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警礼仪练兵的文化强警意义
2020-02-22刘宏丽
刘宏丽
(山东警察学院公共基础教研部,山东 济南 250200)
2019年,公安部印发《关于2019年至2022年开展全警实战大练兵的指导意见》,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全警实战大练兵。文件要求,公安机关要紧扣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使命任务,锚定锻造“四个铁一般”公安铁军标准,聚焦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着眼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立足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强化全警实战训练,练就克敌制胜硬功夫,提高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1]全警实战大练兵的规定内容包含11个公共科目和29个专业科目,礼仪科目是公共科目之一。
礼仪是一定社会关系中表敬示礼的规范、准则及其表现形式或实现方式。自古至今,“表敬示礼”一直是礼仪的基因属性、本质属性,是有效识别礼仪的“胎记”。2020年5月,公安部发布了全警礼仪练兵的指导性文件——《全国公安民警礼仪队列练兵手册》。礼仪练兵的内容共有7大类28小类。(1)礼仪练兵7大类28小类的具体内容为:形象礼仪(仪容礼仪、仪态礼仪、着装礼仪),交往礼仪(称呼礼仪、介绍礼仪、握手礼仪、电话礼仪、名片礼仪、交谈礼仪),公务礼仪(办公礼仪、会议礼仪、接待礼仪、公文礼仪),公共场所礼仪(行路礼仪、乘电梯礼仪、乘车礼仪、宾馆礼仪、餐厅礼仪、其他公共场所礼仪),仪式礼仪(国旗国徽国歌礼仪、警徽警歌礼仪、警务仪式礼仪),涉外礼仪(涉外交往的基本要求、国际礼宾次序、外事接待礼仪、涉外交往禁忌),民俗与宗教礼仪(国内部分少数民族的习俗、世界主要宗教禁忌)。礼仪是个庞杂的、动态的构成体系,任何指导性学习手册都不可能涵盖其全部内容,因而全警礼仪练兵的项目不应局限于该手册的内容,应在开放性态度下,结合具体工作场域的实际状况,结合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充实和完善。正如公安部全警实战大练兵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要求的,各地各单位要以大纲手册为指导,结合实际对大纲手册进行丰富完善。公安系统开展全国民警礼仪大练兵,是时代的要求,是社会的要求,是队伍建设及公安工作的要求,意义深远。本文拟从公安队伍和公安工作的角度,论述其文化强警的意义。
一、全警礼仪练兵:和谐关系之纽带
公安工作是与群众打交道的工作,缔结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公安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和谐的警民关系有助于提升警务工作效率,是重要的文化强警力量。礼仪与和谐关系的内在关联,需要从心理学的尊重需求、社会学的交换理论及交际学的白金法则去探求。
只要有人群生活的地方就有礼仪,礼仪是人类共有的、经久不衰的存在,这决非偶然。正如心理学者所认为的,人类在生物学领域和心理机制方面具有某种一致性,礼仪的久盛必有其深刻且一致的心理学基础。美国“人本心理学之父”马斯洛(Maslow.A.H.)在广泛研究的基础上,从人类动机的角度提出了“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求从低层到高层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按照需求层次理论,人在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得到满足时,会萌生更高级的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人是群居动物,社会化发展是其必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时,尊重需求便会不可遏制地生长。“除了少数病态的人之外,社会上所有人都有一种对于他们稳定的、牢固不变的、通常较高的评价的需要或愿望,有一种对于自尊、自重和来自他人的尊重的需要和欲望。”[2]尊重需求,是礼仪产生并延续的心理基础。
