息因其迅捷、及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细节突出、推送精准等特点,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人们通过自媒体传播疫情信息是必然的。
2.1 相关人员、特别是医务工作者等自媒体人比政府更早了解疫情信息
基于业务上的原因,医务人员往往是疫情信息的第一知情人,并能了解相当详细的信息。仍以李文亮医生为例,根据2020 年1 月29 日武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的“情况通报”。2019 年12 月31 日,武汉市卫健部门发布关于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随后,多名网民举报有人在网上传发不实信息。为查明情况,公安机关先后对8 名行为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8 人分别传发了“X 医院已有多例SARS 确诊病例”、“确诊了7 例SARS”……公安机关分别进行了批评、教育云云。自媒体上流传着对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书,几乎了解上述信息的人,都不会怀疑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后来网上流传的“谣言”,李文亮医生从医院的其他医生处获取的相关信息,即了解疫情信息第一手资料的医务人员比较多。
2.2 自媒人发布的疫情信息更容易获得受众的信任
仍以李文亮医生事件为例,根据网上的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书,李文亮在武汉大学临床04级微信群发布信息,声称华南海鲜市场发现7例SARS。该微信群的其他成员是李的同学,即信息受众了解李的工作性质,自然会倾向于相信该信息,即基于熟人关系、同学、朋友等关系,自媒体人发布的信息更容易获得受众的信任。
2.3 疫情信息比其他信息更易被传播
疫情信息事关生命健康,任何理性人了解相关信息后都会提醒亲朋好友,这是人之常情。试想,眼科医生李文亮应该不是武汉中心医院第一批了解疫情信息的医务人员,感染科、重症医学科的人员应该知道得更早、更详细。估计这些医务人员也提醒了自己的亲朋好友。李文亮们与其他没有“被训诫”的提醒者不同的是,李文亮们在微信群发布信息,留下了证据,且提醒的人更多、传播得也更快,甚至直接发布到论坛上,因有人举报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
2.4 自媒体人发布的疫情信息更易引起共鸣
自媒体人发布的疫情信息可以包含更多细节,能够引起更多关注,进而更快传播。在武汉肺炎患者住院难的那段时间,自媒体上有许多求助信息,一些微博大V 也有转发。这些求助信息涵盖求助者的症状体征、求医过程、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等,这些充斥着细节的自媒体信息,比起官方的统计数字,更容易引起受众的共鸣。疫情期间,各医院请求捐赠物资的信息也很多,这些来自一线的文字说明、图片、视频,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捐助。
综上种种,传统媒体时代,公众几乎只能通过正式媒体获取疫情信息,法律规定媒体只能发布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国家是疫情信息公布的唯一主体。但在“大众麦克风”时代,公众拥有了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平台,政府不再是疫情信息的唯一公布者,特别是疫情早期政府尚处于收集核实信息阶段时。因此,如何适当引导自媒体传播相关信息,理顺自媒体与现行法定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的关系,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必须解决的问题。
3 自媒体发布、传播疫情信息的优势与危害
现实中,人们通常不浏览政府网站,不关注电视新闻,但离不开手机,经常关注微信群,刷朋友圈、抖音、快手、微博。新冠肺炎暴发以来的事实再次证明,自媒体是制作、一定范围内发布疫情信息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传播疫情信息的最主要力量。但是,《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唯一公布主体。因此,自媒体似乎无权发布疫情信息,传播非官方的疫情信息也存在违法之嫌。
自媒体疫情信息的主要缺点是信息碎片化,且真假难辨、质量良莠不齐,如无相关制度约束,以博取眼球为目的的虚假信息将会大行其道,轻者混淆视听,重则将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但是,也不可否认,从内容到形式、从迅速程度到准确性,自媒体信息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具体表现为:在内容上,官方公布的信息往往限于疾病名称、暴发地点、人数等最基本的内容,抽象、枯燥,而公众希望获得更加详细的疫情信息,比如受到公众广泛欢迎的天津市卫健委公布的某百货大楼疫情案,来自天津疾控中心的新闻发言人“抽丝剥茧,揭开了一个超乎想象的病毒传染链”[6];其次是信息的形式,官方信息通常是文本形式,而受欢迎的自媒体则更多采用视频、照片、示意图等形式,直观、生动,且通俗易懂;第三是信息发布的迅捷程度,官方信息收集上来,还要审核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而自媒体信息不受上述程序上的制约,可以随拍随发,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供资讯。因此,比较官方疫情信息,自媒体发布的信息才更加符合《传染病防治法》所要求的“及时、准确”。
4 自媒体发布、传播疫情信息的理论依据
