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的弱决定论:基于《道德经》对自由意志的一种诠释
2020-02-23欧阳资沛
欧阳资沛
(华东师范大学 哲学系,上海 200241)
中国先秦哲学中,缺乏对形而上理论的兴趣,《道德经》五千言,也并没有“自由”两个字。但并不妨碍我们去探讨和发现蕴含在经典文本中,老子关于“自由意志”的形而上思想。傅伟勋先生提出过“创造诠释学”的五个层次,其中“蕴谓”层次就是说:“原思想家可能要说什么?”或“原思想家所说的可能蕴涵是什么?”[1](P240)按照这个层次的解释,我们可以思考,当老子面对自由意志问题时,他可能会怎么回答。也许在老子的哲学中,就已经包含了未展开的“自由意志”思想。
自由意志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西方哲学历史上对这一问题多有阐发,大致可以分成神学决定论(Theological determinism)、因果弱决定论(Soft determinism)、因果强决定论(Hard determinism)和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ism)。[2](P4)我们根据因果弱决定论者(霍布斯、休谟等)的立论基础,通过对《道德经》中“自然”和“无为”等核心概念的诠释,提出了“道的弱决定论”,并对比了道的弱决定论和因果弱决定论之间的差异。因果弱决定论在于处理因果律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约束关系,也可以说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而道的弱决定论在《老子》中表现为道与万物的关系,其中作为万物之一以及域中四大之一的人的自由意志问题,可以拿到这种关系中来考察。因此,在面临上帝被科学实证主义驱逐出自然界,以及自然因果律和道德责任之间两难冲突的困境时,我们通过对《老子》文本所蕴含的形而上自由思想加以引申,透视出老子哲学对此问题的独特见解。
一、理论背景——自由意志问题之争
自古以来,西方哲学家对“自由”的争论颇多,自由问题涉及到形而上学、知识论、心灵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等多个领域。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由意志问题——即人类是否拥有自由意志是属于形而上的问题。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作为行动主体的人,出于自身包括理念、意愿或意志而做出的任何选择和决定是否是自主的和自发的,这些行动和想法是否都是由自我所决定,而不是由外在的上帝、命运或自然法则所决定或安排的。因此,有学者把自由意志疑难概括为“是否我们能够支配自己的行动,能够自主地引导自己的生活?究竟在多大的程度上我们能够这样做?”[3](P4)
基督教的神学家认为上帝创造一切,根据他们的说法,我们每一个行动为上帝所知,我们之所以能制造恶,正是因为我们拥有自由意志。问题在于一个至善的上帝怎么能允许我们自由的犯罪呢?奥古斯丁解释说:“人不可能没有自由意志而正当地生活,这是上帝之所以赐予它的充分理由。……如果上帝给予人自由意志,不仅是要人生活正直,也是要人犯罪,那便是不公正。”[4](P10)这种同时保留上帝存在和人类自由意志的学说称为神学决定论(Theological determinism)。
而后,随着近代牛顿力学和达尔文进化论的提出,经验理性原则被确定,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转向了自然神学,上帝甚至被泛神论和无神论者驱逐出自然界,宇宙则作为一个整体变成一台巨大的机器,遵循自然规律的支配而运转,因果决定论(Determinism)应运而生。它认为,任何自然事物都为自然规律所决定,因果法则同样支配人的行动。由此推知,只要给定所有的先前事件和因果法则,我们接下来的任何所谓的“自由行动”都只能是必然的了。这意味着,在每个时刻只有一个物理上的可能,这与意志自由的定义相冲突。这种只承认因果决定而否定自由意志的观点称为“强决定论”(Hard determinism),强决定论从牛顿物理学中获得了强大的动力,他们立论的前提是“一切事件都有其充分的原因”。
对此进行反驳的是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ism),自由意志论认为强决定论的前提是错误的,即“并非宇宙中的一切事件都有其充足的自然原因”。他们用现代物理学发现的“海森堡测不准原理”来反驳强决定论的前提。根据这一原理,“原因”这样的概念不适用于某些亚原子粒子,因此,涉及到微观层面的事件就有可能不是被先前的原因引起并可预测的,因而不是被决定的。非决定论者,以此为人的自由意志保留地盘。
