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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研究*

2020-02-21

阴山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司法价值观法治

陈 伟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德法兼治,国之大焉。为巩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基础,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层面: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党和国家的意志选择,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承接的马克思主义道德价值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它自然要融入包括法律论证在内的所有领域和方面,进而强化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情感认同。

一、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选择

首先,中国有悠久的德法融合之传统,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提供重要借鉴。正如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中论述并指出的那样,“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开始。虽因受条文的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应用经义决狱方面努力,但儒家化运动的成为风气,日益根深蒂固,实胚胎蕴酿于此时,时机早已成熟,所以曹魏一旦制律,儒家化的法律便应运而生。……归纳言之,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1]381可以说,经过两千年运用儒家思想“释法”“司法”的经验浸染,中国社会从根底上已经是一种礼治、德治、人治和法治交融治理的社会,这一点在司法裁决中尤为显明。

在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这套司法裁决理论一直发挥着实际效用,有效地维护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的公序良俗。现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自然要替代传统儒家经义融入法律论证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传统中国主张“以礼入法”,那么与传统文化根脉相连的当代中国就是主张“以德入法”。如果说“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1]387那么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和法治建设是对传统法治思想的继承和超越。

其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律论证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法律论证方面的内在要求。任何一种法哲学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论证理论,任何一种法律理论预设或对应于相应的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自然不例外。就思想渊源而言,马克思法哲学基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之上。在对黑格尔法哲学全面批判之后,马克思得出结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生活’,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2]显然,马克思反对从法本身或者人类精神来理解法概念,因为那只会导向脱离生活的、抽象的“思辨的法哲学”。而只有从“物质的生活关系”出发来理解法律,才能让法律从“被思辨神秘化了的社会现实”回到“现实社会关系的总和”。概言之,马克思法哲学的基本观点是:从经济状况来理解国家和法律的状况;人民是权力的主体;在民主制度中法律为人存在。但由于当时的革命形势,马克思未及写出系统的法哲学著作,更没有时间写出一种法律论证理论。

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然秉承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和内在精神。具而言之,中国法治建设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指导下,结合中国传统和实际,发展成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并形成部门齐全的法律理论。现在,我国的法哲学和法理学建设,尤其是法律论证理论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挟洋自重”“闭门造车”“隔靴搔痒”的情况。它们要么主张适用西方法律论证理论,而未能深刻反思西方法律论证理论的文本语境和历史语境;要么偏重固守本土传统法律论证理论,而未能真正认识现实世界的变化和要求;于是它们都未能提供有效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法律论证理论。因此,基于中国社会的“物质的生活关系”,尤其是基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占主导的生产关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就显得极为重要而迫切。

最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律论证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并且是它的关键性环节。众所周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3]其中,两个关键性环节是融入立法修法和融入司法裁决,而法律论证就是证明司法裁决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为了在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找到一种均衡,确保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裁决的公平正义性。通常而言,对于简易案件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规范,“其中的价值判断因素事实上已经成为常识,无须做过多纠缠即可进入逻辑领域。”[4]176在那里,法律推理表现为一种司法三段论,演绎的必然性就是司法裁决的证立依据。但是,对于复杂的疑难案件,法律体系往往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渊源,就需要借助于更高位阶的价值。在西方司法实践中,这个价值通常来自自然法。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这个价值往往来自天理和人情。但从逻辑而言,“天理”和“人情”的内涵、外延都不确定,具有理解上的模糊性和解释上的任意性,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司法裁决,甚至有损于司法裁决的形式一致性和效力权威性。现在,指向明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入宪,在法律价值位序上处于最高位阶,并且它已经被要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法律的引领和指导作用。这时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就会有助于准确地把握法律精神,发挥司法解释功能,正确解释法律,在最后一道程序即法律论证的公共性上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不少有影响力的案件的司法裁决文书已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之中。鉴于司法裁决具有极强的文化依赖性和模式延续性,“不存在最佳的法律适用方法,只存在最适合我们的法律适用方法,”[4]175我们不可能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论证理论,否则容易出现“水土不服”乃至付出沉重代价。即使借鉴现代西方法律论证理论,我们亦必须坚持从国情、法情和社情等实际情况出发的批判性吸收。司法裁决的法律论证可以运用人类法治文明的通行法律术语,但裁决内容必须是中国式的,因为裁决内容最终是要解决中国的人和事,它就必须采用一种中国民众认为具有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的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就是从规范性层面理顺这种方式;而且在现实层面,它已经产生良好的司法效果,实际上为当事人、法律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普遍认同和接受。

二、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的理念、原则和方法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关键在于“融入”概念。既然是“融入”,就意味着不能是主观任意性的“填入”,亦不能是简单机械的“加入”,更不能是强拉硬扯式的“拽入”。“融入”意味着两者之间有共通之处,即使在具体议题上有主辅之分,但至少互相有开放性和可接受性,有互动共融性,而融入的过程必须去寻找并遵循这种内在的共通性。

