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论“气禀”与人的道德
2020-02-21史少博
史少博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6)
南宋著名哲学家朱熹(1130 年—1200 年),在《朱子语类》中这样描述“道德”:“道者,人之所共由,如臣之忠,子之孝,只是统举理而言。德者,己之所独得,如能忠,能孝,则是就做处言也。依仁,则又所行处每事不违於仁。”[1](P864)朱熹认为,“道者,人之所共由”,“只是统举理而言”,这里的“理”即朱熹理论中至高无上的“本体”,也蕴含“规则”“规范”“普遍的法则”之意。“德者,己之所独得”,“德”得也,是得之于心的内在品质。“道”即“当为之理”,“德”即“是行其道而有得於心”。也就是说,“道”是应该遵循的规则、法则,“德”是按照应当遵守的规范,而发自内心地去践行。朱熹认为“气禀”决定“人之初”的先天“道德”差异性,认为“人之初”所禀“五行”之“气”与人的“仁”“义”“礼”“智”“信”有密切关系。下面具体分析。
一、朱熹“气禀”与“人之初”的“道德”差异性
“气禀”也称为“禀气”,王充《论衡·命义》中认为“人禀气而生”,韩非、王充认为人的命运是“气禀”所决定,认为人的出生,其一,在母亲受胎时“禀”了父母之“气”,其二,人出生的时候又“禀”了自然“五行”之气。朱熹认为人与物“气禀”不同,人与人“气禀”也不同。
朱熹认为“人之初”潜在的道德秉性与“气禀”有关,而人之“气禀”多种多样,各有不同,有“清”“浊”“昏”“明”之差异。朱熹在(《朱子语类》中曰:“然就人之所禀而言,又有昏明清浊之异。故上知生知之资,是气清明纯粹,而无一毫昏浊,所以生知安行,不待学而能,如尧舜是也。其次则亚於生知,必学而后知,必行而后至。又其次者,资禀既偏,又有所蔽,须是痛加工夫……人之所以有善有不善,只缘气质之禀各有清浊。……然而有生下来善底,有生下来便恶底,此是气禀不同。且如天地之运,万端而无穷,其可见者,日月清明气候和正之时,人生而禀此气,则为清明浑厚之气,须做个好人;若是日月昏暗,寒暑反常,皆是天地之戾气,人若禀此气,则为不好底人,……如气禀偏於刚,则一向刚暴;偏於柔,则一向柔弱之类。人一向推托道气禀不好,不向前,又不得;一向不察气禀之害,只昏昏地去,又不得。须知气禀之害,要力去用功克治。”[2](P66-69)朱熹认为禀的“清”“明”之“气”,“人之初”即生下来便是“善”的;而禀得“浊”“昏”之“气”,“人之初”即生下来就是便是“恶”的,人之所以有善人也有不善之人,只是因为所禀之“气”的清浊不同,正如朱熹所言:“禀气之清者,为圣为贤,如宝珠在清冷水中;禀气之浊者,为愚为不肖。”[2](P66)朱熹再三强调人出生的时候就存在秉性的差异、人品的不同,都是与出生前禀得父母之“气”、“禀”出生时刻自然之“气”有关,“若人品之不同,固是气有昏明厚薄之异”[2](P5),由于每个人的“禀气”不同,而决定了每个人先天性的道德品质之差异。
朱熹曾作《论语集注》,而《论语》中就有:“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可见《论语》把人分为四等,朱熹依据《论语》,根据“人之初”禀气的不同,也把人分作四等。朱熹指出:“其所以有是四等者何也?