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劳动哲学视阈中的法律平等观
2020-02-22黄云明
黄云明
(河北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正义和权利等伦理价值观就是最重要的法律价值观,平等却是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才成为最基本的法律伦理价值观。马克思运用劳动辩证法思想在批判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律平等观,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对西方社会法律平等观念演变历史的考察
马克思认为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理解社会现象不能脱离这个思考问题的根本出发点。马克思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变化出发,对西方社会法律平等观念的发展历史进行了系统考察。
原始社会由于劳动水平低,人们获取的物质生活资料贫乏,不得不采取生活资料绝对平均分配的方式。原始人本能地维护氏族成员平等的状态,谈不上有真正的平等观念。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原始平等被彻底打破,社会分化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社会从社会成员总体上的平等变成了根本上的不平等。古希腊和罗马商品经济相对发达,以商品经济为基础,古希腊罗马人形成最初的法律平等观念。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伯里克利就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当然指的是自由民,不包括奴隶)平等的思想,强调法律要保证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每个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还是占有财富多寡,只要为城邦做出贡献,法律制度就应该给予其应得的荣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其矫正正义就是要遵循平等的原则,即不论伤害者和受害者的社会地位,法律只是依据伤害程度对伤害者进行惩罚,对受害者进行补偿。罗马人在创造罗马法的时候也贯彻了相应的平等观念,罗马法彰显的平等精神,得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肯定,在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的等级制度被冲击,罗马自由民内私人之间的平等观念被进一步强调,恩格斯说:
在罗马帝国时期,所有这些区别,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外,都逐渐消失了;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1]。
罗马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破了父母对子女的财产和人身绝对支配权,妻子和丈夫在财产占有和教育子女方面具有同样权利。当然,罗马帝国的法律从总体说来,还是贯彻着不平等的观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
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2]
也就是说,即使在罗马帝国中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不像希腊区分的那么严格了,但是自由民内也仍然存在等级差别,奴隶和自由民更不能相提并论,实际上,在私有制社会中,阶级差别的存在就意味着整个社会是不平等的。
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社会有了阶级差别,普遍的、一般的社会平等就消失了。平等和不平等作为矛盾的双方是同时产生的。在阶级社会中,社会成员一出生就被置于一种不平等的社会状态,这种不平等可能是自然的,也可能是社会制度所规定的,在原始社会中,原始平等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自然的不平等,文明社会的社会制度却使平等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某些方面像原始平等一样弥补了自然的不平等,而在某些方面却将自然不平等进一步放大。《老子》第七十七章说:
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与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道则不然,损不足,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其唯有道者。[3]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平等才具有了其文明社会的真正内涵。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都特别强调对待平等要坚持历史辩证法,恩格斯说:“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同时前进一步。随着文明而产生的社会为自己所建立的一切机构,都转变为它们原来的目的的反面。”[2]
西方中世纪社会,基督教成为占据主流地位一千多年的意识形态,社会不平等不仅有世俗统治者贵族阶层和平民之间的不平等,而且进一步融入了神职人员与一般信仰者之间的不平等,神职人员作为神权的垄断阶层,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一系列的特权。马克思说:
等级不仅建立在社会内部的分离这一主导规律上,而且还使人同自己的普遍本质分离,把人变成直接与其规定性相一致的动物。中世纪是人类史上的动物时期,是人类动物学。[4]
当然,原始基督教的平等观念对社会生活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基督教强调人与世间万物都是上帝的创造物,因为人类祖先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违背了上帝意志,所以每个人都有原罪,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强调上帝在每个人的心中,否定了天主教神职人员的通灵功,也就废除了其神学特权,卡尔文的“预定称义论”更彻底否定神职人员、宗教仪式的神学价值,将信仰者置于心灵的孤独无助状态,在称义救赎上心灵的孤独无助状态人人相同,为世俗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创造了文化基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此进行了充分肯定,“这样就准备了一个基础,后来只是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谈人的平等和人权问题。”[1]
