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工作的关键环节及疑点难点问题分析
2020-02-15丁静
丁静
(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111000)
动物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必要手段。 基层检疫人员,时常对动物检疫申报受理、检疫程序及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含糊不清,导致检疫不规范。 本文归纳了动物检疫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并对受理检疫申报,染疫动物规范处置,同一村屯内不同养殖户之间的动物调运,以及生鲜鸡蛋检疫等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进一步规范检疫,消除肉食品安全隐患。
1 动物检疫的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授权了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职权,设定了货主应当申报检疫的义务性规范,以及违法从事、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禁止性规范。
1.1 对应当检疫的理解
同一村屯不同养殖场(户)之间,出售或者运输动物是否需要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设定了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 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的义务性规范。 是否需要检疫,应该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设定的,一是动物、动物产品,二是出售或者运输的法律要件。 上述行为符合这两个法律要件,因此,需要检疫。
1.2 对运输违法的理解
同一养殖场(户)不同养殖地点之间的转运,相邻省之间牛羊等动物赶往彼省放牧是否需要检疫。 运输是指用特定的设备和工具,将物品从一个地点向另一个地点运送的物流活动。 从法理上看,转运显然是运输行为,应当检疫。 而放牧则不是运输行为,所以不需要检疫。
1.3 对检疫动物产品的理解
生鲜蛋是否需要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3 条设定的动物产品包括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 但该法第77 条设定了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蛋的违法后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8 条设定了出售、运输种蛋应当申报检疫,第16 条设定了出售、运输种蛋的检疫条件。可见都只设定了种蛋的检疫法律规定。 《动物防疫法》中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应理解为种蛋。 因此,生鲜食用蛋不需要检疫。
2 动物检疫申报
2.1 检疫申报主体
贩运经纪人申报检疫问题。《动物防疫法》第42 条设定了货主应当申报检疫。2018 年农业农村部第2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畜禽养殖场 (户) 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买卖之前必须经过检疫,方可启运,否则即构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
2.2 检疫申报受理
貂、狐、貉的检疫申报是否受理问题 法律设定检疫由货主申报,官方兽医受理,如不受理说明理由。 国家没有出台貂、狐、貉的检疫规程,因此,不能受理其检疫申报。 农办医[2018]3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规程,按程序、规范开展工作,不得为无检疫规程动物出具检疫证明。
2.3 强制免疫和有效保护期审查
按照国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要求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一般根据疫苗说明书审查。 如口蹄疫免疫保护期为6 个月,非疫区的牛免疫后21d 方可移动或调运;鸡新城疫免疫期保护期为6 个月,免疫后14~21d产生抗体。 犬猫检疫必须凭有效实验室检测、非洲猪瘟跨省调运必须经实验室检测合格。
3 检疫结果的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3.1 检疫结论的责任
动物启运或者到达目的地后出现染疫的责任问题。 法律规定了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但是,检疫结论只是实施检疫时的结论。 动物疫病的潜伏期、环境的变化、运输应激、运输过程中感染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染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47 条规定了经检疫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的“应于x x 日内到达有效”,是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 而不是官方兽医对检疫结论负责的期限。
3.2 屠宰检疫中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置
法律设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 按照农牧发[2020]10 号《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处置。