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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技术对网络政治空间的优化治理*
——基于空间正义的视角

2020-02-20张爱军张梦可2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正义空间

张爱军,张梦可2

(1,2.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陕西 西安,710061)

网络政治空间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空间形态。网络政治空间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互联网时代的升级与延伸,在资源分配、权力架构、话语表达等方面呈现出互联网作用下的新特点。新技术带来了一系列新媒介形态,微信、微博、视频直播、VR 等丰富了人的信息传播方式和实践活动方式,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都向着网络虚拟层面延伸,推动了网络政治空间的形成与发展。对网络政治空间的全面、综合性认识是实现网络政治空间正义、进行高效的网络公共治理的基础。

一、网络政治空间正义是正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政治空间正义是社会空间正义的组成部分。列斐伏尔、曼努尔·卡斯特、大卫·哈维、爱德华·索亚等人对社会空间正义问题都有过较为系统的论证。社会空间成为解释社会经验事实的一种有力的转向和路径,增加了社会学理论的生命力、解释力和批判力①陆影.社会空间视域下的“城中村”隔离问题[J].学术研究,2015(12):49-55。。作为社会空间正义的和技术化延伸,网络政治空间正义与社会空间正义既有共性,也各有特殊性。

(一)政治正义在网络空间的呈现与变异

1960年以来,西方社会出现了严重的社会空间问题。空间剥夺、空间隔离和贫民窟等非正义问题的出现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些学者开始以空间为角度解决这些问题,初步提出了空间正义的思想。80年代后,随着经济水平提高、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格局转变,出现了新的空间非正义问题。城市空间正义问题逐渐成为西方学界研究的热点,空间正义的概念、特征、实质等得到了系统性阐述。

网络政治空间正义问题的相关研究是随着互联网发展出现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随着网络政治空间内非正义问题,如网络政治暴力、“人肉搜索”、查封帐号、网络政治谣言等矛盾的不断出现。这些矛盾在虚拟与现实之中不断转换,影响着公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给政府治理能力带来了新的挑战②阙天舒.论网络政府的转型——基于网络空间膨胀的中国视角[J].学术界,2012(12):61-74+270-273。。因此,国内部分学者将视角转向了网络政治空间正义问题的研究。但从总体上来说起步较晚,尚处于初始阶段,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较少。中国知网上关于网络政治空间正义的相关文献主要是从2013年开始的,但数量较少,仅有20 篇左右。就定义而言,网络空间正义是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保障网络空间内的资源、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分配能够满足网络空间内大多数人的基本权益,使网络空间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空间秩序,建立起一种和谐的网络空间性关系。网络空间正义的实质是要在根本上实现社会正义的网络空间化转向①陈宗章.网络空间正义及其实现[J].探索,2018(01):173-179。。

就国内学者现阶段的研究成果而言,空间正义体现了公民空间权益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原则,主体在这一空间领域内拥有均等的参与机会,空间中的政策法规也根据人的社会需求而制定,是对社会平等、公正、自由的追求②孙强,宋吉鑫.怎样实现网络空间正义[J].人民论坛,2018(16):56-57。。这种公平、公正表现为资源和机会的公正合理分配、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应降到最低限度、避免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的空间边缘化、保障公民参与机会平等、尊重多样文化、不排斥特定群体、保护不同群体的环境公正等方面③曹现强,张福磊.空间正义:形成、内涵及意义[J].城市发展研究,2011,18(04):125-129。。网络政治空间正义的实质是民众公平公正地参与网络空间政治活动的状态。网络政治空间治理追求的是平等、公正与自由,是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准入、参与的公平正义,这一追求与社会空间正义是相通的。

网络政治空间正义与社会空间正义的另一个共同之处在于,网络政治空间中的主体是社会性的人,是社会空间中的个体。社会性成为网络空间的根本属性。曼努尔·卡斯特认为“空间不是社会的反映(Reflection),而是社会的表现(Expression)。换言之,空间不是社会的拷贝,空间就是社会。”④曼努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504。网络政治空间的形成和发展都依托于互联网,但其根本上还是现实政治空间的和技术化的延伸,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和领域,体现为“现实的人”的交往实践活动。

