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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正义观的三重意蕴

2020-02-21马光耀

社科纵横 2020年5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马克思

马光耀

(南开大学哲学院 天津 300350)

马克思的科学实践观突破了西方哲学史上二元对立的认知模式,实现了认知性与规范性的统一,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马克思把共产主义运动看作是一种现实的运动,实现无产阶级解放的运动,同时实现个人解放与人类解放的运动。在这里,现实趋向于理想,理想也趋向于现实,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但是,进一步思考会发现,现实性与理想性之间确实存在张力,这种张力表明社会正义的实现是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历史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各自作用,寻找构建正义理论的现实基础,重新阐释马克思的实践观,也就是生产方式与分配正义在唯物史观中的核心地位。目前学者们对正义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对正义研究的创新点较少,而且理论研究大多较抽象,缺乏对社会现实的深刻关注。值得注意的是王新生对马克思正义概念的界定,低阶正义与高阶正义的区分[1]。姚大志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审视分配正义的实质[2]。段忠桥对马克思持有资本主义正义与社会主义正义两种正义观的区分[3]。易小明从辩证法视角对正义概念的界定。世界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及分配原则也是如此。历史上出现的分配正义原则大致可以归约为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这两大基本原则[4]。这些研究对于正义的概念和实质以及马克思正义观的认识有很大的提高,然而学术界对于应得原则的地位存在争议,对于马克思与罗尔斯反对应得原则还是赞同应得原则观点不同,对于马克思到底持有怎样的正义观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些都是研究马克思正义观亟待澄清的重大问题。

一、马克思辩证的实践正义观是对康德的目的国思想与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扬弃与超越

在康德看来,人立法的对象有两大类,自然与自由。在自由领域,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理想的政治制度应该是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人民立法与国王管理的这种法制国家就是共和国。然而康德混淆了法、权力与正义的关系,把它们看作是同一个词。从政治学的视角看,权力是政治的核心,正义的依据是自然法原则,与实证法相对应。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拥有权力,他们玩弄法律,按照他们的意图进行审判,不管审判结果是否公平正义,这正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标榜政治正义的根本原因。因为这还是少数人拥有或者享有的政治权力,而不是多数人拥有或者享有的政治权利。就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种抽象的规定,至于能不能平等就是另外一回事。这种形式的平等正是马克思坚决摒弃的,马克思注重的是实质平等与实质正义而非形式平等与形式正义。法律本身只能规定抽象的平等与正义,而现实生活中的实质正义往往被遮蔽起来,一个主要原因是作为国家权力代理人的审判者与执法者没有实行正义原则所导致的不正义的结果。换言之,马克思主要用实践正义观批判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与不正义的现象,通过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达到正义的最高的历史形态,实际地改变不平等和不正义的社会现象。

从道德哲学的视角看,康德是典型的义务论者,也是典型的动机论者,即超功利主义者。“道德的意义就在于这种行为应该出于义务心,而不是出于爱好。”[5](P13)康德把道德与幸福绝对对立起来,认为一个好的动机即善良意志,不能掺杂情感的好恶或功利的因素,否则动机就是不纯的,意志就是不善良的,也就是不道德的。这实际上是道德理想主义的表达,善良意志是软弱无力的,是脱离了社会现实的抽象的同一的理论预设。“把个人的幸福原理直接作为意志的动机,那是直接违反道德原理的。”[6](P35)问题在于现实生活中个人逐利的动机在市场经济下似乎是一种不可遏制的趋势,只有极少数人不把幸福原理直接作为意志的动机,这表明,康德无力解决这个现代性问题,即个人利益与个人道德之间的二律背反。康德向往一个理想的国家,即目的国。康德认为应该把人当做目的而不是工具,人就是目的本身,这是理性人的共同特征。康德认为应该如此与实际如此之间始终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理想是美好的,人们应当努力追求,但是永远无法实现。“当然,这个目的国只是一个理想。”[5](P48)

