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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法治源流与实践效应

2020-02-21

延边党校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总书记法治法律

黄 婷

(1.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2.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一、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科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散见于治国理政各方面,其内容覆盖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法治、经济治理等各领域,“从法哲学层面梳理,习近平法治论述的一般理论包括关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的理论,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关于党法关系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关于法治与改革发展的理论,关于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1]。这一科学理论体系可以追溯到习近平在正定时期关于“农村法制建设”观点论述、在宁德时期关于“民主与法制”观点论述及在浙江时期关于“法治浙江”论述[2],党的十八大以来渐趋完善,是理论框架完整、逻辑严谨的科学理论体系,可以从理论框架、内在逻辑两个层面进行解读。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理论框架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理论框架包含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方向引领、以维护宪法权威为核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基础三个维度。

维度一,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方向引领。习近平总书记数次强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4]。2018年,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组建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事实上,早在党的十五大我国就已经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事务,进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化、法治化。党的领导确保国家政策和法律不会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更不会因为领导人的意见而改变。

维度二,以维护宪法权威为核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5]。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处于法的最高效力位阶,任何法律的制定与修订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为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基本法律之一的“宪法不是一种基于存在的状态,也不是一种动态的生成过程,而是一种规范性的东西,一种单纯的应然,是指一般国家生活的总规范、作为完整统一体的根本法和诸发的法律,是关于政治统一的类型和形式的总体决断”[6]。维护宪法的权威就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82年宪法基础上进行了再次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宪法权威。同年,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进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是对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进一步强化,确保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绝对地位和权威。

维度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基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包含形成于2011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包含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与社会治理新方式、经济发展新形势这一发展趋势相符合的,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精神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效衔接进程中渗透融合的体现,它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科学理论框架体系的基础。

(二)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内在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内容丰富、结构严谨,蕴含着逻辑前提、逻辑基石、逻辑保障三个维度内在逻辑。

逻辑前提:坚持法的创制遵循科学原理。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科学立法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理论体系的基本前提。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制定法是正式的法的效力渊源,是实现国家善治的法律依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修订以来,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一规定,既遵循了上位法基本原则,又切合我国经济发展区域性差异及地方治理特色的需求,与科学立法精神相一致,为实现良法善治提供了制度保障;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7]。党领导立法确立了新时代国家立法创制的新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立法中的领导地位,将更加有利于立法工作从中国实际出发,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物质文化的基本需求,实现良法之治。

逻辑基石:坚持法的价值目标遵循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8],司法公正是检验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中共中央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重要论述精神,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权利个体实现司法正义提供了政策引领和制度保障。

逻辑保障:坚持法的实施遵循依法依规。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把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视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9]。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它是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应当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检验,方能实现良法善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各项会议中数次强调要“依法行政”,这一重要论述精神体现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因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若无法律的有效规制,将使公民私权利受到一定侵害,从而引发国家公权力与个体私权利之间的纠纷与冲突,阻碍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因此,依法行政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坚决依法依规合理合法有序推进。

二、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法治源流

“法治与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中一个根本问题”,也是国家治理中一个恒久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始终围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核心理念,着眼于解决人类社会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国家治理中法治与德治问题,目的在于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这一系列重要论述既有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精华,同时也蕴含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重要论述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10]。

(一)对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中华法制有着五千多年的璀璨精华,源远流长,其源起于黄河流域,具有深厚的中华文化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正是对中国传统五千年法制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蕴含着中华传统法文化精髓。

