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时期穂积陈重论“公德”教育
2020-02-21史少博
史少博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陕西 西安710126)
穂积陈重(ほづみのぶしげ1855—1926),是日本最早的法学博士之一,1876年去英国留学,在英国除了研究法理学和英国法学外,还对当时在英国引起激烈讨论的查尔斯·达尔文的进化论、哈巴特·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之后,穂积陈重转学到德国,研究了德国法律;明治二十一年(1888年)在日本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明治二十六年,成为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校长,一直担任到第二年明治二十七年(1894年),之后担任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教授。穂积陈重作为日本法律调查委员会委员和临时法制调查会总裁,参与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监狱法、陆海军刑法等许多立法工作。穂积陈重是日本明治时代至大正时代的哲学者、宗教家、法学家,是比较法学、法史学、法哲学等的先驱者,他以英国、德国两个法体系和日本法史的知识为背景,写了诸多著作,有《法典论》《隐居论》《祖先祭祀和日本法律》《五人制论》《五人制法规集》《法窗夜话》《法律进化论》等,在他去世后,遗留的著作《神权说与民约说》《习惯与法律》《复仇与法律》也相继出版。穂积陈重研究以德国法学为重心的法学,在日本占据了有力地位。他在大日本教育会担任过董事,在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以“关于公德教育”(公徳教育に就て)为题进行演讲,并且在文部省相关人员和帝国教育会干部面前阐述了公德培养问题的重要性,以此为契机,具体讨论了解决有关公德问题的对策。明治三十四年穂积陈重的文章“关于公德教育”(公徳教育に就て)发表在了《教育公报》二四三号。本文将穂积陈重“关于公德教育”的观点分析如下:
一、穂积陈重强调“公德教育”的重要性
明治初期,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进行了政治、经济、文化的一系列改革,各个领域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至明治三十三年,穂积陈重认为日本虽然实施了文化开化的政策,但是日本的文明开化与西方欧美的文明开化相比较,还有一定的差距,他在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以“关于公德教育”为题演讲时指出:“前些时候我在国家学会,已经讲了去年夏天至今年夏天在欧美巡回之际的感受,其纲领是关于我国开化与欧美各国开化之间的区别,其区别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内外之别,在我国关于自己‘内部’的无论什么事情都非常上心,而非常遗憾,对于‘外部’的事,很多人认为与自己无关,便漠不关心,……家内的家规或者德义有余,而很遗憾的是:很多人在家外对外人的公德却不够,在公德方面,在我国,已经得出了公德不太擅长的结论,要弥补这个缺点,除了教育之外没有其他可依靠的道路。……当前教育家们通过共同商讨,一致认为在我国进行公德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公德教育属于伦理教育,是极其重要的,是教育的根本性问题。”[1](P465-466)穂积陈重通过周游欧美各国的亲身感受,觉察到明治时期虽然日本社会文明已经进步,但是在公德方面还不及西方欧美国家,呼吁学人之长,补己之短,努力提高社会“公德”方面的水平,指出了教育在提高“公德”方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穂积陈重比较了明治初期日本的公德现状与欧美国家的公德状况,他论述到:“在欧美的街道上,马车很多,行人也很多,但是无论什么人,都要遵守交通规则。在路上无论是车还是人,都按交通规则行走,不管在多么杂乱的地方,被撞到的事情也不多。”[1](P465-488)其原因就是:“欧美国家从幼儿园开始就非常重视公德教育,……公园里开着美丽的花,儿童也不会采摘……。”[1](P487-488)穂积陈重指出日本人缺乏关于公德的教材,他认为明治初期日本关于启蒙的著作虽然比较多,但是由于当时日本人的公德心和公共心的缺失,关于公德的书籍非常少。穂积陈重指出了日本公德教育的必要性,提出学校的公德教育需要依赖公德教材。
