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业语境下证据说话理念解析*
2020-02-22龙婧婧
龙婧婧,李 俊
(1.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部,湖南 长沙 410001;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1)
证据是检察官从事检察职业、正确履行检察职责的根本。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证据成为诉讼的关键,这就对检察官履行职责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检察官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所提出的一切主张,都需以证据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树立证据说话理念成为检察官检察职业的根本基石。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揭露的重大冤错案件,归根到底都是在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上出了问题,而在检察环节则突出表现为检察官没有用可靠的、经得起检验的事实证据来作出检察决定、支撑检察主张。检察官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检察决定的正确性与可信度,就必须在诉讼中牢固树立让证据说话的理念。本文将以刑事检察工作为例,从适用层次、逻辑思维、基本要求三个方面来分析证据说话理念对检察官的履职要求。
一、证据说话理念的适用层次
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是行使指控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有机统一体,在刑事诉讼中,其职能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以作出检察决定、提出检察主张为发挥其职能的主要方式。证据说话理念辐射到检察官的刑事检察执法中,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的适用面:一是以证据为检察决定的依据;二是以证据为检察主张的支撑。
(一)以证据为决定的依据
以证据为检察决定的依据,即在检察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检察决定的作出都需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检察官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每一决定,均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从一定意义上讲,检察人员“办案”就是在“办证据”(1)何家弘,杨迎泽.检察证据实用教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150.。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批捕与否应有证据
批准作出逮捕决定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决定逮捕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工作,实际上核心问题是审查据以说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充分”(2)何家弘,杨迎泽.检察证据实用教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312.。批准作出逮捕决定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此时对证据的核实,并不要求所有的证据全部都查证属实,而是要求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在数量上是充足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相关犯罪构成证据的分析判断,预测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且要求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第三,有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社会危险性是决定逮捕的关键条件,其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后的表现、态度、个人情况等方面来进行衡量。
2.起诉与否应有证据
审查起诉是把关案件质量、过滤和分流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检察官无足够之犯罪嫌疑却滥行提起公诉,会徒增被告的负担,并且瘫痪审判系统。”(3)林钰雄.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63.检察官在全面分析证据,鉴别证据真伪,确定证据力度基础上,认为满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时,应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到法院进行审判。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审查起诉若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将难以经得起庭审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的检验,这将倒逼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更加严把证据关,既重视证据量的积累,也重视证据质的提升。通过全面阅卷,有的放矢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采取辨认、复验、复查、现场调查等调查方法审查核实证据,发现问题时做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
3.进行诉讼监督应有证据
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标志,其指向的是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诉讼中的违法和错误行为。诉讼监督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行使诉讼监督权会对公权力的运行或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诉讼监督权不能随意行使,而应在有证据证明被监督机关存在违法或错误行为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诉讼监督,采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意见、纠正错误通知或意见、检察建议、提出抗诉、开展部分职务犯罪侦查等措施履行监督职责。
(二)以证据为主张的支撑
以证据为主张的支撑,即检察官提出的一切主张均应有证据为支撑,从证据上考量是站得住脚的,能说服他人的。从讨论案件发表意见到制作法律文书提出观点再到出席法庭提出主张,检察官在办案中讲出的每句话,表达的每一个观点,提出的每一个主张,都必须有根有据。
1.证据确实、充分与否的证明。在证明体系上注重以客观性证据而非言词证据构筑证据体系。客观性证据是以客观之物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言词证据等主观性证据则是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相比,稳定性、可靠性更高,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4)樊崇义,赵培显.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1):3.。检察官无论是在审查起诉还是法庭公诉时,证明证据确实、充分且应充分运用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运用严密的逻辑将其排列组合,形成坚不可推的证明体系。在证明方法的运用上,宣读案卷笔录中的证据往往难以服人,而安排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不仅能直接检验言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还能通过公开的程序使举证质证变得生动饱满,实现更好的证明效果。在证明的程度上,检察官主张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包括正向层面的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同时也要反向证明案件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即从案件的证据体系来考量,人们凭借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产生怀疑。
