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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背景下的公安监所应对机制研究

2020-02-22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监所在押人员强制措施

秦 飞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

在重大疫情发生背景下,做好公安监所疫情防控工作,是确保监所管理安全、保障在押人员健康权的重要职责与任务。基于监管场所的环境封闭性、人员流动性与聚集性特点,监所在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尚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风险与难点。通过解析公安监所疫情防控工作要点,根据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工作规律,开展监所疫情应对机制研究,有助于提升监所疫情防控能力。

一、公安监所医疗专业化与疫情防控机制概述

长期以来,公安监所的医疗卫生工作不仅仅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延伸。早在2009年12月,由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公安监管场所要积极探索医疗卫生工作专业化模式。2010年5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从加强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加强在押人员日常医疗、做好在押人员个人和监室卫生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1年公安部和卫生部出台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标志着全国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走上一条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的崭新的医疗卫生专业化道路。①赵春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之创新发展》,载《公安研究》2013年第5期。之后,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各类公安监管场所在参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基础上,结合本所特点与实际需求,加快推动医疗专业化建设步伐。截至2016年底,全国大部分监管场所完成了医疗专业化改革任务。①秦飞:《法治视角下的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改革》,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年第2期。监所医疗专业化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监管场所对在押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时的风险与压力,医疗专业化改革也为监所疫情防控机制建设提供了专业能力支持。

传染病是一种能够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传播并广泛流行的疾病,传染病的特点是有病原体、传染性和流行性,有些传染病还有季节性或地方性特点。公安监所为保障被监管人员健康,防止因传染病而导致的疫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基础上,不断完善监所疫情应对机制,以提升应对突发传染病事件的预防与处置能力。一般而言,针对监所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监所至少会制定两套工作方案,一套工作方案是落实监所消毒、隔离及封闭式管理等预防疫情发生的工作机制,而另一套工作方案则是针对疫情发生后病患治疗、稳定在押人员思想及控制疫情蔓延等工作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具体内容包括成立疫情期间由专业医务人员与监所领导组成的疫情防控工作组负责协调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监所医疗专业化能力,制定一整套针对疫情防控的消毒、通风、体检、发现与隔离的工作制度,并详细制定针对所内就诊与所外就诊两种不同的治疗与康复工作方案。基于监管场所的人员密集性与环境封闭性特点,公安监所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对于疫情的预防工作更为重视,更倾向于将监所疫情预防工作机制作为重

点建设方向。

二、重大疫情背景下的公安监所疫情防控风险

中国新闻网报道:“截至2020年2月25日24时,全国共有湖北、山东、浙江3省的5个监狱发生罪犯感染新冠肺炎疫情,共有确诊病例555例、疑似19例、重症4例;监狱系统将对在疫情防控中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隔离不到位,导致发生输入性疫情的严肃问责”。②中国新闻网:“三省监狱连发聚集性疫情”,http://www.chinanews.com/gn/2020/02-21/9100277.shtml,访问时间:2020年2月25日。此次在监狱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引起了政府与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作为与监狱有着相似羁押环境的公安监所,在对疫情的防控中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安全隐患与风险。

(一)人员流动条件下的疫情输入风险

由于羁押对象的性质不同,监狱与公安监所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封闭式管理模式。监狱羁押的服刑人员,羁押期限较为固定,在短时间内就可以采取暂停从看守所新收罪犯的方法,迅速阻断疫情期间传染病从新收罪犯中输入的途径。

对比监狱能够采取的停止全部服刑人员流动的全封闭式管理模式,公安监所只能采取暂停监管场所内不同监室之间在押人员互相流动的相对封闭式管理模式。由于维护国家法治、社会稳定与治安需要,在疫情期间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及强制医疗所都无法像监狱那样停止人员新收工作。虽然在《看守所条例》《拘留所所条例》等有关监所管理的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患有急性传染病的对象,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可不予收押,但由于许多传染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存在一定的潜伏期,即便通过了收押时的健康检查,仍不能完全排除监所内发生传染性疾病的可能性。其主要因素是部分传染性病源具有潜伏期和愈后隔离期两大特点。例如:新冠肺炎肺炎的隔离期一般是14天左右,病毒携带者在潜伏期内或患者愈后康复期内,外在表象与健康人无异,但其仍然具有病源传染性,且非经专业技术检测无法确定其病毒活性。公安监所从新收在押人员中传入疫情的风险仍然存在。同时,作为公安监所中承担着刑事诉讼保障任务的看守所,还承担着律师会见、办案单位提审、法院开庭与宣判等日常刑事诉讼活动保障职责,所内与所外之间的人员流动难以完全避免。因此,在面对重大疫情时,公安监所的传染病输入性风险较之监狱会更高。