西方中世纪社会,教权和王权一直处于矛盾冲突状态,教权和王权的冲突为市民阶层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公元十世纪西方商品经济就进入快速轨道。商品经济的市场竞争性要求社会提供平等的空间,社会法制建设对平等的要求日益高涨,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成为现代平等追求的代言人。恩格斯说:“此外,在封建的中世纪的内部孕育了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在它进一步的发展中,注定成为现代平等要求的代表者,这就是资产阶级。”[1]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贵族和宗教势力的压迫,思想家们纷纷著书立说阐发平等的重要性、平等实现的途径,特别是强调国家法律制度建构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抨击封建宗法制度的不合理性。资产阶级之所以成为自由和平等价值观的代言人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马克思说:
因此,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在所有方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而这种情况也为历史所证实。[2]
恩格斯也说:
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占有者,他们作为商品占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是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1]
法国哲学家卢梭对人类平等的产生和发展规律进行了深入考察,卢梭认为不平等起源于人的智力和能力的进步,人类文明的每一次进步都会导致不平等现象的加重。卢梭说:
“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5]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卢梭关于平等发展史的考察给予很高评价,认为其中贯穿了历史辩证法思想。恩格斯说:
我们在卢梭那里不仅已经可以看到那种和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想进程,而且还在他的详细叙述中可以看到和马克思所使用的完全相同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进程,一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2]
在历史辩证法的视野中,平等作为社会现象以及平等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超越历史的、永恒的东西,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并且随着社会历史进程不断发展变化。
二、马克思法律平等观的精神内核
马克思依据劳动辩证法和劳动历史观对社会平等现象和平等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无产阶级应该具有的平等观念。
(一)人类社会的平等状态伴随社会经济关系不断发展变化
马克思认为平等作为社会现象伴随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人们与自然作斗争的能力低下,人们不得不结成群体生存,并且群体内必须采取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才能保证每个人的基本生存,任何不平等即某些乃至某个氏族成员的多吃多占,可能就意味着剥夺其他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而其他人的生存又会直接影响自己的生存。因此,在原始氏族内部,氏族成员基本上处于平等状态。但是,对原始氏族成员的平等不能给予很高的评价,首先是这种平等差不多还是人的本能,原始人缺乏理性选择的能力;其次,社会客观条件没有为他们提供其他选择的可能;最后,原始平等的范围限定在氏族内部,非常狭隘。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开始出现剩余产品,当有人将公共的剩余产品占为己有的时候不平等就产生了。
进入私有制社会,社会产生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形成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分裂,社会总体的平等状态被打破。单纯从社会平等的角度看问题,可以说社会有一个巨大的波折,但是劳动历史观强调一定要辩证看待这个历史过程。即使单纯从社会平等的角度看问题,也不能说这就是一个社会历史的大倒退,在这个社会历史过程中,最严重的社会不平等产生了,一大批人失去了做人的资格,沦为了会说话的工具,但是同时,正是因为真正的社会不平等产生了,社会生活中人们才提出了平等的诉求,平等和不平等作为一对矛盾相伴发生,在政治上、法律上追求平等才成为实际的社会问题。在古希腊罗马社会,就开始形成政治平等和法律平等的观念。抛开平等这个单纯的视角,从社会整体文明的角度看问题,这个历史过程是人类摆脱蒙昧和野蛮进入文明社会。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创造了根本动力。
伴随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人类社会从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再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经济关系的进步为社会平等提供了物质基础,农民相对于奴隶,尽管还没有真正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但是奴隶不被当成人看待的状况消失了,奴隶对奴隶主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被农奴、农民的半人身依附关系和独立的人身关系所取代,当然宗法等级制度还是封建社会制度的根本和核心。资本主义社会中,较之农民,工人阶级在人格和社会政治地位上,与其他社会阶层取得了基本平等。工人阶级在市场上可以和资本家进行平等交换,虽然这种平等是表面上的、形式上的,但是平等毕竟成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开始成为法律的核心价值观。
(二)平等观念是对社会平等状态的反映
平等观念是对社会平等现象的客观反映和主观评价的综合,因为社会平等状态取决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变化,所以平等观念也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6]