明治二十四年(1891年)11月公布的教规大纲中,没有“公德”之词汇,可见明治初期关于公德教育的缺失。通过穂积陈重等有志之士的呼吁,日本政府开始重视公德教育。“穂积陈重发表了‘关于公德教育’(公徳教育に就て)两个月,文部省就开始行动了。文部省,明治三十四年2月22日,在帝国教育会主办的第三次全国联合教育会上,向帝国教育会提交了三个咨询问题:‘在小学及中学公德养成的方法如何?’‘小学校、中学校、示范学校的礼式是否是一定的?’‘半日学校实施的方法如何?’……野尻精一(文部省视学官)关于这三个咨询问题作了说明:‘在各小学校虽然有修身教育,但是我们社会的公德发展很缓慢,这是有识之士们共同忧虑之所在,所以确定小学、中学公德教育的方法,是当务之急。’其中野尻精一所说的‘有识之士’就包含了穂积陈重。公德养成的范围不仅仅限于修身科目这一点是应该注意的。”[2](P14)在穂积陈重等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明治三十三年,日本颁布实行了小学校令实施规则,小学校令实施规则中规定:在小学的学校,讲授关于修身教育的课分两个阶段,其一,孝悌、亲爱、勤俭、恭敬、信实、义勇等德目教育,并使学生亲身实践;其二,讲授对国家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提示学生提高素质、树立牢固的志操、增长进取之心、严守公德,培养忠君爱国的志气。“按照小学校令实施规则的要求,明治三十四年,在小学,修身教科书《寻常小学修身教本》中的18课设置了‘公德’(一),19课设置了‘公德’(二)。18课中有:‘任何人,都禁止做危害自己所住街村的事。’遵守街村的规约,禁止进入禁入场所,爱护公共财物,禁止妨碍往来行人,不要污染水源,禁止破坏农田,遵守约定时间。19课中……促进学校的兴盛、地产的增加、交通的便利、帮助弱者。这两课,都是主张广泛地增加公益。这教科书,对于在普通小学校培养学生的公德、遵守共同的规则,积极推进公共事业方面起了很大作用。”[2](P13)公德教育,不仅在小学校教育中受到重视,而且在幼儿教育中也开始受到重视,“幼儿从出生后的二三岁至六七岁,其质纯然无杂,像白玉无暇,头脑中清洁,没有一点点污点,然而随着耳目与外界的接触,就会变善或变恶,在头脑中深深留下的印象,终身也无法消减,这是受周围家人性情的熏陶,养成品行的最初时期。这个时期,家庭对幼儿的教育,应该诱导幼儿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错误,并且言传身教,使幼儿形成良好的品质”[3](P280)。“公德”属于“道德”,“公德”的培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到了中学,要对残疾人进行亲切的行动,做有关社会福利的志愿者等,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为实现更好的社会而努力。可能受社会人际关系淡薄所产生的对他人缺乏关怀的风气的影响,无论是否意识到,人们以自我为中心的言行不在少数,因此对小学、中学的学生进行指导时,要让每个学生加深自己也是社会的一员的自觉性,着眼点是要培养他们互相合作的积极性,这是非常重要的。另外,要重视经营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约定和规矩,在教育学生形成在社会生活中不会互相添麻烦的行动方式的同时,也要重视自己对他人深切的关怀,进而使学生能很好地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从而培养学生一种积极探索美好生活方式的态度。从学生的实际情况来看,明治初期学校的授课实践由于学校教育整体进行的公德教育的补充、深化、整合方面还不够充分,因此无法加深学生对公德价值理解,无法培养公德的实践力和自己生活方式,这方面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进。在反省的基础上,明治时期的日本致力于加深公德价值理解的公德教育,从而使学生的公德之心和判断力更加丰富,培养学生实践的热情和态度,引导自律的道德实践。而且,正因为公德心是在社会(集体)生活中注重公德、保护公德的精神,所以在与集团的关系中培养道德价值才是有效的。为此,需要学校教育整体努力是有效的。明治时期,通过改进,学校更加有计划地将道德实践和各学科的道德学习联系起来,在集体的关系中重视公德心培养,培育具有美好公德素质的学生。