(二)封闭环境下的疫情快速传播风险

从湖北、浙江、山东3省5个监狱发生的罪犯新冠肺炎感染疫情案例来看,只要有1起输入性的传染病例出现,之后就很容易在人员高度聚集、封闭式的监管环境中迅速传播开来。在人员高度聚集与相对封闭的监管环境中,生活在同一空间内的在押人员之间有着大量的密切接触机会,飞沫、气溶胶等各种传播方式,都是疫情在监管场所能够快速传播的重要成因。在羁押环境上,公安监所与监狱非常相似。相对封闭而又人员高度聚集的监管场所,并不利于疫情发生后的快速隔离,反而更有利于疫情发生后的快速传播。

与此同时,公安监所的羁押量通常还会受到刑事或治安政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在执法力度加强的时候,监所的羁押量就会呈上升趋势,大量的新增在押人员与监室内羁押人数密度过高,都会成为传染性疾病快速传播风险系数上升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相似的人员聚集与封闭环境下,公安监所的疫情传播风险通常也高于在监狱的传播风险。

(三)羁押条件下的出所送诊就医风险

一般当疫情发生后,根据发病症状,患病人员可分为轻症与重症两种类型。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和甲流、禽流感相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向重症发展的时间偏长,轻症患者往往症状不是那么强烈,甲流通常伴有高烧、剧烈咳嗽、全身酸痛,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常见发烧、干咳、全身乏力,表现不典型,并且会持续一段时间之后发展为重症。①东方网:“降低轻症发展为重症、危重症是治疗关键”,https://life.eastmoney.com/a/202002051372746298.html,访问日期:2020年2月23日。一般轻症人员通过隔离与一些常规治疗手段能够较快得到治愈,而重症患者则需要采取重症加护措施,防止轻症患者发展为重症也是疫情防控的工作重点与难点之一。

根据监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监所医疗专业化水平与设施一般只能够应对日常轻症患者治疗需要。在重大疫情发生后,仅靠驻监所医疗机构的力量,很难满足重症病人的治疗与护理需要,重症病人仍然需要出所送诊就医。当然,根据监管场所等级化管理规定与医疗专业化建设要求,监所一般会与地方医院构建起对在押人员救治的“绿色通道”。现有“绿色通道”在应对高血压、脑梗、心脏病等常见突发疾病的救治中能够发挥出较大作用,但在面对重大疫情时应对能力则明显不足。从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经验来看,当地政府一般会指定一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医院作为收治重症患者的指定点医院。而监所原有的“绿色通道”制度在疫情发生后,并不一定能够适用于感染疫情的在押人员送医就诊需要。基于监所对在押人员安全羁押的工作职责,对重症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监管安全也是一大难题。预防在押人员在出所送诊及就医期间脱逃、自杀、自伤自残等突发情况发生,也是监所管理部门需要考虑的重要安全风险因素。

(四)疫情传播下的强制措施变更风险

根据《看守所执法细则》《拘留所执法细则》等公安监所管理规定,针对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监管场所可采用“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停止执行拘留”等方法,对患急性传染病的在押人员变更相应羁押措施,从而降低疫情在所内传播的风险。然而,在重大疫情背景下,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相当大的操作难度与疫情传播风险。

在押人员强制措施变更的难点与风险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制措施变更前的确诊需要有一定的程序与时间来完成,根据法律规定在未确诊之前不得对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而疫情的防控则需要监所争分夺秒来降低传播风险;二是并非所有患急性传染病在押人员都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尤其是看守所内羁押的涉及严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可能会出现串供、脱逃、行凶等情形的在押人员,都不适宜使用变更强制措施方法,变更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过松也容易造成新的社会治安风险;三是患急性传染病在押人员释放后,存在继续传播的风险,在新冠肺炎发生之前已有的监所应对方案中,对患急性传染病释放人员与当地疾控部门、社会医院的交接等细节上,都存在一定的制度管理盲区。

三、公安监所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要点解析

在重大疫情发生背景下,监所存在人员流动、环境封闭、重症送医、强制措施变更等客观疫情防控工作难点与风险。在监所疫情防控工作中,某个环节的小疏漏,就有可能造成监所疫情防控工作大纰漏。只有深入解析监所疫情防控工作要点,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才能精准找出破解难题的途径。