古希腊罗马社会是奴隶社会,奴隶主不把奴隶当人对待,即使是自由民也有贵族和平民的差别,社会总体上是不平等的。古希腊罗马都地处地中海北岸,以山地为主要地貌,靠山临海的地理环境使古希腊罗马人将手工业和商业作为主要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商业活动要求人们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进行,这种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反映到社会政治生活,必然表现为对平等的追求。所以,在古希腊罗马,很多思想家弘扬平等的价值,国家法律制度也有自由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规定。古希腊思想家安提丰还提出了奴隶和奴隶主平等的思想,他甚至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敢于触犯奴隶主和奴隶不能通婚的法律规定,娶了一个奴隶做妻子,当然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结局很悲惨,他不仅没有能够废除妻子的奴隶身份,也使自己的身份降为了奴隶。马克思说:
古代世界不是以交换价值为生产的基础,相反的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它产生了具有完全相反的和主要是地方性内容的自由和平等。另一方面,在古代世界中,简单流通的因素在自由民范围内至少已经发展起来,所以下面这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在罗马,特别是在罗马帝国(它的历史正是古代共同体解体的历史),法人即交换过程的主体的规定已得到阐述,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就其基本规定来说已经制定出来,而首先为了和中世纪相对抗,它必然被当作新兴工业社会的法来看。[7]
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导致人口流动,在生人社会中,每个人都处于孤独的状态中,人们都需要文化构建一个心灵的信仰对象,作为心灵的依托、归宿。建构在手工业、商业基础上的生人社会是一神教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西方中世纪基督教是占据主流意识形态1000多年的思想体系。在古代的基督教文明中,神学家垄断着神学特权,专业神职人员是一般信仰者与上帝沟通的桥梁,一般信仰者甚至没有阅读理解《圣经》的权利和能力。世俗社会也是宗法等级社会,封建贵族拥有一系列一般平民不具有的特权。一般社会成员承受着教权和王权的双重压迫。社会平等的总体状态尽管比古希腊罗马社会有改进,但是总体上仍然是非常不平等的。但是基督教建构在古代希伯来文明和古希腊罗马文明的基础上,游牧业、手工业和商业是社会的主要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所以基督教文化也包含着平等观念,人与世间万物都是上帝的造物,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每个人身上都带有原罪。市民阶层作为神职人员和世俗贵族之外的第三阶层,他们直接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拥有更强烈的平等意识。公元10世纪西方商品经济就获得了巨大发展,教会和朝廷为了笼络第三阶层分别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创办法学院、鼓励法学研究,在相关民法条款的制定中充分融入了法律平等观念。马丁·路德和让·卡尔文领导宗教改革,改革后的基督教新教强调上帝在每个信仰者的心中,否定神职人员的神学特权,推进了西方社会平等状态的发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平等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贯彻中也得到更多的彰显。
市民阶层即后来的资产阶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真正主体,为了谋求其阶级地位的提升,他们既反对封建教权也反对封建王权,自由和平等成为他们最鲜明的旗帜和最响亮的口号,在自由和平等旗帜的指引下,资产阶级推翻了封建教权和王权的统治,建构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自由和平等也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等主要社会制度建构遵循的核心价值观念。马克思说:
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这样情况也已为历史所证实。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不仅在理论上首先是由十七和十八世纪的意大利的、英国的和法国的经济学家们加以论述的。而且这种三位一体也只是在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中才得到实现。[7]
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社会自由和平等的进步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观念形态的自由和平等是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反映,自由和平等的法律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资本主义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自由平等也获得长足发展,自由平等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新的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
(三)无产阶级平等观念的核心是消灭阶级差别
无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与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相伴发生的。无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的形成就是同资产阶级的壮大相伴随的。在无产阶级还不够成熟的时候,无产阶级曾经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追随者和支持者,通常也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诉求作为自己追求平等的依据。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成为主要矛盾,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利益冲突尖锐化,对于平等的诉求两个阶级形成了根本对立的追求。资产阶级的法律平等观念就是强调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平等地位,可以自由地进行商品买卖,特别是可以自由地进行劳动力的买卖,要保证自己能够更多的赚钱,合法占有工人的劳动成果,而无产阶级则要求与资产阶级实现真正的、实际的社会平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