马克思主张,共产主义理想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能够实现的。人类实践的目的与历史的客观规律应该是统一的,理想的应当与现实的运动应该是统一的,历史进步与正义的提升是统一的,是实践论辩证法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扬弃和超越了黑格尔的思辨正义观与康德的理性正义观,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实现了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理想性与现实性的辩证统一,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那么,什么是正义呢?柏拉图认为,理想国的核心是正义的理念。如果要挽救雅典城邦,那就必须“把正义看作最重要和最必要的事情,通过推崇正义使自己的城邦走上正道”[7](P31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良好秩序的城邦应该在经济和法律上都能保证其成员过优良的生活,这就要求城邦以正义作为原则来管理社会成员,人们对正义的认同是国家正当性的基础。“倘若社会对正义缺乏切实可行的共同理解,社会就将失去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基础。”[8](P375)在霍布斯看来,正义就是维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在原初状态,人和人的关系像狼对狼的关系,充满暴力和冲突,因此,理性的人为了生命安全订立契约,组成社会,必须建立国家,减少冲突,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休谟认为,“正义是应付人类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9](P517)正义既然是人为的,那么如何能够保证这种人为是正义的行为呢?从理论上来说,除了制度的外在因素,还有个人的具体的人性的内在因素,很难保证人为的就是正确的与正义的。因为审判者不一定会诉诸正义原则,他们有自己的利益需求和目的,所以会首先选择逐利原则,尤其在当下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盛行的影响下,如何实现正义原则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

马克思认为正义作为一种权利是历史的产物,特定的上层建筑建立于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公有制下的正义与私有制下的正义性质不同。前者是无产阶级的正义需求,后者是资产阶级的正义需求。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批判了当时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是一种与人的自由本质相悖的不正义的制度,它实际上压抑着人的思想自由。随后,在《1844 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明确提出政治国家普遍存在异化现象的思想,异化是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既是劳动的异化,也是社会关系的异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提出政治领域的异化现象,“政治国家的彼岸存在无非就是要确定它们这些特殊领域的异化”[10](P283)。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批判了鲍威尔混淆宗教解放与政治解放的关系,忽视了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的区别。政治解放只是一部分人的解放,资产阶级获得了解放;人类解放是彻底消灭人的自我异化的现象,推翻那些使人成为非人的被特权压迫和奴役的关系,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11](P21)第一,马克思揭示出异化现象在阶级社会是不可避免的。阶级社会产生以后,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一些人享有特权,享有支配大多数人的权力,大多数人不能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由于没有资本和生产资料,只能被迫出卖劳动力。正是经济领域的异化引起而且导致了政治领域的异化。第二,马克思揭示出对世俗的批判,对法的批判,对政治的批判才是正义批判理论的重点。在阶级社会,无产阶级的正义诉求往往得不到重视,因而他们的正义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这是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本来应该受到社会的重视与帮助,但是,市场经济下人的一切价值都是按金钱的多少来衡量的,出现了商品拜物教,蔑视人本身的价值。“钱是从人异化出来的人的劳动和存在的本质;这个外在的本质却统治了人,人却向它膜拜。”[10](P448)

马克思的正义观表明,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平正义的实质精神所在。因此,必须注重国家制度设计的理论智慧与实践智慧,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注重公平正义的实现。一是必须提高对地方司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发现和及时处理一些不公平正义的问题和案件,加大实现政治正义的力度,避免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二是只有维护好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实现人民群众的正义,实现和谐社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总之,在马克思看来,经济正义是政治正义的基础,政治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这是一个体现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辩证的历史过程。

经济正义是指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合理,贫富差距应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两极分化。国民生产总值与人均GDP 都应该在世界前列,收入差距不能太大,国有资产不能流失严重,市场经济领域效率机制、公平正义的机制与诚信机制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经济正义要以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企业的活力与效率。

