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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逻辑结构

2020-02-21温建辉

社会科学家 2020年1期
关键词:充分条件正当性逻辑

温建辉

(天津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天津 300222)

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了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热议,也由此引发了笔者对法律行为性质的思考。行为性质的判断,事关社会正气的引领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评价法律行为的性质,它是一个依据法律规范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而在规范判断之后,亦遵循着一些客观的规律性的东西,也就是行为本身具有的客观的、内在的逻辑结构。法律行为不仅是价值追求的体现,也有对客观规律的遵循,对法律行为性质的判断,不仅可以从规范的角度进行价值判断,也可以从行为自身的客观性上探求,而相对于价值追求而言,反映行为客观性的行为自身的逻辑结构更为客观和根本,因此,立足于行为自身的客观性基础之上,基于行为自身的逻辑结构做出的法律行为性质的判断,更易于被法学界内外广泛接受成为共识。本文希望抓住问题的关键,以法律行为的逻辑结构为标准对行为性质做出解析判断。行为按照它的法律性质来划分,包括正当行为、不当行为和侵犯行为。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不当行为,比如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等;以及侵害行为,像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以法律行为的逻辑结构为标准,从纯客观的角度判定法律行为的性质,尚属法律理论上的全新探索,谨望能做引玉之砖,引起各界的重视和研究。

一、正当行为的逻辑结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要想和谐稳定,每个人、每个单位、每个团体的行为都要合法正当。那么,什么是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有怎样的逻辑结构呢?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正当行为,我们试举例分析。

(一)正当行为逻辑结构总论

人在社会交往中有互动,在人际交往互动中,存在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的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效果是验证行为的唯一尺度,行为达到合法的预期效果,则该行为就是正当行为。简言之,判断正当行为的逻辑结构就是:

B行为是E效果的充要条件,那么,B行为就是一个正当行为。

它的逻辑形式是:[(BE)∧E]B

正当性也是合法性的实质,它们互为里表,密不可分。在立法上,行为因正当而被规定为合法,而在执法和司法中,行为则因合法而被认定为正当。例如,我们对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在法律上评价是合法的,就表明这个制止行为是正当的;防卫行为也因其正当性而被评价为合法。

行为的正当性在于它具有必要性,离开了行为的必要性,行为就失去了正当性的基础。这就像我们到商店购物,你要想拿走相中的商品,必需用钱购买,你不掏腰包,商店不会给你东西。以正当防卫来看,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否则的话,就谈不上正当防卫。行为的正当性也在于它具有充分性,仍以到商店买东西为例,你必须交付足够的商品价款,才可以拿走商品,钱不够,售货员不会让你拿走你相中的商品。

概言之,行为的正当性也就是前后件之间互为充要条件的对应关系。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行为的正当性,也就是行为有分寸,通常表现为礼尚往来。在经济生活中,行为的正当性表现为等价交易。例如,我们到商场购物,我们付了商品的足额价款,我们就可以将商品拿走。足额付款是拿走商品的充要条件,而拿走商品同样也是足额付款的充要条件。因为购买行为是取货的充要条件,所以,在商店里购买行为是正当行为,实现了取货的效果。

(二)正当行为逻辑结构分论

我国法律,特别是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我们依据正当行为的逻辑结构,下面分而述之。

第一,正当防卫的逻辑结构。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正当性首先在于它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条件,根据逻辑规则,在一个条件判断中,当前件是后件的充分条件时,后件就是前件的必要条件,反之亦然,相应地,可以断定不法侵害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充分条件,如果一个不法行为不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充分条件,那么,制止和排除这种危害行为就不是必要的,就不应适用正当防卫。一言以蔽之,不法侵害是引起正当防卫的充分条件,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条件。侵害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的这一逻辑结构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标准。其次,防卫行为也应当是充分的,应当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就是防卫不足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还击”,[1]才是正当防卫。这样的做法严重地制约了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束缚了人民群众正当防卫的手脚,可能助长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笔者认为,对于直接故意侵犯的行为,因为它积极地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以在直接故意的侵害行为在未受到阻拦的情况下,都会实现其积极追求的侵害后果,因此,直接故意的侵害行为都是侵害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那么,对直接故意侵犯行为的制止就是必要的,成立正当防卫。进而,对直接故意的侵犯行为,不需避让,可以直接采取防卫措施,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都属于正当防卫。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历来有必需说、基本相适应说和相当说三种观点。[2]笔者认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首先要认定为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的关系,防卫的必要限度,也就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而不必将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与不法侵害会造成的结果进行比较。

