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对煤矿建设项目监理的启示
2020-02-15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贵阳550025
何 坤,青 泉(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 贵阳 550025 )
0 引 言
文家坝二矿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井口及工业场地紧靠织金县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 240 万 t/a,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长期受瓦斯影响,导致建设工期延长,建设单位投资增加。本文针对文家坝二矿瓦斯灾害严重的问题,以文家坝二矿 2017 年 3 月 7 日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较大事故为例,从监理单位的角度对矿井建设过程中瓦斯灾害的防治和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得出经验和教训,供同行参考。
1 矿井建设的基本概况
文家坝二矿于 2010 年 3 月开工建设,设计采用平硐—斜井联合开拓方式。事故发生时,井巷工程已掘进23 594 m,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正在施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 110602 运输顺槽回风通道为直墙半圆拱断面,巷道宽 4.2 m、高 3.5 m,净断面 11.88 m2,采用锚网、钢带、锚索联合支护;原矿建施工单位退场后,建设单位组织内部职工自行施工,挂靠了另外一家单位的施工资质。监理单位依法依规组建了工程监理项目部,对文家坝二矿一期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监理。鉴于建设单位编制的重要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挂靠的施工单位审批,以及拖欠监理费、不按建设程序操作等,总监拒绝对文家坝二矿矿建工程重要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和签字。
2 事故发生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2017 年 3 月 7 日,文家坝二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孔洞位于二矿 110602 运输顺槽回风通道掘进工作面迎头左方,突出煤量 500 t、瓦斯涌出量 55 795 m3,突出的煤矸堆积巷道 60 m,造成 4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50.19 万元,未发生次生灾害。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10602 运输顺槽回风通道掘进工作面前方煤体未消突,违规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在耙装过程中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3 监理单位受到的处罚及施工过程中开展的主要工作
3.1 监理单位受到的处罚
事故调查组以“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文家坝二矿施工项目部长期拒不整改隐患和问题的情况未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告,致使文家坝二矿隐患和问题未得到及时治理和消除”的调查结果为由,对监理单位罚款 29 万元。相关的监理人员因在监理过程中按照相关监理规范和规定履行职责而未受到处罚。
3.2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开展的主要工作
(1)监理项目部针对建设单位施工队存在管理混乱及有关问题发出了多份监理通知单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整改。监理通知单明确了督促整改的相关内容,尤其是与“3·7”事故相关的揭过煤防突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审批程序报审的问题,多次督促施工队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了相关情况。事故发生前,监理单位曾向建设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函,报告了施工队存在问题和管理混乱的相关情况。
(2)发生事故的 110602 运输顺槽回风通道的作业规程未得到总监签字同意,监理单位要求编制的防突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得到落实(没有同意开工),但施工单位在未经过开工报验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开工,最后造成事故的发生。
(3)2016 年底,建设单位拖欠监理费用导致监理工作运行困难及施工队管理混乱。为此,监理单位曾找建设单位商讨暂停监理工作。
(4)质监站代表政府对文家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监理单位以发送监理月报的形式向质监站汇报监理情况,其内容还涵盖了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例如,施工单位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违规使用钢丝绳牵引耙矸机进行作业,施工单位的揭过煤防突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审批程序报送施工单位审批,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等。
(5)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州省国资委”)和建设单位安监二处于 2016 年先后 3 次到文家坝监理项目部检查监理工作。文家坝监理项目部在检查汇报会上向贵州省国资委报告了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矿建工程存在挂靠和转包的违法事实。
虽然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开展了上述工作,但由于开展的效果不佳和执行的强度不强,政府相关部门没有采纳监理的一些意见和措施。
4 事故对监理工作的启示
4.1 监理过程中防止发生瓦斯事故的经验
煤矿监理工作安全风险较大,而监理单位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很多不安全的风险难以得到控制。为了更好地规避这种风险责任,笔者对监理过程中防止发生瓦斯事故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
(1)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质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就这个事故来说,建设单位自己的施工队伍挂靠施工资质自己施工,无建设工程施工经验和施工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发现了这些问题,并告知了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凭借其在建设工程的强势地位以及社会环境因素,无视了这些问题。
(2)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成立防突机构,并且审查防突机构的制度是否健全。施工单位的防突机构对瓦斯防治工作至关重要,尤其是贵州地区的高瓦斯突出煤矿,必须将瓦斯防治列为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监管对象。监理单位也应当选派具备一定通防技术能力的监理到现场实施监理工作。
