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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法治化路径探析

2017-11-08李存国张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0期
关键词:防控

李存国++张平

摘 要:防控监管场所被监管对象死亡问题,一直是关系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的工作重点和难点。针对监管对象病情发现难、监管难、防范难、处置难的“四难”困境,笔者通过多年的检察工作经验,以监管法治化为目标,从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更新措施、司法监督等方面提出建议,努力提升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实效。

关键词:监管场所 防控 法治化路径

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困境分析

从当前司法实践看,随着社会发展,被监管人死亡的防范和处置又呈现出新的社会特征。因此,倘若完全依赖传统监管方法将难以有效防控被监管人的死亡。同时,由于有少数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处置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太理想,势必加剧引发社会矛盾和司法信任危机的不稳定因素。经综合考察,目前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死亡面临以下困境:

(一)病情早期观察不足导致被监管人员病情发现难

被监管人正常死亡中患病死亡占较大比例。现有监管场所的医疗设施设备有限,专业医护人员配置欠缺。同时,由于监管干警欠缺较为系统的专业医疗知识,对被监管人病情乃至死亡有误判风险。因此,对患病的被监管人可能存在治疗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引发死亡的风险。在非正常死亡的事后调查中发现,监管场所内自杀死亡的被监管人部分患有抑郁疾病,有部分实施暴力杀人行为的被监管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疑似精神障碍。对有该类心理或精神问题的被监管人,监管机关的标记手段和防范措施尚显不足,在监管场所内也不易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治疗。

(二)重刑犯心理疾患化解不足导致安全隐患防范难

监管场所是相对封闭的特定环境,如果长期被关押就很容易引发被监管人悲观、厌世等负面情绪。被监管人渴求恢复人身自由的希望是其服从改造,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直接动力。近年来,由于司法机关对重刑罪犯减刑和假释条件增加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规定,但由于对心理疾患化解不当或不及时,就容易埋下自杀等安全隐患。有大量案例表明,一些重刑犯因年纪小而刑期长,深感减刑假释无望、恢复自由之躯渺茫而采取极端手段结束生命。

(三)医疗机制保障不足导致重病犯看护难

目前,国家对单个罪犯医疗费用预算较低,部分罪犯家属不愿出钱对罪犯到社会医院治疗进行补贴,导致监管场所医院条件、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长期关押的危重罪犯抢救急救工作。此外,住院治疗的被监管人需要民警多人轮流分班看护,遭遇长时间在外治疗的出警任务时,监管民警反映看护压力增大。

(四)被监管人亲属不配合导致治疗及死亡善后处置难

在治疗期间,部分本具备保外就医或假释条件的病患被监管人,因家属不愿对其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提供担保,客观造成患有严重疾病的被监管人只能在监狱服刑就医直至死亡。当被监管人死亡后,出于人道等因素,监管场所对监管死亡对象的亲属给予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金”是目前通用的做法。但由于对“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并不确定,即使在处理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过程中,也常常因其家属对困难补助金理解有误而诱发新的矛盾。加之,少數死亡的被监管人亲属偏执地认为“闹就有钱”“人死在监狱里就肯定有问题”等索取高额的赔偿或补偿的不当诉求,有的索要金额高达几十万至上百万,还有的以上访的方式向监管机关进一步施压,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增加处理的难度和成本。

二、探索监管人死亡防控和处理法治化路径

被监管人死亡防控和处理法治化,可以按以下路径进行思考:

(一)完善制度层面上,建立被监管人患病治疗和死亡救济的配套机制

1.完善监管场所医疗社会化机制。在提高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水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由监管场所负责监管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的模式,完善与社会医院的便捷医疗、协作医疗、派驻医疗等新的运行机制,尽快将被监管人纳入全民医保范围,提升被监管人医疗保障水平,确保重病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下也能得到与社会医院同等条件的有效治疗。

2.建立被监管人死亡救济制度。用制度来明确死亡赔偿金、补偿金的标准规范,赔偿金、补偿金的发放流程,设置专门的监管场所死亡事故补偿、赔偿委员会,完善相应的救济程序。此外,依法妥善处理被监管人亲属的不合理请求。对确属无理取闹的死者亲属,由上级机关协调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处理。通过弘扬法治精神,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杜绝“会哭的娃娃有糖吃”“闹才有钱”等歪风邪气。

(二)规范操作层面上,降低患病死亡风险和强化应急处理能力

1.完善患病档案和病情通报程序。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收监收押体检,使监管机关对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的健康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完善监管机关监管人病患档案,确保专人对医治行为进行跟踪记录,防范降低死亡风险,也以便事后证据保存。同时,建立病情通报机制,对重点人员、危重病情的患病档案及时向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通报备案,强化检察机关对被监管人治疗过程的同步监督,明确未如实记录、报告或处理中重大疏漏的过错责任,确保病患病情应知尽知。

2.增强对患精神病、心理障碍罪犯的治疗和防护。通过相关医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监管干警对精神疾病、心理障碍罪犯的辨别力。同时,确保患病被监管人的药物治疗的管理做到“定时、定点、定量”。此外,通过定期或根据特殊情况,安排与亲人的通讯和会见,激发人性的温润以纾解监管对象的精神困境。

3.强化监管民警对被监管人的死亡预防及处理能力。组织对监管民警开展现场先期急救方法、死亡风险应对处理等专业培训。强化民警的责任意识,深入开展对监管场所被监管对象改造的心理教育,详细掌握监舍的内部动态,对危险犯、重病犯采用被监管人“互监包夹、互帮互助”等措施,及时发现并阻塞监管漏洞。

(三)更新措施层面上,刑罚执行中贯彻宽严相继刑事政策

1.准确适用变更强制措施和变更刑法执行方式。公检法相互配合,对患有严重疾病有死亡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排除现实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及时给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减少在监管场所内死亡风险。对重病犯、老残犯,且无再犯罪风险的服刑人员,加强与亲属的联系和沟通,符合假释和保外就医条件的,依法变更刑法执行方式,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

2.合理公开被监管人死亡处理情况。在没有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及时向当事人亲属通报死亡事件调查的进展、调查的结果及相应的证据,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监督员等监督调查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充分尊重并满足死者亲属的知情权,监管机关联合派驻检察室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四)司法监督层面上,发挥新时期派驻检察优势作用

1.明确监督角色定位。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室不仅对监管场所的日常监管活动有监督职责,而且对监管机关处理被监管人死亡等事故有法定的调查权。派驻检察干警在防范和处理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或事故时,应遵循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以科学监督、有限监督的理念为指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督,切实做到“监督到位不越位不缺位”,在监督执法、事故处理、亲属安抚等重点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

2.畅通监督信息渠道。检察人员应坚持人道主义,通过检察官信箱和检察官约见等方式,确保病患监管对象向检察官反映情况的渠道畅通,充分理解和依法满足被监管人合法合理诉求。通过信息沟通,及时发现被监管人员患病情况或其它安全隐患,配合监管机关掌握病情,督促监管机关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3.强化监督方式手段。深入被监管人生产、生活、学习“三大现场”加强日常巡视检察,同步掌握患病的被监管人的身体状况及监管活动情况。利用现代化科技增强监督实效,通过实时动态监控联网设备,关注并发现病患监舍、行为异常人员的情况,协助被监管单位排除安全隐患,防控被监管人死亡等事故风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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