网络空间与传统社会空间在载体、作用形式、影响范围等方面有所差异,虽然有技术赋能,但也没有达到完全公平公正状态。一方面各地区网络技术水平存在差异,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先进者必然处于优势地位,可借助政治、经济和技术优势在网络空间占有更多资源和权力,并制定与自身有益的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条件的限制,导致众多网络空间内的主体虽然能够使用网络服务,却无法平等地享受网络空间的资源⑤孙强,宋吉鑫.怎样实现网络空间正义[J].人民论坛,2018(16):56-57。。网络政治空间正义的最终实现,需要解决网络空间中客观存在的支配、控制、压迫、异化等问题,其根本方法是要在精准定位非正义问题的基础上,解决网络政治空间的非正义问题⑥王文东,赵艳琴.网络空间的非正义性剖析——基于空间正义的研究视角[J].甘肃理论学刊,2013(01):25-29。。

网络空间正义实现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可分享性(the sharive)”,普遍正义需要普遍分享来促进⑦刘方喜.物联网“分享主义”拓展身体空间正义[J].中国图书评论,2016(04):22-28。。以互联网为底层架构的网络政治空间正是能够实现普遍分享的空间,存在实现空间正义的基础条件。它能够通过不断提高分享的范围和程度,实现网络政治空间内的正义。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常用的对策是多主体协同治理、完善网络空间立法、推动行业自律等⑧范灵俊,周文清,洪学海.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挑战及对策[J].电子政务,2017(03):26-31。。中国在治理网络社会方面主要采用网络技术措施防火墙(Firewall)技术、数据加密技术、过滤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以及建立多级别、多层次的安全用户鉴别技术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软件譬如DPI 技术,即深度包检测技术⑨李洁,杨木生.“互联网+”下的网络空间治理研究[J].出版广角,2016(23):60-62。,能有效地对网络空间信息进行控制和分配。

大数据技术在推动网络政治空间优化治理、实现网络政治空间正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它赋予了人类从海量的数据中获取知识的能力和条件,使网络信息传播管理模式由传统的“监测+预警”转向“预测+防范”的新型治理模式。⑩戴丽娜.网络空间信息治理的变革与创新[J].新闻与写作,2017(01):18-21。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斯·库克耶认为,“大数据的核心就是预测”,“它是把数学算法运用到海量的数据上来预测事情发生的可能性”①维克多·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来临[J].经济导刊,2013(Z5):72-78。。大数据技术也有利于实现“量化治理”、“精细化”和“互联网+”的治理模式②周利敏.迈向大数据时代的城市风险治理——基于多案例的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09):91-98。。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网络政治空间的优化治理,既有网络空间内在架构带来的可行性基础,又有外在的技术优势,是一种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成效的技术治理方式。

(二)政治正义在公私领域的交织与融合

互联网为民众意见的表达带来了更高的自由度、更丰富的信息传播手段,以及更加直接的对话渠道。随着技术发展,互联网设备也逐渐从体积较大、使用条件受限的电脑端转向了更加轻便、不受时空限制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便携式设备端,民众可以在更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参与公共领域活动、参与政治活动。从上述两个方面来说,公私领域的边界正在逐渐走向融合,融合的交汇点就是网络空间。这种融合的影响是两面性的。

在正义的网络政治空间内,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更加多样、平台更加广阔,能够实现高效的行动机制与反馈机制。通过大数据技术,官方可以广泛地收集舆论,根据相关数据整合出民众关注的焦点和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对舆论的回应也更加及时、更有针对性。这种更高效的反馈与互动能够激发公众发表意见、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多合理化、民主化的提议被纳入到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参考范围内,也使得公共领域有更大机率朝着更加有序的方向前进,实现良性互动与发展。

如果网络政治空间呈现出非正义状态,普通公民在网络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应有的发声权利会被削弱,原本相对平等的官方与民间的对话体系便难以建立。这种非正义还将从网络政治空间蔓延至现实政治空间,导致现实中的各种社会负面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民主化、平等化、自由化的社会发展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二)网络政治空间中的非正义问题

新媒体和自媒体平台使得网络政治空间内非正义问题的后果愈发严重。新媒介技术拓展了网络政治空间主体进行意见表达的平台和渠道,在互联网匿名性的掩护下,涉及非正义的信息也获得了出口。自媒体平台存在着把关机制不完善、娱乐化和媚俗化倾向严重、事前预警不到位、事后惩戒不够彻底等问题,为负面信息的滋生与繁殖提供了环境。除此之外,新媒体和自媒体的影响领域更是延伸到了现实环境当中。网络大V、中V、自媒体编辑等角色在这种现实延伸当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群体拥有相对广泛的受众群体和影响力,非正义在这一作用下,负面影响也更加严重。