对于间接故意和过失侵犯的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理论上鲜有论述,主流的观点持否定的态度。笔者认为,因为条件关系的判断,当前件是后件的充分条件时,那么后件才是前件的必要条件,所以只有这些非直接故意的侵犯行为必然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这些行为才是危害后果发生的充分条件,对此行为的防卫,才是必要的,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间接故意和过失侵犯的行为不是必然导致危害后果,则表明这些行为不是危害后果发生的充分条件,那么,对此行为就不能采取正当防卫。

对于无法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等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的问题,理论界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野。[3]否定说认为无法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等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因而不能对其实施正当防卫;肯定说认为“如果不知道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人或者不能避免侵害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4]笔者赞成肯定说,并以法律行为的逻辑结构补充说明肯定说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保护合法权益,因此凡是因人对合法权益的侵害都是非法的,也就是不法侵害。对于无法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等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如果能够躲避,则表明这种情况不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那么采取的反击行为就不是必要的,因此,对于无法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等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在能够躲避其侵害的情况下,不应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否则,不成立正当防卫。

第二,紧急避险的逻辑结构。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在于它是避免危险实现的必要条件,相应地,正在发生的危险是造成危害的充分条件,如果一个危险情况不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充分条件,那么,转嫁这种危险于他人就不是必要的,就不成立紧急避险。一言以蔽之,正在发生的危险必然导致损害的发生,紧急避险才是转嫁损害结果发生危险于他人的必要条件。例如,李某锄禾归来,行至街头,有一幼童在玩耍,突然窜来一条藏獒,扑向幼童,李某见义勇为,抡起锄头打跑藏獒,藏獒逃离不远,因伤伏地而亡。在这一案例中,藏獒扑向幼童是造成幼童伤亡的充分条件,相应地李某抡锄赶跑藏獒就是必要的,李某将幼童面临的侵害危险转变为藏獒的伤亡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这就是紧急避险,具有了法律上的正当性,虽然藏獒的主人因藏獒的死亡而损失价值数万元,也不能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理解紧急避险的关键在于理解转嫁危险的“不得已”,这种“不得已”表明正在发生的危险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引起紧急避险的充分必要条件。紧急避险的必要性仅仅说明了避险的起因和避险意图,尚不足以说明避险的正当性,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不仅需要其必要性,还需要其充分性,就是能够有效对抗或者阻止正在遭受的危险,而且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简言之,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正当行为它必须是充分而且必要的,“不得已”正是对这种充分且必要条件的恰如其分的描述。例如,武松打虎的故事表明,武松面临被老虎吃掉的危险,跑是跑不掉的,所以,武松以死相拼就是必要的,而武松艺高人胆大,以自己高超的武艺,打死老虎,表明武松的打虎行为是充分有效的,可见,武松打虎是“不得已”的事情,不仅充分而且必要,是紧急避险的经典案例。

二、不当行为的逻辑结构

思想有偏差,行为有不当。不当行为自有独特的逻辑结构,对不当行为的评价认定,关键是掌握不当行为的逻辑结构。那么,不当行为的逻辑结构是什么呢?

(一)不当行为逻辑结构总论

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合理恰当,实质是看该行为是否实现目的所需要,如果该行为不能恰如其分地达到预期效果,则该行为就是一个不当行为。易言之,只有行为是实现预期效果的充要条件的情形下,该行为才是正当的。如果行为只是达到预期效果的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但不是达到预期效果的充要条件,那么,该行为就是一个不当行为。不当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不是恰当的。它的逻辑结构就是:

B行为是E效果的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但不是E效果的充要条件,那么,B行为就是一个不当行为,即B行为是一个过当行为或者是一个不足行为。

以B+和B-分别表示过当行为和不足行为,它的逻辑形式是:{[(B→E)∧E]∨[(B←E)∧E]}(B+∨B-)

不当行为如果是对他人有利,那么,行为也不会成为问题。例如,你借别人100元,而你还人家200元,虽然行为不当,但是行为对别人有利,则不成为问题。然而,当不当行为对他人不利时,这个不当行为就成为问题,值得法律批判,引起法律责任。例如,某甲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的结果,本来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却以故意伤害罪按照重伤的结果判处某甲5年有期徒刑,这个判决就是不当行为。对伤人者某甲处以5年刑罚充分地实现了对犯罪的惩罚,但处以明显畸高的5年有期徒刑是不必要的,也就是说,对某甲的刑事判决是追究某甲刑事责任的充分条件,但不是追究某甲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该刑事判决是一个不当判决,涉嫌渎职犯罪。