(一)监所疫情信息披露及时性与准确性

信息上报的及时与准确与否,也是监所疫情发生之后能否得到快速、有效专业指导与技术支持,减缓疫情扩散速度的关键因素。《传染病防治法》中对监所的传染病防治信息披露、预防与治疗都有明确规定,也为监所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一方面,要求监所有如实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提供有关疫情发生详细情况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要求监所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当疫情发生后,监所信息上报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也是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专业医疗机构给予监所专业技术支撑的重要依据。

此外,与监所管理有关的《看守所条例》《拘留所条例》《看守所执法细则》《拘留所执法细则》等条例及规定中,也都明确对于发生在各类监管场所的突发事件,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并对上报的时间、层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一旦在监管场所内发现疫情,监所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及有关部门上报信息。监所上报信息的及时性,能为上级监所管理部门制定并启动应急方案争取更多的时间。

(二)疫情发生时的专业预防与应对机制

医疗专业化建设提升了公安监所的整体医疗保障能力与水平,但监所医疗专业化建设侧重于对在押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以及对于常见基础疾病的救治,针对重大疫情发生时的整体专业预防与应对机制还有待强化。

一方面,监所应对疫情的发现机制有待完善。目前监所对在押人员的日常健康检查主要是心肺、血压等常规检查项目,而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轻症患者的症状往往并不明显,仅靠常规检查方案难以做到及时、有效发现,对疫情的发现能力也是监所医疗专业预防机制中的短板之一。

另一方面,监所应对疫情的消毒与隔离机制需要专业指导。在疫情发生之前,在押人员的相应监室分布主要是根据在押人员性别、年龄、案件性质、诉讼阶段等基本要素进行分配,而疫情发生后的消毒与隔离等措施离不开专业人员的指导。以同样具有封闭式环境特征的“钻石公主号游轮”上发生的疫情为例:2020年2月1日深夜,香港卫生署公告称,一名乘坐“钻石公主号”自横滨抵达香港的80岁男性确诊感染新冠肺炎,2月17 日下午在已接受检查的 1723 名乘客中,就已有454 人感染。虽然邮轮上所有乘客和船员已被整体隔离,但确诊人数仍不断攀升,据专家分析,密闭空间或导致新一轮传染,隔离中“红区”与“绿区”混成一团,新病例的传染源已经不完全是那位香港船客,有一些是由于在密闭空间里呆了一段时间之后反复接触造成的。①搜狐网:“是时候担心日本疫情了”,https://www.sohu.com/a/375342852_137204 spm=smpc.home.business-news12.1.15825233219424waN0iJ&_f=index_businessnews_0_6,访问日期:2020年2月24日。由此可见,对病毒的消毒与隔离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尤其是对隔离中的“红区”与“绿区”的科学设置,是封闭环境下做好疫情防扩散工作的要点。

(三)刑事诉讼保障中的疫情输入性防控

传染病输入性风险是监所疫情发生的最大风险来源。做好监所输入性风险防控,是确保监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在相似羁押条件下,看守所往往容易成为所有监管场所中风险压力最高的场所。

一方面,看守所是新收人员中输入性风险最高的监管场所。在疫情发生后的特殊时期,拘留所可以通过暂缓、减少执行行政拘留等措施减少收拘量,监狱则可以阶段性停止新收罪犯工作,从而降低输入性风险。看守所承担着保障刑事羁押职责,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不同诉讼阶段的在押人员,基于社会治安与稳定实际需要,根本无法做到停止或暂缓新收人员。再加上传染性疾病所具有的潜伏期特征,一旦新收人员中有处于潜伏期尚未发病的情况,往往会导致非常严重的疫情扩散后果。

另一方面,看守所承担着刑事诉讼的保障职责,根据刑事诉讼羁押期限的规定,对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在规定羁押期限内完成承办提审、律师会见、换押、起诉及开庭等一系列刑事诉讼活动。在这些刑事诉讼活动中,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接触到承办人员、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多种身份类型的人员,这些人员中也难免会存在输入性风险可能性。如上所述,看守所面临疫情输入性风险压力是所有监管场所中最高的。

(四)疫情防控中的队伍管理与责任落实

从湖北、浙江、山东3省5个监狱发生的罪犯新冠肺炎感染疫情案例来看,民警患病后导致的输入性传播是这次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新情况。虽然这一情况发生在监狱系统,但仍然值得公安监所管理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在过去监所的疫情防控方案中,对民警的疫情预防工作容易被忽视。监所民警承担着监所管理职责,巡视监区与日常管理教育都是监管民警的基本工作任务,而在开展这些工作任务时都会与在押人员之间发生密切接触,一旦民警感染到传染病,则疫情在监管场所传播的风险会更大。