网络政治空间的膨胀对政府的治理能力逐渐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参与主体数量的不断增加,各种意识形态和观点、意见在互联网空间内开始对话与碰撞,其中不乏错误思想与有害内容。再加之互联网的匿名性、开放性,使得网络政治空间治理和规范的难度大大提升。政府急需转变原有的社会治理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通过开发使用新技术、改进技术水平来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另一方面,网络工具种类繁多,新的媒介技术和媒介平台不断出现,这就对政府在新事物、新样态出现后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出了挑战,对学习的速度和效果也提出了要求。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出现对于政府而言是“双刃剑”。如果使用得当,可以有效提升政府的舆情应对能力和应对效果,既能够提高效率,又能够简化治理程序;反之则可能陷入数据滥用、数据误用等困境,使政府在舆情应对、风险处理等方面陷入困境。

(一)网络政治空间中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均

网络政治空间是一个多维度的自由空间,是现实社会在技术手段下实现的升维空间,各种资源在网络空间内实现了更自由、更快捷、更简便的流动和运转。在这种高度自由化的分配领域内,处于强势地位的分配主体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制定有利于自身的规则,弱势群体则只能遵守规则。各种资源不可避免地流向了掌握权力和资本的主体手中,对社会资源的公正、合理的规划与分配显得尤为重要。权力和资本的介入一定程度而言是不合理分配的根源,这与现实社会当中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网络政治空间中的权利平等缺乏现实的平等基础,缺乏平等的真实性和绝对性,它是“虚拟的”。

此处的平等并非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在罗尔斯提出的分配正义原则中,第一条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0-61。。它描述的是一种数学意义上的均分状态,但这种平等形式的分配在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因此罗尔斯提出的第二条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②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可能更适用于现实和网络空间内资源分配问题。这一原则是指按照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实际价值进行分配,依据个人能力和贡献进行等比例分配,以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但在网络政治空间中,这两条原则的实现都存在着来自于现实政治空间中发展水平的限制。

在这些限制之下,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即使是进行不完全均等的资源分配,也应该符合平等的、自由的要求,不应该侵害他人的平等权利,即“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③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2。这是对弱势群体做出的有利于该人群的不平等安排,以实现大卫·哈维所说的“最少的优势领地”和最穷居民的财富最大化④Edward W.Soja.李钧等译.后大都市:城市和区域的批判性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在任何情况下,政治利益、经济效益的实现都不应该出卖或侵犯个体的权利和利益。网络政治空间内以个人信息换取免费服务、网络政治暴力、“人肉搜索”等行为屡见不鲜,网络政治空间内的社会资源分配也只能是一种相对的、与现实政治空间相关联的公正合理分配,大数据在其中是有决定性意义的。

(二)不同群体参与网络政治空间活动的机会不平等

互联网的扁平化、包容性和高自由度使其天然具有平等性的基础,网络政治空间内部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中心”,这种“去中心化”突破了现实空间中时间、地域、范围、收入等问题带来的限制,这些主客观因素成了大数据信息库中扁平化、可视化的数据。但“数字鸿沟”“网络霸权”等问题的出现使得网络政治空间内的各个群体无法平等地使用网络空间、平等地享受网络空间中的各项权利。

就现实情况而言,网络政治空间内的小群体集合或弱势群体容易受到来自其他群体的偏见与歧视,导致其逐渐被边缘化,对其的错误认知也不断加深,导致了非正义的出现。存在误解的前提下,特殊群体在参与网络政治空间资源分配、参与网络政治活动机制等方面先天处于弱势地位。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承认不平等的存在,但也对这种不平等作出了限制,即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利益和权力应当受到保护。弱势、小众群体应该平等地享有进入网络政治空间和参与网络政治空间活动的权力,“只有当人们有机会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时,公正的目标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⑤[美]大卫·雷·格里芬著,王成兵译.后现代精神[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57。