那么,什么是政治正义呢?政治正义是对于政治权力的占有和行使是否正当、是否合法与合理的追问。政治正义涉及观念形态、规则形态、制度形态各个层面,政治正义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准。其中观念形态主要指政治原则与道德原则;规则形态主要指正义原则,涉及司法正义,包括法律正义;制度形态主要指政治制度的设计是否正当与合理,是否体现了正义性,即国家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是否体现和执行了正义原则。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认为,不同的国家观代表着不同的阶级利益,反映不同的阶级诉求,弘扬不同的价值观。黑格尔的国家观是伦理国家主义的,他认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是永恒的、绝对合理的。他的目的主要是论证国家的存在的合理性,为现实的国家辩护。他甚至认为,国家是最高的伦理实体,“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12](P259)。个人在国家面前是微不足道的,只是实现国家权力的工具。因此,黑格尔的辩证法走向了极端,“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12](P11)。第一,从逻辑上讲,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不一定是现实的。按需分配是合乎理性的,但不是现实的。法律上规定人人平等是合乎理性的,但是现实中的个人是不平等的。第二,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就更加错误了。现实中的贪污腐败的官员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是不合乎理性的东西,但是确实不少见。司法领域的审判不公,错判误判现象是不合乎理性的,也是现实中确实存在的现象。因此,黑格尔的辩证法是虚幻的,仅仅为国家制度辩护,粉饰现实的国家,缺乏批判性的政治哲学维度。马克思主要是从批判性、革命性与科学性着手改造了黑格尔的辩证法,重建了科学的历史形态的辩证法,即实践辩证法。

与黑格尔相反,马克思认为必须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来理解国家的产生与消亡,他用唯物史观批判了黑格尔的虚幻的国家观。在马克思看来,国家起源于人们之间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即实践活动,而不是契约关系。国家是统治阶级权力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人们之间自愿达成的契约的产物。一般来说,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经济地位决定政治地位,政治现象往往通过经济现象表现出来。马克思评价国家正义与否的标准是辩证的、双重的。既有客观的经济标准,生产力进步与否的标准;也有主体的价值标准,即生产关系合理与否的标准。正义与否是生产力是否进步与生产关系是否合理的主要体现,不仅包含判断当下的经济与政治的双重视角,而且包含道德评价的视角。因此,正义是一个涉及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交叉学科的范畴,解决正义问题需要各个领域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与监管,解决制度建设与人性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解决当前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比如经济领域的资本分配是否正义?司法领域的权力分配是否正义?这两个基本问题是目前正义理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从唯物史观来审视正义,需要尊重社会现实的客观规律,从对正义理论的抽象理解中摆脱出来,回归现实的生活世界,把握现实性,切入时代性,理解马克思科学实践观的精神实质与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密切联系群众,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路线。实践正义观需要改变不合理的资本分配方式与不合理的权力分配方式,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对经济领域与司法领域进行调节与治理,严厉打击司法腐败分子,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人民服务,实现人民群众的正义。比如演艺界长期以来实行资本分配的方式就很不合理,明星一场电影的出演收入高达几千万元到一亿元,著名导演的收入更是高得惊人。再如地方法院掌握审判权,这种审判权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很危险的,谁能够保证审判是正当合理的呢?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权力过大必然很难制衡,出现违反正义原则的审判现象。总之,经济腐败与权力腐败都是最大的腐败,而且比较而言,权力腐败比经济腐败更容易隐藏,更加具有强制性,对国家与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危害更大。官员腐败的本质是权力腐败,司法腐败的本质也是权力的腐败。从政治学视角看,权力的本质是它既是一种社会力量,具有强制性;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拥有权力者处于中心地位,无权力者处于边缘化的地位。换言之,这种权力的异化比金钱与商品的异化更严重,实际上都是由劳动的异化造成的。马克思政治哲学认为,不同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分工,不同的社会分工导致了异化的劳动,异化劳动必然导致权力的异化。由于市场经济遵循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经济腐败与权力腐败必然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

正义的本意是给每个人以应得的,应得原则兼具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的理想性与现实性的双重维度,应得原则可以分为现实的应得与理想的应得。对应得概念应该作宽泛的理解,不能仅仅从狭义上理解为权利的应得。如某人转档案和工资关系,如果他8 月转就可以多拿到两个月的工资,但由于录取学校的影响,他7 月转档案就少拿两个月的工资,这是现实的应得原则问题。再如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理想的应得概念,因为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是理想的应得原则。这表明,应得原则与分配正义的关系非常复杂,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应得原则,而应该澄清一些片面的观点。比如姚大志认为,在考虑分配正义时,应得原则不应该被承认,承认的只有资格条件和贡献原则[13]。这种解释缺乏辩证性,只是从道德的视角来理解应得,从而认定分配正义不能由应得原则来决定。社会地位的应得也被理解为资格条件。这种解释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不符合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因为马克思一生都主张无产阶级的正义观,实现人的解放,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其实,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下,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那么人民群众应得的正义是不容否认的。没有理由认为人天生就有高低贵贱之分。先天的家庭环境与社会地位、后天的社会环境和个人的努力都会决定和影响个人的健康和智商、情商甚至命运。个人的出生、国籍、家庭环境是无法选择的,这是运气的因素。可以选择的只是后天的思维方式和努力的程度,这是人为的因素。再如,有的学者认为分配正义从属于生产正义的观点就有失偏颇,不符合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的辩证本性。因为从逻辑上讲,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但是这种变革不能自动地实现,需要国家宏观层面的主动调控与监管,而这正是分配正义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党中央近年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官员的政治哲学基础。换言之,马克思正义观是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的统一,也是交换正义与消费正义的统一,片面地只强调一个方面没有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质。