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者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社会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
无产阶级要求从根本上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差别,实现社会生活中一切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上的全面平等。
三、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的批判
马克思认为平等是伴随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象,人们的平等观念也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强调资本主义法律平等观念是至上的、普适的、永恒的,这只是资产阶级的思想家的臆想。
(一)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人性论基础的批判
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念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论。资产阶级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的人性论基础都是抽象的人性论,他们将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即把人理解为同样理性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而不是将人视为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统一、情感与理智相统一的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的人。资产阶级的抽象人性论是资产阶级利益诉求的表现。一方面,资产阶级为了批判封建基督教“宗教人”的人性论,强调人的本性是人的自然属性,人天然有肉体,追求肉体欲望的满足是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倡导平等人权的目的就在于争取市场自由竞争的权利,并不是真正追求人的平等,为了只强调人之为人的权利平等即抽象的政治平等,不得不强调人之为人的共性。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抽象人性论基础上提出抽象的法律平等观念,强调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必须充分保证人们自由、平等的权利,因为自由、平等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是天赋的权利。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抽象的人性论进行了深刻批判。马克思认为在资产阶级思想家那里人的“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8],他们不能认识到“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8]。在马克思看来,人是现实的、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有理性也有情感、意志的人,人就是人的社会实践,人在具体的社会活动中实现自己、成就自己,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所有人都归属于不同的阶级,人性具有阶级性。人们的思想观念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是社会生活的基础。马克思认为人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没有哪一种权利是天赋的,人们享有的权利的多少和性质都是由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水平决定的,人们能够享有的权利都是实际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也明确批判了杜林抽象永恒平等观,恩格斯说:
于是杜林先生把社会分解为它的最简单的要素,而且在这里发现最简单的社会至少由两个人组成。杜林先生就按公理同这两个人打交道。而从这里很自然地得出一个道德的基本公理:‘两个人的意志,就其本身而言,是彼此完全平等的,而且一方不能一开始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肯定的要求。’因此‘道德上的正义的基本形式就被表述出来了’;同样,法律上的正义的基本形式也被表述出来了。因为‘为了阐发法的基本概念,我们只要有两个人的十分简单的和基本的关系就够了’。两个人或两个人的意志就其本身而言是彼此完全平等的——这不仅不是公理,而且甚至是过度的夸张。[1]
恩格斯认为杜林将两个人绝对平等作为公理,其理论出发点或者说其研究方法就抽象的人,而不是现实的,将人的一切社会性质抽象掉以后得出的结论,而这样抽象的完全平等的两个人是不存在的,因为现实中如果只有这两个人,这两个人也不能是完全平等的,如果他们有性别差异,男人和女人就是不平等的,要想让他们完全平等,那只有他们两个都是男人,而两个男人是不能构成社会的,因为两个男人永远不能生出小孩子来。恩格斯说:
他们摆脱了一切现实,摆脱了地球上发生的一切民族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关系,摆脱了一切性别的和个人的特性,以致留在这两个人身上的除了人这个光秃秃的概念以外,再没有别的什么了,于是,他们当然是‘完全平等’了。因此,他们成了这一位到处搜索和揭发‘降神术’活动的杜林先生所召来的两个十足的幽灵。[1]
杜林的抽象平等理论不是建构在现实的人的基础上,而是建构在两个幽灵的基础上,杜林的法律平等观念是典型的历史唯心主义的价值观念。
(二)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超阶级的批判
