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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勒与康德在“偏好”问题上的分歧

2020-02-23安庞靖

宜春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舍勒康德任性

安庞靖

(北京市商业学校 党政办公室,北京 100028)

康德的“善”“恶”观念以纯粹理性作为评价标准,而舍勒则将价值级序作为自己理论体系的奠基。由此,康德专注于规则的先行,而舍勒却将自己的理论“奠基”于对于“善”“恶”的“自明”能力。这个区别在“偏好”这个概念的涵义上体现最为明显。但是学界对此没有明确的说明,由此可能导致对于舍勒的理论具有一定的误读。

在实践问题上,康德主要从“义务论”来展开自己的讨论。当义务论的语言表述具有歧义、涉及的范围有出入、或者内容有漏洞时,伦理学的指引却可以起到一种类似于指导原则的作用,使得义务论的内容更为明晰。从康德和舍勒对于“偏好”概念的不同设定出发,可以更为明确二者理论基础的差异。同时还可以思考“义务论”与“伦理学”的特点与互补性。

一、康德与舍勒的“偏好”概念

康德致力于提出一种“义务论”,其所要做的工作是将伦理的内容纳入实践理性的规范形式。康德认为伦理的起点是意识。康德如何将伦理问题整合入理性义务呢?首先,康德将道德伦理问题与理性的目的分离,此时,康德将其理论建立于这样的基础上,他说:“倘若不与目的发生任何关系,人就根本不能作出任何意志规定,因为意志规定不可能没有任何结果,而结果的观念必然能够被接受,虽然不是作为任性的规定根据和在意图中先行的目的,但却是作为它被法则规定为一个目的而产生的结果被接受。”[1](P5)其次,康德所面对的难题将是,如何建立一种德性形而上学的动力。康德于德性论的阐述中,将人们自觉依据道德律令而行动的动力来源认定为是内在德性。康德将任性的质料进行了区分:一种是自由任性,或者称之为伦理目的基础上的意图,这些内容皆为任性的质料。同时自由任性还具有“对象”,即纯粹理性的一个目的。这个目的是客观的、必然的,先天的,是实践理性立法的来源动力。至此,任性目的与反抗它的理性目的,都是在自我的意志之内发生的,这均非来自于外部的强制。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在此将“偏好”理解为与欲望相互联结的自然冲动。为了避免偏好的不良影响,康德设定了与任性相对的理性目的作为伦理学的动力。康德的义务论与任性的目的密切相关,因为义务的设定就是以义务作为自我的目的,其目的内容就是自我的约束。

对于舍勒而言,“偏好”是一种价值的奠基物。舍勒认为偏好在康德那里是作为一种“本能冲动”的领域,属于一种混乱的无序。舍勒将“善”看作是意愿行为,是一种对于价值质料更高状态的认识,当我们根据偏好、选择我们自身能够认识到的价值更高状态,我们就实现了“善”。

康德的实践理性原则,是一个主动的意志过程,是指理性将混乱的感性经验进行梳理、聚合而构建为形式化公式。从伦理的形式化看,这种梳理过程,是以理性主动作用于感性经验而构建的义务形式;从行为的主动性看,不具有理性意识指引的自然意向,属于感性的、主观的,不具有伦理客观性。在康德的理论系统内,自明的意欲是不被考虑的,更多提出的是任性自由问题。康德认为,只有在行动之前具有理性意愿的安排和引导,任性的自由才转为实践的理性。

这个过程中缺失了一个环节,即理性实践的发动意欲是什么?也就是说,人们的理性实践一定是自己给自己设定目的,同时这个目的又与义务相符合。那么最初人们的意欲是如何自己设定理性形式,又使得感性经验顺服于这个理性目的的呢?即自我由什么促进自己主动接纳理性的形式作为目的的设定与意欲的整合?康德对此的回答是,道德理性自身来源于“法则”,法则使义务成为动机。[1](P225)构成理性“立法”的两个部分:其一是法则,使得行为成为义务;其二是法则使得义务成为动机。合乎道德的行为就是能够使得自我行为自觉地按照法则行动。同时,法则还承担了动机的作用,此时人们的意欲正是意向法则的。康德由此放弃了偏好的价值,偏好的概念中不包括理性的成分。