马克思的正义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正义与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的正义。马克思的正义是辩证的实践正义,现实的按劳分配原则与理想的按需分配原则是正义的两个维度。马克思批判按资本进行分配,但是现在看来资本分配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还长期存在,不能很快在短时期内废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一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的市场经济模式。从经济学视角看,市场经济的最大特点就是按资本进行分配,然后重新进行资源配置,以实现市场利益最大化。马克思说:“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4](P379)这表明,生产方式是历史进步的客观规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运动决定历史进步与社会形态的更替,这是马克思政治哲学认知性的一面;但是还应该注意马克思政治哲学规范性的一面,人民群众的主体利益是评价历史进步与否的价值原则与阶级立场。总之,唯物史观就是由人们的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决定的,评价正义与否的标准是双重的,是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的统一,是科学性与批判性的统一,是认知性与规范性的统一。

二、马克思历史的、实践的正义观与罗尔斯正义观的异同

马克思历史的正义观主要扬弃了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着重正义的历史阶段性,马克思是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批判不正义的社会现象,建构起自己独特的正义观;在与罗尔斯正义观的对话中可以进一步深入理解马克思正义观的精神实质。

马克思认为不同的社会形态就有不同的正义观,正义观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资本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的正义观,社会主义社会有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共产主义社会有共产主义的正义观。也就是说,正义是一个历史性的、实践的范畴,一个由低到高不断提升的过程,这符合历史进步的客观规律,也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观。马克思对正义原则的历史性阐释主要集中于权力原则、贡献原则与需要原则,马克思以贡献原则来否定权力原则,以需要原则来否定贡献原则。但是进一步思考会发现它们都是正义原则,只不过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也就是说,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应不同的正义原则。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领域的衡量标准,按照劳动量来计算个人的劳动报酬。但是应该看到,政治领域却很难仅仅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来评价,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权力核心部门则应该由正义原则来作为主要的衡量标准,这表明,应得原则具有规范经济与政治的双重作用,可以涵盖权利原则、贡献原则与需要原则。

一般来说,马克思确实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的,但马克思也明确说过任何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都有其合理性,超过了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政治法律制度还没有改变则是不合理的,也就丧失了正义性。因此,马克思确实持有一种辩证的正义观。既批判资本家剥削工人的不正义,这种生产关系是不合理的,又肯定其生产力同以往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相比有极大的提高,有合理性的一面。马克思主要诉诸唯物史观与社会批判理论,应得原则既有马克思正义原则的理想性维度即按需分配,也有现实性维度即按劳分配。共产主义社会是应该追求而且能够实现的,但在马克思看来,实现的道路只能是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建立自己的政权。

与马克思不同,新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罗尔斯主要是在国家治理能力的层面来理解正义的。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15](P3)。首先,这种正义原则主要是一种政治正义的权利正义,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正义。正义是任何良序社会都应该具有的,是国家与政府合法性的基础。其次,这种正义原则表明自然正义先于并且高于法律正义。法律正义必须体现和实施正义原则,因为法律也来自于现实生活的抽象,实证法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源于现实生活。最后,罗尔斯的政治正义观主要继承了康德的建构主义的理性而又自由平等的人,是以抽象的个人为理论出发点的,这是一种反思平衡的方法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将社会视为一种公平合作体系,与其相对应,一个公民就是能够终身自由和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人。”[16](P39)