尊重有“自尊”和“被尊”(来自他人的尊重)两个面向。“自尊”可以通过个体自治实现,但“被尊”的需求不是想要就能得到的,需要在被认可的基础上实现。《孟子·离娄下》提出:“敬人者,人恒敬之”,去尊敬他人是收获他人尊敬的开始——这是映射,也是交换,完全符合现代社会心理学的“社会交换理论”。正如丁鼎先生所言:礼有调节人的主观欲求和客观现实之间矛盾的功用,它能够使二者达到维持人类社会和谐共处的平衡状态。[3]“尊人”与“被尊”本是指向相反的概念,但人们“自尊”的同时去尊敬他人,通过“尊人”的途径可以收获“被尊”。从这个意义上讲,“尊人”与“被尊”又是高度一致的。实际上,无论“自尊”“尊人”还是“被尊”,都建立在模范地遵守社会规范、社会秩序的自律基础上。三者之中,“自尊”是基础、是前提,一个不自尊的人不可能去尊敬他人,也不可能被他人尊重;“尊人”是媒介、是保障,在它的助力下最终实现“自尊”“尊人”“被尊”的平衡与和谐,使以“尊”(“敬”)为基因和内核的礼仪代代相传、生生不息。
礼仪的实质归根到底是“敬”,是尊重,而这正是社会人的共同需求。交际学认为,人际交往中应当遵守白金法则,即以交往的对方为中心,对方需要什么,就在合法的条件下满足什么。[4]执行礼仪规范,以礼仪的形式去处人、处事,正是遵循人际交往的白金法则,满足人们的尊重需求。礼仪从传统的繁文缛节发展到当今,已在时代浪潮中完成了扬弃的过程,成功解决了“转时态、转语态”问题,礼仪形式越来越趋于简单,礼仪精神越来越强调平等:人们在政治平等、人格平等的基础上互尊互爱,不为尊卑贵贱,只为和谐美好;上下级之间、老幼之间、男女之间礼让互敬,没有卑躬屈膝之丑态,只有庄重自信之仪态。新时代下的礼仪精神,是奠定良好人际关系的重要基础,是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有力纽带。
警务工作的性质,往往要求民警在短时间内与陌生人形成信任,从而顺畅开展工作。在这期间,尊重既是润滑剂也是粘合剂,是和谐的前提。公安工作往往与管理、制止、取缔、惩罚等限制或强制性行为相关,场景的不愉快决定了警民摩擦的易发性,若民警不讲礼仪、粗暴训斥,对立或冲突可能一触即发,“纠违先敬礼”等警务礼仪规范正是建立在这样的思虑之上。实际上,警务工作中,讲究权威和尊严与重视礼仪和情感,从来都不是矛盾的关系。民警只有既从群众利益出发、也从群众情感需求出发,带着尊重去做群众工作,融法理情于一体,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助生“人民警察敬人民,人民警察人民敬”的和谐关系,并良性、持久地发展下去。如果不注重和谐警民关系的建立,不吸引反而排斥民众参与管理,脱离群众,孤身作战,一味依靠精良装备和现代化科技等硬警力,忽视“警民关系质量”等软警力的有效支撑,“非但不能发挥硬警力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而会使这种威慑力持续减弱,造成软警力的不断流失,最终动摇整个犯罪控制的基础”[5]。
二、全警礼仪练兵:涵育道德之途径
公安民警是公安工作的主体,是执法者,而法律是最低道德规范,道德规范的执行者不应失德。警察拥有自由裁量权,秉公执法离不开道德素养的支撑;警察拥有强制性职权,倘若群体失德、滥权乱为将会带来社会灾难。警察的道德素养事关警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高质高效警务活动的基石。此外,法律很难全方位、全时空监督和掌控执法的警察,而道德的涵育和调节往往对他们有效。所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警务工作的基本要求。
有人认为,礼仪是道德的载体,是道德的外化,道德内于心,礼仪外于形,二者彼此依附,相辅相成。其实,二者不是简单的内与外的区别,礼仪本身也有内有外,这是因为“礼是依据道德理性的要求制定的典章制度与行为规范,要求人心存恭敬,自谦尊人,内外兼修,文质彬彬,彼此尊重,以此成就自己的君子风范”[6]。众所周知,包括“礼”在内的“五常”(仁义礼智信),是儒家倡导的做人行事的基本道德准则,这里,礼仪是道德的有机构成,道德的载体不仅有“礼”,还有“仁”“义”“智”“信”,即在传统儒家文化中,礼仪与道德是种与属的逻辑关系。中共中央2001年印发实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2019年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都将礼仪活动、礼仪教化纳入了公民道德实践中。《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还进一步提出,充分发挥礼仪礼节的教化作用。礼仪礼节是道德素养的体现,也是道德实践的载体……研究制定继承中华优秀传统、适应现代文明要求的社会礼仪、服装服饰、文明用语规范,引导人们重礼节、讲礼貌。[7]礼仪与道德同存共生,礼仪练兵可以有效涵育道德。