但自由意志论的论证并非不可反驳。第一,即使现代物理学中的新发现所作的结论是正确的,然而在宏观世界物体中,依然遵循牛顿物理学中的自然运动规律,人体从高空落下依然遵循地球引力,做自由落体运动,这和我们自身内部的“亚原子粒子”无关。更致命的是第二点,即使自由意志论的论证成立,即并非一切事物都有其充足的原因。照此推理,如果将其运用到人的大脑意识或人的行动事件中,意味着,大脑的思想观念和我们所做出的行动是没有任何原因可循的,而是随机或偶然的,行动结果的造成也并不是我们自主的原因造成的。这样的行动显然不符合我们对自由的要求,因为自由意志起码意味着我们能对自己所作的决定和行动进行选择和实施控制。所以自由意志论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我们拥有自由意志。正如罗伯特·凯恩(Robert Kane)所说:“大脑或者身体中的非决定性事件是不由自主发生的,这可能更多地是减损了而不是增强了我们的自由意志。”[2](P9)
危机和困惑来了,因果强决定论和自由意志论似乎都没能为我们赢得自由意志。“自由既不与决定论相容;也不与非决定论相容;无论世界是决定的还是非决定的,似乎都难有自由意志的一席之地。”[5](P53)自由意志对我们如此重要,是因为它涉及到道德的评价与法律的奖惩,关系到人类的尊严和道德责任。就连要“毁掉”因果性、认为因果性只不过是我们人类自然地习惯联想的英国哲学家休谟,也不得不出来为自由意志作辩护。他说:“人皆同意的自由对于道德也是一个必然的条件,而且人类的行为如果没有自由,也就没有道德上的性质,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赞赏或厌恶的对象。”[6](P89)他把个人的行为动因归结于人自身的内在性格和情感意志。同样,哲学家约翰·密尔认为自由无非就是按照自己的性格、欲望和愿望而行动,这些因素就是我们行动的原因。这种试图调和因果决定论和自由意志的冲突并认为两者是可以相容的观点被称为相容论(ComPatibilism)。相对强决定论,他们的理论被称为弱决定论或温和决定论(Soft determinism)①。
我们还可以继续追问,我们能为由我们的性格所引起的行动负责吗?某些人会把它归结于塑造我们性格的成长环境、社会教育,这又可以回到因果强决定论了,因为这些因素是归类于自然事物的。所以彻底的强决定论者是无法反驳的。我们会认为,弱决定论起码比强决定论得到了更合理的解释,同时又能为人类尊严和道德责任开辟空间。由此,我们有必要对弱决定论所理解的自由进行一番澄清,以此表明在什么意义上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是相容的,这也是弱决定论立论的前提。
第一,自由。是一种出于我们的动机、欲望和意识而决定行动或不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内在于我们的,我们把这种欲望、意识或性格的内因归于自我的主体。同时认为由自由能力而决定的行动,都是为一定的前提条件和原因所决定的。而这种行动之所以被认为是自由的,是因为它是由行动者的内在因素所决定,而不是出于他人或外力的强制。这种自由行动具有动因内在性、自主性和自发性的特征。
第二,不要把因果决定论与自由对立起来。由于自然因果规律是无目的和无意志的,因此它并没有规定我们的意志自由,更没有控制和操纵我们的自由。其次,即便前提事件和自然规律能对我们的未来抉择做出一定的描述和预测,但那仅仅是描述和预测而已,势必存在一定的开放性,我们依然可以自由选择和决定。再者,自然因果虽然对未来可选择性的行动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但有时恰是因果决定构成了自由的原因。因为如果没有因果可循的随机和偶然行动,并不能构成我们对自由的理解:没有内在原因的随机行为根本就说不上是我们的行动,因果决定论反而是保证自由的一个根本条件。[3](P159-163)
二、道的弱决定论思想
可以说,弱决定论为“人的能动性”(human agency)做出了辩护。“与自然科学的世界图景统一起来,是为了表明因果决定论并没有威胁到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可能性。[3](P162)基于此,我们试以弱决定论所理解的自由限度为前提,对老子哲学中“道的弱决定论”思想展开论证。
(一)自然:人类意志自由的肯定
追寻《道德经》中对形而上自由的理解,可以从“道”与万物的关系入手,而老子哲学的核心概念“自然”,则是对这种关系的恰当描述。“自然”指的是万物“自己如此”、“自然而然”,任何事物都顺任其本性去发展,不必通过外在的强力意志去干涉与约束它。即使是老子哲学中最高范畴的“道”也不能强制干涉,以此强调事物自身的“自发性”、“自主性”、“自为性”和“动因内在性”。这在作为主体的人来说,体现的则是,个人对所意愿的选择和决定进行终极的控制,个人对自由意志的拥有。
