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处罚程度及次数与会计事务所市场份额
2020-02-22许淼
许淼
摘要:文章基于中国证监会2007~2016年行政处罚案,根据会计事务所受处罚严厉程度、研究期间累计受罚次数进行分组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会计事务所受到处罚越重、受罚次数越多,市场份额减少幅度越大;受罚事务所综合质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到严重处罚和多次处罚后声誉受损带来的影响。文章据此针对监管部门和受到严厉处罚及多次处罚的会计事务所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审计处罚;声誉机制;累积效应;市场份额;中国证监会
一、引言
独立审计对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的行政监督,并接受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目前学术界已有文献对审计师处罚进行研究,但是对于不同来源、性质和程度的惩戒对审计行为的不同影响的研究文献并不多见,为开展这类问题的讨论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前景。
二、文献综述
在我国,审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面临来自证券监管部门及政府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惩戒、客户及第三者提起的民事诉讼,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监管者对审计师的行政处罚通常采取同时处罚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受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事务所真正承担的违法成本由于声誉机制的介入却不仅限于此。审计师受到处罚之后,其审计的其他公司投资者由于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而提起诉讼并要求的赔偿,以及其所属事务所未来一定时间段内市场份额的降低等都是声誉机制的体现。
涉案会计事务所市场份额的减少无疑成为行政处罚带来的最直接且严重的后果,但是我国学者对于受罚审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的变化问题并未达成一致结论,方军雄分析结果显示受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变更明显,而也有学者研究显示受罚审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并没有下降,反而有所增加。这一方面可能是学者们选择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具体指标的差异所致,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受到我国审计市场的发展特征影响,即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审计机制运行存在偏差。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现行法律环境和制度背景之下,我国学者通过对“重师轻所”和“师所并罚”两种处罚方式的实证检验得出,与师所并罚的方式相比,重师轻所的做法并未对涉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作出明确警示和惩戒。由此可见,多主体并罚比单主体处罚的威慑力更大。另有学者发现财务报告舞弊行政处罚越严厉,审计师执业越加谨慎,从而降低了其以后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概率和程度。
综上分析,结合经济学累积效应,本文预测事务所主审某家上市公司而因财务丑闻被处罚时,其在社会公众眼中的职业声誉可能恶化,且被处罚程度越大,累积受罚次数越多,其审计质量遭受公众质疑的可能性越大,解聘该会计事务所的公司数目越多。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所受行政处罚程度越大,事务所在审计市场所占份额下降幅度越大。
H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所受行政处罚次数越多,事务所在审计市场所占份额下降幅度越大。
四、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07~2016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研究样本。本文从CSMAR数据库获得所需的财务数据和会计事务所信息数据,并按照研究需要对数据进行初步处理;同时从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手工收集2007~2016年被处罚会计事务所信息。
参考学者方军雄的研究方法,本文选择研究期间未受处罚的相似会计事务所为对照组,以处罚公告的年度作为处罚前后分界点,以声誉受损当年的之前第二年(t-2)为基准年份,分析声誉受损当年和之后两年(t0、t+1、t+2)会计事务所市场份额变化情况,因此数据搜集期间为2005~2018年。对于处罚公告中显示被证监会直接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的会计事务所,因之后年度客户数量无法观测,本文做剔除处理。
(二)回归模型及变量定义
本文采用以下模型来检验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1和假设2:
RATEi,t=β0+β1TYPE+β2TIMES+β3REVENUE+β4QUALITY+β5AREA+β6ORGANIZATION+β7AGE+β8YEAR+ (1)
