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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分析*

2020-02-21

阴山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长调内蒙古自治区名录

张 淑 利

(包头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30)

为响应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推进,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专门成立了全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组建了全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为保护工程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同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实施了《全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随后,自治区及各盟市陆续成立了有关组织机构,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一、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成效

(一)建立了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和机构

1.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管机构

2009年3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该中心为自治区文化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编制25人,内设办公室、培训部、业务部和技术部4个科级机构,专门负责全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研、项目认定等保护工作。它的成立标志着内蒙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正式的工作机构,对于切实推进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示范作用与指导意义。

2.颁布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与配套法规

为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6年4月,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6〕149号),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同时颁行《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06〕338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规则》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的具体评审标准、申报项目的保护和传承措施以及申报者须提交的资料、项目评审的组织领导等做了详细阐释。办法和规则的出台,直接指导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利用工作。

为实现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依法保护,2004年以来,自治区文化厅与自治区人大、政府法制办做了大量工作,全区各地特别是文化部门专家学者、民间老艺人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充满期待。经过反复调研和修改,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决定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条例的正式颁布,表明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走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新阶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成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基础数据库建设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存在问题等,根据国家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需要,结合自治区实际,2004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下发了《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各盟市、旗县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把独特、濒危、确实具有民族代表性、地区代表性和珍贵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普查重点。2009年底,自治区基本完成了全区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初步了解和掌握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并运用文字、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了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开展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工作的同时,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也进行了数字化建设。目前,硬件设施已达到基本数据库建设要求,并建立安装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数据库”系统和媒体资源管理系统,建立12个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源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源,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截至2016年底,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共保存纸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1300余卷,文字资料1100余万字,图片资料5万余张,各类视频资料930余小时,音频资料300余小时,数字资源总量约30TB。[1]

(三)逐步完善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

自2006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公布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三批扩展项目名录。内蒙古自治区积极申报,经过专家严格评定,在这四次国家级名录及三次扩展名录中内蒙古入选81项。

除积极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外,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2006年,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规则》,并从自治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遴选资深专家,组成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专家评审委员会。自2007年至2017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共公布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四批扩展名录。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立,标志着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向规范化。截至2017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日趋完善。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81项(89个保护单位),自治区级项目399项(100个扩展项目),盟市级项目1435项,旗县级项目2958项。[2]

(四)初步形成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1.积极开展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递者和承载者是传承人,保护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在各盟市认定传承人的基础上,2008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公布了首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8名,入选的传承人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大门类。2010年确定了10个大类115人为第二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13年内蒙古第三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76人。2014年内蒙古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65人。2017年内蒙古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66人,至此,五批名单共730人。

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开展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名录以及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同时积极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工作。2007年12月29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545人),内蒙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10人。2009年5月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551人),我区16人。2012年12月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498人),内蒙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16人。至2017年,三批共有42人。

2.建立蒙古长调民歌传承基地

自2005年蒙古长调民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和传承长调民歌便成为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头等大事。为了推动长调民歌的传承工作,2010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颁布《关于建立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实验基地的通知》(内文社字〔2010〕73号),决定在长调民歌保护完整、种类齐全、有明显地域特征的地区(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设立长调民歌的传承基地。目前,自治区级建成6个传承基地,即锡林郭勒盟3个:锡林郭勒盟群艺馆蒙古族长调民歌和蒙古族呼麦保护传承基地、东乌珠穆沁旗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传承基地、苏尼特左旗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传承基地;阿拉善盟2个:阿拉善左旗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传承基地、阿拉善右旗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传承基地;呼伦贝尔市1个:新巴尔虎左旗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传承基地。

3.积极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从2008年到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先后有34个乡镇被评为国家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从1995年至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先后评选出五批自治区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共有89个旗县和苏木(乡、镇)入选。文化之乡的命名旨在着力发展民族民间特色文化,对于提升地区文化影响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繁荣群众文化生活起着积极作用。

(五)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维护

1.探索生态博物馆保护模式

早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中,特别提出: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在该文件的指导下,内蒙古自治区在一些符合条件的地区,尝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和空间维护,探索生态博物馆保护模式。

生态博物馆既不同于民俗村和自然保护区,又不同于传统的博物馆(将收藏品摆放在房间里供人参观或研究),而是将整个村寨或整个一片地区作为保护的对象,并要求里面的每个人都要自觉地保护文化遗产。[3]内蒙古自治区目前唯一的生态博物馆是达茂旗敖伦苏木古城蒙古民族生态博物馆。

2.确定13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自200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通知》,截止到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颁发了三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共设立了东乌珠穆沁旗等13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区域性整体保护。

二、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尽管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保护工作时间不长,整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处于探索阶段,可资利用的经验较少;加上内蒙古地区地处边远,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困难重重,仍然存在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大批具备一定专业素质、吃苦耐劳的人才,而我区各盟市、旗县目前这方面的人才严重不足,特别是盟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机构不健全,专业队伍不稳定,专业人才缺乏。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为例,2011年巴彦淖尔市在市群艺馆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心,由群艺馆副馆长担任中心主任,配备两名专职人员,对巴彦淖尔市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管理。各旗县区也相继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构,共有专职人员14人。由此可见,整个巴彦淖尔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共设立16名专职人员。而乌兰察布市直到2012年10月份还没有组建正规机构,导致专项经费和设备无法保障,严重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稳步前进。