曰:人之生也,气质之禀清明纯粹,绝无渣滓,则于天地之性无所间隔,而凡义理之当然,有不待学而了然于胸中者,所谓生而知之,圣人也;其不及此者,则以昏明、清浊、正偏、纯驳之多少胜负为差,其可得于清明纯粹,而不能无少者,则虽未免乎小有间隔,而其间易达其碍易通,故于其所未通者必知学以通之,而其学也则亦无不达矣,所谓学而知之,大贤矣;或得于昏浊偏驳之多,而不能无少清明纯粹者,则必其窒塞不通,然后知学其学,又未必不通也,所谓困而学之,众人也;至于昏浊偏驳又甚,而无复少有清明纯粹之气,则虽有不通而懵然莫觉,以为当然,终不知学以求其通也,此则下民而已矣。”[3](P239)朱熹把人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圣人”,第二等级是“大贤人”,第三等级是“众人”,第四等级是“下民”。朱熹把人分为四个等级的依据,就是这四个等级的人,“人之初”所禀之“气”不同。第一等级的“圣人”禀得之“气”清明、纯粹无杂质、生而知之;第二等级之“大贤人”,“人之初”禀得之“气”虽然清明但多少带有“渣滓”,可以学而知之通其障碍;第三等级之“众人”,禀得之“气”少清明而多昏浊,但能困而学之,力图通其“窒塞”;第四等级之“下民”,禀得之“气”“昏浊偏驳又甚”,而又不知道学习也不“求其通也”。朱熹反复地从不同角度论证“人之初”禀得之“气”不同,而决定了人的等级不同、秉性不同,表明人的差异性,也反复论证了“人之初”禀得“气”不同而造成的人的道德先在性的不同。正如陈来先生分析:“朱熹认为气禀是造成人的恶的品质根据,‘人之所以有善有不善,只缘气质之禀各有清浊。’(《语录》卷四,金去伪录)。至于气禀对人之品质的影响的具体方式,朱熹有不同的说法。……朱熹更多地认为,对于人类而言,气禀之成为恶之根源主要是起于昏浊造成对本性的隔蔽,从而影响了人的善的本质在某些方面的表现。”[4](P235)
二、朱熹“人之初”所禀“五行”之“气”与人的“仁”“义”“礼”“智”“信”
我国古代就有“五行”说,五行分为:金、木、水、火、土。《易经》《易传》没有“五行”之词汇,综观早期儒家经典著作与道家著作也没见“五行”之词汇,儒家经典著作之一《周易》中只见“阴阳”没见“五行”,道家早期著作里也见“阴阳”,不见“五行”。而真正把“五行”纳入“阴阳”气论的思想体系,直到战国中后期的阴阳五行家才完成。战国末期邹衍是历史上著名的阴阳五行说的代表,其思想被后来的董仲舒继承和发展。宋代理学家朱熹发展了董仲舒的思想,把金、木、水、火、土“五行”配仁、义、理、智、信“五常”,正如朱熹在《朱子语类》曰:“在天只是阴阳五行,在人得之只是刚柔五常之德。……仁木,义金,礼火,智水,信土。”[2](P104)朱熹认为在天的“阴阳五行”,在人显现的是“五常”,在朱熹这里“五常”就是指仁、义、理、智、信,并且在其理论中以“木”对应“仁”、以“金”对应“义”、以“火”对应“礼”、以“水”对应“智”、以“土”对应“信”。朱熹论证,“健是禀得那阳之气,顺是禀得那阴之气,五常是禀得五行之理。人物皆禀得健顺五常之性。且如狗子,会咬人底,便是禀得那健底性;不咬人底,是禀得那顺底性。又如草木,直底硬底,是禀得刚底;软底弱底,是禀得那顺底。……人心禀受之初,又必皆有以得乎阴阳五行之气”[5](P375-376)。也就是说,人心禀受最初的时候,都是禀得了“阴
阳五行”之气。并且“人之初”禀得“阴阳五行之气”各有不同,如果人在出生的时候,禀得“木气”多的人,天生的秉性就会“羞恶、辞逊”;如果人在出生的时候,禀得“金气”多的人,天生的秉性就会“义较多”。正如朱熹分析:“禀气不能无偏重。有得木气重者,则恻隐之心常多,而羞恶、辞逊、是非之心为其所塞而不发;有得金气重者,则羞恶之心常多,而恻隐、辞逊、是非之心为其所塞而不发。水火亦然。唯阴阳合德,五性全备,然后中正而为圣人也。性有偏者。如得木气多者,仁较多;金气多者,义较多。……有人禀得气厚者,则福厚;气薄者,则福薄。