2.证据合法与否的证明。《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就表明,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检察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庭审前取得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在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上,一方面应重视庭审时的举证,包括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安排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提供各类笔录记录等,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等。另一方面,更应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一是完善引导侦査机制,及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活动,帮助确定正确的侦査方向,指导侦査人员围绕庭审要求,全面、合法地收集、固定证据;二是审前阶段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批捕和审査起诉阶段重视审査案件证据内容是否真实,重点复核关键言词证据,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3.决定正确与否的证明。检察官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主张其检察决定的正确性,使检察决定得到当事人、其他办案人员和公众的认可。一是证明其检察决定已经满足相关实体条件,这是证明检察决定正确的前提。二是以程序公开和程序救济证明决定的正确性。决定的结果和依据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通过保障群众的知悉权来获得他们的支持及避免产生误会。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决定,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等宣读决定,将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向当事人和社会表现出来,以程序公开促进实体公正。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对决定有疑惑时,检察官应当认真听取意见,耐心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对决定有异议时,检察官应身正不怕影子斜,告知其救济途径,切实保障当事人等获得救济的权利。
4.意见客观与否的证明。检察官表达的每个意见在诉讼中都有或大或小的作用力,尤其在已存事实并不能得出清晰结论的情形下,这种意见将产生更大的影响力。检察意见应当有证据证明才具有分量,而扭曲事实,无视客观证据提出的意见,终究经不起时间的检验。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守护者,其担当和使命使其应谨慎对待执法办案中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影响的一言一行,以证据支撑其意见的客观性。
二、证明说话理念的逻辑思维
检察官作为指控与证明犯罪的主体,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无疑在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5)李奋飞.论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权[J]. 法学评论,2018,(6):46.。因此,检察官必须要将证据说话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并掌握让证据说话的思维逻辑,办案时自觉的运用证据审查方法,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一)证据说话思维缺乏的表现
1.重实体轻程序
重实体有罪证据,轻取证程序违法行为。侦查的有罪推定思维和侦查权的天然扩张性使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更容易注重追求打击犯罪、查明犯罪事实,而忽略处理程序的合法正当性。从过往的错案教训来看,“程序上的错误很容易导致实体处理上的错误,过去许多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完善或者违反已有的法定程序”(6)李建明.冤假错案[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34.。有的检察官不能正确认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制约侦查权上的重要作用,不能深刻认识到检察官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使命而应当具有的客观公正义务,只关注实体上如何打击犯罪,如何发挥控诉力量的效能。
2.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
重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系被追诉人所为的证据,轻视能够证明被追诉人未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的检察官受侦查活动的影响,主观上先入为主地认为抓到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去主动收集能够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有学者做过调研,“在我们收集的137起错案中,几乎在每一起中都可以看到片面取证的情况”(7)何家弘.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82.,而那些直接决定案件真相的无罪证据,却常成为调查取证的“盲区”。对无罪证据不予重视,轻信有罪、罪重的供述,易导致冤假错案,与检察官客观义务相违背。
3.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
重视被追诉人口供等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忽视稳定性较强的实物证据的证明作用,言词证据与物证发生矛盾时仍予采信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对查清和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其能详细、具体、真实、直观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案件到了检察环节,有的检察官看到案卷中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认为有了稳定的口供就万事大吉,定罪十拿九稳,忽视对言词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检验,作出批捕、起诉等决定。然而言词证据容易受外界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而稳定性不强、可靠性弱,尤其在侦查权封闭式运行,侦查人员素质有待加强的情形下,若言词证据在证明体系中占据主要位置,一旦出现庭审时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非法证据排除等情形,证明体系很可能被摧毁得措手不及,指控也将面临不力状态。
4.重直接证据轻间接证据
重视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忽视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单凭一个证据就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单凭一个证据不能证明,而需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8)陈闻高.论证据体系——兼与《口供中心主义之辩》一文商榷[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3):17.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更为直观、证明力强,一般检察官更容易将重心放在抓直接证据上,而忽视对间接证据的采集,不注重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进行有效的排列组合,不能认识到间接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时所能发挥的强大的证明作用。实践中,许多案件可能缺乏直接证明被追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或者虽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直接证据,但直接证据系非法取证行为所得,若检察官在忽视间接证据的惯性作用下,将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二)树立证据说话理念应有的逻辑思维
从海量的证据中,发现证据中的有效信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以及以科学、可行的证据评估方法和理性的司法证明规则对证据予以综合审查判断(9)刘静坤.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21.,是树立证据说话理念应有的逻辑思维,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1.证据基础。第一步为检察官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全案证据,看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是否达到了立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的证据要求,排除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如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审查起诉应当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其要求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如果存在明显无罪证据,或者证据有重大缺漏或问题,不能满足证明标准的要求,则直接可以作出否定性决定。