“公德”是指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道德,“公德心”,就是重视公德的精神。也就是说,“公德”是作为公民的道德,是表示社会(集体)生活所期望的行动方式和基准的东西。“公德心”是一种在社会(集体)生活中注重公德、保护公德的精神。因此,公德心是人作为社会的一员,为了不给别人添麻烦,遵守公共礼仪和利益,顺利地经营社会生活而采取的重要思想准备。具有良好“公德”素质的人,会意识到个人作为或不作为要给公众带来利益,而不给别人添麻烦。公德心是具有“公德”之心,遵守社会生活中的规则之心。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都能具体地发挥作用,就会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要携手合作,共同创造一个可以安心生活的社会,这种社会连带意识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这个社会的所有人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那么自己和别人就会更好地生活,由此也产生了互相帮助、互相鼓励的社会连带意识。当着眼于整个社会时,个人的素质提高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矛盾的状态是,为了实现更好的社会,需要每个人每天不断努力。如果每一个人做任何事情,都会想一想是否影响到他人,是否会给别人添麻烦,并且努力克制自己的行为在“不给别人添麻烦”“不影响他人”的范围内,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德”水平就会提高。穂积陈重呼吁日本要高度重视公德教育。他作为明治时期日本教育会和帝国教育会的会员、日本法学的先驱,致力于推动日本采用最有力、最强大的公德教育,注重培养日本国民的“公德”。穂积陈重强调:“公德的培养无论如何都必须从根本上依靠教育的力量。”[1](P493)为了培养民众的良好“公德”,明治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了学校在读本教科书中使用“公德”教材。“关于‘公德心’的教材,从明治三十六年发行的教科书开始,明治时期在26种教科书上都有关于‘公德’的内容。”[4](P27)培养“公德”的文章在明治三十三年开始逐渐增多,其中穂积陈重关于公德教育的呼吁,受到了明治政府的关注。穂积陈重强调虽然家族的道德教育也是重要的,但公德教育是当务之急。明治政府对公德教育的重视与推进,与穂积陈重等思想家的推进有直接的关系。
二、穂积陈重主张“公德”是道德进化历史中的社会道德时代
穂积陈重认为人类的道德也具有历史性,道德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穂积陈重认为无论哪个国家道德的发展,都经历三个时期,他指出:“道德的进化我认为可以分为三个时代,……即第一个时期是家族的道德时代,……第二个时期是社会的道德时代,……第三个时期是人类的道德时代。……第三个时期的道德涉及到了国与国之间的国际道德。总起来说,这道德的三个时期是从家族的道德时代进化到社会的道德时代,然后终于人类的道德时代,无论哪个国家也是按照这样的顺序发展的。”[1](P467-469)关于道德的进化,穂积陈重分为了三个时代,第一个时期家族的道德时代,其道德主要关乎于父母与子女、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处理,凸显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顺……等道德;第二时期是社会的道德时代,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交往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在家族之间,而是逐步扩展到社会范围,这个时期有了维持社会秩序的政治道德、国家道德,具有了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道德,也是社会成员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规则、规范具有公德的时代;第三个时期是人类的道德时代,是人类道德进化的最终阶段,这个阶段,人们的交往更广泛地扩充到世界上其他国家,人们意识到对人类的义务,是人类相互守护的道德阶段。这三个时期,是随着人文的进化,由家族扩展到社会再扩展到世界的道德进化过程。穂积陈重认为日本仍然处在第一个时期家族的道德时代,主要是“以祖先之教或者以儒教的五伦之教为基础进行道德教育”[1](P467-470)。穂积陈重认为在家族的道德时代,主要是采用祖先之教进行道德教育,或者采用儒家思想中的五伦道德进行教育。