老子哲学常被称为“自然”哲学。“自然”一词,在《老子》中总共出现五次,分别是“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十七章)、“希言自然”(第二十三章)、“道法自然”(第二十五章)、“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五十一章)、“夫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六十四章)。其中只有二十五章、五十一章涉及了道与万物的关系,而其他的章节探讨的则是政治哲学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我们先来看第二十五章:
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②
对“道法自然”的理解,学界存在着三种解释,一是说道纯任自然,自己如此,无所效法;③二是道效法自然而然的原则;[7](P290)三是说道遵循或顺任万物的自己如此。[8](P43)第一种解释取消了最后一“法”字的动词性,这与前三句都是动宾结构不融洽;第二种解释保留了“法自然”的动宾用法,把“自然”理解成为道的价值或原则,在处理人与人,人与万物以及人与宇宙本体的关系时,这种价值或原则可被普遍适用。而第三种解释则明确说明了道与万物的关系即“自然”。④
对于“自然”,王弼的注解为:“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9](P66)“自然”即“自然而然”,“自己如此”,万物自己如此表示,万物依据自己之本然特性(在老子哲学中体现为“德”),自主地存在和发展。因此有学者指出“‘自然’的这一意义应当被视为‘肯定性的’、‘积极性的’或‘自我性的’意义。”[10](P43)而道的“自然”则是道生长万物,却不强制干预和主宰万物,它顺任而不妨碍万物依照其本性自由发展。这在五十一章中有更清晰的表达: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河上公注曰:“道一不命召万物而常自然,应之如影响。”[11](P196)也有解释为:“道之所以尊,德之所以贵,即在于不命令或干涉万物,而任其自化自成也。”[12](P317)以上都对作为道与万物关系的“自然”做出恰如其分的解释:道乃万物之所存在和发展的依据,正因为它不强加命令和干涉万物,万物因此才能依照自己的本性自主地存在和发展。
上述是针对道与万物“自然”之关系,我们作出的一番解释。但我们也许可以继续引申和发挥,从中找出作为万物之一的人具有自由意志的形而上依据。
首先,“自然”具有“自己如此”之意,按照刘笑敢的理解:“‘自己如此’是针对外力或外因而言的,强调的是事物的发展原因和内在动力。”[13](P141)主体的人,通过欲望、感情或意志而作出选择或决定,能够在其自身上找到内在的动力与原因,因此人也就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和选择负责。在这层意义上,“自然”体现了人的自主性和自发性,体现了人所具有的最高“自由意志”。这正是“自然”应当被视为“肯定性的”、“积极性的”或“自我性的”意义之所在。
其次,在同“自然”有类似意义的“自X”概念群中,我们也能看到老子哲学对个体自主性的描述。如“自宾”、“自来”、“自朴”,均带有自发性的意思。刘笑敢认为:“就个体上来说,老子主张充分的个人自由与发展空间,主张保护个体的自主与活力,反对外来的控制与干涉。”[7](P290)这种个体的“没有外力干涉的自发情况”,都是人对自主行为的支配能力和对自我人格无强制约束的要求,这是作为有意识有思想的人拥有自由意志的体现。
只不过这种个人的“自由意志”在天人合一的中国哲学中,并没有被过分地强调。虽然人作为“域中四大”之一被老子强调过,但人却处于四大中的最低一级。人对自由意志的发挥并没有因为被老子哲学的肯定而所积极发挥,这也是老子哲学的独特之处。随着西方社会“主体”观念的传入和理性启蒙思想的兴起,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应该从道家的“自然”哲学中,创造和发挥人“主体自由”的一面:凡是自然的,都是自由的,只有自由的,才是真正自然的。[14](P19)这也从另外一方面,印证了道家“自然”思想中所蕴含的“自由”观念。
(二)无为:道对万物的弱性决定
万物是“自然”的,但并不表示,万物不受任何约束,人类的行为不遵循任何规律,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而没有任何可预见性。这对我们理解“自由”,即人具有对自己行为可控制的能力是没有帮助的。正如刘笑敢所说“‘自然’是老子思想的中心价值,‘无为’是实现这一价值的原则和方法。”[15](P67)据此,我们试图从道的“无为”原则和方法入手,看“道”是怎么对万物包括人进行间接、柔性的管理和约束的。一方面,道是万物存在与发展的依据,它赋予万物以秩序而不混乱;另一方面,道并不主宰和控制万物,它让万物自由发展。“道”按照“无为”的方式运行,则正是对万物自主性和自动性的保证。“无为”在《老子》中共出现十三次,而和道联系在一起的只有一次,见第三十七章: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