(三)网民尚未形成理性的行为规范与权利意识

网络空间内的信息流动分为接收和传播两个方面。(1)信息接收层面。互联网准入的低门槛、直观性、简易性,信息的海量性、繁杂性和日益加快的社会生活节奏导致民众自主思考的条件和能力有所下降,被动成为信息的接受者。此时的被动接受并不是早期传播效果研究中“子弹论”“魔弹论”“皮下注射论”的再现,其实质是民众在享受技术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同样受制于技术限制,导致辨别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下降的状态,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非理性、非公正的话语表达与行为。在这种非理性信息的影响之下,大数据技术收集到的信息出现了误差,对舆论舆情的反映也将可能存在误差。(2)信息传播层面。网络政治空间内依然缺乏完善、合理的动态监控机制。在网络匿名性的掩护下,网民的不良行为难以被精准的定位,更遑论管控,这就导致网民的道德自律感和社会责任感有所降低,在享受着互联网提供的各项权利时,又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从众心理、猎奇心理、反叛心理等因素的作用下,网民更容易出现非理性的行为和话语表达,加剧网络政治空间内非正义问题。

人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仍需调整。即使是再新型的技术也需要以人的存在为基础、前提和标准,大数据需要整合海量的用户资源,算法技术需要采集海量的个人数据才能加以分析,人工智能需要由人来进行程序的编写,技术无法脱离与人的天然性联系。网络政治空间内非正义现象的根源,关键还在于技术的使用者——人,而非工具性的技术本身。“人是智慧城市的主角,信息技术并非替代人们解决问题,而是帮助人们解决问题”①小明.智慧城市的思维层次[N].中国建设报,2018-05-28。。如果网民难以形成理性的行为规范与权利意识,对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等工具的使用也将是无序和非正义的,网络政治空间将成为一个无序和非正义的空间。

三、大数据技术对网络政治空间正义的治理应用

互联网、物联网与新媒介技术实现了人与技术、物体与物体、人与物体的沟通与融合。通过互联网这个技术载体,工厂、商店、组织、社区和国家等真实的东西成了虚拟的网络空间,精神交往、网络社区、论坛贴吧、网络暴力等虚拟的东西却变得更加“真实”、更接近民众的日常生活。网络政治空间内的社会交往跨越了时间、空间、阶级、身份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其内部是一种全景式的舆论生态环境,是民众可以广泛参与的话语空间,大数据的“大”正是基于此。

(一)大数据在网络政治空间的应用

大数据技术的主要价值实质在于其海量的数据库、海量的信息资源与用户画像,这些数据信息是资源合理分配的蓝本和参照基础。随着资源分配结构的调整,网络政治空间中的资源分布会更加合理。同时,这种合理的资源分配格局能够延伸到现实政治空间中,使社会发展在技术的帮助下更加有序,民心更加稳定,实现更加平等的发展格局。

大数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大数据是指数据的结构形式和规模,是从大数据的浅层内涵去分析;广义的大数据不仅包括这种浅层内涵,还包括处理数据的技术②朱建平,章贵军,刘晓葳.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分析理念的辨析[J].统计研究,2014(02):10-19。。网络空间包含真实和想象的空间,但不是真实和想象的简单叠加或简单转化,而是在虚实关系的相互转换之中的“第三化空间”。在网络空间中,“虚”“实”之间的界限逐渐被拉近。利用大数据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增强现实等技术,“虚”与“实”的存在都能被转化成为可视的、具象化的存在,转化为可以感受的“空间”,甚至是“更加有序的、更加真实”的空间③骆正林.空间理论与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的建构[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01):49-56。。

大数据技术作为“实”与“虚”之间的桥梁,将实际生活中的用户个人信息抽象化为代码和符号,成为直观、量化的数据。大数据也将用户的浏览、收藏、删除等网络行为具象化为用户信息资源库中的一部分内容。用户是“虚”“实”之间来回切换的交叉性主体,大数据同理。大数据提取出的海量虚拟信息背后是大量真实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行为,以大数据为基础进行的政治行为方式和商业行为方式的建立与调整也是在现实空间中发生的,其影响层面既涉及网络空间,更影响着现实空间。因此利用大数据技术治理网络政治空间,推动网络政治空间正义的实现,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

大数据技术可以使网络政治空间中的非正义现象以数据和信息的方式直观地呈现出来,成为政府制定发展规划的参考依据,以实现精确、合理的机构调整与政策改革。对于个体而言,这种调整与改革是符合多数派利益的。它将个体参与政治网络空间的机会进行了拓展,丰富了参与网络政治生活的方式。从这一角度上看,不同空间群体在网络空间的准入层面获得了相对平等和公正的机会,多元文化和意识能够在互联网空间内实现互通有无,对网络政治空间内的正义性发展产生有力的推动作用。