第一,对中国传统成文法立法理念的继承与发展。“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曾作出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光辉实践”[11]。由于发展路径的差异,东西方社会对于法律的意义、底蕴的理解和阐释颇有差异,但在各自发展与演进历程中,都以各自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为侧重点。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常被认为是“人治”“礼治”的社会,呈现出“重刑轻民”,但从秦朝的《置吏律》《除吏律》《法经》、唐朝的《唐律疏议》《唐六典》、宋朝的《宋刑统》《盗贼重法》、明朝的《民律·刑律》《大明律诰》、清朝的《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数百部优秀的成文法典中,可以窥视到成文法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的突出地位。这一传统的成文法立法理念延续至今,并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中得到体现。如关于科学立法的观点,所不同的是古代立法与现代立法所折射出来的宗旨有着本质差异。新中国成立以来,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确保立法为民、科学立法;党的十八以来,国家法律不断修订完善,与时俱进;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领导立法,进一步增强中国共产党对科学立法的指引,确保立法科学,这无不是对中国古代传统成文法立法理念的传承与创新的体现。

第二,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历经漫长的演进过程。新石器时代后,三大部落联盟时期初步具备法律特征,即强制性。一般认为,中国国家和法律起源于夏朝,历经夏商西周,是为中国古代法文化形成前期,历史上称之为“华夏文明与中国法律起源时期”[12]。法家文化的产生,始于华夏文明之后,处于中国古代法制文化发展进程中“发展时期的中国法律时期”。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其核心理念在于强调法的重要作用,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主张有法必依,赏罚分明。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认为“要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相结合”。但其与现代社会“法治”完全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建立在封建统治基础之上,其是以维护封建集权为终极目标,即将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统一在君主专制手中。虽然法家思想认为“法治”优于“人治”,但其最终没有超越封建君主专制理念,归根结底还是封建社会“人治”理念下的“法治”,而非现代意义上真正的“法治”。尽管如此,法家思想对于法的概念、性质、起源、作用等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并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这一套理论和方法作为法家思想的精髓成为后世治国理政的宝贵财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引经据典,其中有不少关于法治思想的典故,如“奉法者强则强,奉法者弱则若”“法者,治之端也”[13]等,就是对法家思想精髓部分的传承、发展与创新。

第三,对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着儒法之争,因此有人将中国古代“法家”与“儒家”思想强行分割,对立理解,这是对我国古代社会法家与儒家思想的一种误解。中国古代是一个“礼治”社会,事实上,“儒家思想虽然注重人治,但并没有完全摒弃法与刑”[14]。儒家学派强调在发挥人的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法对国家统治的重要性。可以说,从中国传统文化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封建法律发展、成熟的历程其实质是封建法律逐渐儒家化的过程,儒法之争从本质上来说,是根植于同一社会文化基础之上的“大同”前提下的“小同”,法家设计的有形的法律框架中逐渐装进了儒家的无形的礼仪文化思想内容,儒家与法家由纷争走向融合,两者融合兼容呈现出的治国理政思维标志着传统法制的成熟,至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任务终于完成。唐律的主要特点是“一准乎礼”,崇尚“德礼为政教之本”。故而,从学理上说,儒家的人治与法家的“法治”是相通的,是数千年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渐融合的治国理政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对中国传统儒家与法家思想相结合的法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第四,对中国古代“治法”与“治吏”理念的继承与发展。“治法”与“吏治”的统一,是中国古代治国方略。中国古代“法治”用以控制社会、管理国家、打击犯罪与安抚百姓;“吏治”旨在选拔和培养良吏执行国家法律维护封建王权统治。治法以为本,治人以为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官吏任免制度,其有效加强了国家统治,也对整个封建王朝任官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从当前法治运行状况来看,仍需进一步强化治人,并将治法与治人有机结合这一传统中华治国理政理念融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德时期就提出“严惩严治贪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 数次强调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丝毫不能松懈,开启铁腕治腐模式。可以说,总书记从严治党战略选择其实质就是对中华传统治法与治人理念的传承与发展,并在此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二)对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传承与创新

“在马克思的一生中,虽然没有建立有关法律的特殊著作体系,但马克思对法律的认识,是他一身不同时期所坚守的一般社会智识进路的子部分”[15]。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阶级分析方法,揭露了法的本质,马克思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16],即“法律是社会各个历史时期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7]。围绕着这一关于法的本质的定义,马克思揭露了法律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指出正义就是与非人道和剥削做斗争。因此,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包含着三阶层:即作为第三阶层的物质需求、作为第二阶层的与社会物质发展相关的其他因素、作为第一阶层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质为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科学方向,奠定了法理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近70年的法治发展历程见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传承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依法行政等重要论述无不蕴含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等法的本质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观点在中国本土的实践、发展、传承与创新。