资产阶级的法律平等观念否定平等观念的阶级性,倡导资本主义法律的自由、平等的伦理价值观念代表每个人的利益。马克思认为私有制社会平等观念都具有阶级性。因为在私有制社会中,人们的伦理价值观念都是其社会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的体现。阶级是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所以不同阶级的伦理价值观念存在根本性差别。奴隶主阶级认为奴隶不是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封建地主阶级也认为宗法等级制度是公平合理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只有皇帝的儿子才能当皇帝,这些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奴隶主不会认为他们和奴隶的平等的,地主阶级也不会认为他们和农奴、农民是平等的。资产阶级之所以确立平等的伦理价值观念,首先是因为资产阶级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的反映,在中世纪,教会、世俗国王都利用手中特权限制贸易自由,行会特权也处处和时时阻挡工场手工业的发展,市民阶层即后来的资产阶级,希望社会能够提供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实现自由通行和机会平等,可以让资本大行其道,不断实现自身增值,于是他们打起平等的大旗;其次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中市民阶层属于第三阶层,处于封建教权和王权的双重压迫之下,平等被宣布为基本人权,是因为它是他们反对封建特权的武器。然而,资产阶级也只要求这样的平等,以这种平等观念为价值指导制定的法律制度,可以保障他们自由地购买劳动力,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他们不认为自己和无产阶级是平等的。恩格斯说:
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典型表现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不受法律保护,种族特权被神圣化。[1]
可见,对于资产阶级有利时,平等是资产阶级的旗帜,对他们不利时,他们的法律制度就明确规定人是不平等的。马克思作为无产阶级的理论家,认识到只有彻底消灭阶级才能实现所有人的真正平等。阶级的存在是社会不平等的真正根源,私有制社会中,平等观念都归属于不同阶级,其内涵存在根本差异,阶级社会中不存在超越阶级的平等观念。
(三)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念形式性的批判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平等是形式平等掩盖了其实质的不平等。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不仅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也批判了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特别是蒲鲁东,马克思认为他们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平等的实质,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观念和法律现实之间的差距,指出他们想通过将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平等观念真正实现来解决资本主义不平等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空想,是在做徒劳无益的事情。
资产阶级法学家没有认识到其平等观念是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反而将法律平等观念作为人的理性对社会发展目的的预设,这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平等的形式和内容之间的分离,以形式的平等掩盖内容和实质的不平等。在私有财产所有权问题上,强调人人都具有平等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但是不问每个人有多少私有财产。法律平等强调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但是无视财富占有贫富悬殊,并且认为这就是平等!资产阶级思想家并不讳言这一点。黑格尔说:
平等是理智的抽象同一性,反思着的思维从而一般平庸的理智在遭遇到统一对某种差别的关系时,首先就想到这一点。在这里,平等只能是抽象的人本身的平等,正因为如此,所以关于占有的一切——它是这种不平等的基地——是属于抽象的人的平等之外的。……其实,人们当然是平等的,但他们仅仅作为人,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平等的。从这意义说,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所以我们如果要谈平等就是这种平等,但是特殊性的规定,即我占有多少的问题却不属于这个范围。由此可见,正义要求个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个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其实特殊性就是不平等所在之处,在这里,平等倒反是不法了。的确,人们往往看想他人的财产,但这正是不法,因为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9]
也就是说,黑格尔认为人类必须占有私有财产,是因为,人类无法只生活“在自身之内”,人类必须通过拥有某物来表达自己和实现自己。所以人们占有私有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并不是强调大家要占有同样的财产,有些人拥有得多些、有些人拥有得少些,是天经地义的,如果把平等理解为人们应该占有同样的财产,也就是说不是将平等理解为政治平等,而是理解为经济平等,反而会导致社会混乱。而且,黑格尔还说:
因为人民这个词表示国家成员的特殊部分,所以人民就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别人需要什么尤其是知道自在自为的意志即理性需要什么,则是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结果,这恰巧不是人民的事情。……国家的高级官吏必然对国家的各种设施和需要的性质具有比较深刻和比较广泛的了解,而且对处理国家事务比较精明干练。[9]