舍勒则提出,这样的一个法则在先的存在是不合理的。根据前文的分析,康德在法则之前,还具有一个预设,这就是将“纯粹理性目的”作为法则的前提。这更为明确地表明舍勒与康德关于“偏好”概念的理解差异。康德将偏好与法则分离,正是为了明确构建道德准则的形式化,要求人们在设定意欲时不考虑自明性问题,只是区分不同的行为目的。也就是说,人们在设定行为目的时,应该区分为合乎道德法则的义务目的与其他形式的目的,例如自由的任性。康德虽然认同自明性道德的存在,却认为这种道德无法做到合理的自我强制。康德认为,自明性的道德禀赋并非不存在,但其不具有实践性。这种自明性使得人们更为信任自己的神圣性,虽然仅是不纯粹的神圣性,但是通过自明性,人们无法获致真正的强制力。康德也进一步将偏好与法则区分开来,偏好即自明性,他认为,无论是任性的自由或者是道德的偏爱,都不能如同法则一样,成为行为的依据和道德的准则。

而舍勒则转而以自明性为行为的基础。于是其所面对的问题是,如何能够论证自明性即偏好的绝对性与正确性。首先,舍勒提出了一个“偏好的秩序”问题,由偏好而建构的价值的秩序,是更为经验化的。这在舍勒看来,便超越了康德所提出的,以理性对于禀好的构型为出发点的伦理学。在舍勒的理论体系中,便具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只有通过对于价值质料的自然趋向,才会体现出伦理的价值。

对于舍勒而言,一项价值的存在仍然与目的具有密切的关联。一般认为的目的有两个不同的领域,即意愿领域与感性材料领域。而舍勒的偏好概念超越于这样两种简单的目的。他提出的目的并非如同以往的理论一样是来自于“感觉内涵”或者“被思想之物”。舍勒将偏好等同于独立的精神层次。下文继续分析这种目的方面的设定。

二、舍勒理论中的情感先在性

康德对于“伦理目的”具有一种排斥的论调,他将经验与情感从义务概念中排除的做法,其理论源头正在于此。康德认为,目的仅是意志的质料,而非其形式。上文已经分析,舍勒为了反驳康德的这种说法,便将目的区分为感性的与精神性两个不同的层级。特别是偏好是自明的,并非是来源于感性外在或内涵,属于独特的精神的层面。由此,舍勒不仅舍弃了形式,而且还放弃了质料的某些部分。因此舍勒提出:“精神的感受活动,它的偏好与偏恶,它的爱与恨具有它自己的先天内涵,这些内涵与纯粹思维规律一样独立于归纳经验。”[2](P114)

但是,康德的质料之内也存在着一个“目的”。这个独特的目的属于任性的对象,是理性存在者内心设定的行动依据。这个理性目的是先天存在的,是将义务概念导向目的的准则。即使其与偏好的方向一致,但是理性目的具有内在的强制力。在偏好的意欲基础上,康德所指向的是目的本身。康德将目的区分为实践理性与任性的自由。而舍勒则将目的某些自明的部分即偏好作为“善”,作为价值的载体。与康德所不同的是,在舍勒的理论中,偏好的部分扬弃了所有的感性成分,排除了内在与外在的区分,模糊了理性与感性的各种界限,仅通过偏好的价值指向作为评价善恶的来源。康德的偏好是由于一些外在的吸引而导致主体作出某种“目的设定”;而舍勒的偏好是主体自发对于目的独特禀好。舍勒的偏好不与目的相互关联,偏好自身构成了目的价值,此种偏好本身即为一种独特的自发的价值指向。

康德认为,偏好是以感性的愉快来规定欲求能力,当其与意识相联系时又被称之为“任性”。任性具有行动的要求。在康德看来,偏好与感性欲求相联系,属于任性的一个部分。同时康德又提到,人们内心还具有一种向善的禀赋。这种能力,能够克服偏好的影响,形成自我内心的强制。这构成在内心向恶与向善的二种任性。其中,向善的任性为自己规定了一个目的,此目的自觉地将“义务”纳入其中,这就是一种自我的强制,亦即一种建立准则的行为。这也就构成一种德性论。在康德看来,德性论与偏好的联系在于,偏好的任性被德性所制约,体现着实践理性的一种专制。由此我们认为康德的论断包含了善、恶的偏好,以及实践理性的自我制约这样的三重性。对于舍勒而言,其言论更多地集中在向善的禀好上,此概念即为“偏好”,与自明性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舍勒的偏好含义还在于,偏好自身能够蕴含价值,偏好作为一种无选择、无操持,无目的的指向,具有先天明见性。这亦为舍勒与康德主要的理论差别。康德采取了一种理性的向善能力,舍勒则通过情感来促进向善的禀赋。