罗尔斯认为马克思可能持有某种广义的政治正义概念[17](P350)。罗尔斯进一步指出社会基本结构必须符合正义原则,使社会地位、政治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受到社会制度的调整和约束,监督与管理,彼此能够制衡,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这实际上意味着,社会基本结构要以最先的原则所要求的平等的自由的方式,来安排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15](P40)

这表明,罗尔斯抓住了分配正义的实质是平等,分配正义的实质是经济利益的分配与政治权利的分配是否合理,权利是否对每个人来说是相对平等的。因为权力与权利不同,每个人的权力是不可能平等的,所以每个人实际上享有的权利也是不平等的。但是不可否认,罗尔斯对这种最先的原则的解释具有优先性与先验性,正义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原因是人们拥有正义感和善观念。这种论证不够科学,缺乏有力地论证正义原则的方法论,虽然反思平衡法具有反思与评价的功能,有主体间性的特点,但毕竟是一种事后的反躬自省,不会改变人性与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只能提供合理化建议。从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视角看,原初状态是一种虚拟的思想实验,“无知之幕”不能抹杀真实的社会中个人的社会地位与阶级差别。因此,现实的正义总是与理想的正义存在张力,在现实社会中,不正义的现象并不少见。实际上,罗尔斯提出正义原则有其历史背景与现实基础,二战后发达国家都采取了福利政策与养老保险制度,对无业人员、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定的救济和补偿,这恰恰是罗尔斯提出正义原则的社会现实背景。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诉诸康德的理性主义建构,认为每个人是有理性且自由、平等的,从原初状态出发,在无知之幕的背景下推出正义原则,这种论证确实有缺陷,因为从逻辑上讲,起点平等不一定能保证结果平等。但是罗尔斯推出的正义原则在政治领域却是正确的,平等的自由原则与公正的机会平等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差别原则适用于经济领域,因为两个正义原则有其真实的社会历史与现实背景。

马克思与罗尔斯最大的差别首先在于马克思要求彻底的平等,包括经济平等与政治平等,马克思认为经济不平等就不可能有政治平等;罗尔斯要求有差别的平等,经济上允许有差距,也允许社会地位的差别。社会财富的分配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但是罗尔斯又主张个人在政治上不能有差别,应该一视同仁,这暴露了新自由主义的理论缺陷,其理论根基是抽象的理性人或者道德人。可见,马克思的理论比自由主义理论更加平等、激进、彻底。其次,从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视角看,罗尔斯在政治上提出平等的自由原则,使每个人在政治自由上得到平等对待的想法与现实社会生活有脱节的一面,正义原则的操作性很难得到贯彻、执行。因为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环境、天赋、运气、智力、体力恰恰是不能排除的,所以功利主义原则在实践生活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最后,马克思超过罗尔斯之处在于通过社会革命消除了社会分工,消灭了阶级差别,消除了异化,预言了共产主义的实现,即科学社会主义。这与罗尔斯在政治正义的限度内讨论问题的立足点不同,罗尔斯为现实的国家辩护,主张国家通过善治,科学地管理与治理,解决社会矛盾。马克思主要诉诸社会批判理论,批判现实中一切不合理的现象,主张通过社会革命实现彻底的平等,实现共产主义。马克思的视域比罗尔斯更为广阔,马克思追求的自由平等是每个人真正的自由平等,经济与政治的双重平等,而不仅仅是政治方面抽象的形式平等。因此,马克思的正义观超越了罗尔斯政治正义的限度,说明历史的发展在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是停留在资本主义社会或者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不会终结,还会不断向前发展,正义是一个不断提升的历史过程。但是马克思与罗尔斯也有相似之处,第一,马克思提出的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前提,这与罗尔斯提出的平等的自由原则有很多相似之处,就是两者都主张个人的平等和自由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第二,差别原则与按需分配原则也有相似性,都体现了差别性。第三,两者都表达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倾斜,都尝试对社会基本结构进行改变,都探讨了分配正义的原则。至于马克思与罗尔斯政治哲学是同质还是异质取决于解决了什么问题,在什么条件下同质,在什么条件下异质,不能一概而论。因此,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观恰好可以形成一种互补。