(二)不当行为逻辑结构分论

不当行为按其行为不当的程度可分为过当行为和不足行为。例如,滥用职权是过当行为,而玩忽职守是不足行为。下面分而述之。

第一,过当行为的逻辑结构。过当行为是一种不适当的行为,是一种物极必反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实施之初具有必要性,但在行为过程中超过了必要限度。过当行为的逻辑结构如下:

B行为是E效果的充分条件,但不是E效果的充要条件,那么,B行为就是一个过当行为。

过当行为的逻辑形式是:[(B→E)∧E]B+

像过当犯、滥用职权等行为,都属于常见的过当行为,在此,对于法律生活中常见的一些过当行为的认定标准,分析如下。

其一,防卫过当的逻辑结构。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在这一规定中使用了“必要限度”这一措辞,反映了法律规范是价值判断与客观规律的有机统一。从客观方面来看,该规定表明,在防卫过当这一法律现象中,在侵权与防卫这对矛盾中,防卫行为已经从必要的行为转变为充分的行为,防卫过当行为成了制止侵权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制止侵权的必要条件;相对地,侵权行为也不再是防卫行为的充分条件,而变成了防卫行为的必要条件。因为制止侵权的防卫行为本身会招致损害的结果,是对他人不利的后果,而且它又不是必要的,所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应予受到法律制裁。例如,2018年10月28日上午,在重庆市长江二桥上行驶的一辆大巴车内,乘客刘某与公交车司机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敲打司机冉某的脑袋,司机冉某用右手还击刘某以及阻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导致公交车失控,越过桥梁中心实线向左冲撞后坠江。[5]在这一案件中,公交车司机实施防卫行为,行为充分有效,但造成一车人坠江而亡的后果不是必要的,因此属于防卫过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正当防卫仅限于对侵权行为实行行为的制止。对侵害实行行为可以正当防卫,因为它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防卫行为才成为必要。对侵害行为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不能实施防卫行为,因为它们并不能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但防卫行为因教唆侵害和帮助侵害而起,所以教唆侵害和帮助侵害的行为是防卫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侵害行为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采取防卫行为的,属于防卫过当。

其二,避险过当的逻辑结构。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避险过当,该规定表明,在避险过当这一法律现象中,在危害与避险这对矛盾中,避险行为已经从必要的行为转变为充分的行为,避险过当行为成了避免危险的充分条件,而不是避免危险的必要条件;相应地,危险状态也不再是避险行为的充分条件,而变成了避险行为的必要条件。因为避免危险的避险行为本身也会带来不利于社会或者他人的后果,当它不是必要的时候,它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例如,甲持刀追砍乙,乙为了逃命,将骑摩托车的路人丙推下摩托,骑上丙的摩托车逃跑,造成路人丙摔下摩托车死亡。在该案中,乙面临被追砍的危险,所以乙抢夺逃命工具是必要的,但是乙抢夺路人丙的摩托车手段过于粗暴,直接造成丙摔下摩托车丧命,无论如何,乙不应当以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说,乙面临被追砍的危险不能成为乙致人死亡的充分条件,但乙不被追砍也不会抢夺逃命工具,所以,采取紧急避险是必要的,因此,乙为了逃避甲的追砍,强夺路人丙的摩托车,导致路人丙死亡,属于避险过当。

其三,滥用职权的逻辑结构。滥用职权行为属于过当行为。滥用职权行为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犯罪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滥用职权的行为,首先,要看这种职权的行使是否有必要,只有在客观上使用职权是必要的,才能成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类犯罪,否则,它只能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其次,现实中这种职权的行使造成了不必要的危害。本来职权的行使是必要的,现在它却成了危害结果的充分条件,它已经从相对于社会而言,从必要条件变成了充分条件,性质改变了,从正当行为变成了不当行为。例如,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赵某某在国家机关济南市长清区某局担任企业发展科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某任该部门助理负责人,二人在济南市长清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中,负责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条件以及项目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预选和汇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并上报至济南市某局、济南市财政局,由济南市财政局无偿拨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10年,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在审查济南某甲有限公司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在该公司没有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下,让其复印变造其他公司申报资料中的环保证明后,予以采用并上报,致使该公司在不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情况下,取得5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①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在这一案件中,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拥有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条件以及项目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预选的职权,这是赵某某、刘某某行使职权的必要条件,但该二人在行使该项职权的时候,违犯职权行使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了预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显然,这样的履职行为对社会而言就没有了必要性,他们滥用职权职权的行为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充分条件。