根据党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指导原则(1)按照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价值引领,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推进。(参见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http://www.gov.cn/xinwen/2018-05/07/content_5288843.htm。),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应遵循以下六个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融入的方式符合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程序;(2)合理性原则,融入的过程体现论证的相关性、充足性和可接受性;(3)开放性原则,融入的方法体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交叉(可融)关系,而不是全异(分离)关系;(4)价值引领原则,融入的结果体现高质量的说理和论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5)问题导向原则,融入是为解决实际问题,为证明具体司法裁决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6)人民主体原则,融入要坚持和巩固“一切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的一切”的民本、民生、民主立场。

从目标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是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论证理论,解决现实法律论证中的形式主义、经验主义和礼治主义问题。就体系建构而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只是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论证理论的第一步,后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如果说这个过程离不开理论的主动性建构,毋宁说它本身是主体性实践的一种自我展开。因此,在这里我们不可能“建构”体系,而只是尝试做出一些方法论上的思考。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的主轴线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根据《规划》,未来5到10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将从规则层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实现“有法可依”,由此亦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的过程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因此,“我们可以相当稳妥地指出,价值判断在法律制度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在于它们被整合进了作为审判客观渊源的宪法规定、法规以及其他种类的规范之中。法官们在解释这些渊源时,往往必须弄清楚它们得以颁布与认可所赖以为基的目的和价值论方面的考虑。”[5]

在元论证的意义上,法律论证就是考察法律推理是否满足一致性、融贯性和后果主义等一系列性质。借用麦考密克的术语,就是对司法裁决的“二次证明”;借用阿列克西的术语,就是“外部证立”;借用佩策尼克的术语,就是“深度证立”。[6]无论如何,因为法律论证旨在证明法律裁决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它的首要原则就是必须符合法治本身的理念。质言之,在“法律的帝国”中,法律论证必须保持它的独立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需要坚持融入之后的论证是从法律规范出发,而不是从其他社会规范出发;是在法律范围之内,而不是超越法律领域之外;符合法治精神,而不是援引法治外原则;首要追求法治效果,而不是首要追求其他效果。在这样的法律论证中,其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从规则层面保证法律规则之间的一致性,从原则层面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从后果层面保证法律后果的可接受性。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的情感关怀是价值引领。从来源而言,法律不只是规则和概念,更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背后就是价值。在当今全球转型的新时代,我们需要重新唤起价值的力量,不忘初心,励志前行,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整体转型确定方向。即使在以法治和三权分立而自我标榜的美国,“司法活动与直接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其他情绪化的社会因素疏离,并不意味着完全脱离这些因素。”[7]司法活动不是存在于在真空或书斋之中,而是存在于某种既定的秩序之中。它离不开现实的社会生态,它总会有一些共同的核心价值内嵌其中引导法律思维,指导法律论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的那样,司法裁判文书要讲明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在其中,“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8]

可以说,法官最重要的特征是其价值体系以及从事价值判断的逻辑能力。而只有在不同的理由(特别是实质理由)之间进行高超的衡平,才能让一位法官清楚地论证其所崇尚的价值。在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和论证的过程中,就必须有一个价值位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论证的最高价值。从宏观而言,法律论证服务于共同体的战略目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从中观而言,法律论证服务于建设良序社会,良序社会由公共的正义观念调节,用来发展其中成员的权益。而在新时代中国语境中,这个公共的正义观念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微观而言,法律论证服务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再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的共通之处是人民性。所谓“人民性”,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法治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核心的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9]因此,检验一个司法裁决是否具有实质的正义性就离不开人民性标准:是否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人民的当家作主。当然,法律论证中的人民性不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而是一个法学概念,是从实践角度为法律论证提供终极依据,从而避免“无穷追问”。

以人民性为中心的法律论证在于,政治法治化和法治实践化。一方面,要善用司法方式解决政治问题。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注意到的那样,美国几乎所有的重大政治问题都最终被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法院解决,从而建立起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可以说,只有以法治国,才能完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只有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作为司法裁决评价的目标,通过公平、公开、公正地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巩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奉,从而真正完成司法裁决的任务和使命。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公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0]司法裁决是代表法律和正义对案件的最后裁判,法律论证是对司法裁决的证立。司法裁决的正义性直接关涉到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关涉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关涉到民族共同体的未来。

另一方面,法律论证中的人民性不是抽象的、文字上的、远离实践的人民性,而是基于民众具体生活的、现实关系的、植根于实践的人民性。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向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1]抛开人民群众的现实社会关系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无法给出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我们的法律存在于对我们整个法律实践的最佳证成之中,存在于将这些实践理解成其最佳状态的叙事作品之中。根据这个观点,只有在我们识别并区分政治价值中经常相互角力的多个维度,识别并区分复杂的判断——认为经过通盘考虑,某一个解释比任何其他解释使法律的叙事在总体上更出色——中交织在一起的不同成分之后,法律论证的独特结构与限制才得以显现。……这个法律观念在整全性、社群及友爱等更普遍性的政治方略中开凿自己的根基。”[12]在新时代中国语境中,从马克思主义立场来看,司法裁决的法律论证就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基,以人民性为中心,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目标。