关于黑格尔哲学用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平等,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人为地将公民划分为两个等级,在黑格尔那里人是不平等的。马克思强调国家应该给予公民平等权利,不能给予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不一样的权利,马克思说:在国家权力面前“没有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的差别,而只有不分亲疏的公民”[10]。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将这种形式平等作为根本信念。现代美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代表弗里德曼说:“前程为人才开放,……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或者任何其他无关的特性都不决定对一个人开放的机会,只有他的才能决定他所得到的机会。”[11]也就是说,在弗里德曼看来,所谓公平就是人们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每个人不会因为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或者任何其他无关的特性影响获得竞争的机会,但是平等不是说每个人获得的机会是相同的,因为前程向人才开放,就是机会向能力开放。这种从外在形式上看上去的平等,忽视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每个人没有一个共同的起点,在人生的起点上,每个人的相貌、体力、智商、情商、家庭环境、出生所属地区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这些差别意味着他们在社会中获取竞争的机会也是不平等的,社会制度的平等应该矫正这些天然的不平等,法律平等意味着应该给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而不是放任这样天然的不平等因素在社会生活中发酵。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仅仅是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者之间形式的平等,形式平等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劳动力的买卖最能够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平等的实质。马克思说: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12]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平等只是表现在流通领域,而且只是一种形式平等,在市场上,劳动力的买卖者看起来是平等的,但是他们一方腰缠万贯,另一方家贫如洗、等米下锅,资本家拥有的是赚钱的渴望,工人所具有的是不得不出卖劳动力的无奈。所以,平等的市场交流的结果却是,
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12]
资产阶级思想家“可以花言巧语地把这种绝对的从属关系描绘成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自由契约关系,描绘成同样独立的商品所有者即资本商品所有者和劳动商品所有者之间的自由契约关系。”[12]而实际上,资本主义的平等只是资本家平等地剥削无产阶级,资本主义的法律平等维护保证这种平等观念在法律制度中彰显,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落实,强调这种平等是基本的人权,即“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12]
马克思认为法律平等既应该是形式平等也应该是实质内容平等。法律既应该保障公民的政治平等也应该保障公民的经济平等。恩格斯说:“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13]法律平等不仅要保证公民不会因为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等因素在社会竞争中缺乏竞争机会,保证形式平等;法律还要通过制度设计对公民个人的相貌、体力、智商、情商、家庭环境、出生所属地区等先天不平等因素进行一定程度的矫正,以求使公民在社会竞争中有更加平等的机会,使社会更接近实质平等。
(四)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平等观超历史性的批判
马克思从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出发,主张任何社会现象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任何社会现象和思想观念的产生和发展的最终原因都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发展变化。平等观也不是超历史和超时空的,不是人的头脑中固有的东西,而是人的社会物质生产实践即劳动的产物。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经探索西方社会平等观念发展变化的历史,通过对平等现象和平等观念历史的分析,说明平等和平等观念都是伴随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发展变化的。古希腊罗马地处地中海北岸,山地和海洋为主的地理环境让古希腊罗马在古代社会就有了一定水平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罗马法的诞生奠定了社会经济基础。罗马法中体现了关于商品交换者地位平等的精神,罗马法对平等精神的追求、维护商品经济发展的价值导向对后来西方社会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古希腊罗马社会是奴隶社会,这注定了罗马法对平等的追求一定是不彻底的,在商品交换中的平等地位是自由民的特权,奴隶是不可能享有的。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法学家抛开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谈论法律平等,脱离了法律平等观念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不是把社会经济生活作为思想意识发展的原因,只在人的思想意识领域寻找社会现象产生、发展的原因,颠倒了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是唯心主义历史观的产物。
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强调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宣称自由和平等是超越历史的永恒价值。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马克思对蒲鲁东的“永恒平等论”进行了深刻批判。蒲鲁东在《贫困的哲学》中说:“平等是我们唯一的准绳,也是我们的理想。”[14],他认为平等观念体现人类的真正本质,是至高无上的、永恒的理性原则,是建设新社会的基础,马克思说,蒲鲁东认为:
好的东西,最高的幸福,真正的实际目的就是平等。为什么社会天才只要平等,而不要不平等或博爱、不要天主教或别的什么原理呢?因为‘人类之所以接连不断地实现这么多特殊的假设,正是由于考虑到一个最高的假设’,这个最高的假设就是平等。换句话说,因为平等是蒲鲁东先生的理想。他以为分工、信用、工厂,一句话,一切经济关系都仅仅是为了平等的利益才被发明的,但是结果它们往往背离平等。[8]
蒲鲁东把永恒平等作为人类的根本追求,把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都解读为消除不平等,追求平等的过程,认为一切经济关系都是为了追求永恒平等设计的,颠倒了思想观念与社会经济的关系,社会历史不是永恒平等观念自我表现的历史过程,相反,平等观念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变化的产物。资本主义社会平等能够成为核心伦理价值观,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马克思说:
当然,平等趋势是我们这个世纪所特有的。认为以往各世纪及其完全不同的需求、生产资料等等都是为实现平等而遵照天命行事,这首先就是用我们这个世纪的人和生产资料来代替过去各世纪的人和生产资料,否认后一代人改变前一代人所获得的成果的历史运动。[8]
马克思认为蒲鲁东的永恒平等论不仅是唯心主义的,也是形而上学的。蒲鲁东不仅认为人的永恒平等观念是不变的,而且社会经济关系也是不变的。马克思说:“哲学家蒲鲁东先生告诉我们:‘我们说什么东西出现或者什么东西生产出来,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无论是在文明里还是在宇宙中,自古以来一切就存在着、活动着……整个社会经济也是如此。’”[8]
(五)辩证对待资产阶级抽象的法律平等观念
马克思强调要辩证地对待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念,既要认识到其社会历史进步性,也要认识到其历史局限性。马克思充分肯定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念的历史进步性,马克思说:
如果说流通从各方面来看是个人自由的实现,那么流通过程就其本身来看,也就是从它的经济形式规定来看,则是社会平等的充分实现(因为自由这一关系同交换的经济形式规定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既同交换的法律形式有关,又同内容即同使用价值或需要本身有关)。[7]
可见,马克思之所以肯定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念的历史进步性,是因为他认为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念具有其社会经济基础即市场经济。
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的抽象的法律平等观念,认为法律平等观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具体的、现实的,但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的抽象的法律平等观念不是全面否定,而是辩证对待。
马克思充分肯定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念的历史价值。法律平等观念是为了反对封建基督教教会特权和封建贵族特权提出的,也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封建宗法等级制度被逐渐摧毁,封建特权不断被废除。在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念指导下,人治观念逐渐被法治观念取代,法出君口、罪行擅断的权大于法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代。
马克思认为法律平等观念是市场经济的法权表现,是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主体之间对等性的表现,它强调要维护和保证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中,不会因为血统、种族、社会地位、财产、信仰、性别而被歧视的权利,保证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过程中,得到同样的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法律制度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拥有相同权利和义务。资本主义自由、平等的法律追求没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制度得到全面的贯彻,但是这种法律追求的价值是不能完全否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该继承发扬,并赋予其特有的含义,使平等和自由的法律价值观念更能够贯彻更深入、更合理。
四、社会主义法律的劳动平等观念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平等只是追求形式平等,而不能实现实质平等,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不仅要实现形式平等,也要追求实质内容平等。当然,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物质生产力仍然不够发达,社会仍然缺乏实现真正实质平等的物质基础,法律只能不断追求真正的实质平等,还不能完全实现实质平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劳动人道主义和劳动主权论,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废除一切阶级的不平等,将平等建构在劳动基础上。
1.平等建立在劳动基础上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平等必须建构在劳动平等基础上,劳动平等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区别于资本主义平等观念的根本标志。资本主义的平等是建构在抽象人性基础上的占有金钱的平等,占有金钱是资本主义社会个人自我实现的根本方式,社会主义社会个人自我实现的根本方式是劳动。所以,“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应当从两个方面超越资本主义,一方面是更高的劳动生产力;另一方面是更加公平的生产关系。”[15]社会主义劳动平等的根本规定性就是劳动是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社会权利的获得以社会成员个人为社会奉献的劳动量为基础。
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但是社会主义由于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所以就还带有很多资本主义的因素。马克思说: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有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6]