礼仪不是简单化的穿衣戴帽的讲究,不是浅表化的座次位序的面子,不是虚置化的仪式流程的套路,它远远不止具体的礼仪形式本身,它最深刻的价值是贯穿在千变万化的礼仪形式之下的万变不离其宗的礼敬精神,是以交往对方为中心的礼让气概和胸怀,是崇德重义、贵和持中的道义和担当,是伦理秩序目标下的克制和自律。礼仪贵在“诚于中而形于外”,即礼敬的态度是内在礼敬情感的自然流露,表里如一,不虚伪、不做作。以握手为例,既可能表达敬意、景仰、祝贺、鼓励、友好等正向情感,又可能传递逢迎、虚伪、敷衍、傲慢、淡漠、排斥等负面的情绪,前者是令人愉悦的礼仪,而后者因为缺了“敬”的灵魂,不再是得体的礼仪形式,有的甚至变成了虚伪的形式主义,变成了令人生厌的套路。所以,礼仪练兵不仅要重视外在形式,更要强调内在修养。全警礼仪练兵的真正目标,是培育民警内外和谐的礼敬精神,强化内心对权威的敬畏意识,对公民的尊重意识,对个人修养、人生价值的追求意识,从而更好地贯彻执法为民的理念,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缺乏人本精神和服务意识的礼仪是片面的、呆板的,是缺乏内在定力的行为样式。[8]如果不深挖礼仪精神的内涵,只搭建应付检查的花架子、形象工程,将永远达不到礼仪练兵应有的高度。
人品有高下,不是所有人都值得尊敬。民警的工作对象五行八作,既有德高望重者又有道德败坏者,既有深明大义者也有阴暗猥琐者,既有见义勇为者也有罪大恶极者,面对内心无法尊敬的后者,如何去践行礼仪精神?这是很多民警都经历过的内心挣扎。《荀子·臣道》教导我们:“敬人有道。贤者则贵而敬之,不肖者则畏而敬之;贤者则亲而敬之,不肖者则疏而敬之。其敬一也,其情二也。”[9]这里,“敬”指礼敬的态度,“情”指内心的情感,“敬一情二”意指无论交往对象是“贤者”还是“不肖者”,我们一概要将礼敬的态度放在第一位,将内心真正的情感放在第二位。与礼仪讲究“敬一情二”的道理如出一辙,古人将道德区分为公德与私德:人际交往之“敬”属于“公德”范畴,而喜怒好恶之“情”属于“私德”范畴,哲人教导人们做人要分清公德、私德,即使心中有自己的好恶情感,但与人交往时要首先向人表达尊重,不要过多关注内心真实的感受,因为只要进入交往场景需要的不再是私德而是公德。李梅先生认为,充分发挥礼仪的修身功能,可以提高尊重他人、礼貌待人、自我约束的公共道德品质素养,在日积月累的礼仪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人格,将个人美德伦理和社会责任伦理相协调,并进一步整合为一个自足的逻辑体系。[10]所以,礼仪练兵,不仅可以践礼,而且可以育德。
彭林先生说:“儒家倡导的礼,是要体现人类的普遍之爱。”[11]“儒家主张为政以德,而礼就是德政的展现。”[12]礼仪不仅是外在行为规范的要求,更是对内在品行修养的要求,由外部的制约最终抵达内在的自主自觉,这个“修身”的过程,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倘若交往过程中因交往对方的原因而达不到“敬情合一”的境界,那就从“敬一情二”开始,自修自律,日积月累,自然完成由他律到自律的过程,达到“敬情合一”的境界。警察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要摆正位置、端正态度,对事不对人,对工作对象“一视同礼”,让他们感受到做人的尊严。民警在公共场合为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非紧急情况不在老幼家人面前逮捕犯罪嫌疑人等,都是尊重他人人格的礼仪精神的体现,折射出的是道德的“真”与“善”。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人无完人,民警抱持“厚德载物,雅量容人”的胸怀,接受工作对象的不完美,将敬民爱民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这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度融合的要求,是引领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民警礼仪执法、文明执法、敬爱他人的行为中,蕴含着敬爱国家、敬爱社会的情操,蕴含着爱岗敬业的精神,外在的工作礼仪慢慢渗入伦理道德,可以修正人格教养,涵育道德情操,践行以人为本,更圆满地履行职责。