穂积陈重认为在社会的道德时代,包括民众对国家的义务和责任,也包括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公德,并且在这个时期凸显公民的公德。他认为欧美国家已经处于道德进化的第二个时期即社会的道德时代,而明治初期的日本,还停留在道德进化的第一个时期即家族的道德时代,其主要特征是明治初期日本关于家族道德的训言非常多,而关于公德的训言却几乎没有,公德观念还很缺乏,日本应该把有关公德教育的思想写入学校的教科书,使整个社会都重视公德教育,促使日本向道德的第二个时期即社会的道德时期进化。正如日本学者分析:“穂积陈重在明治三十二年去参加在意大利召开的万国东洋学会,并且完成了巡回欧洲各国的任务之后,于明治三十三年5月回国。在日本召开的国家学会上,穂积陈重把自己在欧美各国见到的关于衣服、饮食、美术、音乐、德义等方面的现状与日本作了比较,论述了日本文化的不发达,指出了公德问题等众多问题。穂积陈重在帝国教育会上,以公德教育为核心,做了关于公德教育的演讲。穂积陈重认为‘道德进化’有普遍性的历史阶段,……关于道德,哪个国家也是按照家族的道德时代(第1时期)、社会的道德(公德)时代(第2时期)、人类的道德时代(第时3期)的顺序发展。现在欧美国家处于第2时期,日本仍然处于第1时期。公德是指第2时期社会的道德,其实‘社会的道德’包括政治公德和单纯的社会道德两种类型,随着政体和社会构造的变化,其内容也会变化。”[2](P14)无论如何,在“社会的道德”时代,凸显公德教育,通过扩充博爱慈善的精神、推广公益、关爱公共事务,尽到对社会的应尽义务。穂积陈重认为:在日本缺乏公德是明治初期时候的日本的最大缺陷,培养民众的公德是当务之急。穂积陈重强调孝亲、兄弟和睦、家人友善者属于私德,当然不能放弃,但是社会公德更应该提倡。
穂积陈重认为在原始状态下,宗教、道德、法律都是混为一谈,而规范则是自然形成的一种礼仪形式。穂积陈重认为在社会发展初期,民众是愚昧无知的,不能凭抽象原则来限制其行为,但他也逐渐意识到人们只有适应共同生活的规范性行为,才能共同受益。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为了更好地共同生活,在实践中逐渐具体地设置了共同的行为规范、规则,再进行一次又一次实践,然后认识到如果不是这样规范人们的行为,就无法维持社会的安宁,社会就无法实现秩序地发展。尽管最初的规则只是形式上的,但是广泛设定规则、规范,明确表示是否可行的具体礼法,使民众遵守,有利于社会有序发展。历史发展的低级阶段,民众还不习惯有秩序的生活,而“社会初期的统制力以‘礼’的形式体现,……‘礼’表现为有形的行为规范,人民在蒙昧的社会发展初期依据‘礼’的原则而规制其行为,……‘礼’作为人类最初的统治力是在宗教、道德、法律未分化的时候,以社会统治力的形式表现的行为规范。”[1](P202-208)社会不断地发展,历史不断地进步,“随着文化的发展,‘礼’‘法’逐渐分化,‘法’开始走出‘礼’的领域,直到形成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1](P213)穂积陈重还把日本的“礼”“法”与西方进行了比较,认为日本与西洋比较,在“礼”“法”分化的状态下,有一定的差别。根据穂积陈重的说法,明治初期的日本,“礼”和“法”的分化还未分离或分离不充分,但是在西洋,“礼”和“法”分离的进展比较快。穂积陈重认为“礼义”是“德”的成形,是对人的行为给予具体的规范,“正义”是“德”的本体,对人的行为只给予抽象的标准,“礼义”是将社会的事物注入形式而形成的固定体态。穂积陈重在“礼”“法”的进化方面,高度评价了西方的礼法,通过进化论,记述了道德、礼、法的关系。穂积陈重在演讲中进一步阐述了以下内容:“德教、法规、礼仪、风俗等各种社会力量,相互融合,以德学为中心调和,德修基本,法正其末,德治,法治,互为本末,互相结合,才能期望国家的发展。”[5](P120)
穂积陈重将道德的历史按照“家族的道德”→“社会的道德”→“人类的道德”的顺序发展,并将社会道德即“公德”(以国民参与政治为立宪政治,以与欧美各国贸易为前提的经济社会相对应的社会道德)创新性地论述,指出应该在教育中培养国民的公德,将国民参与政治和基于宪法的政治置于应该培养的道德基础上,这一点可以说是发挥了穂积陈重真正实力的道德教育论。道德是一个人对他人或是对社会的人应尽其义务,道德具有历史性和地域性。法律规定国民与国民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仅在其有效范围内,根据其国民的风俗习惯或立法者的推断,制定其法律,因此各国的法律不同。穂积陈重认为,人生活的地方有“道德”,这是“结团”“组成”“邦国”,才能产生“法律”。也就是说,由于国家的成立以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国民”的创造,才第一次意识到作为国家秩序维持装置的“法律”起作用。