(3)审查巷道的作业规程编写是否符合要求。作业规程的编写审批看似平常,但对其进行审查非常重要。作为指导巷道施工的技术性文件,巷道作业规程更能体现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也是监理单位可以通过核查资料就能发现现场施工组织和安排是否符合煤矿“三大规程”规定的资料文件。
(4)审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防突设计,并且审查防突设计的编审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的施工单位为了省事,以一般安全技术措施代替专项防突设计,而监理必须坚持原则,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防突相关规定另行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并且要求编审程序和防突措施符合防突相关规定。
(5)审查是否探明施工巷道地质情况。对南方地区多数煤与瓦斯突出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突出点或多或少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有一定的联系。巷道掘进遇到断层,就会发现断层附近有破碎带、煤层厚度变化大、煤层瓦斯含量增高等,情况极其复杂。如果对地质预测预报的处理工作不仔细、不重视,就会酿成惨祸。
(6)审查施工区域的防突危险性是否消除。不消突或假消突都是重大安全隐患。作为防突工作的责任人之一,监理方就应该对现场取样检测和防突机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等一系列相关工作进行综合监管。若发现有重大隐患,总监则要坚决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
由此可见,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是,在这起事故中,监理单位不仅将发现的问题报告给了建设单位,而且还向质监站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组作了汇报,仍被认为履职不到位。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开展监理工作并支付酬金,在此期间,建设单位还要求监理单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这的确很难执行。鉴于此,近年来国家提出探索实施政府购买监理服务方式,即监理受政府委托监督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国监理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就此次事故而言,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开展了一些实质性的工作而未受到处罚,否则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监理跟踪发现施工队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擅自新开掘进头面而立即强行叫停,那么这起事故应该不会发生。这也给我们广大监理人员一个警示:必须加大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4.2 监理人员处理瓦斯事故的经验
(1)一旦发生事故,要摆正心态,杜绝紧张心理。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积极参与事故救援,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在救援过程中建言献策,以防发生次生灾害。
(2)事故救援结束后,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这时对事故现场处理的措施方案通常需要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会审,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审查方案,并且重点审查方案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可消极对待,毕竟事故发生以后工程项目依然要继续建设,监理工作也要继续开展。
(3)收集整理监理资料。此时的监理资料要整理好、保存好。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求监理补签字,监理必须拒绝,并告诫其发生事故后必须暂停一切与事故有关的签字并接受事故调查,不能因一时冲动和感情用事,不讲原则、不守底线地帮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完善一些签字手续,否则就将自己及监理单位陷于被动之中。
(4)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在接受调查询问笔录时,要带上先前准备好的事故发生地的相关资料和证据,实事求是地将各监理人员对事故发生点发出的监理通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和事故相关往来函件提交给调查人员。在作询问笔录前,必须拟好补充的内容,包括在询问中调查人员没有问到的且最后要主动补充的内容,有些重要的信息可能会使自己免责。在作询问笔录时,一定要沉着应对,把平时开展的工作表述清楚,注意谈话的技巧,不该自己负责的,坚决不能自己扛,也不能故意将责任推给别人。
(5)作完询问笔录后应按调查组的要求积极补充相关材料。补充材料要征求相关监理人员的意见,内容条理清晰。若调查组对一些问题和证据有疑惑,则要及时补充材料加以说明。对于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而言,这也是政府同意批复调查报告前的一次自我辩解机会,应做到有理有据,以期最大限度地被免除责任。
(6)发生安全事故后,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损失较大,有些施工单位会因此退场,终止施工合同的履行。监理应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好施工单位退场的相关工作,做到公平公正,以防施工单位提出各种索赔要求。到场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对建设单位需要留下的材料、机械设备及未完工工程,组织现场验收并作好记录;对已竣工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完成竣工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按规定报审竣工结算。
5 结 语
由于贵州地区煤矿瓦斯含量高,多数为突出矿井,对于监理单位来说,监理该类煤矿矿井工程,酬金低、安全责任大、风险高,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小则受行政处罚,大则相关监理人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对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处理过程的分析,总结出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理经验和教训,以期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降低监理人员的职业风险。
在此次事故中,监理单位在被行政处罚后积极申请举行听证会,行使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合法权利,收集了所有证据向相关行政部门证明了其监理履职行为。这些经验将对今后国家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理规范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