三、全警礼仪练兵:塑造形象之抓手
警察形象,源于公众对警察的内心认知,指社会公众对警察个体、警察组织的总体印象,是客观基础上的主观认识,是个体基础上的整体认识,是稳定基础上的动态认识。公安机关必须注重自身形象,因为“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直接决定了党和政府的形象”[13]。繁荣昌盛的当下社会,“仓廪实而知礼节”,人们的文明水平、礼仪素养普遍提升,相应地,人们会对民警提出更高的礼仪要求,粗、狂、冷、横的执法执勤形象必须彻底改变。影响警察形象的因素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全警礼仪练兵的内治方式可以作为塑造良好警察形象的有力抓手。无论从民警个体的角度看还是从公安队伍的整体角度看,警察形象都包括仪表形象、话语形象、履职形象。
《礼记·冠义》曾云:“礼仪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仪容着装庄严端正,神色仪态得体恰当,言语辞令顺畅合宜,是执礼行仪的起点。人际交往中人们首先会从对方的仪表形象中获得某种认同,因为被称为“无言之言”“言先之言”的仪表形象承载和传递着一个人身份、教养、品位、地位的信息,被公认是尊人尊己的前提和基础。仪表礼仪是礼仪内容体系的重要构成,包括着装、仪容和仪态。
警服是民警执法执勤的标配服装(特殊情况除外),与警车、警务装备、警察证件等,共同构成警察身份的识别系统,是民警仪表形象的第一要素。《论语·尧曰》中有言:“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意思是衣冠整齐、目不斜眤,有威德却不粗暴,端庄得使人见了就生敬畏之心。这是何等摄人的力量!公安民警规范着装本身就体现了强大力量,身着警服的民警不再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赋予的职权,是权威的象征。为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对警察着装有着明确的规定,涉及配套穿着、配饰缀钉、鞋袜帽子等,全面而细致。总之,警服及其缀饰是警察身份和执法执勤资格的重要标志,民警对警服要心存敬畏,要将警服穿出尊严和威仪。
仪容是仪表形象的第二要素。民警仪容的整体要求是适度修饰,自然大方,面、颈、腕不得佩戴、系挂首饰、围巾等,发长、发型、发色有明确规范,胡须、指甲有严格限制。仪态是仪表形象的第三要素,包括蹲、坐、站、行“四姿”以及表情、手势等。抱胸、叉腰、翘腿、呵欠连天等都是不良仪态,是行为散漫的体现。
干净整洁的警服,配以适宜、得体的仪容、仪态,这些外在的礼仪要素,无不透露出民警的精神风貌、气质、作风、意志等品格素养,无不影响人们对民警直观、具体、形象化、印象性的评价,都是民警个人及其队伍形象力、公信力的构成。举止大方,精神饱满,神态从容,沉着稳健,干练威严,在提振精气神、增强自信的同时,传达出对执法执勤对象的尊重,传递出爱岗敬业的向上力量,向全社会宣示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话语,被称为人的“第二形象”,民警的话语形象是外界洞悉警察文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如果民警法治观念淡薄,群众观念不强,权力意识膨胀,就会高高在上、恃权而骄,就会强势压人、恣意妄为,缺乏对职业、对规则、对民众的尊重和敬畏,可能会说违法话、外行话、失公话、大套话、虚假话、推诿话、冷漠话、辱人话、训斥话,倘若自大、蛮横、粗暴、冷漠的话语被媒体或社会放大、发酵,将对警察形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礼仪练兵要求按照礼仪的精神去规范民警的话语,说法治话、人权话、公平话、群众话、服务话、礼貌话、贴心话,以理服人的同时以礼服人,塑造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话语形象。职业的特殊性使得警察的一言一语始终处于社会聚焦中,不可不慎。