公安监所对监管事故有着明确定义。监管事故是指监所民警违法监管或者未履行监管责任,致使被监管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或者重伤。监所队伍的管理与责任落实是做好疫情管控工作的关键。一方面,监所民警与工作人员自身严格遵守疫情期间隔离与健康检查要求,如实上报个人信息,是堵塞疫情输入性风险漏洞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监所民警与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按照专业指引完成消毒、隔离、通风等预防工作任务,既是其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评价标准,也是一旦监所发现疫情后区分监所事故与重大事件的重要依据。

四、重大疫情背景下的公安监所应对机制

为做好重大疫情期间公安监所防控工作,根据监所疫情防控风险与工作要点,从刑事政策支持、医疗专业化保障、队伍排查与责任追究、所外送医就诊、智能技术应用、强制措施变更衔接等六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重大疫情背景下的刑事政策支持机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①[法]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形势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页。刑事政策通过规定与犯罪作斗争的战略和策略,其最终目的是在消除产生犯罪现象的原因和条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和刑事预防措施是作为手段而被利用和实施的。②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4页。2020年2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③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http://lyjnfy.sdcourt.gov.cn/lyjnfy/396881/613978/5900159/index.html,访问日期:2020年2月25日。,明确加大对妨害新冠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这是重大疫情背景下国家刑事政策的一种体现。

根据疫情防控方案,监所会在所内划出一定区域作为承担两种不同功能的隔离区域:一种是对新收人员进行隔离,防止疫情因存在潜伏期这一特点,容易导致的输入性风险出现;另一种是在监所内设置部分备用区域作为已感染病毒轻症人员的隔离区域。根据疫情防控方案设计标准,监所自身则需要有足够的空间支持隔离区域的设置,才能确保最大限度减少疫情输入带来的风险。而隔离区域的设置,与监所羁押量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监所羁押量满员甚至超量时,在客观上就无法严格依照方案标准要求设置相应的隔离区域。重大疫情期间,建议可以通过刑事政策支持,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用一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发生的,尽量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通过刑事政策支持,一方面可以降低监所输入性风险所带来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监所隔离区域的设置提供相应的空间。

(二)医疗专业化支持下的预防与处置机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并根据危险程度由高到低排列。其主要内容包括由专业医疗机构及专业人员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由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医疗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法、依规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而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公告中,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由此可见,不同于在押人员常见突发疾病的处置工作,疫情的预防与处置对医疗专业化程度要求更高。因此,监所疫情防控工作离不开专业医疗机构的指导与支撑。在专业医疗机构的指导下,监所应当对原有防控方案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点完善:一是根据甲乙丙三类不同的传染病防控专业标准,制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监所防控工作方案,并采用分级响应模式,改变以往监所疫情防控方案的单一化处置模式;二是根据重大疫情发生后的监所隔离功能区域进行科学划分,对新收人员隔离区域、轻症隔离区域、重症隔离区域、密切接触隔离区域四种不同功能隔离区域根据监所现有格局进行优化设计,避免不同隔离区域之间互相交叉;三是细化疫情发生后的处置方案,根据人员感染轻重症状、患病人数,分别制定多套不同响应等级的应对方案;四是细化重大疫情背景下的监所民警及工作人员勤务模式,根据不同岗位职责与隔离区域人员流动情况,划分工作与休息区域,从而降低监所日常管理中的工作人员流动交叉感染风险。

(三)重大疫情背景下的所外送医就诊机制

区别于一般重症在押人员的救治方案,传染病所导致的重症人员需要采取特殊的救治与隔离措施,这会导致监所在面对重症传染病感染在押人员时,面临救治需要、感染风险与监管安全三重压力。在重大疫情发生后,地方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承担收治重症病人的任务。在监所重大疫情防控方案中,也应当根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对重症在押人员所外送医就诊机制适时进行调整。