初看之下,舍勒的情感先在性更为符合实践,可以补充康德理论中关于实践理性发动机制方面的问题。可是,舍勒的情感先天理论,缺乏一种关于“自明性”的具体说明。舍勒虽然将“自明性”赋予给情感的先天,但却亦缺乏证明:为什么情感之中的向善价值一定有能力克制自身之恶。舍勒将人们自身所具有的持久意向称之为“志”,以区别于以物质目的为发动机制的意欲。舍勒虽然论证了志向的持久力,却亦难以论证情感之“志”的一味向善。康德设定的实践理性形式化,是舍勒的情感先天难以绕过的“前提”。没有理性自我意志将经验的内容予以排除,缺乏形式化实践理性的规范,那么自发的情感由于其反面的恶的存在,或根源于自身内容的混杂状况,亦不能自明地提供正面的情感给行为实践。

康德所追寻的正是一种个人的道德自律,由个人自我确立道德的动机,将感性纳入理性的控制之下,而且固定为形式化的义务,个人才成就其“德性”。康德强调自律性与意志的转化能力似乎与舍勒的偏好及价值的先天性发生了矛盾。实际上正是实践理性的自我强制力才成就了舍勒的“情感先天”。若缺失理性的辨识能力,情感先天的善恶价值无以自明。舍勒批评康德以理性公式在先评判善恶,并转而以善恶的自明为先天。但是,即使这种先天的能力确实存在,“偏好”却并非可以直接引导实践。此种“偏好”本身等同于康德所论述的德性,而德性只有经过培育才可能具有实践性。舍勒直接借助康德实践理性构建的美德的效果,但其若直接赋予情感以如此的先天性而不同时给予其理性的归纳形式则略显不足。

三、舍勒的个体化表达

舍勒反对形式化的重要原因在于:形式化往往忽略了个体化的表达。由于个人在偏好之中展现了个体特色的追求,舍勒认为,在促进实践价值的路径中,不应忽视这些独特的情感因素。康德要求人们直接去追求自身理性对于感性的超越,这是正确的方向,但是纯粹理性公式的设定过于统一,便消解了其中的个人化特色。舍勒集中攻击这种形式化,正是在于此种抽象公式对于实质价值直观的遮蔽。

西方的工业化社会,使个人逐渐失去了特色而成为统一化的“机械”参与者。众多哲学家如海德格尔等,开始发掘个人特性的现实表达。个人化特点认为个人行为不应被抽象为一种“形式化”的生活模式,否则很可能会遮蔽个人的感性表达与自然天赋。这些批评集中指向康德实践理性的形式化。个人在这种理性模式之中,必须发展“德性”能力,这一点是合理的。而通过完全接纳一种千篇一律的形式化定义,则遮蔽了个体的特点。举一例说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曾举一例,用以说明多种各不相同的公式理由均可以独自证明自身的合理性。本例之中,安妮·鲍勃与卡拉均主张一支长笛的所有权。安妮提出的理由是:三人之中只有她自己会吹奏,唯一会吹奏之人得不到长笛十分不公正。鲍勃提出,自己是三个人之中最为贫穷之人,而其余二人均具有很多玩具且十分富裕,只有自己没有财力购买任何玩具,因此长笛应该归自己拥有。卡拉也具有自己的理由,她说,自己辛苦了好几个月才制成长笛,但另外两位掠夺者均意图抢走这把长笛。[3](P11)三位竞争长笛的小孩均提出了具有足够说服力的理由,其分别对应功利主义、经济平等主义以及务实的自由主义者的正义理念。但明显的是,在本例之中,人们仍然无法判断长笛的归属。

