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EPC 承包模式的优点与不足
2020-02-15戴数今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200092
戴数今(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200092)
0 引 言
当前,国内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 E P 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承包模式,与 FIDIC 合同条件下的 EPC 承包模式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别。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国内 EPC 承包模式在过程控制上依然延用了建设监理制度,即便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也要求该服务机构具有建设监理的资质,并且实施现场施工监理的具体工作。其次,项目业主习惯了国内当家作主的作风,凡事亲力亲为,代行承包商一些职能,充分体现其强势的一面。再次,项目业主滥用同情心,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却放宽尺度、莫名妥协。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施行 EPC 承包模式的作用和意义。为此,笔者本着不强求二者同一的观念,以包容的态度尝试分析经改良的国内 EPC承包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自己有限的应对设想,以求改进该模式的实施适应性。
1 EPC 承包模式的概念
EPC 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总承包,所承包的工程则被称作“交钥匙”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将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全过程工作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实施。总承包商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完成全部工作,包括设计在内的总体策划,设备、材料的选择和采购,施工、安装及技术培训,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负责。
EPC 承包模式在国际上通行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 FIDIC 合同条件,施行多年,已成为一种成熟的承发包模式。从本质上看,EPC 承包模式是按照经纪人假设原理,通过对工程各阶段管理主体的重新划分,建立起良好的约束激励机制,将传统模式下业主的部分管理权转移给承包商,赋予总承包企业更多的管理权限,变外部监督为内部激励,帮助参与方取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项目目标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1]。
2 EPC 承包模式的优点
(1)一次招标选定一个 EPC 承包商,一份 EPC 承包合同涵盖设计、采购和施工,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减少了变更、索赔和争议、纠纷的发生,有效实现了业主管理、协调工作的减量化和集约化。
(2)一家总承包商承担设计、采购和施工,有利于高效衔接和深度融合;通过合同约定,缩短并锁定工期。
(3)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预见到”的风险不予调价,从而预先锁定投资金额。
(4)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范围明确,由各专业间的界面关系转化为内部的协调关系,避免了外部纠纷,有利于保证项目推进,有效控制进度并减少索赔。
(5)总承包商内部的各团队如设计团队(或长期合作的联合团队)、施工管理团队之间,以及与长期合作的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工作配合密切,整合性能良好,所需磨合期短,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有增值效应。
(6)有经验的承包商凭借其专业高效的集成整合管理及风险驾驭能力,为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增值,获取共赢。
(7)节约业主的人力资源成本,降低业主非专业工作失误所造成的风险。
(8)项目没有平行发包,避免了发包主体主次不分的状态,避免了政府执行机构监管一个工程要面对多个市场主体的复杂关系。
(9)在项目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由运维方联系总承包商予以解决,不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
(10)政策上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法规的支持,如GB/T 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建建管[2016] 1151 号)、《EPC 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深建市场 [2016] 16 号)等。
3 国内 EPC 承包模式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3.1 FIDIC 合同条件下的 EPC 承包模式与国内 EPC承包模式的对比
3.1.1 风险的承担
FIDIC 合同条件下的 EPC 承包商承担设计的风险,承担“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2]的风险。但是,在国内传统承包模式下,这两项风险都是由业主承担。基于业主的习惯,国内的 EPC承包合同也基本被改良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预见到的……”的风险。
3.1.2 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FIDIC 合同条件下的 EPC 承包模式要求业主不能过分干预承包商的工作,具体如下。
(1)业主对 EPC 发包项目的要求,应当在招标或委托时提出,包括建筑产品的各项验收标准,并且通过 EPC承包合同的固化予以实现。