2019 年1 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媒体时代和媒体融合发展集体学习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媒体作出了阐释。全媒体包括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全程媒体,意思是一个事件从发生到结束,无时无刻不处在传播的链条中,或者说随时都可以变成一个公众信息,以前还可以“捂”,现在根本藏不住;全息媒体,意思是传播的呈现形式愈加多元,图文、视频、游戏等等,在物联网、人工智能、云技术等新技术的推动下,万物皆媒的时代到来;全员媒体,指一个手机就能构成一个传播平台;全效媒体,是指媒体越来越分众化,利用大数据筛选受众,传播更精准、更有效率。习近平概括说:“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全媒体使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要求我们“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7]习近平总书记从发挥媒体作用的角度,要求媒体要作四全媒体,而自媒体本身自带“四全”特征,任何信息都能变成公共信息,信息的呈现形式多样,每个人都是信息传播平台,信息传播更精准且有效率,国家理应善加利用。
《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对国家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价值导向表述的很清晰,“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况起来,国家发布疫情信息的目的,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二是教育公众理解配合传染病防治工作,合理规制下的自媒体疫情信息也能达到同样效果。
综上,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的要求,顺应自媒体广泛传播疫情信息的“大势”,回应公众及时获取更加详细疫情信息的需求,提高公众传染病预防能力、配合传染病防治工作,应充分发挥自媒体在疫情信息传播中的作用,而不应一律禁止。
5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完善建议
5.1 自媒体可以发布、传播传染病疫情信息
基于自媒体发布、传播的疫情信息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形式各异,且为公众所需,一概禁止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因此,应予合理规范、适当引导,使其发挥“满足公众知情权、教育公众理解配合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作用,成为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涉及疫情的信息内容非常宽泛,以影响面广、官方已经辟谣的部分网络谣言为例,疫情信息初步分以下几类:某地是否发生疫情类,如各地处理的编造发现疫情类的网络谣言案;疫情的预防措施类;疫情治疗措施及效果类;疫情管理措施类;人员、物资保障类;与疫情有关的其他类信息(表1)。
5.2 自媒体发布、传播疫情信息行为规则
第一,所发布的信息需是真实信息。自媒体发布的上述各类信息,只要是真实的,即不会损害公众身体健康,也不会影响传染病防控工作,法律都应允许。
第二,所发布的信息来源合法。自媒体可以发布各种来源合法的疫情信息,如研究成果、实地观察、个人经历、主观感受等等,但不得发布窃取的或者任意编造的疫情信息。
第三,信息传播者传播信息时需无恶意。自媒体传播疫情信息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传播信息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5.3 自媒体违法发布、传播疫情信息的法律责任
当前,国家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违规发布疫情信息的责任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 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予以行政处罚。鉴于疫情网络谣言的特点,笔者认为,追究行政责任应符合以下几条:第一,自媒体人故意编造或混淆疫情信息,或者恶意传播明知是编造的疫情信息;第二,该信息进入公共领域、达到了一定范围的传播;第三,导致他人利益、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利益受损的法律后果。
6 结 语
李文亮等8 人因“发表不实言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训诫”,引发了国人对于自媒体人能否发布疫情信息的思考。自媒体时代人人能够充当“话筒”,颠覆了传统的疫情信息传播方式,借助各类平台,大众观点和意见得到了随时随地的“宣泄”[2]。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作狭义的解读,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但不禁止其他主体发布与疫情有关的描述性、观察性、思考性的各类来源合法的信息,当自媒体人故意编造或混淆疫情信息,该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且达到一定范围的传播,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信息发布者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