康德的实践理性要求为自由立法,以道德法则作为意志的决定根据。道德法则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即要使得自己行动的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被看作是一条普遍立法的原则。在上例中,三位小孩均有理由确信,自己的理由能被看作是一条普遍立法的原则。问题由此变得十分复杂,在本例中人们似乎难以做出绝对公平的结论。同时,此例之中,三位小孩实际上又是出于自己的需求与境况做出了“公正”辩解。我们很有理由认为,这些辩解之中渗透了他们自身的利益诉求,因此导致了这场冲突,但如何证明这些混杂的利益以及其程度又很困难。

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曾经提出,为了避免三个小孩的冲突,所需要的解决方案是先设定“无知之幕”。在原始状态下,安妮并不知道自己具有吹笛的天赋,鲍勃并不清楚自己在财力上如此地贫穷,卡拉还并未开始制作长笛,一切均处于无知之幕下。在这种前提下,若三个小孩开始设计关于长笛归属的处理方案,这个方案的做出会更为公正。罗尔斯希望由此而弥补康德实践理性设计之中的疏漏。依照舍勒的观点,这恰恰反映出康德形式化道德准则的难题。三个小孩即使想要依据纯粹理性来立法,却无法适用一种统一化的公式,这根源于一些具体条件的缺失。例如,我们没有对于当时境况更为具体的描述,亦不了解三个小孩的偏好,而只有根据这些情境的差别,才可以衡量一种最恰当的处理方式。

四、自由意志的前提

康德的道德律令最明显的问题在于,其不能够显明个人的天赋能力,排除了个人依据自我的偏好自觉遵从道德的德性路径。这与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具有关联。康德认为,由于人具有自由意志,那么就有能力直接运用理性遵从命令。这种自由意志在舍勒的理论之中有所削弱,若个人对于善恶价值存有一种先天的偏好,意志的内容亦无绝对的自明。

问题分析至此,便归结为:康德要求一种脱离感性经验混杂的纯粹德性义务。舍勒认为,这种客观义务并不存在,而且并无必要。舍勒将先天自明的善的价值追求作为理论的起点,这种先天性同时便具备一种向善的意欲。

舍勒忽视了自由意志的问题,虽然人们天生具备偏好的明见性,但自由意志的存在仍然会削弱这种向善能力的自我实现。康德的理论却正是立基于自由意志,他认为既然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意志或者行为,那么就有必要超越一切感性经验,直接以自由意志为基础,通过理性为自身立法。由此使得意志直接顺服于道德法则的要求,放弃感性的不确定性以及经验的混杂作用。在此,康德与舍勒在自由意志问题上表现出了明显的分歧。康德认可的自由意志在舍勒看来,隐含于偏好的先天决定性之内。由此舍勒并未注意如何避免人性之恶的干扰。

康德之所以绕过个体化、主观性与情感经验,正在于他意图排除这些个性方面的干扰。但是针对不同的场景,单纯的道德法规不一定能掌控所有局面。回到三个小孩与一支长笛的事例,可以区分三种特定场景。其一,经济自由占据优先地位,市场以“所有权”为依据运行,长笛应由卡拉所有。其二,安妮作为演奏者,在与卡拉签订协议后,付费或者无偿使用长笛,用以完成日常训练与必须的演出活动。其三,若鲍勃的精神与日常需要方面急需一支长笛作为玩具,也可以照顾鲍勃的重要利益。这种考虑特定境况的方法,虽然更为切合实际,却明显地背离了康德的纯粹道德法则的要求,其既然加入了不同的经验化前提,便影响了纯形式公式的普遍化适用。这个例证揭示出,面对不同的场景,感性偏好与理性论证所起的作用不同。例如,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之下,卡拉的所有权应该受到保障,当鲍勃的经济状况与合理需求足以受到更为优先的关注,或安妮的特殊需要足以引发演艺事业的极大损失时,感性经验又应占据上风。

在舍勒看来,根据境况的差异,直观、感受、追求与意愿都可能会具有绝对的转变,这其中蕴含了绝对先天,属于情感的绝对化。一些研究者提出,舍勒更为关注“主观性”的问题。他们认为舍勒反对康德将客观性作为伦理学基础,将非形式化的质料作为先于理性化的基础地位,使得质料的价值提供了更为优先的实质特性。舍勒认为价值的直观形式与一般感受内容不同,其中指向一个确定价值级序的存在。舍勒的偏好在于指向那些更高价值的事物,不是由逻辑方式推演出善恶价值,相反,善恶价值则应作为道德法则的评判主体。因此舍勒虽然将情感、经验与个体化因素加入考虑,却仍然将之冠以“绝对化”之名。如果说康德以理性主动接纳道德来克服主观性,舍勒亦通过诉诸情感的自明性排除情感的自发混杂的特点。但舍勒却无法给予这些自发情感的绝对性以一种形式化的归属。他所能做的只是首先聚焦于个人;其次关注个人的天赋,并借助个人自身对于善的本质分层级的向善偏好促进天赋能力的实现。