作为统治者的“候王”,要持守“无为”原则,做到“朴”、“静”、“不欲”,天下百姓将获得安宁。这正是对作为形而上的“道”,依照“无为”的属性和方法对万物进行弱性管理的效仿。正如王弼注曰:“顺万物也,万物无不由为以治以成之也。”[9](P95)说的就是道要顺从万物的自然。以道和万物的关系为角度,我们可以对道的“无为”进行分析,从而为道的弱决定论找到依据。
首先,“无为”说明的是道无目的、无意志、非精神的存在属性。冯友兰先生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就其生万物说,‘道’是‘无不为’,就其无目的、无意识说,‘道’是‘无为’。”[16](P212)“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正是对道无情感,无意志的描述。另外,老子描述了作为“渊兮似万物之宗”、“象帝之先”的道。他虽没有否定上帝的存在,但却明确否定了上帝对万物的主宰,否定了任何具有意志性和目的性的上帝或神对万物的影响和存在,而又没有落入否认一切原因和秩序的偶然论。道类似于自然因果规律,它不是人格性的上帝和神,这就从根本上反驳了神学决定论,取消了上帝或神对万物的干预,也是道的弱性决定和自由意志相容的理论依据。
其次,道是无为的,它对万物不主宰,不严格规定,不直接干涉。正所谓“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但道作为“天地之始”、“万物之母”,在创生万物后,它不是消失了,而是依旧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即“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它依循无为的原则生养万物,维持天地万物的秩序。它对万物不是没有约束,而是这种约束是弹性的、间接的和柔弱的。[7](P357)第四十章“弱者道之用”一句,正是道对万物也是对人类进行弱性约束的精确描述。没有这种约束,万事万物将会陷入随机偶然而无序。这点类似于自然因果规律,但又不完全相同。这就反驳了自由意志论的说法。万物“所以成”和万物“由以成”,说的就是道成为了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最终根据、原则和规律,是第一原理的推动和功用。
最后,道的无为运行方式,并不像机械的因果律那样,没有例外,预示必然。道作为规律不预设某些条件和结果,而是大的趋势,具有模糊性和开放性。如第十四章:“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抟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绳绳兮不可名,复归于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惚恍。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第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这都说明道的难以名状和运行的模糊。但道的运动又是有规律可循的,并不是混乱无序。这种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也给万物的自由选择提供了开放性和可能性。如第十六章说:
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
道对万物“归根”的预示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并没有对万物的运行和发展做出具体的规范和要求,但又预示了万物的最终结局。“道所代表的并不是条件和结果,只是一种大致的趋势。这种趋势一方面不可扭转,另一方面对具体存在又不直接干涉。”[7](P357)这就避开了经典相容论的弱点,因为在因果律面前一切都是必然的。但需指出的是,道并不排斥因果律,即事物的发展是有因可循的。陈鼓应先生把《老子》中的“天道”解释为“自然规律”[16](P31),但这种“自然”不是西方的自然界,而是老子独特的“自然观”,我们不能说这是中国哲学思维的优势,只能说这是道家思想的特色,是对西方自然观的补充或修正。
(三)道的弱决定论与因果弱决定论的比较分析