仪表形象、话语形象很重要,履职形象更重要。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使命所在,民警深入社区与群众打交道的机会非常多,其履职形象和执法能力直接影响着广大民众对党和政府的印象。履职形象不仅与执法执勤能力相关,还与礼仪等人文素养相关,比如,治安检查排查可疑人员时,既严肃规范又寓情于礼,时间勿长,用语文明,排除嫌疑后要敬礼并礼貌放行;搜查场所时,先出示工作证和搜查证,依法明确告知,之后再有序、文明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既保障他们的权利又尊重他们的人格,不辱骂、不恐吓、不刑讯逼供……民警的这些做法既符合履职的礼仪要求,又符合规范执法的形象要求。通常情况下,群众对待警察的方式和态度,会像镜子一样照见警察的履职形象,倘若执法对象言语不恭、行为不敬,民警首先要求诸自身,对内省察,自我剖析,从自身出发改善履职形象。总之,礼仪练兵是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培育民警履职的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敦促他们养成规范履职的作风,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良好的形象是建立信任的基础,而信任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德国社会学家尼古拉斯·卢曼说:“社会控制的要素是从信任关系之中建立的。”[14]美国社会学家伯纳德·巴伯认为,信任是社会系统中一种无所不在的社会控制工具,在社会控制中,权力若要充分行使甚至最大程度有效,信任必须在其中。[15]民众对警察及其执法的信任,是警察顺利、高效执法的重要基础,而这一切都建立在良好警察形象的基础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公安队伍而言,礼仪形象的意识和素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它们是控制力、战斗力的有机构成部分。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警察公众形象与警务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公安部门倘若认为礼仪可有可无、无关紧要,并因而着装不整、内务混乱、言语蛮横、举止失范,不可避免会出现队伍涣散的情况,不仅危及个人形象,还会危及公安队伍形象、执法机关形象,最终危及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钱钟书先生曾经说过,当一个中国人不在中国时,他/她就变成了全部的中国。同理,在警察队伍之外的社会民众眼中,每一位公安民警的形象都是整个公安队伍形象的化身。因而,民警要自觉珍惜警察形象,自觉守礼行仪,举止文明,令行禁止,整齐划一,井然有序,切实维护好人民警察的形象。加强礼仪练兵,践行警务礼仪规范,民警会在仪表、话语、处事等警察形象层面上有新的提升,但绝不仅仅如此,礼仪练兵还是个自守自律、内外参照、内外兼修的过程,是个无声无息内练苦功的过程,自然流露的礼仪形象会内化为价值信念、精神力量,最终实现内外和谐,从而在精神层面上赋予无穷的强警能量。
公安机关如果不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不吸引公众参与其中,而是孤身作战,一味依靠提升通讯、车辆等装备和科技的现代化等“硬警力”,缺乏“软警力”的有效支撑,非但不能发挥“硬警力”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而会使这种威慑力持续减弱,造成“软警力”的不断流失,最终动摇整个犯罪控制的基础。
四、全警礼仪练兵:凝聚队伍之力量
任何组织的高效运转,都建立在聚拢团队力量、形成高“内聚力”的基础上。凝聚力又被称作“内聚力”,是指众多自觉的内心动力的聚集,可理解为组织对成员的吸引力、向心力、依存力、协调力等的合称,是团队精神的集中体现,与执行力、战斗力正向相关,因而被视为团队的生命力。共同的行业精神及目标方向,共识的行为规则及价值观,和谐友爱的关系,都可转化为凝聚社会成员的内在力量,促进成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共谋发展的合力。全警礼仪练兵的所有内容都能起到提升队伍凝聚力的作用,这里仅从公安民警仪式礼仪的角度予以阐释。
