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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工会独立专设法律服务部门探究

2020-02-23接剑桥杨小彬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教职工依法民办高校

接剑桥 杨小彬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工会独立专设法律服务部门探究

接剑桥杨小彬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上海 嘉定 201806)

本文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工会设立法律服务部门中遇到的困境和难题,在法治概念阐释的基础上,对设立或成立这一部门的法治支撑、基本原则展开精致地论证,对设立模式及至法治路径进行大胆地探索与可期实践,为这类高校工会设立法律服务部门提供法治模式和路径依赖;并对其职权职责范畴进行建构性研究,展开法治理念的证成、法治模式的设计、基本职权的厘清、部门职责与职能的定位以及法治价值的探究,期望在体制机制等方面有所突破与创新。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工会;法律服务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进程中,教职工依法参与治理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底色。工会组织通过内部独立专设法律服务部门来保障和维护教职工的权益是民主参与治理的底气。法律服务部门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实现高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底蕴。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修订、颁布施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依法治校如火如荼地全面展开。工会组织教职工依法参与治理,在权益保障与维护方面遇到的法律困惑和法治矛盾,需要从体制与机制上解决维权难题,打通教职工维权的法治路径,凭依实现法律服务的部门依赖。

一、法律服务部门的法治涵意

工会的法律服务部门是指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群团组织,主要是指工会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主参与、民主监督,采取相对独立或专门设置的模式,在内部成立或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部门的形式,为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或救济路径、维护集体或个体权益,对依法治校、依章办学发挥民主监督的、一个独立专设的职能部门。根本性质上它是工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群众性或团体性;基本形式上具有独立性或专设性;设置模式上采取独立专设;法治功能上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设置宗旨是发挥民主性、监督性的法治功能;职能作用在于为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当权益受到单位的非法侵害时提供救济途径,同时维护集体或个体的权益,具有部门的服务性与职能性这一基础属性;公益要求上是是这类高校选择非营利性、坚持公益办学的必备要件,也是一个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部门独立专设的法治支撑

伴随依法治校的深入,这类高校教职工参与治理在党的政治引领方面不断强化、主要政策导向日臻明朗、规范制度依据越发明晰、基本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的规定等,从政治组织的顶层设计上,在这类高校依法治理、民主参与过程中,必须加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文化的引领作用;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尤其是教育部依法治校纲要、还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开展的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建设等。前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这类高校价值选择上进行了政策导向,在民主参与治理上提出了明确的制度依据。最新修订颁布施行的民促法,从学校非营利性的选择到教职工参与的组织层面和活动形式以及权益维护上,相比以前均有可喜进步,它以法治规定、制度保障、形式设置对教职工参与治理提供了可选向、可探索、可创新、可依归的法治路径。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工会法、工会章程以及教育工会章程等(以下简称工会规范),对这类高校教职工参与治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在体验中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探循民主法治路径,具有可持续的社会意义与可适用的法治价值。可以说,在这个法治进程激发权利觉醒的新时代,教职工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而且已经主动要求参与学校治理,行使权利积极监督。这一趋势不断提升和扩大,将成为依法治校、民主参与中一个接地气、可持续、能长效的法治亮点和关键词。

三、独立专设的基本法治原则

目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工会对教职工权益保障与维护从注重政策保障性研究向制度建构性研究转轨,具有丰厚的法理基础和法治实践,这将成为工会法治化进程中一个标志性的发展趋势。

1.公益性暨公益基础原则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办学宗旨、方向、治理理念、法治服务上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达到非营利性的基本标准;坚持公益办学的基本理念;通过工会专门设立或独立设置法律服务部门,为教职工保障与维护权益提供理念支撑、智力支持和制度庇护;认真贯彻国家教育公益政策,对高校及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教育事业的公益活动,勇于改革并创新公益办学的体制机制等提出基本要求;并且广大师生在公益活动的氛围中形成公益文化,能够推动高校民主法治文化建设,培育民主法治意识、涵养法治的人文情怀。