三、马克思的社会正义观在于实践共产主义运动并且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

马克思从人类社会的视角批判了市民社会,从新唯物主义的视角批判了旧唯物主义,也就是从共产主义社会的视角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正义。市民社会实现的是政治解放,形式上的政治平等。人类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类解放,实质的政治平等。“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11](P57)人类解放就是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消灭私有制,消除社会分工,消除片面劳动,最终解放全人类。共产主义社会不仅是生产力极大提高,社会财富充分涌流,而且生产关系也极其合理,人与人之间实现了真正的自由和平等,每个人都成为自己真正的的主人。

追溯历史,法国大革命资产阶级所构想的理性王国是“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和国家形式、一切传统观念,都被当做不合理的东西扔到垃圾堆里去了;到现在为止,世界所遵循的都是一些陈见,过去的一切只值得鄙视。只是现在阳光才照射进来,理想的王国开始出现。从今以后,迷信、非正义、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取代”[18](P720)。然而这样的理性王国没有超出自己的时代的局限性。因为实践证明这样的理性王国只是抽象的想象,现实的社会只是实现了少数人的政治解放,这与马克思主张的人类解放还有巨大的差距,人类解放实现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弘扬的是人民群众的正义,这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核心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建立在现实的、历史的生产力与交往关系的事实中。通过历史地、现实地考察阶级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发现全部人类历史,除原始社会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斗争的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都是那个时代经济、政治关系的产物。因此,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结构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马克思是在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的变化发展来解释全部人类历史的,但是马克思是否完全拒绝永恒的真理和永恒的正义呢?闫孟伟教授认为,马克思对资本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内在地包含着对正义的诉求,包含着对普遍正义的理解。这个理解体现在人的自由本质及其现实化这一命题中。依据这个命题,可以正确地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正义性及其历史局限性,可以正确地思考和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面临的公平正义问题。

从社会历史形态来看,共产主义是世界性的历史经验,是最高级的历史形态。从人的终极价值而言,是最正义、最完美的社会。因此,马克思的正义观是普遍正义与具体正义,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关系,这是马克思正义观的辩证本性。因此,基于个人的合法的权利正义与人民群众的正义是一致的。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共产主义者的正义观,不同于那些宣称自己要正义的人的观点,是用革命的行动来代替宣传的口号的正义的实践活动,改变不正义的社会制度与人的不合理的生活境况,包括教条的思想与行为,不合理的规范等等。“许多人要正义,即要他们称为正义的东西,但他们并不因此就是共产主义者。而我们的特点并不在于我们一般地要正义——每个人都能宣称自己要正义——而在于我们向现存的社会制度和私有制进攻,在于我们要财产公有,在于我们是共产主义者。”[19]消灭和废除私有财产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特征之一,通过共产主义运动的无产阶级革命废除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消灭私有制。财产公有制是自由人联合体的主要特点,公有制比私有制更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与规律,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正义观。自由人联合体是以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前提的,只有个人充分发展为全面而自由的人,以全面劳动代替片面劳动,社会才能成为自由而全面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的道德理想,既包含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人的异化的强烈谴责,也表达了对人的美好生活向往。“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18](P755)只有全面发展的个人才是真正自由的个人,也只有全面发展才能有利于自我实现。为了克服片面的劳动分工,首先,人的全面发展实现是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共产主义社会实行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其次,马克思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以世界历史与普遍交往为前提,交往能力的全面发展依赖于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与自由个性的形成,素质既包括身体素质也包括思想素质。个人根据自己的合理需要与兴趣去选择和变换工作,职业分工可以不受特定的限制。最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严格的分工现象消失了,自由人联合体下的每个人共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新的、丰富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就是在各个领域都能够得到游刃有余,剥削与异化现象已经没有存在的条件。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原则是有差别地按照个人的不同需要进行物质与利益分配,但是这种个人的需要必须是合理的与有限度的。总之,自由人联合体是认知性与规范性的辩证统一,是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的辩证统一,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辩证统一。