参考学者已有研究,本文用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受损当年及之后两年客户数量的变化作为市场份额变化的替代指标。
1. 因变量
RATE为因变量。以声誉受损当年的之前第二年(t-2)事务所客户数量为基础,分别计算受损当年和受损之后两年(t0、t+1、t+2)会计事务所客户数量增长率,为提高准确性取三者均值为最终RATE值。
2. 解释变量
(1)TYPE为虚拟变量。综合分析2007~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本文将处罚力度区分为4个层级,按轻重程度对TYPE进行赋值:
①处罚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仅警告未处罰款;仅对会计事务所或涉案会计师中某一对象给予罚款;对事务所罚款数额小于1倍违法所得。处罚力度认定为“轻”,TYPE赋值为1。
②对会计事务所和涉案会计师均处警告加罚款,且对事务所罚款数额为1倍违法所得的,处罚力度认定为“中”,TYPE赋值为2。
③对会计事务所和涉案会计师均处警告加罚款,且对事务所罚款数额为2倍违法所得的,处罚力度认定为“较重”,TYPE赋值为3。
④对会计事务所和涉案会计师均处警告加罚款,且对事务所罚款数额为3倍以上违法所得的,处罚力度认定为“重”,TYPE赋值为4。
假设1是受处罚程度越重的会计事务所所占市场份额下降幅度越大,即相比受罚较轻的事务所,客户数量增长率更小,故预期符号为负。
(2)TIMES。按照2007~2016年期间该事务所累积受处罚次数取值。假设2 是累积受罚次数越多的会计事务所所占市场份额下降幅度越大,即相比受罚次数较少的事务所,客户数量增长率更小,故预期符号为负。
当TYPE、TIMES都赋值为0时,表示该会计事务所在2005~2016年间从未受到过证监会处罚,作为控制组。
3. 控制变量
本文控制变量的选取主要参考黄芳、章贵桥等人的研究。控制了事务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REVENUE、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QUALITY、事务所所处区域AREA、事务所组织形式ORGANIZATION、受罚当年为止事务所已注册年限AGE和年份YEAR等因素,ε为误差项。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1为声誉受损会计事务所的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中可以看出,RATE的均值为25.89%,表明声誉受损组和对照组在[t0,t+2]年客户数量相较于t-2年的增长率的均值为25.89%,得益于我国审计市场的发展和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大多数会计事务所的客户数量均逐年攀升,即使声誉受损的会计事务所也不例外;TYPE的均值为2.30,表明声誉受损组多数受到行政处罚处于“中”、“较重”两个层次;TIMES的均值为2.13,多数声誉受损组在2007~2016年间仅受到一次或者两次处罚,仅少数几家会计事务所受罚次数较多。
(二)回归分析
表2报告了以会计事务所客户数量增长率衡量市场份额的回归结果。通过对声誉受损组和全样本分别进行回归,发现两组回归结果基本相似。第二列结果显示,TYPE和TIMES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越重,受罚次数越多,则在受处罚当年和之后两年客户数量增长率越低,即所占市场份额下降越多,本文假设1和假设2均通过了检验;除此之外,QUALITY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综合评价质量指标越高,事务所在受处罚当年和之后两年客户数量增长率越高,这为受到处罚的会计事务所声誉补救指明了方向。全样本的检验也呈现出与声誉受损组的相似结果,仅在显著性水平上存在差异。
检验结果还显示,除QUALITY以外其他控制变量的符号与预期基本一致,但显著性水平较低,表明其他控制变量对其受处罚当年和之后两年的客户数量增长率影响不显著。
六、研究结论与建议
经济学中的累积效应指出多项活动或多次重复活動叠加,在长时间和较大空间范围的影响是潜在的和显著的。类比到审计市场监管,对于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两类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收入和罚款等多项处罚方式和对于一家事务所多次进行处罚,必将使其客户对其声誉受损的感知水平加强,进而加大其客户变更会计事务所的可能性。
本文的研究具有以下方面的政策启示:1.从监管角度而言,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更大力度的处罚提高社会公众对会计事务所业务风险的感知能力,从而借助市场机制管控审计市场;2.从全体事务所角度而言,因声誉机制在我国审计市场得到了充分发挥,各事务所应提升整体执业水平,尽量避免违规行为,尤其需要避免大型违规行为的发生;3.从受处罚会计事务所角度,应及时进行反思总结,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即减少因违规操作而受处罚的次数。同时,充分重视除了会计事务所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综合质量的提升,诸如加强内部治理、提升执业质量、重视人力资源和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等,此类综合指标的提升能帮助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审计客户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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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