在监所传染病所外送医就诊机制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有:一是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位置与相应条件,能够满足方案中人员的快速送达救治需求与安全监管需要;二是特殊“绿色通道”的建立,简化送医就诊手续,快速办理住院或出院手续,尽量减少在押人员所外滞留时间;三是根据重症在押人员数量、风险等级制定不同风险等级的响应机制,个别送医就诊或集中送医就诊、高风险重症在押人员或一般风险重症在押人员送医就诊等因素,都应当作为应对机制制定的重要参考指标;四是制定所外就医重症在押人员的强制措施变更办理程序,对于在所外就医后获批变更强制措施的重症人员,明确出所程序、办理流程与条件,从而降低医院与监所之间来回奔波的安全管理与疫情传播风险。

(四)特殊条件下的强制措施变更衔接机制

在重大疫情发生背景下,监所在押人员的强制措施变更有时也会成为疫情防控的焦点。搜狐新闻网2020年2月26日报道:“一名从武汉回北京确诊新冠肺炎患者事件备受外界关注,该患者系武汉当地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已在当地确诊,2月22日由家属开车接回北京,后本人及其3名家属均被隔离。”①搜狐网:“湖北司法厅:正在调查武汉回北京新冠肺炎患者黄女士事件”,https://www.sohu.com/a/376055768_114986 spm=smpc.home.top-news4.2.15827260594250YYSc5F&_f=index_news_13,访问日期:2020年2月26日。一方面,已感染传染病的重症在押人员强制措施变更成为难点,重症在押人员的外出送诊就医保障与安全问题,给监所带来很大压力。另一方面,已感染传染病的重症在押人员正常释放、取保候审等离所后,可能会对社会带来疫情传播的风险又需要引起重视。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监所无权对已办理强制措施变更离所手续人员出所后的行为进行干涉,但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隔离人群等管控措施。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在重大疫情发生期间,监所应当与疾控部门及相关单位建立起在押人员强制措施变更衔接机制。对确诊感染传染病的人员拘留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等强制措施变更情况,及时与疾控部门沟通与交接。同时,还要对这些感染传染病的人员在强制措施变更前开展法制教育,有义务协助疾控部门与其签订相关强制措施变更后的隔离协议。建立重大疫情条件下的强制措施变更衔接机制,也是监所对于疫情防控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五)智能技术支撑下的管理保障缓解机制

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交叉流动,是降低疫情在监所内传播的重要方式。疫情防控方案启动后,监所会采取一些控制非必要的人员流动的措施,如停止家属会见、社会开放等日常工作,甚至建议相关部门暂缓或推迟一些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提审、开庭等工作。但随着疫情防控时间的延长,封闭式管理环境下的在押人员也会因此出现一些焦躁、担忧等情绪波动等现象,如果对这些现象不加以干预,则不利于监所的正常管理工作,容易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以一些智能技术手段为支撑,采用视频会见、视频社会开放、远程开庭、电子签名、网上换押等方式,在有效节约时间与人员流动成本的同时,还能够在疫情期间降低人员交叉流动与外来疫情输入性风险。完善智能技术支撑下的管理保障机制,主要需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关键问题:一是在技术保障与支撑下,打破传统监所管理模式,完善视频会见与视频会议保障设施,能够在疫情期间成为监所在押人员日常管理保障的有效替代机制;二是与相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办案单位建立相互认证的电子化办公机制,解决电子签名、签章、电子换押等法律流程的相互认证问题;三是根据智能技术带来的管理机制变革,调整疫情期间内部管理与办公模式,要避免因在线办理不及时可能导致的类似超期羁押、上诉、申诉沟通渠道不畅等严重问题出现。完善智能技术支撑下的管理保障缓解机制,也有助于推动疫情期间监所管理工作正常化,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六)疫情防控启动前排查与责任追究机制

在此次疫情中,由监狱民警引发的输入性传染案例来看,对所内民警及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启动前排查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以往监所的疫情防控方案制定过程中,对防控启动前的民警与工作人员排查往往是容易疏忽的薄弱环节。监所疫情防控方案启动与突发疾病处置方案启动有所不同,疫情防控方案特点在于对于自我安全排查准备要求更高,反而准备时间相较于突发疾病处置方案可以更充裕一些。针对疫情防控需要,有必要增加对民警及工作人员的疫情输入风险排查。

同时,针对疫情防控责任落实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根据监所事故与重大事件的认定区分标准,排查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脱逃或重伤是否与监所民警或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履职不到位有关联。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民警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效果。对民警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否如实上报个人及家庭近期轨迹及相关信息的情况,这对疫情的输入风险评估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履职情况,即是否按规范执行消毒、人员隔离、风险排查等工作措施。制定与实施疫情防控启动前的排查与责任追究机制,既是加强疫情期间监所民警与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的举措,也是确保疫情防控方案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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