禀得气之华美者,则富盛;衰飒者,则卑贱;气长者,则寿;气短者,则夭折……人之禀气,富贵、贫贱、长短,皆有定数寓其中。禀得盛者,其中有许多物事,其来无穷。亦无盛而短者。若木生於山,取之,或贵而为栋梁,或贱而为厕料,皆其生时所禀气数如此定了。”[2](P74-81)关于人的富贵、贫贱、寿夭,都是禀气决定的,人的仁义礼智信的先天道德性,在朱熹的理论中当然也是禀得“五行”之“气”决定了的。根据“人之初”禀得金、木、水、火、土之“气”的多寡之别,人的脾气、秉性也就有了差异。正如朱熹分析:“若仁义礼智五常皆是天所命。如贵贱死生寿夭之命有不同,如何?曰:都是天所命。禀得精英之气,便为圣,为贤,便是得理之全,得理之正。禀得清明者,便英爽;禀得敦厚者,便温和;禀得清高者,便贵;禀得丰厚者,便富;禀得久长者,便寿;禀得衰颓薄浊者,一本作:衰落孤单者,便为贫为贱为夭。便为愚、不肖,为贫,为贱,为夭。天有那气生一个人出来,便有许多物随他来。又曰:天之所命,固是均一,到气禀处便有不齐。看其禀得来如何。禀得厚,道理也备。尝谓命,譬如朝廷诰敕;心,譬如官人一般,差去做官;性,譬如职事一般,郡守便有郡守职事,县令便有县令职事。职事只一般,天生人,教人许多道理,便是付人许多职事。”[2](P77-78)认为人的仁义礼智信五常,像人的死生富贵之命一样都是“天所命”,并且认为“木”气禀赋于人为“仁”,遵循“爱”之“理”,“其发为恻隐”;“金”气禀赋于人为“义”,遵循“敬”之“理”,“其发为羞恶”;“火”气禀赋于人为“礼”,遵循“敬”之“理”,“其发为恭敬”;“水”气禀赋于人为“智”,遵循“别”之“理”,“其发为是非”;“土”气禀赋于人为“信”,遵循“实”之“理”,“其发为忠信”。朱熹认为,人禀赋“义”“礼”“智”“信”之“性”之多少是与生俱来的,其发而不同。
朱熹认为“人之初”所禀“五行”之“气”,决定了“人之初”所具有的“仁”“义”“礼”“智”“信”之多少的偏重,从而朱熹证明“五常”是超验的、超阶级的存在,其理论从而归向了他的“理”本论。朱熹认为人禀得“五行”之“气”而生,则“仁、礼、智、信”的“五常”,都是“理”之流行形态,都是“理”的显现。既然朱熹认为这是本体之“理”,那么它“自然”“应当如此”,也就是说行为准则的必然性被客观事物的必然性决定了。在道德方面,自古以来,我国的古代哲学家就对先天性的“善”“恶”进行过不同的论述,例如像孔孟都认为“人之初,性本善”;荀子等人认为“人之初”“性本恶”;还有的认为“人之初”性“无善无恶”,人的“善”与“恶”都是后天引导、修养的不同造成的;也有的认为“人之初”性本来既存在“善”也存有“恶”,只是有些人天生就“善”性多一些,有的人天生就“恶”性多一些。朱熹则认为人天生就有道德根性之差异,他说:“只说个仁义理智是性,世间却有生出来便无状底,是如何?只是气禀如此,若不论那气,这道理遍布周匝,所以不备;若只论气禀,这个善这个恶,却不论那一源处只是这个道理,又都‘不明’。”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五行”并不是“五常”,也就是说“五行”是金、木、水、火、土之“自然”,“五常”是仁、义、礼、智、信之“天理”,“五行”之运行按照自然之运行规律,“五常”之运行按照人伦之“天理”,“五行”配“五常”或者“五行”比附“五常”,也只是我国古代哲学家们为了其政治目的或者伦理目的而设想,也是他们探索人的奥秘、探索人伦道德的理论结晶。朱熹也把人禀得“五行”之“气”与人的“仁”“义”“礼”“智”“信”相联系。我们从字面上分析“金木水火土”属于“自然”,没有“善”“恶”之分,“仁义礼智信”也都是属于“善”的东西,那为什么“人之初”禀得“金木水火土”“五行”之“气”,就会产生“善”“恶”差异的道德先在性?