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成果按照劳动者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劳动者除去社会扣除的(为社会公共活动开展需要的),可以领回自己的劳动成果。社会主义社会财富的主要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这种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一方面与资本主义有根本不同,在这里不再有资本家特权,没有人再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社会财富分配不再有阶级差别。但是,这种财富分配方式仍然不是完全平等的分配,每个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不同,分配的社会财富也不同,同样的劳动量对应同样的劳动所得,而忽略劳动者个人天赋不同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这样的分配方式仍然具有资产阶级法权的特点。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相互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者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于同等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6]
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有本质的不同,资本主义社会平等的实质是资本平等,社会主义社会平等的实质是劳动平等,资本平等的出发点是资产阶级利益,而劳动平等则体现劳动人民的利益。资本主义平等突出占有同样财富的人具有平等的权利,社会主义平等则强调社会成员的平等建构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上,创造同样多财富的人具有同样的权利;资本主义平等只关注了当下财富的占有状态,而不问这种财富占有状态是否合理,社会主义平等建构在创造财富的劳动基础上,不仅注重财富的占有现状,更注重财富的来源,显然比资本主义平等更具有合理性。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平等还不是真正的实质平等,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资产阶级平等的特点,包含着一定程度实质上的不平等。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并不站在同一个出发点上,也就是说,人先天的在智力、体力、体相和家庭出身背景等多方面是不平等的,这些天然的、非人为的因素,不是人的努力可以改变的因素,而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人的劳动能力的差异,会导致他们能够为社会创造的财富的多少,社会主义法律劳动平等观,尊重和保障人们享有平等的、基于劳动所得的财富占有权,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律劳动平等观,保护人们在财富占有上的差异,甚至于对差距悬殊的财富占有格局,也承认其合理性。显然,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的不足。
2.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真正实质平等
马克思认为平等观念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产物,同时,伴随社会经济关系发展不断变化,也就是说,不同的平等观念具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基础。在社会物质生产劳动水平不够发达的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平等总是相对的,绝对的实质平等并不存在。伴随社会物质生产劳动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人的素质极大提高,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矛盾都从根本上得到和解,社会财富可以实行按需分配,社会成员之间实质平等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说: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6]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实现的社会,真正实质的平等实现了,平等的社会意义也就消失了,平等和不平等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当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彻底消失的社会,社会也就无所谓平等了。到那个时候,国家、阶级存在的社会基础也消失了,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方式也就消亡了,法律平等观念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结语
马克思认为社会的平等水平取决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水平,人们的平等观念既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也是对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实际平等状态的反映。应该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平等和平等观念的发展变化的过程。近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社会平等奠定了经济基础,到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制度才开始明确凸显平等观念的根本指导意义,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念还存在巨大的历史局限性,但也是人类法律平等观念质的飞跃。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实现真正实质的完全平等,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真正实质的完全平等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