2.证据可靠。第二步为检察官进一步审查证据在诉讼进程中是否稳定,是否经得起法庭的质证检验,是否经得起历史的考查。“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发生的,只要有行为发生,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留下各种痕迹或遗物。”(10)赵承寿.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105.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不易受人的主观认识影响,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因此在诉讼中的可靠性强。而主观证据容易掺杂主观想象、推测、怀疑、捏造等行为,稳定性、可信度低,因此更值得多加推敲和检验。
3.程序合法。第三步为检察官审查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而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即使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很可能因定为非法证据而丧失证明能力。对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检察官应提前发现和排除,对证据体系进行补强,否则到了法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仍然可以以证据的取证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4.结论排他。第四步为检察官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协调一致性,是否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具有排他性”(11)卢乐云. 从个案办理谈公诉执法理念的转变[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1):4.。“查明案件真相,是在矛盾的运动过程中逐步深化、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后的标准是必须排除矛盾,形成一个科学的结论,排他证明完全符合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12)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0.90.如果案件证据可以让一个具有理性思维的普通人对案件结论产生合理怀疑,则不能得出确定性的结论。
三、证明说话理念的基本要求
证据说话理念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包括遵循证据规则、达到证明标准、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一)遵循证据规则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不以六律,不正五音。不以证据规则,则司法证明活动无章可循,难以实现证明结果的正确。让证据说话理念首先要求检察官遵守证据规则。在规则限制之下,检察官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所有行为均须按章行事,以此限制证明活动中检察裁量权的行使,防止司法证明的任意化和随机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证明活动有序进行。
1.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为适应规范侦査取证、防范冤假错案要求所确立的规则。在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检察机关具有多重角色,既是审前程序中的启动主体、审查主体、排除主体,又是审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体,还是发现非法证据背后涉嫌渎职、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的主体,检察机关在规则具体适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官应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纠正违法取证行为,有效遏制侦查权的不当行使。同时,检察机关还应从法律判断的视角引导侦查取证,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促使侦查取证质量得到提升,为庭审提供充分、可检验的证据(13)孙谦.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念、原则与职能[J]. 人民检察,2018,(21):12.。
2.审查判断证据程序中所体现出的证据规则。一是相关性规则。检察官在判断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时,应从符合事物关系的一般经验法则或逻辑法则出发,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考察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证明的问题是否有助于推导出待证事实,如果证据的证明目的指向该案的待证事实,则具有相关性。二是自白任意性规则。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而违反法定程序或被追诉人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检察官一经发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三是诱导性询问规则。检察官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时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辩护人有此行为,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检察官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四是最佳证据规则。检察官作为证明责任承担者,应尽可能多运用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如举证质证时尽量提供原始证据,原物原件确实不便保存、运输时,可以用照片、录像、复制品代替,原件取得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五是补强证据规则。检察官在运用某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存在瑕疵或弱点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依靠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力,如对被告人的口供就应重视对与之有关联的证据的提取、鉴定和审查。
(二)达到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证明责任人通过证据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其为证明责任人的自由心证设立了尺度。只有科学掌握证明标准,检察官才能把握证明活动的程度和方向。
1.逮捕证明标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明标准,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求证据必须是确实的,能客观真实地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但证据的量又没有达到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及有罪判决时“证据充分”的程度,可以将此种标准概括为“证据确实、充足”,“充足”表明对证据有量的要求,根据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两个证据不能达到“充足”,“充足”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犯罪事实而言,其能达到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程度,但又无须覆盖定罪量刑的所有事实情节。
2.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侦查终结移送审査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对其内涵规定为: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査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三个方面的诠释,既从实体法上对证明责任人证明什么提出要求,也从程序法上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何调查核实提出要求,还要求根据证据证明力从整体上对待证事实进行“排除合理怀疑”的确认,这种新的证明标准,为司法人员判断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方法,使我国刑事诉讼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客观要求与主观要素相结合的证明标准立法模式。
3.诉讼监督证明标准。诉讼监督的证明标准并没有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诉讼监督的属性、特征、功能,笔者认为其证明标准为“有证据证明确有违法、错误行为”。诉讼监督的目的在于通过纠正公权力运行中存在的违法或错误,实现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只有当有关机关及其人员在诉讼中出现违法或者错误,从而对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诉讼监督才有用武之地”(14)朱孝清. 论诉讼监督[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5):5.。检察官提起诉讼监督不能随意为之,必须有证据证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关机关及其人员确实存在违法或者错误行为,以此保证监督的质量,确保监督权公正运行。