根据朱熹的论述,因为“气禀”之差异,论证了人们道德先在性之差别,然而朱熹在论证“人之初”的“气禀”时,也暴露出了其“气禀”理论所无法解释以及无法克服的矛盾。朱熹继承了张载、二程的“天地之性”皆善之观点,而又论证了“气禀之性”中有“善”有“恶”,即为“理与气杂”,然而“理与气杂”之观点中,又不能认定“理”为“善”,“气”为“恶”,但认为禀“气”的厚薄、偏重、清浊又能决定“人之初”的“善”“恶”成分之多寡。也就是说,朱熹认为“气”有“清”“浊”之分,并且“人之初”禀得“气”之“清”“浊”,决定了人的“善”“恶”之根性的差异。“人之初”禀得“气”清明,与禀得“气”混浊时有差异的,朱熹又认为:“二气五行始何尝不正,只衮来衮去,便有不正。”自然之“气”无所谓“正”与“不正”,即“气”应该没有“正”“非正”之分,甚至朱熹认为自然之气都是正气,但是自然之“气”有“清”“浊”之别。也就是说天地之“气”,“衮来衮去,便有昏明厚薄之异”。至于为什么自然天地之气,“衮来衮去”而形成“昏”“明”“厚”“薄”之差异,朱熹并没有作详细地说明。其实在朱熹的理论中,论述了由于人禀“气”不同而造成“人之初”就存在着个性的差异和道德先在性的不同,实际上朱熹分析的“气禀”中的“气”,具体的是指“阴阳”二气及“五行”之气,正如朱熹所说:“大率只是一个气。阴阳播而为五行,五行中各有阴阳。甲乙木,丙丁火;春属木,夏属火。年月日时无有非五行之气,甲乙丙丁又属阴属阳,只是二五之气。人之生,適遇其气,有得清者,有得浊者,贵贱寿夭皆然,故有参错不齐如此。圣贤在上,则其气中和;不然,则其气偏行。故有得其气清,聪明而无福禄者;亦有得其气浊,有福禄而无知者,皆其气数使然。……气之精英者为神。金木水火土非神,所以为金木水火土者是神。在人则为理,所以为仁义礼智信者是也。”[2](P8-9)朱熹阐释的“五行之气”和“五常”的关系,也是因为“人之初”每个人禀得“五行”之气有偏重、有清浊,故而“仁”“义”“礼”“智”“信”显示在每个人身上就会有所偏重或者缺乏,由此论证了“人之初”天生潜在道德性的差异。
三、朱熹“人之初”“道德”差异性启示我们道德教育的方法要因人而异
我们反对“命定论”、反对“宿命论”,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每个人都存在着个性的差异,即使同样父母亲生的几个孩子,这些孩子性格、个性、秉性也会存在差异,有的人天生就是憨厚之人,有的人天生中存在着狡诈之天性,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能体会到,故而不能彻底否认朱熹的“人之初”道德先在性的差异之论证。我们汲取朱熹此理论的合理因素,可以针对每个人的个性差异,秉性特点,分类采取不同的道德教育的方式,力图取得更好的效果提高其道德修养。
朱熹虽然明确了“人之初”的道德先在性,但是也非常重视后天的修养对个体道德提高的重要性。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提倡要通过道德修养,克制自己的“不合理”的“欲望”,使人去掉贪欲、克制私欲,做事符合道德标准,遵循人间伦理。朱熹还指出,“去其气质之偏,物欲之蔽,以复其性,以尽其伦”(《朱子语类》卷七)。“天地之气,有清有浊。若值得晦暗昏浊底气,这便禀受得不好了。既是如此,又加以应接事物,逐逐於利欲,故本来明德只管昏塞了。故大学必教人如此用工,到后来却会复得初头浑全底道理。”朱熹“用气禀的不平衡来解释人们之间的道德差异是最恰当不过了。……然而,若仅仅把人的道德邪恶归因于气禀,则显得解释不够全面,从而否定了人自身的道德责任。