如前所述,弱决定论探讨的是自然因果规律对事物和人的弱决定关系,而道的弱决定论注重的是道与事物、道与人之间的弱作用关系。它们都力求做到自由与必然相容而不损害人的尊严和道德责任。道和自然规律都是没有目的、意志和情感的,所以它们就不会对我们的意志自由进行强行干预和控制。通过对它们的观察,人们能够对事物的发展做出一定的预测并进行一定的约束;但它们又都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使得我们的行为选择有了一定的可能性而不是唯一性。它们都是寻求和解释自由意志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没有因果规律,自由行为的原因无法解释;没有道的自然无为,偶然随机的自由意志行为不是人类所欲求的。但道的弱决定论和因果弱决定论还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自然规律只是作为自然界客观的规律而存在。而道有创生万物的功能,也是万物生存凭借的根本。“象帝之先”、“天道无亲”,说明它不是具有人格性的精神实体。道对万物不强制干涉和掌控,但又表现出来某种规律和必然趋势。因此可以说,道介于上帝和自然规律之间,它似乎对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进行某种监督和约束,体现出某种价值规范。如果万物不遵循道的原则,会受到相应的某种“惩罚”,所谓“不道早已”(第三十章)。对于个人和统治者来说,“同于德者,道亦德之;同于失者,道亦失之”(第二十三章)⑥。这都说明万物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则,但并不表示万物一定要遵守的必然性。
其次,自然因果规律通过某些前提事件,从而预测某件事情必然地发生,是一种机械的因果规律,这也导致了自由与必然的不相容。但道的自然无为功用,预示的是一种大的趋势。这种趋势既有自由也有必然,为万物的自主存在和自由发展提供了开放性的空间。说它是必然的,因为万物的存在和发展要依靠道的作用,道是万物得以存在的依据。“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则是道对万物发展趋势的一种预测。说它是自由的,因为道“法自然”,道不直接强制和束缚万物的行为,并为万物提供自由发展的条件;道“利而不害”,尽量保证了行动个人的自主性和自发性。相比于因果决定论,我们可以把道的弱决定作用称之为自然弱决定论,“自然”不是客观的自然界,而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之意,这都说明了人类崇高的自由意志和天道规律是并行不悖而共存的。
三、结论
道的弱决定论体现了道的无为和万物的自然。万物的自然意味着外界强制力量的消解,排除外在意志的干扰,主张任何事物应该顺任其本性而自由自主发展。这就为具有理性意识的人拥有自由意志提供了形而上的理论基础。而道的无为原则,意味着道对万物不强制干涉和主宰,而是进行间接地、弹性地和柔弱地约束和规范。通过与西方因果弱决定论(经典相容论)的对比,我们把老子哲学对人是否拥有自由意志的观点,解释为道的弱决定论。这种弱决定论恐怕不会被西方研究自由意志的主流哲学思想所接受,但对于中西比较哲学却很有积极意义。从本根之“道”上找到自由意志的形而上证据,也将为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自由理论研究奠定形而上的基础。
注释:
①相容论(ComPatibilism)又称弱决定论或温和决定论(Soft determinism),主张因果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相容,莱布尼茨、霍布斯、休谟和密尔等哲学家都是经典相容论者。参考徐向东:《理解自由意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②本文对《道德经》的引用以王弼本(王弼:《老子道德经注》,楼宇烈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为底本,并综合参考出土简帛本和其他传世本,行文中如据简帛本和其他传世本,将随文说明。
③参考河上公:《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王卡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3版,第103页。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载《张岱年全集》(第四卷),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版,第17页。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3页。
④对于这一段,有学者主张读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按照这种读法,人和天地万物自然的思想就更直接了。参见高亨:《老子正诂》,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第61-62页。
⑤此章据帛书本改。参考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3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