随着公私领域逐渐向网络空间延伸和拓展,有关网络政治空间正义性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国家和社会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社会的发展塑造了技术,但也被技术所塑造。”④Smith MR,Marx L.Does technology drive history?:The dilemma of technological determinism [M].Mit Press,1994.101。网络政治空间并不是单纯技术性的虚拟空间,在现实空间内发挥维稳作用的制度和管理体系在网络空间中同样必不可少。大数据技术的优势能够在更高程度和更大范围内推动网络空间朝着更加正义、公平的方向发展。网络政治空间与现实政治空间的治理存在着共同之处,但由于这个“虚拟空间”的独特属性,使得其治理路径既要从现实框架中跳脱出来,又要结合技术在现实社会发展中的变革与影响,实现治理思维和治理方式上的转变。

(二)大数据对网络政治空间正义的治理措施

大数据是网络政治空间与现实政治空间沟通的桥梁,是官方与民间沟通的桥梁,也是用户与用户沟通的桥梁,这种链接性使得大数据技术能够更好地融入网络政治空间及其治理当中。大数据技术能够从发现、定位和预警三个方面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提供帮助,有利于建设更加高效、精准、完善的网络政治空间治理机制和规范。

1.展开舆情分析发现非正义。随着社会进入移动媒体时代,以“两微一端一抖”为代表的媒介平台层出不穷。借助移动端的接入,海量的民众通过互联网发布个人观点与意见,UGC(用户生成内容)极大地提升了网络政治空间内的信息总量。当某一社会问题出现时,多元化观点在网络政治空间内传播,并逐渐形成相对比较集中、持续的舆情焦点。这些舆情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处置的恰当与否,极大地影响着网络政治空间及现实政治空间内的正义。

进行综合性、广泛性的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整合正是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大数据技术通过收集各类舆情并进行归类、分析,可以明确得出舆情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以及舆情爆发的主要平台和主要群体。这种归类与分析可以精确到某个关键词的出现频率或用户发布的具体内容,以便进行文本分析。借助大数据舆情中心,可以实现对用户情绪的分析,即正面或负面、积极或消极。这种分析包括纵向和横向,既可以在时间轴上直观地展示出舆情的发展走向,如初始、爆发与下降阶段,也可以通过横向对比得出舆情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采取不同的应对手段。舆情中心还可以识别、过滤“网络水军”等无用数据和信息,提高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通过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优势,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以此为参考依据增强舆情应对能力,建立完善的舆情预警和应对体系,对网络政治空间内的非正义问题进行针对性治理,提高政治空间治理的效率和准确度。除了主流舆情之外,大数据技术也能够精准地收集与分析“少数派”的意见。在技术面前,发言主体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拥有相对平等的话语表达权力,也拥有相对平等的民主政治参与权。这种平等参与的机制进一步延伸至现实空间内,有利于解决好社会发展问题,推动社会朝着更加有序,更加民主化、公正化的方向发展。

2.进行用户画像定位非正义。大数据技术作为新兴的媒介技术,在通过信息和数据分析用户行为、建立用户画像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网络政治空间正义治理,既符合网络政治空间“人本位”的治理重点,又是更加高效、精准的治理方式。在网络政治空间正义治理的过程中,进行治理的主体是人,被治理的对象也是人,个人档案建立和行为分析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大量的个人档案和个人信息的汇总与整合,能够建立用户样本库,并以此为依据勾画出互联网用户行为图谱,获得更为真实、更有针对性的非正义问题相关信息。

用户在网络政治空间内是“虚拟”的存在,是隐藏在显示器和手机屏幕后的个体,但其行为在大数据之下是透明的。现代人的日常生活与互联网高度相关,行程规划、出行方式、购物倾向、消费能力等数据都在互联网上“公开”呈现着,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基础性信息更是直接显示在网购平台、外卖平台上。这些用户行为共同构成了一幅完整的用户画像,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信仰与价值观等信息都转化为直观、量化的数据。通过建立用户画像信息库和数据资源库,个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的倾向显而易见,遇到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显而易见。