第二,不足行为的逻辑结构。不足行为也是一种法律上不适当的行为,是一种消极敷衍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实施之初具有必要性,但其行为不具有充分性,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足行为的逻辑结构如下:

B行为是E效果的必要条件,但不是E效果的充分条件,那么,B行为就是一个不足行为。

它的逻辑形式是:[(B←E)∧E]B-

不足行为即没有积极全面履行应尽义务导致损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不足行为通常表现为消极的怠慢的行为。在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中,防卫不足和避险不足,会导致没有充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但这种保护不足,结果是损害了自己或者国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损害自己的利益,无可指责,而没有保护好国家、公共或者他人的利益也不应追责,因为那不是普通公民的义务。但作为职务人员,因为履行职责不仅是职务人员的职权,也是他们的职责,职务人员不尽职尽责是一种履职不全面不充分的行为,它既区别于纯粹的不作为,也不同于积极的侵犯。不足行为构成的侵害行为较多,最典型的职务人员履职不足行为是玩忽职守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公职人员应当充分地履行职责,全面地维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换言之,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应当成为维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在玩忽职守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不能充分地维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玩忽职守的行为成了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必要条件。玩忽职守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客观上,公职人员有履职的义务,即有履职的必要,换言之,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是必要的;第二,现实中公职人员的履职不充分,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必要的损害。例如,2013年10月11日,北京石景山喜隆多商场发生火灾,首先着火的麦当劳餐厅店长和员工各自逃离,更为离奇的是,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员竟然两次消除警报并继续玩游戏,放任大火无控制蔓延,而后造成了两名消防队员因公殉职和商场财产的重大损失。[6]在这一案例中,对于商城发生的火灾而言,麦当劳店长和中控室值班人员都有灭火的义务,也就是他们采取消防行动是必要的,但他们疏于履职,他们的消防工作显然是非常懈怠和不充分的,换言之,麦当劳店长和中控室值班人员采取消防行动是必要的,但显然是不充分的,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侵害行为的逻辑结构

正当防卫的对立面是侵害行为,对于侵害行为的认定,因为涉及法律责任的追究,所以我们必须慎之又慎。大道至简,以简驭繁,那么,对侵害行为的认定,能否从行为本身的逻辑结构出发,归纳出一个普遍适用的认定标准呢?

(一)侵害行为逻辑结构总论

恶意侵犯他人、无端攻击公众、肆意危害社会的,是侵害行为,其中危害后果比较严重的构成犯罪。在对广泛事例归纳的基础上,我们得出认定这些侵害行为的判断标准,它们的逻辑结构是:

C情况既不是B行为的充分条件,也不是B行为的必要条件,那么,B行为就是一个侵害行为。

简言之,按照常理或者法律,在C情况下,不应当做出B行为,B行为就是侵害行为。

它的逻辑形式是:{C∧[(C→B)∧(C←B)]}B

无理侵犯他人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是侵害行为。例如,被告人王守发与被害人宁国华、吴国有、肖木江均是扎赉特旗社会综合福利中心院民。2012年春节前,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给王守发及三被害人等院民每人发200元慰问金,王守发因怀疑宁国华、吴国有、肖木江三人对其说谎而怀恨。2012年1月26日22时许,王守发产生杀死三被害人的想法后,从自己寝室床下的柜子内拿出一把尖刀,到宁国华寝室向其腹部等部位捅刺数刀,将宁捅倒后,又到吴国有和肖木江的寝室,用尖刀先后捅刺吴国有、肖木江的胸部等部位数刀,致三被害人当场死亡。①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在这一案例中,被告人王守发因琐事行凶杀人,这些琐事不要说是疑心,即便是真有其事,也不应因此杀人,即琐事不是王守发杀人的充分条件,对于正常人而言,这样的琐事也不成为杀人的理由,即琐事不是王守发杀人的必要条件,可见,王守发杀人既没有充分条件,也没有必要条件,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侵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侵害行为逻辑结构分论