这和朱熹所主张的观点正好截然相反。以下两条原则是气质之性理论的必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朱熹和理学所坚持的。首先,人有克服气禀给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的义务。其次,由于气禀原有的不利影响,导致人的私欲也不断加强”[6](P202)。由此,人的私欲必须克制,克制贪欲、克制私欲,使自己的合理欲望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即朱熹倡导的“存天理,灭人欲”。朱熹的“灭人欲”不是灭掉人合理的欲望,如合理的饮食男女之欲,在朱熹的视野里那是符合“天理”的,朱熹所要灭的“人欲”,是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超越规范之外的、不符合“理”的人欲。
“朱熹‘气禀有定’的主旨,不仅区别人与动物,而且是为社会等级差别作理论说明。他认为理降在人,不仅有善恶人性之分,而且由于人所禀之气清浊、厚薄、昏明的不同,人生来便有贤愚、贵贱、贫富、夭寿的差别。”[7](P327)尽管朱熹根据“气禀”把人分为四等欠科学,也不一定正确,但是我们根据朱熹“气禀”之说,可以受到很多启迪。最主要的启发就是告诉我们因为每个人的秉性不同,个性存在差异,我们可以根据每个人的个性差异因人而异地采取不同的方法提高其道德水平。笔者认为,“人之初”不论是“圣人”还是“凡人”都会有“善”性与“恶”性,都会有不忍人之心之时,也会有自私自利的反面,只不过是有人天生“善”性多一些,有人天生“恶”性多一些罢了。就像有人天生就忠厚、老实,有人天生就奸诈、自私。尽管朱熹认为“人之初”的道德具有先在性的特点,但是朱熹也不否认后天道德教育对人的道德养成的重要性,相反朱熹非常注重后天的道德教育,并且朱熹的有关理论,也为我们当今的道德教育提供了许多启示。由此,在当今社会,我们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要具体针对不同的人,因人而异、有的放矢地进行。其一,对于秉性老实、宽厚、善于守规则、善于自律之人,对其进行道德教育,只要加以引导,明示各种社会规则、规范,就会使这类人加强自我修养,更加提高其道德水平;其二,对于能够自律,但又由自律性不强之人,对其进行道德教育时,要晓之以理,晓之于违反规则之后果及害处,从而使其加强道德修养,从而提高其道德素养;其三,对于自律性差的人,对其进行道德教育,不仅使其知晓道德规范,还要其知晓法律的某些规范,并且及时发现其某些不良苗头,及时采取措施,使其加强自律,努力使其遵循社会的规则、规范,对待这类人,有时会感叹“教育不是万能的”,必要的时候必须给予其惩罚,使其猛醒,走向正道。
当今社会,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诱惑,也会各种各样的欲望,“欲望”并不都是“恶”的,合理的欲望朱熹也把其归纳到“天理”的范围,当今社会我们也不反对合理的欲望,只是反对贪欲、反对私欲的膨胀,反对损人利己,更反对害人利己,加强自身道德修养,遵纪守法、严守道德,做新时代守道德的公民。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引导的方法、诱导的方法、规劝的方法、惩罚教育并举的方法等等,要因人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