“仪式是指按一定的文化传统将一系列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集中起来的安排或程序。”[16]仪式礼仪庄严、神圣,是传播价值观、施行教化的有效方式,蕴藏着宝贵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时我国举行了隆重的阅兵仪式、群众花车游行庆典等活动,通过国家礼仪的形式展现了国家形象,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了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提出“要建立和规范一些礼仪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庆典活动,传播主流价值,增强人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17]
警察仪式礼仪是警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仪式的共性特征,又有鲜明的警察职业特色,它在建立警队的理念信仰,培育民警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成就感、自豪感、责任感,强化警察意识,提升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形成激励、鼓舞、鞭策的精神动力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入警宣誓仪式中,宣誓意义的说明、誓词精神的讲解、领誓宣誓、宣誓人代表讲话、领导讲话、宣誓名册签名等礼仪程序,可引发庄严神圣的体悟,大大激发宣誓者忠诚履职、献身公安事业的决心;光荣退休仪式中,表彰先进退休人员、退休代表发言、“从警纪念章”颁发、薪火相传授旗仪式等环节,给予退休人员无上职业荣光的同时,激励在岗民警忠诚履职,续写光荣;殉职纪念仪式中,追悼因公殉职的民警,在弘扬爱国精神、敬业精神的同时,培养英勇无畏、不怕牺牲的精神;立功授奖仪式中,给立功授奖者颁发证书奖章等,激发获奖者的成就感、荣誉感和自豪感,同时激励和鞭策观礼者。2020年8月26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习总书记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18],这对于凝聚警心、坚定信仰、激励斗志具有重要意义。
联想集团用“项链理论”形象地诠释了团队力量:一个个人如同一颗颗珍珠,倘若没有“一条线”将它们串起来,珍珠再大再多也不过是一盘散珠。礼仪练兵所宣示的精神就如同一条条隐形的线,民警个体与个体之间自然生成“同一战壕战友”的“自己人情结”,自发凝聚起强大的内心动力,大家互相鼓励,振奋精神,激昂斗志,个体行为归属并服从于团体行为,并融入人民警察的职业血液,一代代积淀为警察文化的内在基因,生发出爱岗敬业的战斗力,生发出奋进前行的强警力量。
五、结语
礼仪是古代文明的必然结果,更是现代文明的必然要求。“礼者,天地之序也。”(《礼记》)维护社会治理秩序,不仅需要刚性的法律,也需要柔性的礼仪,因为礼仪是刚性的法律、法规之外协调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规范,它温情脉脉地发挥着“以柔克刚”的社会功能,英格兰历史学家卡莱尔因此认为礼仪比法律更强有力。
“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安部以礼仪之“规矩”,约束民警执法执勤行为,成就警队建设之“方圆”,有深刻的文化强警意义,主要体现为:和谐警民关系,提升民警敬民爱民的亲和力、热情服务的感染力、文明执勤的感召力;提升民警的职业道德水准,强化执法为民的警务理念,助推警务工作效能;塑造良好的警察形象,由内而外提升自信力,改进警务作风,增强执法公信力;强化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总之,礼仪练兵是增强公安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举措。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下,各级公安机关要聚焦治理现代化对公安队伍和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站在从严治警的角度,以高度的政治担当,做好全警礼仪练兵工作,将其“转化为规范执法的公信力,转化为服务群众的亲和力,转化为纪律作风的约束力,转化为安保维稳的战斗力”[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