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的主体保障是法律人共同体。正如“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3],良法确立以后,法律人就是决定的因素。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要依靠新时代中国法律人共同体,特别是法官队伍。

在司法裁决过程中,尤其当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会有一个三重困境:“他必须对他面临的任何有效的权益要求作出裁决;他不可能因为找不到一条法律的准则,就——像古典时代罗马的陪审法官就可能这样做——拒绝下判决。另一方面,法官是服从法律的;因此,他应该根据法律对放到他面前的控告进行判决。最后,他有义务发誓,不仅根据法律,而且也要公平和公正地作出他的判决。……然而经验表明,对于法官来说,不可能在任何一个案件里都同等地满足这3项要求。”[14]这时候,就经常不得不借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借助法官的法律素养。尽管法官对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总能做出司法裁决,但近年来“许多国家的诉讼法都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一股加强法官释明权的改革热潮。其中有两项非常重要的改革要求:一是加强法官的心证公开义务,二是加强法官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4]178可以说,其中第一项和法官的价值观有直接的内在联系,第二项的探究就是法律论证。因此,正如“一名真正的立法者不会把自己限于制定法规,他会进一步把他的法律条文与他对值得赞扬与不值得赞扬的事情所作的解释结合起来,而拥有优秀品德的公民一定会感到这些指示在约束自己,胜过法律的强制。”[15]真正的法官亦应如是,他不仅能够做出公正的司法裁判,而且能够给出融入所处时代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论证。

要给出这样的法律论证,法律人尤其法官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和素养。除却融会贯通的法律专业知识之外,他们必须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和批判性思维能力、深厚的人文素养和真挚的公正情感,而且从信念上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承诺,从内心上想要做好每一个案件的法律论证。因为法律职业需要的不仅仅是专业的法律知识,“法律职业极其需要人文关怀精神。具有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方法才会拥有灵魂。”[4]181那些与法律之间看似没有关联性或者关联性较弱的知识、思想和方法,其实正是法律共同体长远发展之所在。因为“法律上较为遥远和较为一般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的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与大千世界联系起来,获得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遍规律。”[16]

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的实践品格和时代关怀

如果翻开现代西方法律论证理论,那么20世纪50年代以来,现代西方法律论证理论大体上有两个进路:一个是从逻辑学、论证理论和哲学角度出发,另一个是从法理学、法哲学的角度出发。[6]它们大都是以价值无涉的面貌出现,坚持一种法律教义学的立场;但实际上,它们并不是价值无涉。无论是第一个进路中的形式向度、程序向度和实质向度,还是第二个进路中的法律裁决证立理论、程序性法律论证理论、法律解释的证立理论、法律转化理论等等,它们都不是把法律看作一种整全性的、历史性的、社会性的存在物,而是把其看作或者设想为一种自主的、逻辑的、形式性的存在物。这种观点的本质是把法律看作人与人关系之外独立存在的第三方。从思想层面而论,它们本质上仍然属于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批判的“旧唯物主义”范畴,“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1]133它们只是以纯粹的思想形式来把握世界,没有深刻认识到“实践”“感性的人的活动”才是法律问题的真正核心。

相反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论证理论的实践品格和时代关怀。一方面,作为一种“感性的人的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律论证具有“自我主张”,其根本原则是“三位一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个“有机统一”意味着,党和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人对于法律在地位上的主体性,以及法律在目标上的伦理性。只有从这个现实存在的法情出发,才能真正理解中国法治和中国法律论证的现实经验,才能真正批判乃至超越现代西方法律论证理论。

另一方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律论证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论证的价值导向,促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法律论证不是做出司法裁决的过程,而是证立司法裁决的过程。质言之,如果说做出司法裁决强调严格依据法律规范,那么证立司法裁决更强调依据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律论证理论。因此,法律论证不仅关涉法律体系乃至法律共同体的核心价值,更关涉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具而言之,我国的法律论证必然会关涉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答了要建设什么样国家、培育什么样社会、培养什么样公民等重大问题,是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大成果,是为中国人民提供一种精神指引。[17]把这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就是为法律论证提供一种清晰的价值导向,从而形成法理、情理和治理的统一,进而让民众感受到法律的维度、向度和温度。

有人可能会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是否会削弱法治的力量,甚或出现“以德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法治倒退的现象。其实,“在法律方法研究中,很多人承认价值衡量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方法。如果说这种方法能够成立的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可能就有一种更为直接的方法。”[18]因此,把一种包含“法治”价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之中,不但不会削弱法治的力量,反而有助于打破法律价值衡量中的不正常均衡,真正保障法治价值,从而加强法治的力量。

因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法律论证会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一条无可替代的重要途径。一条已经被世界各国乃至我国的法治历程反复证明的经验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论证体现何种价值,就会在现实生活中引导社会民众形成何种价值。法律论证本身可以是明示的,亦可以是隐性的;它的作用有正向的积极影响,亦有反向的消极影响。能够乃至善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律论证,通过高质量的法律说理和法律论证来运用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质上就是一条培育和形成全社会共同精神纽带,进而形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思想基础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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