2.政策性暨价值导向原则

这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工会法律服务部门的设立或成立依据、服务权限、职责职能、服务对象、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方法等,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坚持党的政治引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制度,提升法治服务能力,加强本校民主法治建设,推动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高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3.合理性暨理性服务原则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工会法律服务部门的成立或设立在依据上要符合公理,在依法维权诉求上要顺应情理,至少在维护教职工权益上或提供法治救济上应该是情有可援之处,才会提供法律服务;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法治的人文情怀,端正态度,学会倾听教职工的诉求,给予充分表达的机会和权利;在对待职工诉求上,应该先摆事实、讲道理,要明辨是非、晓明利害,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依法为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面对教职工的诉求基于法律认知和社会普遍常识,应该做出理性的判断,面对非法的诉求或无理取闹的行为,在适度批评教育和说服的基础上,有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加强正面引导,应符合公序良俗,不得悖离法律职业伦理。

4.民主性暨民主基本原则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依法治理、权益保障、制度庇护上提出的法治要求:它必须走民主法治的路径。民主是最好的法律,法律是民主的表达。民主盈储着民意,涵容着民情,顺应着民心。在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进程中,依据新修订的民促法,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通过工会专设或独立设置法律服务部门等具体举措确保广大教职工个体成员或工会集体代表依法参与治理,是依法治校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应然要求,是民主参与治理的主要形式。要求高校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本校教职工和工会及其代表等三个不同的主体,在哪些事项上、在多大范围内、在什么时间内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以及通过什么渠道行使权利表达诉求,当依法参与治理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受到损害或权利折扣或权利受阻时,如何寻求救助的法治路径等做出明确规定;像教职工参与治理能力的长期培养、参政议政知识的定期培训以及章程、教代会、工代会制度保障的具体措施、经济支持的一定力度等,均可作为学校治理民主化、科学化这一法治衡量的观测点。

5.法治性暨法治根本原则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工会设立或成立法律服务部门必须有法律依据,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与社会公德或职业伦理相悖离。其主要内容包括部门的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权利依法行使、权责统一、符合程序等。法律服务部门不仅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为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化解教职工与学校的权益纠纷和矛盾,而且还应该学会破解管理与服务中遇到的难题。部门的存在和权利的取得必须有法律根据,权利来源合法有据,否则越权无效。权利的行使应该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包括实体和程序之类的规章制度,至少是依据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如果法律服务存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加强权利的行业自律、自束与规制。

四、独立专设部门的法治价值

1.增强工会法治理念,提高民主维权能力

通过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工会设立或成立法律服务部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法治特征进行理论探究与实践证成,助力工会民主法治化进程,增强工会法治理念,从而提高教职工参与治理和维权能力,推动工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2.建构部门设立模式,提供法治路径依赖

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工会依法成立或设立法律服务部门提供法治路径依赖,建构具体可行的法治设立模式,从法治层面解决部门设立难的问题。为这类高校工会依法设立法律服务部门,提供一套能够复制、可行推广、可以借鉴的法治素材。

3.尝试厘清部门职责,解决制度维权依归

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工会设立或成立法律服务部门的宗旨、部门职责、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服务形式、人员配备以及人员的法治素养、办公设施及经费来源或经费保障等展开建构性研究,并进行大胆地探索与可期实践。在制度依归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明确部门职责与职能,解决教职工参与治理和维权的法治路径问题。

综上所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工会采取独立专设的模式设立法律服务部门,为教职工依法维权、参与治理开辟了路径依赖。这一部门的设立对于实现工会职权法治具有长远的意义和可持续的法治价值,有力地推动工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2019—11—15

接剑桥(1977—),男,汉族,山东莒县人,法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高等教育法治理论。杨小彬(1990—),男,汉族,四川南充人,助教,研究方向: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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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4564(2020)04-0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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