穂积陈重还指出,法律和道德的不同在于,道德是“做人的规则”,而法律则是“作为人民的公民的规则”,“国民”的创造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在没有国家面子的集团里,只存在“道德”,在伴随着“国民”的创造而成立的国家中,第一次规定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发挥了作用。穂积陈重认为自从有了人类之后就产生了道德,而法律是有了国家之后才产生,他指出:“有了人类而后有道德;有了国民而后有法律。……道德属于人类,而法律属于国民。……道德是内制,法律是外制。……道德是主格,法律是体格。……法律具有强制的元素,道德不具有强制的元素。”[6](P165-169)穂积陈重强调:“文化加倍发展,适应人民共同生活,讲公德,教育加倍进步,为自治习性的发展,在古代以‘礼’教民较多,以权力强制比较少,一度以‘礼’入‘法’的规范,然后脱离‘法’,再次回归‘礼’,或者是宗教、或者是‘道’作为抽象规范而存在的东西。”[5](P119)
明治维新后,日本文化、科技飞速发展,穂积陈重认为城市的职能主要是工商业,人口集中与城市发展有因果关系,会引起居住密集等各种弊端。在城市形式上的问题中,最重要的是关于智者之间的道义问题。在农村日常所需的道义是近亲之间的道德。但是在城市里,为了和素不相识的人建立密切的连锁性的共同生活,需要的是公德。穂积陈重认为遗憾的是,日本明治初期还没有进行公德的训练。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公共设施都不能期待健全的经营和运用,自治行政腐败也是理所当然的。有人认为日本的大城市自治不可能,但这与不可能进行连锁性的共同生活有着相同的意义,因此必须通过知识的普及和训练来期待公德的培养,必须培养对于社会的公德,对国民进行公德教育。穂积陈重将道德发展分为三个时期,一再强调明治初期的日本还处于道德发展的第一个时期家族的道德时代,凸显公德教育的紧要性,表达了日本奋起直追西方欧美国家、快速进入道德进化的第二时期社会的道德的决心。
三、穂积陈重强调“公德”带头者的示范作用
穂积陈重认为如果社会上有势力的人率先致力于培养公德的话,会有很大的效果。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穂积陈重指出教育家必须成为公德的带头者。穂积陈重的学生松井茂(まついしげる1866—1945)于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从帝国大学法科大学德法科毕业,同年进入内务省,明治三十八年成为警视厅第一部长,在恩师穂积陈重教导下,积极推进日本的公德教育,著有《公德与警察》(《公徳と警察》),特别指出警察要在公德推进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认为公德的培养主要是习惯的力量,这种习惯既有良好的习惯,也有不好的习惯。在培养公德的习惯上,一些人应该起到表率作用,“第一,社会上有权势的人率先致力于公德的养成会有很大的效果,古人云:名将之下没有弱兵……第二,教育家也必须是公德的率先者,因为一位教育家会感化众多的学生,会产生极大的效果……第三,新闻报纸也会在促进民众公德养成方面有非常大的效力……第四,公共团体成员也应该成为公德的表率……第五,社会俱乐部等团体也应该成为公德的表率……第六,警察必须成为公德的表率。”[7](P58-65)“公德”的先行者、表率者有的时候会产生极大的效果。
公德表率先行,民众模仿跟从,才能提高全体国民的整体素质,才能在日益发展的世界上立足。
明治初期,日本已经逐步走向世界,与西方欧美国家联系增多,穂积陈重认为:“为了国家的强大,为了国家能立足于世界,在竞争中生存,无论如何都要在根本教育上造就国家良民,这是当前的形势。但不是忽视传统的家族的道德,而是在家族的道德基础之上,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重视公德教育的方法,使日本尽快地进入道德发展的第二时期,使日本的每一社会成员都成为良好国民。”[1](P467-494)穂积陈重是法学专家,虽然深知法律对规范民众行为的重要性,但他还是强调对国民进行公德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关注对民众公德教育方法,主张一部分人为公德示范,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体民众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公德素质,推进整个社会的公德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