一方面,这些用户画像可以用于有针对性的非正义问题治理,包括资源的分布与分配不均、政策法规不合理、个人意见表达的渠道不畅通等方面。以海量的用户行为数据整合出当今网络社会发展的进程、特性与困境,通过网络政治空间中“多数派”的观点,进行更加精确、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网络政治空间正义治理。另一方面,这种用户画像本身又存在非正义,它暴露出来的问题是——个人数据和隐私侵犯。用户出于免费使用服务等原因,以个人信息作为交换条件,赋予了运营商获取用户个人资料和数据的权限。这些个人资料和数据一旦被不正当使用,就可能会对用户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个人权利造成严重危害。

3.启动风险预警治理非正义。中国社会的开放度和自由度日益提高,各种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成了社会进步的副产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面临以风险分配为主的时代即“风险社会”的来临①[德]乌尔里希·贝克,何博闻译.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1-5。,互联网空间内同样存在此类问题,用户所处的也是一个“风险网络空间”。复杂性理论认为,随着城市工业化和现代化水平的不断发展,城市社会系统会越来越复杂,城市不确定性和各种社会风险也随之上升②周利敏.迈向大数据时代的城市风险治理——基于多案例的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09):91-98。。由于海量的用户基数,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网络政治空间内的不确定性日益上升,非正义现象出现的可能性也在不断上升。

大数据风险治理的过程主要有四个阶段,即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决策。在风险识别阶段,大数据通过收集整合海量信息数据,判别网络空间内是否存在风险或存在着什么风险,并对这些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与防范。在风险分析阶段,通过直观、可视化的统计数据,治理主体可以总结出风险的来源、影响范围、扩散渠道等内容,制定适宜的风险预警与治理方式。在风险评估阶段,大数据技术能够在综合分析以往社会风险的基础上,对新问题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为下一步的决策提供客观、准确的参考依据。在风险决策阶段,网络空间内政策法规的制定者通过大量数据整合而成的信息资料,能够制定出更加合理、更加民主、更加公正的法律规定与空间规则。

非正义现象的初始阶段往往有迹可循。借助对数据和信息的抓取,大数据技术能够提前获知非正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根据其情况进行分级和管理责任分派,监管主体可以在风险发生之前制定应急预案,及时、迅速地采取相对应的风险预警机制。相比事后的处理机制而言,大数据技术的事前预警机制能够将非正义风险的影响降至最低,避免产生更加恶劣的后果,维护网络政治空间的合理、有序和正义。

结语

尼葛洛庞帝指出:“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③[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5。现实社会中,如何规制“国家利维坦”、如何在发挥政府功能的同时有效地限制权力,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要议题。数字技术是实现网络政治空间民主的重要推力,但也“潜伏着滑向‘数字利维坦’的现实风险”④肖滨.信息技术在国家治理中的双面性与非均衡性[J].广州:学术研究,2009(11):31-36。,“数字利维坦”成为“国家利维坦”在网络政治空间内的延伸与异化。它建构了这样一种假象——数据和技术能够对国家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其局限性和弊端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大数据既具有破坏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潜能,也具有破坏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现实破坏力量。”⑤张爱军,刘姝红.大数据与风险社会的三维预警[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05):98-102。

大数据技术和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和大型互联网公司手中,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思·库克耶指出,滥用大数据的结果是导致“数据独裁”,人最终成为数据的奴隶。⑥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周涛.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J].人力资源管理,2013(03):174。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内的用户画像精准而有针对性,用户在互联网上可以说无隐私可言。在技术普及的互联网空间内,用户的个人隐私可能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就现实情况来看,这种数据维权非常困难。更为长远的影响是,当今社会中的人已经逐渐习惯用数据隐私换取免费服务的交互行为,这种思维定势形成之后,如何在网络政治空间中维护个人隐私权益、避免数据泄露已成为网络政治空间治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技术不再单纯是人的实践活动工具,它与权力和资本的组合产生了网络空间内的意志和霸权。媒介社会化和社会媒介化使网络空间成了人们进行生产实践和生活实践的重要场域,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越来越受到互联网的影响,这种高渗透性和影响力使得权力主体和资本主体越来越重视对互联网的使用和干预。这就导致了“霸权”的产生,带来了网络政治空间内的非正义,即不平等和不自由,正如马克·斯劳卡在《大冲突》中提出,“数字革命在它的深层核心,是与权力有关的。”⑦马克·斯劳卡.大冲突:赛博空间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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