(三)贯彻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对粗暴、野蛮、专横的封建刑事司法价值观念进行深刻反省的产物,体现司法价值理念从漠视人权到发挥人类理性,重视与尊重个人的主体身份和基本权利的转变过程。在刑事诉讼中贯彻无罪推定理念是全面树立证据为本、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依照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无罪推定的解释,无罪推定的内容有:检方承担证明责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被刑事指控者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无罪、存疑案件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15)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DB/OL].(2007-08-16)[2019-01-30].http://www1.umn.edu/humanrts/chinese/chgencommn/chhrcom32.html.。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检察官应从以下方面优化检察工作。
1.积极承担证明责任,充分进行举证质证。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承担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公民自身不用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而且只有当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有罪裁判,而达不到证明标准时,则检察机关承担指控失败的后果。检察官应积极履行证明职责,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侦查证据质量,庭审时充分进行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让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庭审的检验。
2.强化侦查监督职能,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相比法院在审判阶段的排除,审前排除能最早发现非法取证行为,让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从源头上得到预防和控制,及时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检察官应当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发挥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作用,坚持全面调取、综合判断各类证据,坚决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证据,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批捕或者不予起诉,实现审前阶段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良好效果。
3.尊重陈述自由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检察官应承认和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尊重其陈述自由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陈述,也可以拒绝陈述,拒绝陈述时不得作出对其不利的评价,选择陈述时,则应当如实供述。
4.降低审前羁押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均为无罪之人,法律应尽量避免让无罪之人承受有罪处罚待遇,审判前的羁押应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逮捕是剥夺尚未定罪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检察机关作为行使逮捕批准、决定权的机关,应当摒弃“快捕快诉”的追诉性思想,谨慎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严格审查逮捕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充分考虑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还首次确立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错误羁押、超期羁押、不当羁押等侵犯人权的情形,检察官应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强化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降低羁押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落实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保障人权、规制司法权、实现司法效率和公正目的之体现,具体而言,检察官应当从以下方面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1.科学把握疑罪。对疑罪内涵的科学把握是消除理念误区的基础。疑罪是指已有相当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证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的“疑罪”应当“从无”(16)沈德咏. 论疑罪从无[J].中国法学, 2013,(5):5.。检察官应从证明标准的要求科学把握疑罪。检察官在对每一证据查证属实的基础上,还应从整体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运用自身法律知识、经验进行逻辑推理、分析判断,确认案件是否已经不存在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若证据链所得结论有其他合理疑点存在,有无罪的现实可能性,则存在疑罪。
2.及时发现疑罪。检察官及时发现疑罪能有效指导、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倒逼侦查机关提高侦查取证能力,有效过滤案件实现审前分流,提升案件质量。检察官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可从多方面发现疑罪。第一,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等多种途径,审查案件是否存在疑点。第二,与辩护律师的交流中发现疑罪。检察官可以借助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诉控告以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时机,倾听律师意见,发现疑罪。第三,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中发现疑罪。检察机关是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在部分案件中若关键证据为非法取得,排除之后则因证据链的断裂而使案件成为疑罪,因此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发现疑罪的环节。
3.落实疑罪从无。在检察环节,疑罪从无的具体落实体现在检察官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上。疑罪从无的落实对检察官的良知和责任心提出了较高要求,检察官在审査过程中,应当以客观公正为价值追求,认识到“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法上,与法官同为客观法律准则及实体真实正义的忠实公仆,毋纵之外还要毋冤,除暴之外还要安良,并非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攻击被告人的狂热分子”(17)林钰雄. 检察官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21.。在恪守客观义务下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既重视有罪、罪重证据,也重视无罪、罪轻证据,在证据达不到法定要求时敢于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
4.接受裁量制约。检察机关作为疑罪从无决定者时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完善监督制约程序,以确保其作出的存疑决定公平、公正和合理。第一,对于存在争议的疑案,特别是其中的命案或者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认定疑罪应进行公开听证。第二,畅通存疑决定的救济渠道,对存疑不批捕,应接受侦查机关的复议复核,对存疑不起诉,还应接受被害人的复议复核。第三,强调存疑决定案件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机制,对于作出的存疑决定,在法律文书中应详细说明案件证据的相关情况、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理由。第四,完善文书公开机制,以网络的形式公开不起诉法律文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制约,并形成办案人员司法能力的倒逼机制(18)龙婧婧. 公正司法的新追求和新路径[J].群言, 201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