(2)对 EPC 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两种模式。事后监督模式,即业主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事后总监督。
但是,在国内 EPC 模式的过程控制模式中,通常是由业主委托第三方(监理、造价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监督总承包商的“设计、采购、施工”各环节,并且将计量、审价、拟定支付证书交由业主批准支付。
3.1.3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FIDIC 合同条件下的 EPC 承包模式,明确了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即总承包人是 EPC 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全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最终产品质量负总责,对建设工程所有专业分包人的履约行为负总责。但是,在国内 EPC 承包模式下,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会模糊不清,从而发生分摊责罚的情况。
3.2 国内 EPC 模式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3.2.1 设计阶段
在 EPC 承包模式下,工程设计由总承包商负责,而业主较少参与。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在成本利益的驱动下,会有意识地降低建设标准。为此,在设计阶段应采取以下措施。
(1)建筑师在方案设计时,必须重视“建筑说明”和“材料说明”的编制,明确使用功能要求,并且附上技术规格书和参考品牌/型号清单(包括样品、样本、照片等),以锁定交付标准。同时,这项工作还应由专业顾问介入。
(2)业主应审查总承包商的初步设计方案,督促其按照总承包合同进行“足额设计”。
(3)施工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全过程实施流程管控,做好日常质量巡查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即刻出具质量缺陷整改通知单,并且完善整改闭合手续;应对检验批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环节严加执行,用数据说话,以保证施工质量。
(4)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代表业主对工程总承包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督促施工监理人员加强对承包商在人员配置,以及材料和设备符合性等方面的监管,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实施监理。
(5)督促和强化承包商的事先自查和自验。在竣工阶段,业主、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建筑师和专业顾问必须严格对交付产品进行质量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
(6)建立施工过程中的承包商评价体系,实施全过程各阶段的奖惩制度,促进承包商提升服务品质。
3.2.2 招标阶段
国内 EPC 模式实行方案招标,客观上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承包商的投标报价相对较高;招标文件的有些内容表述含糊、存在歧义。为此,在招标阶段应采取以下措施。
(1)深化设计方案。由建筑师、专业顾问对使用功能要求和建设标准加以细化和明确,确保交付标准准确无误。
(2)重视招标中模拟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要求工程内容尽量描述完整、明晰,具体的工程量和单价均由承包商填报,总价包干,报价合理者得;要求投标人对合同价格的充分性作出承诺。
(3)对于招标文件编制内容的表述和 EPC 总承包合同的拟议,力求语言准确、不存歧义。同时认真做好校审工作,消除隐患,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索赔与纠纷。
3.2.3 评标阶段
在国外,EPC 承包模式多适用于整建制的工业建设项目和大型交通、市政建设项目。在国内,无论是工业建设项目还是民用建设项目,对 EPC 承包模式的应用均不够成熟,尚缺乏具有经验总结、凝练、积淀的标杆项目,因而可供借鉴的成功案例较少。为此,在评标阶段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合理定标(价),不以最低价为目标中标人,让 EPC 总承包商具有应得的风险收益。
(2)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条件应锁定投资金额和工期,规避可能的业主风险。
3.2.4 实施阶段
目前国内 EPC 承包模式正处于探索阶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难免会各行其道,背离推行 EPC 承包模式的初衷,导致索赔纠纷不断,超投资预算、超工期现象频发。为此,在实施阶段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业主协调好外部关系,提供和创造良好的项目推进环境条件,适时掌控项目信息,宏观监督造价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和施工监理等,除此以外,具体工作不宜参与过深。工程款支付必须严格按照 EPC 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2)在 EPC 总承包模式下,设计与施工荣辱与共、利益共享,二者不相分离。设计单位要想着施工单位的方便并确保其经济利益;而施工单位要从施工中汲取宝贵经验,以免因设计原因而导致设计变更,切实提高设计单位开展 EPC 承包服务的能力。施工单位要切实理解设计意图,以自身的技术与经验配合并影响设计工作,以谋求最佳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从而达到最佳的技术经济指标。
(3)EPC 总承包商应秉持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将利益的追求方式从设计服务与工程承包的一般外向型扩张,内化为利益共同体下的集成化、集约化、精益化的兼容兼顾管理,使行业普遍存在的外在动因转化为企业内部的理性选择。
4 结 语
同样的 EPC 承包模式,不一样的内部细节,体现了东西方文明和文化的差异及对契约意识的不同认知。明白了这一点,也就没有必要强调实施 EPC 总承包过程的唯一性。笔者惟愿在认同国内 EPC 承包模式所具有的特点和局限的前提下,对改良版的 EPC 承包模式稍作修正和纠偏,以实现建设工程的管理目标,而国内 EPC 承包行业也将沿着自己的成长轨迹得到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