侵害行为的基本类型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中的作为又称为侵犯行为,我们依次讨论侵害行为中作为和不作为的逻辑结构。

第一,侵犯行为的逻辑结构。侵犯行为包括流氓行为、徇私舞弊和攻击行为等,具体分析如下。其一,流氓行为的逻辑结构。流氓行径是典型的挑衅行为。流氓犯罪包括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罪等犯罪。[7]这种犯罪是在造成他人的痛苦或者危害公共利益中寻求乐趣,满足自己畸形的情感需求,它的起因与外界无关,即其侵犯对象的情况既不是流氓行为发生的充分条件,也不是流氓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例如,201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阳在担任翔安区内厝镇黄某6小学五年级(仅有一个班级)教师期间,利用课堂上纠正学生坐姿等机会,多次以触碰、按摸女生的胸部等敏感部位的方式,具有寻求性刺激的目的,且时间长、次数多、人数众,严重侵犯女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①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刑终30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阳猥亵小学生的行为既没有外在的充分条件,也无客观的必要条件,而是纯粹出于自己卑劣的性嗜好,属于流氓行为。

其二,徇私舞弊的逻辑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徇私”类渎职犯罪共有16个条文18个罪名,像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商检徇私舞弊等犯罪,都将“徇私”规定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发生缘起于徇私情或者徇私利,而不是由于行为对象的原因,也即行为对象的情况既不是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它的必要条件。例如,被告人陈某2013年4月起任惠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中队副中队长,明知林某(惠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与金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吴某等人是朋友关系,在林某的授意下同意采取以刑事立案的方式帮助吴某等人追讨欠款。②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3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在这一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这样的职权行为(徇私枉法)既缺乏充分条件,也没有任何必要条件。

其三,攻击行为的逻辑结构。攻击行为是危害社会的主要类型,具体包括侵财行为、反击行为和报复行为等。在攻击行为中,有一种强盗逻辑,具体举例如,实施报复陷害的官员声言,如果控告人不告我,我就不会报复他。言下之意是说,控告人的控告是报复陷害行为的必要条件。这种强盗逻辑是极端错误的,因为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情况下的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换言之,报复陷害行为的行使没有任何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

侵财行为是各种攻击行为的主要类型,侵财犯罪主要表现为图财害命以及各种损人利己的犯罪。像抢劫、抢夺、诈骗、盗窃、勒索财物的绑架等侵财犯罪的犯罪者,他们与被害人素昧平生、毫无瓜葛,被害人的情况既非侵财犯罪的充分条件,亦非侵财犯罪的必要条件,只能属于侵害行为。反击行为是在遭到他人攻击的时候,立刻实施相对的攻击行为。反击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攻击行为,这种攻击是反击者攻击意图的实施,而不是出于对攻击者的防卫,也即攻击者的攻击既非反击行为的充分条件(如果攻击行为是反击行为的充分条件,那么,反击行为就是防卫不足的行为),也不是反击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攻击行为是反击行为的必要条件,那么,反击行为就是防卫过当的行为)。报复行为是在遭到他人伤害以后,择机攻击伤害自己的仇人,属于私人复仇的行为,而在社会常理和法律框架下,是不允许私人复仇的,因此,报复行为缺乏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第二,不作为的逻辑结构。不作为与侵犯行为相对而言,也是侵害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不作为的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他没有任何理由不履行义务,作为的义务根本谈不上成为不作为的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所以,不作为犯的不作为是不合常理的,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它理应受到谴责,理应受到法律惩罚。遗弃就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在喻世剧《墙头记》中展现了一出遗弃的故事。年近八旬的张木匠因两儿不孝,两媳不贤,遭百般虐待,被推上墙头,无人赡养,引出一段人间悲喜剧。在这一案例中,张木匠的两个儿子属于没有法律理由的不作为方式的遗弃行为。

不作为与不足行为具有相似之处。以遗弃罪和玩忽职守罪为例,它们的相同之处是两者都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两者的不同之处是遗弃罪表现为没有行动,而玩忽职守罪是怠慢行为。在客观上,遗弃罪既没有存在的充分条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条件,就是这种行为不应当发生,即该做的没有做;而玩忽职守罪的职守行为具有存在的必要条件,但他没有充分地履行职责,就是这种职守行为没有做到位,即该做的没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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