波普是科学哲学家与政治哲学家,历史主义是波普政治哲学的自由批判对象。在《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这部著作中,波普在西方哲学的传统中考察历史主义的起源与发展,历史主义被说成是封闭社会的意识形态,与开放社会所依赖的理性批判精神格格不入。任何关于历史发展的预言都不可能被事实所确认,它不可能被严格检验而上升为科学规律,波普进一步把历史主义叫做乌托邦工程,提出社会科学的真正方法是自然科学中行之有效的试错法。波普对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的攻击和歪曲不能阻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实践,马克思预言的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正义原则的实现。试错法只是证明了社会主义国家当前消灭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的客观条件还未具备,并不能证明马克思的历史科学是错误的。相反,这只能证明波普误解了马克思,他企图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来解释历史科学是不切实际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科学主要研究社会现象,既有规律也有趋势,比自然科学更复杂,人为因素更多。自然科学主要研究自然规律,实验结果的客观分析数据更多,技术手段更多。这反映了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的纷争,但现在一个越来越为专家们所公认的公理是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实际上很难截然分开,当代交叉学科的出现有力地驳斥了这种二元分离的思维范式,证明了马克思政治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科学等学科的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统一的思维范式的正确性。

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并不把资本主义批判为不正义的,并且,马克思甚至说资本主义是正义的[11](P85)。资本占有剩余价值不包含不平等或不正义的交换[20]。伍德的观点显然比较片面、极端。因为资本对劳动力的廉价的剥夺既违背平等原则又违背正义原则。胡萨米和柯享等人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是“掠夺”,是“盗窃”,就表明资本家没有权利占有它,表明这种占有是错误的或不公正的[21]。但是胡萨米并没有理解马克思正义观的描述性标准,即基于生产方式的正义观。他仅仅用无产阶级的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批判资本主义,即批判性的或者高级的规范性正义观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正义与否的标准。柯亨就认为,正义在革命性的马克思主义信念内居于中心位置[22]。笔者认为,应该辩证地对待这两种观点,胡萨米与柯亨批判伍德的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没有从根本上驳倒伍德。原因在于伍德认为正义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对意识形态的反映,有一定的合理性,揭示出正义的局限性。虽然胡萨米与柯亨只是从无产阶级的道德立场谴责了伍德。但是伍德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基于非道德立场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胡萨米和柯亨就正确地指出正义是立足于无产阶级的价值观。

马克思实际上既批判了资本家的不正义行为,又肯定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巨大成就,同时指出资本家剥削劳动力是不正义的。因此,马克思总体上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持批判态度。因为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无异于掠夺与盗窃,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资本家想尽一切办法,延长劳动时间或者提高劳动生产率。工资关系不过是虚假的雇佣关系的反映,资本家的目的是获取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社会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反映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因此,马克思必然持有一种辩证的正义观,这种辩证的正义观是历史的。也就是说,一方面,特定的历史阶段的正义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另一方面,低阶正义应该让位于高阶正义,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正义观。对于这个高阶的正义概念,马克思提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马克思对这个原则没有任何的批评,原因可能是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已经实现了社会正义,狭义的司法正义包含在广义的社会正义中,全面的正义实现了,也就消除了片面的不正义现象。马克思从共产主义社会的视角批评按劳分配的缺点只是按劳动量来衡量个人的工作能力,不考虑家庭环境和个人天赋的运气因素,不考虑个人在体力、智力、能力方面以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差异。“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不同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劳动者一样,都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的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的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力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18](P305)实际上,马克思主张不同的劳动分工不能掩盖人们社会地位的差别,不同的劳动量也不能掩盖个人体力、智力的差别,只有全面劳动代替片面劳动,才能消除异化和剥削,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正义的历史形态。按劳分配的正义原则只是一个暂时的权宜方案,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政策,因为在这个低级的历史阶段,还不可能消灭旧的分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将长期存在,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灭剥削。

综上所述,社会正义的实现是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马克思强调经济正义是政治正义的基础,政治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当今社会转型期的公平正义问题关键在于首先解决贫富差距太大的问题,真抓实干,求真务实。如提高科研人员的经费,降低电影行业的资本投入,降低垄断行业的待遇,同时提高科研人员、工人与农民的收入,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加强共产主义信仰的教育,改进法律与司法制度,解决好政治权力的合理分配问题,政治权力的监管问题,加强党中央对地方司法机关的控制力,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建立高效的反馈调节机制。反腐倡廉是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保持先进性与纯洁性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需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党中央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目的正是为了将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到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公平正义,实现和谐社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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