舍勒的理论之中所表露的是人们对于更高之善的自发追求,所以个人虽然从特殊的禀赋出发,却仍然具有向善的完美化的趋向。这对应于一种爱的升华,从不圆满之善向更为完善的个体偏好进发。这种追求的一个关键的误读在于将其归属于感受的主观性,反对康德的客观主义。舍勒并非将偏好看作“主观”,他确实提到了个人化、绝对性与先天性,但在这些特点之中,若又加入了主观性,便与绝对化具有冲突。舍勒意图表明不应将人的目的等同于自然的物质性,但没有反对先天的绝对性。阿奎那认为,人皆具有必然地追求“善”的目的,在达成“善”的问题上,并不存在自由意志,但一旦涉及手段问题,便又回复到自由主义的范畴。

康德与舍勒之间最为关键的分歧落于自由意志的问题上。其中较为关键的区别与“偏好”的概念设定具有联系。康德完全排除了感性的作用,以一致的道德准则作为标准。而舍勒认为统一化不在于一种逻辑化的推演,恰恰在于先天偏好的存在,导向了对于更高价值实质的追求。上文已经提到,仔细考查过这两种观点,我们得出的结论并不应该是,康德致力于一种客观形式化公式,而舍勒推进了主观化的转变。我们的结论毋宁是,二者分歧主要在于对于自由意志的承认程度。康德将实践理性的重心放在说明人具有运用理性采取客观准则的能力;舍勒所提出的反驳意见是,康德误解了这种自由意志,这种意志的存在以“偏好”形式先天存在,人们不是强迫自己的意志接受某一种准则,而是以偏好为自明,顺应自身向善的追求,所以善与恶是评判准则的依据与前提。这两种理论均致力于寻求一种绝对标准,康德的手段是形式化,舍勒的方式则是实质性的。

康德提出偏好是个人偏离道德准则的缘由;而偏好这个概念在舍勒的理论中,则代表了一种趋向善的禀好。这个区别也体现于二者理论的始终。最为关键的是,康德以意志自由为理论的基础,而偏好这个概念在舍勒的理论中,则部分取消了自由的意志,以个人对于善价值的自明禀好来说明趋向善的绝对性。

虽然在偏好的概念上,康德与舍勒具有极大的差异,二者在寻求一种经验之外的“绝对性”方面具有共通点。舍勒反对康德将这种绝对性建立于自由意志与道德准则直接作为“义务”的强制性的前提下,而提出应该通过情感的先天自明来建立一种情感的绝对化。那么有学者认为,舍勒的理论具有“主观性”超越了康德的“客观性”道德准则的建立,更为重视个体的特殊化。这个评论意见具有正确的一面,即舍勒确实批评康德的形式化过于统一,忽视了个体的独特先天情感。另外,这个评论意见还具有失当的部分,即认为舍勒的理论是以“主观化”替代“客观的”形式法则。实际上,舍勒也寻求一种情感的先天绝对化。

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舍勒在合理地反驳康德意见的同时,也具有一个理论上的疏漏。他极少分析“偏恶”的人性部分,由此将偏好更多归结于“偏善”。由此舍勒没有考虑到,形式化的道德准则需要扭转人性“偏恶”的部分。康德的理论与舍勒的理论以“偏好”问题为中心,似乎可以进行相互的弥补。即康德应该吸取舍勒对“偏好”的设定,认可人们向善的自然禀好;舍勒应该思考“偏好”概念的不足,对其进行一种形式化的规范。虽然在趋向善的禀好部分,舍勒提出了保护个体的特点,但是康德的道德准则更为适宜在善性发挥前,作为人性的客观规范形式。实际上,在舍勒理论中,若吸取康德的道德准则,作为扭转偏恶的动机,就可以使得舍勒的理论较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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