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性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同样存在这一严重局限。以呼伦贝尔“三少民族”为例,一方面,这些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靠本民族语言口耳相传,但由于一些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而掌握本民族语言和技艺的老人逐渐消亡,年轻人又受现代文化影响,不愿意使用本民族语言,导致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临后继无人的情况。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员由于语言、文字以及所掌握专业的限制,致使他们在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出现手足无措的状态。

(二)理论研究薄弱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专业从业人员短缺,而且科学研究领域理论研究基础比较薄弱。笔者曾于2015年年底,在中国知网上查询过相关学术论文,将“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关键词分别输入期刊板块、博硕论文板块、会议板块和报纸板块,得到结果如下:学术论文24篇,发表年份为2009—2015年;博硕论文4篇,年份为2011—2015年;一次会议记录,即2012年中国艺术人类学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该会议在呼和浩特举行,会议论文集收纳论文23篇,与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有关的论文只有3篇;3篇相关报道,其中2006年2篇,2011年1篇。2017年年底再查时,由于知网数据的变化,没有找到与2015年相对应的数据,但在报纸板块看到与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报道2篇,期刊板块新增2017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研究论文3篇。当然,这些学术论文或会议论文是从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整体状况做研究,除了这些,学术界还有一些以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个角度为研究目标的论文或论著,但数量也比较有限。

与论文的数量稀少相比,相关科研著作更是凤毛麟角。笔者从当当网上输入“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相关著作4部。笔者同样在当当网上输入“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相关著作20多部;输入“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相关著作近30部,其中理论著作1部,分述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20多部;输入“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相关著作近20部,全部是分门别类介绍北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著作。

以上统计数据不一定完全准确,但却可以反映出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概貌。内蒙古地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富集区,与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富集区的新疆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再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北京、上海地区相比,相关研究相差也较大。这些差别主要表现为分门别类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著述少之又少。

(三)现代化保护手段的缺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由于起步较晚,行业标准、各地实践与应用研究都处于试点与探索阶段。但与此同时,在当前互联网技术革新的大背景下,数字资源的存储、检索与传播方式都经历着令人咋舌的迭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存与基于主流社交媒体的公众账号,承担着信息传播的门户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成立以来,一方面大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着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档案资料;另一方面,紧跟时代步伐,运用多媒体、网络资源等加强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到目前为止,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已开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蒙汉文双语门户网站,蒙汉文手机网站,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微信公众平台等现代信息平台,同时利用这些信息平台进行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展示。但微信公众号的普及、相关信息传输不能做到及时和广泛。到201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利用这些信息平台共发稿100多篇,相关网站点击和浏览量也只有3万多次。这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差异较大。如浙江象山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订阅号“象山非遗”,每日都有消息推送,逐个介绍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阐释质朴而到位,策划特别接地气。

(四)群体保护意识缺乏

从近些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某个单位或某个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而是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相关部门承办,多方努力才能更好进行。但实际情况是广大人民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严重缺乏。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李岩老师曾做过一次问卷调查,他选择了北京市、保定市、衡水市安平县三地做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600份,获得有效问卷588份。调查对象有学生、专业技术人员、农民工、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军人,甚至生产运输领域都有受访者。受访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程度”一问中,选择“不太了解”和“完全不了解”的人数占61.9%,选择“非常了解”的只占受访者的4.8%。[4]

本课题组对“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晓度”也做过一次问卷调查,获得1052份有效问卷。被调查对象包括农牧民、工人、学生、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了解程度”一题的调查中,回答“大概了解”和“不了解”的人数占94.11%,回答“非常了解”的仅占5.89%。

以上调查数据表明,群众保护意识的缺乏不止是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缺陷,也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

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除人才短缺、理论研究薄弱等问题,还存在保护经费不足、法律建设迟缓以及重申报轻保护等现象,这些都是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制约因素。

三、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理性思考

为使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效,今后应加大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健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机构,特别是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机构,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专业人才的素质,加强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从资金上给予足够的支持。

第二,提升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力度。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培养优势,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动员科研人员申报相关科研课题,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培养专业理论和实践人才。

第三,提升民众的参与热情。加强政府、科研机构、各种社会团体的协作,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培育民众的文化自觉,发挥民众的主导地位,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第四,加强法律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条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传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要加大商标法、产权法的宣传和学习,提高传承人、传承基地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法律意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走上健康有序的保护道路。

第五,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化保护手段。顺应时代的发展,充分运用网络、媒体的宣传功能,开发与之相关的App软件,及时更新和推送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加大网络宣传的力度,将先进的数字化管理模式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环节,形成便捷、快速、高效、完整、科学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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