三、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实践效应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传承了中华传统法文化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观点,有着丰富内容、严谨的逻辑,是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的瑰宝,它对我国当前与今后在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制度运行等法治建设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影响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会时紧时松”“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治吏”,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治党的总要求总原则。第一,在立法层面,修订宪法,增加国家监察体制的内容,将其列入位于最高效力位阶的宪法中,并在以宪法为核心基础上加快制定监察法。2018年监察法颁布实施后,有效整合了监察职权,拓宽了监察范围,实现监察全覆盖。同时,改双规为留置,强化了监督力度,从静态制度层面赋予全面从严治党有法可依。第二,在制度运行层面,在中央及地方各级(中央到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从动态的制度运行层面确保执法必严。配套党纪国法方面,明确党规严于国法并逐步完善党内法规,先后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全面从严治党,让腐败无处遁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影响并推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高效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动力。司法公正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围绕着总书记这一论述精神,先后着力推进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等。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入落实,其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强调庭审的质证过程和作用;更加强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结合,推动公安、检察、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更加尊重证据、尊重事实,确保司法公正。第二,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三,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开展更深层次的诉讼业务。第四,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司法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新型审判团队建设,在全国率先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的通知》,明确院庭长监督职责,要求各级法院院庭长认真落实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确保办案质量,对三年以上未结的26件案件移送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2018年1—10月,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67.4万件,结案69.93万件,同比增长16.83%、13.89%;结案率为82.4%,全国排名第三;案件结收比103.3%,全国排名第一。省法院改革三年来与改革前相比,收案总数同比增长58.7%,结案总数同比增长65.5%,人均办案数同比增长233件。服判息诉率下降了1.93个百分点,二审发改率同比略有增长,再审发改率持平,办案周期同比延长了12.9天。审判质效呈稳步提升、有效改善的良好态势。

(三)影响并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依法行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如何在依法行政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行政效率、改善行政质量,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标准。十八届四中提出“要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降低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有效提升行政效率。近期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重心。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即将行政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推进,在横向上要厘清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减少执法队伍;在纵向上要推进执法重心向基层政府下移,减少执法层次。“县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程中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19],以湖南省长沙县为例,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前,长沙县行政执法机构众多,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多头执法问题和权责交叉问题,除原城管外,22家涉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相对分散,32%的部门没有办法过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案件总数在10件以下的单位占据38%,比例严重失衡。2015年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整理行政执法资源,组建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核定编制563个,全局总计行使23个领域1 562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其中行政处罚1 517项,行政强制权45项)。

(四)影响并推动地方立法向科学化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的重要论述以科学立法、党领导立法为重要内容。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的观点,法律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由社会物质基础所决定。新中国成立后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区分基本法与非基本法)。2015年《立法法》修订,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将党领导立法精神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并促进地方立法科学化。各地地方立法的制定,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精神一致,以完善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基本目标,坚持民主立法,以立法质量为重点,以问题为导向,既体现了法律位阶与效力上的从属性,又切合了当地实际情况与特点,增强地方立法实际可操作性,弥补了上位法在地方治理中的不足。

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虽然散见于各项国家立法、国家政策、会议讲话、专著论述等体例中,但其涵盖了治国理政中法治的方方面面,科学回答了德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治法与治吏、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是内容丰富、体系完整、逻辑严谨的科学理论体系,其对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全面依法治党、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党领导立法理念确及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有着深厚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形成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观点的积淀与创新,更离不开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中法文化理念的传承与发展,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厚重的历史渊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土创新,它是科学的方法论,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是人类历史上不可多得的理论瑰宝。因此,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研究既应探寻学理的厚度,更应审视实践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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